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20 A 00
团体标准
T/GDASE0003—2020
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服务规范 Service standard for periodic inspection of special pressure equipment
2020-03-06发布
2020-06-06实施
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发布
T/GDASE 0003—2020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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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5 服务流程
-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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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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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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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
T/GDASE 0003—2020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提出,由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广东省特种设
备检测研究院云浮检测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河源检测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佛山检测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金梅、朱利洪、廖志雄、梁先林、陈定光、杨博清、罗健刚、杨宇清、陈庆勋、李明飞、毛力、周杨飞、瞿全炎、李焕群。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T/GDASE_0003—2020
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具备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资质的广东省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
定期检验服务的整个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4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工业管道 TSGD7005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工业管道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700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承压类特种设备specialpressureequipment 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
3. 2
定期检验 periodic inspection 按规定的时间对特种设备按相关规定进行符合性的验证活动。
3. 3
检验机构inspectionagencies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相应定期检验资质,从事规定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的机构。 3.4
约检demandforinspection 受检单位向检验机构申请办理定期检验业务的行为。
3. 5
现场检验on-siteinspection 检验人员到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地点进行的检验,
1
T/GDASE0003—2020 3. 6
来样检验sampleinspection 受检单位将受检设备送至固定检验场所进行的检验。
4基本要求 4.1检验机构 4.1.1检验机构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定期检验工作。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项目包括锅炉定期检验(GD1、GD2、GD3、GD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RD1、RD2、 RD3、RD4、RD5、RD6、RD7、RD8、PD1、PD2、PD3、PD4、PD5)、压力管道定期检验(DD1、DD2、DD3)和安全阀定期校验(FD1、FD2) 4.1.2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1.3检验机构应按其资质等级要求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和充足的检验人员。 4.1.4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4.1.5检验机构应建立保密制度,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如果受检单位有特殊保密要求,应按双方约定执行。 4.1.6 检验机构应按TSG21、TSG24、TSGD0001、TSGD7005、TSGG0001、TSGG7002、TSGR0006、 TSGZ7001和TSGZ7003的要求开展定期检验工作。 4.2检验人员 4.2.1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定期检验项目检验资格证书,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4.2.2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应监察规程和定期检验规则要求以及机构检验作业指导书、定期检验方案实施检验。 4.2.3检验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做到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4.2.4检验人员应重视个人仪表形象,现场应统一着装,时刻注意个人行为举止,应主动维护检验机构形象,同时应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及其他管理规定。 4.3检验检测设备 4.3.1检验检测设备精度等级应满足检验质量要求,且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4.3.2 检验检测设备应有合法、有效的状态标识。 4.3.3检验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规程。 5服务流程 5.1检验计划
检验机构应根据所在地承压类特种设备数量以及有效期,制定检验计划,确保有足够检验人员与仪器设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 5.2业务受理 5.2.1受检单位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或检验机构前台办理定期检验约检手续。 5.2.2预约安排时,检验机构应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向受检单位详细说明在检验实施中需要受检单位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工具、配合人员、安全措施、对生产和待检在用设备的准备工作要求)和检验工作可能对待检设备的影响(如保温层的局部拆除,设备内介质的排放、吹扫、置换,需拆卸安全附件进行实验室检验及相应技术措施等) 5.2.3检验机构应在办事指南承诺的时限内,安排相应的人员与受检单位对接,进行检验前准备工作。 在无法预料或非正常情况下(如因台风、暴雨而不能按期开展检验任务),检验机构应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并做出说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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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前期准备 5.3.1资料查阅
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查阅相关资料,为下一步检验工作做好准备。 5.3.2方案制定
如果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确定检验项目、重点检验部位及比例,提出检测方法以及进行检验所必要的检验准备工作。检验方案的制定应征求受检单位的意见。 5.3.3现场准备
停机、清洗、置换及安全防护应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要时,按检验要求拆除隔热层。 5.3.4仪器设备、记录准备
检验人员应带齐检验检测设备、工具(包括安全防护用具)、检验记录表格等。 5.4检验实施 5.4.1检验模式 5.4.1.1现场检验
在现场检验前应与受检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对检验的准备工作进行交底。检验人员实施检验检测工作前应进行安全环境确认。 5.4.1.2来样检验
在进行来样检验时,检验机构固定检验场所的安全环境应满足检验要求。 5.4.2检验方式 5.4.2.1资料审查
进行资料审查时,检验人员应按照相应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内容对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4.2.2检验检测
检验人员应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人员应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5.4.3检验发现问题的处理 5.4.3.1检验人员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受检单位沟通确认。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出具书面通知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 5.4.3.2经检验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规定的重大问题时,停止检验并按规定填写 《重大问题告知表》,向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4.3.3检验发现设备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按检验机构程序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由受检单位负责进行处理,缺陷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出具检验报告;受检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处理工作的,检验机构可以按照实际检验情况先行出具检验报告,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次出具报告。 5.4.4检验记录 5.4.4.1检验人员应及时做好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检验记录应如实反映各项检验检测结果,检验记录包括记录表、图、通知书等。 5.4.4.2记录中应有检验人员、校核人员签名,必要时还应有受检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 5.4.4.3纸质记录应字迹清晰、工整;电子记录应完整、可追溯。 5.5检验报告和检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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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ASE 0003—2020 5.5.1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满足使用要求的应制作检验标识,出具的形式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 5.5.2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按相关要求编制,经审核、审批后,加盖检验机构印章。 5.5.3检验报告和检验标识应及时交付受检单位 5.5.4当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或拒绝接受检验结果时,检验机构应认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属于申诉、投诉的按5.7处理。 5.6档案管理 5.6.1检验机构应制定和执行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 5.6.2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方案、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建立档案 5.7申诉、投诉处理 5.7.1检验机构应保护申诉、投诉方的合法权益,为申诉、投诉方保密。 5.7.2对受检单位在接受定期检验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异议,检验机构应在法规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保存异议处理的记录,并定期分析、总结,作为定期检验服务质量改进的依据。 5.7.3检验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投诉事由进行分析讨论,确定申诉、投诉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应向申诉、投诉人做出书面说明;如成立,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 投诉人。 5.7.4申诉、投诉处理原则上应在15自然日内答复。 5.7.5当申诉、投诉涉及检验机构的质量方针或工作程序时,应对相关领域的工作进行内部审核,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改进服务工作。当申诉、投诉涉及检验质量并核实无误时,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更正。 5.7.6检验机构应对每年度的申诉、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有关申诉、投诉涉及的调查、处理记录应归档保存。
6质量管理
6.1基本要求 6.1.1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数据、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的真实、准确、有效。 6.1.2检验服务应按照检验计划及承诺(约定)执行,并在检验完成后按承诺(约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及时率应不低于98%。 6.1.3检验服务的满意度应不低于85%。 6.2质量监督 6.2.1检验机构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如实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检验报告、检验数据及其相关资料,对安全监察人员的现场监察应提供方便。 6.2.2检验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受检单位座谈交流和调查,了解检验实施情况,征求受检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6.2.3检验机构可通过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第三方随机抽查和回访及主管部门监督评审等方式,建立检验机构自查自纠和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6.3服务改进 6.3.1调查回访
检验机构应密切关注服务对象的需求,通过定期的客户调查和回访,收集汇总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至检验机构相关人员,逐步提高服务质量。 6.3.2收集服务对象意见
收集意见的主要方式:一一在检验机构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意见箱”“意见簿”,征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一设置投诉接待窗口和服务监督电话,受理定期检验服务事项有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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