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AS-CL01-A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Competence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20年 11 月 30日实施
2020年 11月 30日发布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 根据汽车和摩托车及其零部件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CNAS-CL01∶2018同时使用。从事车内空气污染物、禁限物质等化学分析的实验室应同时满足CNAS-CL01-A00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从事汽车和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电磁兼容检测的实验室应同时满足CNAS-CL01-A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L01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附录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规定了汽车检测领域典型设备场地核查频次要求,附录B规定了摩托车检测领域典型设备/场地核查频次要求。附录A和附录B的内容与本文件正文内容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本文件代替CNAS-CL01-A00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相对于CNAS-CL01-A005∶2018,本次修订主要技术变化为∶
——修改条款6.2.2,明确了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人员要求;
——增加条款6.2.2d),对从事乘用车气味感官评价人员提出相关要求;-删除条款6.2.5;
——修改条款6.3.1a),增加了ABS场地、智能网联车测试场地的要求;
——增加条款6.3.1d),对汽车气味感官评价实验室环境提出要求∶
——修改条款6.3.3细化了相关环境监控参数要求;
——增加条款6.4.2,根据汽车领域检测特点,对不易移动的非永久控制大型设备的借用提出要求∶
——修改条款6.4.4,根据汽车和摩托车检测实验室特点,对自研设备及软件定型验证鉴定提出要求∶
——修改条款6.6.2b),修改了可变形壁障(蜂窝铝)的要求;
——增加条款7.2.1.5,对新开展检测项目的评审内容提出相关要求;
——删除条款7.4∶
——增加条款7.5.2,对检测数据保存提出要求;
——修改条款7.7.2,增加了汽车整车排放道路法检测(车载排放分析系统(PEMS))比对要求;
——增加条款 7.8.1.2,对汽车和摩托车领域报告要求进行了明确;
——将附录 A 调整为附录 A 和附录 B,并调整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