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Y/T 2961-2016
兽医实验室 质量和技术要求
Veterinary laboratory—Requirements of quality and technique
2017-04-01 实施
2016-10-26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动物疫病检测、监测、诊断和研究活动的兽医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7000 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NY/T 541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NY/T 1948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
JJF 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OIE 陆生动物诊断试验与疫苗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00、JJF1001和OIE《陆生动物诊断实验和疫苗手册》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医实验室 veterinary laboratory
从事兽医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研究,以及动物疫病诊断、检测和监测的实验室。实验室可以提供其检查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包括解释结果和为进一步的适当检查提供建议。
3.2
客户 client
委托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组织或个人,也包括因行业发展需要委托开展职能检测的上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