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1.0.1条电力裝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 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会理。
第1.0.2条 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如、雷电活动 情况等,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雷电活动特殊强烈的地区,还应根据当地实践经验,适当加强防雷措施。
第1.0,3叢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等各行业35千伏及以 下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
第1.0.4条电力装置过电压保护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