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与法规LAWSANDREGULATIONS doi:10.3969/j.issn.16715152.2014.04.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8号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主任徐绍史 2014年2月28日
附件: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基础设施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设施、天然气压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城镇燃气设施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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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页岩气和煤制气等。
第四条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天然气市场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人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国家能源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天然气基础设施先进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