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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T 4406-202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技术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4.04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01-26 10:05:52



推荐标签: db 电梯 住宅 检验 技术规范 既有 65 65 4406

内容简介

DB65/T 4406-202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技术规范 ICS 91.140.90 CCS Q 78
0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406—202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技术规范 Insp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vators installation in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
2021-07-15实施
2021-07-07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65/ T 4406—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特
种设备检测中心、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学院、国家电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分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新迅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苗锐、李刚、王昕、鹿剑、叶伟、王小轮、吴斌、李义、黄宗耀、钮祥军、王新宁、邵旭东、胡小明、马俊德、朱征飚、朱婷婷、赵振虎、杨坤、陈玉佳、柴辉、祁晟、刘烨、陈新川。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1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7239;传真:0991-2817239;邮编:8300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联系电话:0991-3192165;传真:0991-3192110;邮编:
830013
I DB 65/T4406—202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技术要求、检验项目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或县城(含县城所在镇)规划区范围内,已投入使用、四层(含四层)以上未设
电梯、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的住宅加装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本文件不适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7025.1-2008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I、II、IⅡI、VI类电梯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10058电梯技术条件 GB/T28621-2012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TSGT5002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含1、2、3号修改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20年)
3术语和定义
GB/T7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既有住宅existingresidentialbuilding 建成并交付使用,符合主体安全的、无电梯的四层(含四层)及以上住宅。
3. 2
加装电梯installelevator 在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加装电梯井道并安装上电引驱动乘客电梯。
3. 3
平层入户flatfloorentrance
1 DB65/T44062021
电梯停靠层站与住户所处楼层的入户通道处于同一水平面,乘坐电梯可平移到达相应楼层的入户平面通道。 3. 4
半层入户half-floorentrance 电梯停靠层站与楼梯间转角休息平台处于同一水平面,乘坐电梯到达相应楼层的休息平台后,乘客
需向上或向下走半层步行楼梯到达相应楼层的入户平面通道。
4总体要求
4.1基本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的建设要求、建设程序、技术设计、施工组织与实施、竣工验收、交付与运维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20年)的要求。 4.2设计基本要求 4.2.1加装电梯应有设计方案,应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程,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方便施工、 规范有序。 4.2.2设计方案应当减少对相邻业主的不利影响。应充分考虑加装电梯对建筑室内外给排水、燃气、 强弱电管线、建筑、结构、消防产生的影响。 4.2.3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梯设备的运行环境温度保持在5℃~40℃。 4.2.4加装电梯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的原则,满足结构安全、消防、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4.2.5加装电梯设计不得改变原房屋结构和基础。 4.3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 4.3.1使用管理要求 4.3.1.1不得改变加装电梯使用用途和使用环境,如连廊不得随意堆放重(杂)物,不得占用消防疏散及救援通道等。 4.3.1.2加装电梯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有资质的第三方或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鼓励保险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作为加装电梯管理人,受委托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的电梯,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签署已明确需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声明。 4.3.1.3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4.3.1.4加装电梯应具有多方通话的功能,利用原住宅的通信线路或设置无线通信装置等方式与电梯委托管理方、小区物业值班室或就近有能力提供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通话联系。无物业管理小区,应在一层入口处设置声光报警装置并附设报警措施说明。
2 DB 65/ T 44062021
4.3.2维护维保要求 4.3.2.1定期维护保养,应符合TSGT5002的规定。在季度维护保养中增加连廊照明(如有)有效性、 防撞装置完整性、轿厢内通风有效性的检查并记录在电梯维护保养单上, 4.3.2.2如果底坑深度不能满足GB7588-2003的要求,在季度维护保养中增加符合制造单位要求对安全保护装置及附属设备的附加项目检查要求并记录在电梯维护保养单上。该电梯的维修保养由原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授权的具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
5技术要求
5.1基础底坑 5.1.1基础不宜跨越设备管线,基础施工前宜进行设备管线迁移。 5.1.2基础不宜破坏既有住宅地下防水层,当破坏防水层时,应进行修补。 5.1.3底坑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底坑与既有住宅地下室无连通且不破坏既有住宅防水层时,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2级;如与既有住宅地下室连通,其防水等级应不低于既有住宅地下室防水等级且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2级 5.1.4底坑及底坑地面的强度应符合GB7588-2003的要求。 5.1.5底坑墙板宜高出室外地面不少于300mm。 5.2井道
加装电梯井道应符合建筑相关规范的要求,并符合GB7588-2003的规定。 5.3连廊及候梯厅 5.3.1若采用连廊结构,连廊可采用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连廊结构与既有住宅主体结构之间宜脱开,并根据建筑规程的要求设置结构缝。若确需连接的,应采取铰接或其他措施减少连廊对既有住宅结构的影响。 5.3.2连廊应设有照明装置并满足照度要求,其电源可取自既有住宅的照明回路,可采用明敷的方式。 5.3.3候梯厅应有外围护结构,应封闭设置,并具备防寒、保暖、自然通风采光条件。 5.3.4候梯厅深度应至少在整个井道(单梯或多梯井道)的宽度范围内保持,该尺寸没有考虑不乘电梯人员在穿越层站时对交通过道的要求。候梯厅深度不小于电梯轿厢深度,服务于残障人士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m。 5.3.5首层候梯厅,需利于人员疏散,应按照无障碍要求设计,出入口应采取防高空坠物的安全措施。 5.4围护 5.4.1围护应满足防火、保温、防水、隔热、耐久的要求,并最大限度降低材料容重。 5.4.2围护体系不宜在2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系统;当采用其他幕墙系统时,其构造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要求。 5.4.3围护与钢结构的连接应可靠安全,露明钢结构件均应进行防锈耐火处理。 5.4.4围护应采用装配式体系,宜优先选用金属饰面的保温装饰一体板构造系统,保温芯材的燃烧性能不低于A级,室内部分宜设轻钢龙骨内衬墙,面层材料如:水泥加压板、硅酸钙板、耐火石膏板等。 围护选用金属压型夹芯板构造系统时,填充芯材燃烧性能不应低于A级,并满足保温隔热要求,金属外层基板的公称厚度均不得小于相关规范规定。 5.4.5井道外侧与地面交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0mm的防撞装置,宜采用金属栏杆或钢筋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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