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疫行业标准
SN/T 3219—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散装和管线气体
基本要求
Inspection rul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dangerous chemical products—Gases in bulk or pipeline——General requirements
2012-05-07发布
201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SN/T 3219—201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规程散装和管线气体 基本要求
警告:使用本标准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检验或检测工作经验。本标准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用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散装和管线气体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程序、判定及处置。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散装和管线气体(危险化学品气体名录参见附录A)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81 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GB/T 13609 天然气取样导则
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
GB/T1827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立式罐内油量的直接静态测量法(HTG质量测量法)GB/T18603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 1977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 静态计量GB/T 20603 冷冻轻烃流体 液化天然气的取样 连续法SN/T1651 进出口液化石油气采样方法 手工法
SN/T1828.7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7部分:压缩气体SN/T1828.10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10部分:有毒气体SN/T1828.12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12部分:易燃气体SN/T2378.1 进口天然气检验规程 第1部分:管线检验
SN/T2389.4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4部分:液化石油气船舱静态计重SN/T 3074.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测试技术规范 第2部分:气体
ISO 10156 气体和气体混合物 气瓶阀口选择用潜在燃烧性和氧化能力的测定ASTMD5287 气体燃料自动取样规程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联合国,第17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联合国,第4版)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
SN/T 3219-20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散装气体 gases in bulk
无固定包装形式,用船舱、槽罐等大型容器运输的气体。3.2
管线气体 gases in pipeline 通过管线输送的气体。3.3
标签 label
关于危险产品的一组适当的书面、印刷或图形信息要素,因为与目标部门相关而被选定,它们附于或印刷在危险产品的槽罐车上。3.4
安全数据单 safety data sheets:SDS
提供关于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信息,供在工作场所化学品控制管理框架内使用。作为关于包括环境危险在内的各种危险的信息源并使从业人员从中获得有关安全防范的建议。4 要求
4.1 文件和资料要求
4.1.1 申请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品名申报,同时还应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a)《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或《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b)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说明;c)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出口产品适用),示例参见附录B;
d) 附有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语言的安全数据单(SDS)样本,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出口产品
适用),示例参见附录C与附录D:
e) 中文安全数据单(SDS)(进口产品适用),示例参见附录C与附录D;f) 其他相关资料。
4.1.2 申请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并相互一致。4.2 检验要求
4.2.1 产品危险特性按 SN/T 3074.2实施检验。
4.2.2 产品的成分构成信息:化学名称、普通名称、同物异名及混合物的临界水平的所有成分的化学名称和浓度范围应与4.1.1b)、4.1.1c)、4.1.1d)、4.1.1e)相一致。
4.2.3 产品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应与4.1.1b)、4.1.1c)、4.1.1d)、4.1.le)相一致。4.2.4 产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
4.2.5 对需凭检验检疫证书计价、结汇或通关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依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要求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