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DB32 3967-2021
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固定式燃气轮机及污染防治的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发布实施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或相关政策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原则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文件执行;本标准中未涉及的污染物项目执行相关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