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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ASE 0005-2020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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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28 15: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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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GDASE 0005-2020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 ICS23.030.30 J74




T/GDASE00052020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
及评审
Requirements and review of filling unit of gas cylinder (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2020-05-28发布
2020-07-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T/GDASE0005—2020
目 次
前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气瓶充装单位通用要求. 5气瓶充装单位专项要求 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通用要求, 7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专项要求, 8充装鉴定评审附录A(规范性附录) 压缩气体(氧、氢)气瓶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
1
.9
16
.16
.18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低温(冷冻)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
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 ......22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溶解乙炔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24 附录E(规范性附录)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
26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
29
附录G(规范性附录) 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
*- 31
附录H(规范性附录)液化天然气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充装单位场地、装备及安全设施专项要求
32 33 34 .35 36 .37
附录I(资料性附录)充装单位鉴定评审提交资料附录J(资料性附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附录K(资料性附录) 现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书. 附录L(资料性附录)申请单位整改报告附录M(资料性附录)现场鉴定评审整改情况确认报告. 附录N(资料性附录) 重点核查专项意见书附录0(资料性附录)充装鉴定评审分类表. 参考文献
38
e
40 T/GDASE0005—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广州市特种
设备行业协会、东莞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大光、陈英红、崔红勤、彭金华、李熙和、梁广、吴杰、蔡延彬、谢海波、 肖爽、陈炜美、张静。
II T/GDASE0005—2020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求及评审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通用要求、专项要求以及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充装许可范围内的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除外)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和鉴定
评审。液化石油气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及鉴定评审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T7723 固定式电子衡器 GB/T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TSG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粤质监规[2017]1
号) 3术语和定义
TSGR0005-2011、TSGR0006-2014、GB50156-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气瓶gas cylinder 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O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TSGR0006-2014,1.2]
1 T/GDASE 0005—2020
3. 2
移动式压力容器transportablepressurevessel 由罐体或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与走行装置或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TSGR0005-2011,1.2]
3. 3
充装单位(充装站)fillingunit 具有储存介质设施,并经过工艺管道、设备、设施,使用充装设备为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加注压
缩气体、混合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冷冻)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以及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场所和辅助区域的统称。
4气瓶充装单位通用要求
4.1基本条件 4.1.1充装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 4.1.2充装单位应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a
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单位应取得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单位应
具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b)充装单位应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
等。 4.1.3除车用气瓶充装站(包括撬装式充装站)外,其他新取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至少具备下列相应的介质储存能力(实施连锁经营的,在连锁经营充装单位范围内实行累计计算):
a)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300m; b) 压缩气体及低温(冷冻)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 c) 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能力≥50m。
4. 1. 4 除车用气瓶充装站(包括撬装式充装站)外,其他新取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至少具备下列经登记的气瓶数量(实施连锁经营的,在连锁经营充装单位范围内实行累计计算):
a)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15000只; b) 压缩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c) 溶解乙炔气体充装单位:不少于3000只; d) 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不少于200只
4.1.5应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建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易燃有毒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对非自有气瓶,充装单位应与气瓶产权单位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为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4.1.6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GB/T7144的要求
2 T/GDASE 0005—2020
4.1.7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瓶体涂敷充装单位或连锁经营单位名称或专用字母等标志,并印有充装单位气瓶唯一识别编号钢印(永久)标记,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瓶体的显著位置应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内容包括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 4.1.8充装单位应在气瓶上粘贴符合GB/T16804要求的警示标签和所充装产品的合格标签(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充装人员代号、充装日期等内容)。 4.1.9充装工作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被修改、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报废或改装的气瓶;不得充装未在本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盛装单一气体的气瓶应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志规定相一致的气体,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4.2相关人员 4.2.1基本要求
充装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连锁经营的气瓶充装单位,其技术负责人应由1人担任。 4.2.2负责人(站长)应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4.2.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学历、专业和技术工作年限应符合TSG07要求。 应掌握本单位所充装介质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一般知识:熟悉本单位充装工艺过程:掌握气瓶充装相关要求;熟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处理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熟悉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2.4安全管理人员每个充装地址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1人,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证》,负责安全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 应掌握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熟悉本单位所充装介质的基础知识及有关安全知识;熟悉本单位充装工艺过程,掌握气瓶安全充装的相关要求:熟悉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掌握本单位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熟悉事故上报程序及要求。 4.2.5检查人员应配备足够的检查人员,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 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 应了解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掌握本站所充装介质的基本知识及气瓶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要点及方法,正确使用检查工具 4.2.6充装人员应配备足够的充装人员,每个充装地址配备充装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在气瓶充装作业时,充装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3 T/GDASE 0005—2020
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 应了解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掌握本单位所充装介质及气瓶的基本知识,掌握各规格气瓶最大充装量规定;熟悉充装设备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气瓶充装技能;了解和掌握一般气瓶充装事故的处理方法。
4.2.7化验人员应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人员(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并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 应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4.3场地厂房 4.3.1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选择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4.3.2应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4.3.3应具有专供气瓶装卸的场地和专用装卸装置;具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 4.3.4应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4.3.5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设有明显界线,还应设有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 4.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应使用取得相应许可生产并经检验(校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校)验和日常维护保养。 4.4.2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由取得许可的安装单位安装并通过监督检验。 4.4.3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证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4.4.4应按TSG08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5充装设备与工艺装备 4.5.1新建(扩建)充装单位的充装系统应调试合格。 4.5.2储罐本体有色标,并在显著的位置标示盛装介质的名称。 4.5.3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喷涂不同的颜色标记。 4.5.4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密封元件以及其他附件,不得选用与所装介质特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 4.5.5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应装设紧急切断系统,储运和装卸设施重要的气相和液相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4.5.6阀门之间的液相封闭管段,应设置管道安全泄放装置。 4.5.7压缩气体(氧、氮、氩等)充装台应设有分组切断阀、压力表、超压泄放用安全阀、吹扫放空阀等,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4.5.8不应使用水润滑压缩机充装压缩气体。对于充装与水反应易形成强腐蚀性介质的气体,应备有对设备、管道阀门、气瓶进行干燥的设施。 4.5.9压缩气体充装站应配备防错装接头,气瓶充装输气管与瓶阀的连接型式应为螺纹连接,禁止采用夹具连接充装。 4.5.10可燃性气体、氧化性气体充装站应配备抽真空装置(气瓶装有余压保持阀除外)。
4 T/GDASE 0005—2020
4.5.11低温(冷冻)液化气体加压气化充装装置中,低温液体泵排液量与气化器换热面积及充装量应匹配,应使每瓶压缩气体的充装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4.5.12可燃液化气体或可燃压缩气体储运和装卸设施重要的气相和液相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4.5.13液化气体容器应装设有准确、安全、清晰的液面显示装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4.5.14充装毒性气体的充装站还应具备下列安全设施:
a)厂房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还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应进行净化处理;
b)盛贮剧毒液化气体的容器应设置在室内,并设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用以制止突发性事故而造成毒性气浪的给水装置;
c)充装剧毒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应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d)应设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设备和装置,不得向大气排放。
4.5.15充装混合气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充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采用加温、抽真空等适当方式进行预处理; b)气体充装前,应根据混合气体的每一气体组分性质,确定各种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在充入每
一气体组分之前,应用待充气体对充装系统管道进行置换:
c)采用压力法配制的充装装置用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0.4级,其量程范围应为工作压力的1.5~3 倍:同时压力表的示值误差需小于最小配气浓度的2%(相对),指针式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管道应设置有超压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连锁装置;
d)采用称量法配制的计量衡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使用的满量程80%之内。液-液混合气体配制应配备专用复称衡器,并设有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联锁装置:
e)气瓶充装前的处理应配备加热抽空装置,且有自动阻断真空泵油回流的装置; f)充装装置应安装独立的放空管,并配备情性气体置换接口; g)可燃气体与氧化性气体,酸性气体和碱性气体不应设在一个汇流装置上充装。
4.5.16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连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移动式压力容器与装卸用管使用可靠的连接方式; b)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c)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与介质、低温工况相适应; d)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
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装卸用管的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e)装卸软管制造单位应注明软管的设计使用寿命,装卸用管必须标记开始使用日期; f)充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应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无渗
漏无异常变形为合格,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4.5.17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b)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c)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4.6电气、仪器仪表、计量器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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