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C(资料性附录) 试验记录表 ……………………………………………………………………… 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 / 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JT / T 216—2006《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 与 JT / T 216—200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06 年版的第 1 章);
———增加了空调系统的定义(见 3. 2);
———删除了空调装置的定义(见 2006 年版的 3. 5);
———删除了独立式制冷装置的定义(见 2006 年版的 3. 5. 1);
———修改了非独立式制冷装置的定义(见 3. 3,2006 年版的 3. 5. 2);
———删除了独立式暖风装置的定义(见 2006 年版的 3. 5. 3);
———删除了余热水暖式暖风装置的定义(见 2006 年版的 3. 5. 4);
———删除了余热废气式暖风装置的定义(见 2006 年版的 3. 5. 5);
———修改了综合式暖风装置的定义(见 3. 4,2006 年版的 3. 5. 6);
———增加了液体燃气加热器的定义(见 3. 5);
———增加了车载空调故障诊断系统的要求(见 4. 1. 1);
———修改了制冷系统的工作性能要求(见表 1,2006 年版的表 1);
———增加了汽车用电驱动空调器的要求(见 4. 2. 3);
———删除了独立式制冷装置的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4. 2. 12);
———增加了铰接客车的要求(见 4. 2. 13);
———修改了采暖系统的工作性能要求(见表 2,2006 年版的表 2);
———删除了对采用独立燃油空气式暖风装置的采暖系统的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4. 3. 2. 1);
———修改了对采用独立式或综合式暖风装置的采暖系统的要求(见 4. 3. 2,2006 年版的 4. 3. 2. 2);
———删除了对加热器功率的要求和排放指标的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4. 3. 2. 7);
———删除了对检测有害气体含量的安全报警装置的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4. 3. 5);
———删除了车身保温性能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4. 4);
———修改了通风换气装置工作性能要求(见表 3,2006 年版的表 4);
———修改了除霜系统性能要求(见表 4,2006 年版的表 5);
———修改了制冷系统和采暖系统性能试验的车辆装载条件(见 5. 1. 1. 2 和 5. 2. 1. 2,2006 年版的5. 1. 2. 2 和 5. 2. 2. 2);
———修改了噪声测点位置(见 5. 1. 2. 1. 3、5. 1. 2. 5 和 5. 2. 2. 1. 2,2006 年版的 5. 1. 4. 1. 3、5. 1. 4. 6和 5. 2. 3. 1. 2);
———删除了保温能力试验(见 2006 年版的 5. 1. 4. 2. 2. 2 和 5. 2. 3. 2. 2. 2);
———修改了相对湿度测量仪器、测点位置和试验方法(见 5. 1. 1. 5、5. 1. 2. 3 和 5. 2. 2. 3,2006 年版的 5. 1. 3、5. 1. 4. 3 和 5. 2. 3. 3);
———删除了车内空气洁净度检测及其记录表内容(见 2006 年版的 5. 1. 4. 7、5. 2. 3. 6 和表 A. 4b、A. 8b);
———删除了非独立式制冷系统附加试验(见 2006 年版的 5. 1. 4. 8);
———修改了采暖系统试验气候条件(见 5. 2. 1. 3,2006 年版的 5. 2. 2. 3);
———增加了采暖能力的低温实验室试验(见 5. 2. 2. 2. 2);
———修改了通风换气量检测的章节安排(见 5. 3. 3,2006 年版的 5. 1. 4. 5 和 5. 2. 3. 5);
———增加了通风换气装置工作时车内噪声检测(见 5. 3. 4);
———删除了余热式暖风装置的附加试验(见 2006 年版的 5. 2. 3. 7);
———删除了除霜(雾)系统中有关除雾相关内容(见 5. 4,2006 年版的 5. 3);
———修改了除霜系统的试验条件(见 5. 4. 1,2006 年版的 5. 3. 2);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 6 章,2006 年版的第 6 章);
———增加了前风窗玻璃除霜区域的确定内容(见附录 A);
———增加了测点编号及布置内容(见附录 B);
———将原附录 A 改为附录 C,并对表格内容做了相应修改(见附录 C,2006 年版的附录 A)。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客车分技术委员会(SAC / TC 114 / SC 22)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