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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25-2021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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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2-03-11 08: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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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HJ 1225-2021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25—2021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化学发光法
Ambient air—Automatic determination of ozone—Chemiluminescence method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2-03-01实施
2021-12-16发布
生态环境部发布
HJ 1225—2021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警告∶一氧化氮和臭氧为有毒有害气体,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泄漏,按要求做好防护。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
仪器量程为0 nmol/mol~500 nmol/mol 时,本方法在参比状态(298.15K,101.325 kPa)下的检出限为4 ug/m³,测定下限为16 ug/m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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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臭氧传递标准 ozone transfer standard
依据相关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再现或者准确分析、可以溯源到更高级别或者更高权威标准臭氧浓度的可运输仪器设备。臭氧传递标准用于传递臭氧一级标准的量值或者用于校准监测站点的臭氧分析仪。
注;奥氧传递标准根据工作原理分为发生型臭氧传递标准和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根据在臭氧量值逐级传递中所处
的位置,分为二级传递标准、三级传递标准和四级传递标准。3.2
发生型臭氧传递标准 productive ozone transfer standard
该类传递标准仅含有皇氧发生器,不含有紫外光度计,通讨调节发生器的功率等方式调整发生的皇氧浓度,不能对发生的臭氧浓度进行实时测定。发生型臭氧传递标准仅适用于对现场臭氧分析仪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不适用于校准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3.3
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 analytical ozone transfer standard
该类传递标准含有紫外光度计,能够实时测定臭氧发生器发生的臭氧浓度。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可用于校准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发生型臭氧传递标准和现场臭氧分析仪。部分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自带臭氧发生器,可在发生臭氧的同时测定臭氧浓度,对臭氧发生器进行实时反馈调节。
HJ 1225—2021
4 方法原理
样品空气以恒定的流量通过颗粒物过滤器进入仪器反应室,臭氧与过量的一氧化氮混合,瞬间反应后发光,在一定浓度范围内样品空气中的臭氧浓度与发光强度成正比。
5 干扰和消除
空气中的颗粒物可能会在采样管路或反应室中积累,干扰臭氧的测定,可通过定期清洗采样管路和加装颗粒物过滤器消除颗粒物的影响。
6 试剂和材料
6.1 一氧化氮∶ x=10000 umol/mol
误差在±10%以内,用纯度不低于99.999%的氮气配制,储存在钢瓶中。6.2 滤膜∶材质为聚四氟乙烯,孔径≤5μum。
6.3 零气∶由零气发生装置产生,也可由零气钢瓶提供,性能指标应符合HJ654 相关要求。如果使用合成空气,其中氧气的浓度应为合成空气的20.9%±2.0%。6.4 氮气∶纯度≥99.999%。
7 仪器和设备
7.1 进样管路
应为不与臭氧发生化学反应的聚四氟乙烯、硼硅酸盐玻璃等材质。
7.2颗粒物过滤器
安装在采样总管与仪器进样口之间。颗粒物过滤器的滤膜材质应符合6.2的要求,除滤膜外的其他部分应为不与臭氧发生化学反应的聚四氟乙烯、硼硅酸盐玻璃等材质。仪器如有内置颗粒物过滤器,则不需要外置颗粒物过滤器。
7.3 臭氧分析仪
性能指标应符合HJ 654 的要求。臭氧测量系统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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