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Y/T 2972-2016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arbitration infrastructure for th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disputes over contracted rural land at the country
2017-04-01实施
2016-10-26发布
前 言
本建设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91号)下达的任务,按照《农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规范》(NY/T 2081—2011)的要求,结合农业行业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而编制。
本建设标准共分9章;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布局、工作流程与设备、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要求、技术经济指标和附录。
5 选址与布局
5.1 仲裁场所单独建设时,选址应与管理部门的现有设施衔接,方便办公。鼓励与本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用房合建。
5.2 新建仲裁场所应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取得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5.3 改、扩建房屋应先开展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改造房屋的后续使用年限应不少于30年,并应符合建筑结构承载力和安全疏散要求。
6 工作流程与设备
6.1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流程包括仲裁受理、调解、仲裁和结案归档4部分,本着有关原则,在案件受理前、开庭前、庭审过程中、裁决前分别进行调解。
6.2 设备配置应满足仲裁法定程序和工作规范要求,与仲裁场所功能需要配套,形成完善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6.3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本设备包括庭审设备、仲裁业务设备和档案存储与管理设备。
6.3.1 庭审设备包括录音、录像等信息采集系统,投影仪、告示屏和监控系统。
6.3.2 仲裁业务设备包括GPS经纬仪、数码相机和业务用车等调查取证设备。
6.3.3 档案存储与管理设备包括档案密集架、文件柜等。
6.4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设备配置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