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S∕T 517-2006 氟化钠
1.2 氟化钠为白色粉末。
1.3 产品中允许有直径大于4 mm的结块,其重量不得超过5%。
2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2.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验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2.2 每批重量不大于50t。
2.3 需方对收到的产品可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如检验结果与质量证明书所载等级不符时,可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由供需双方按2.4.2规定取样进行仲裁分析,根据仲裁分析结果重新确定等级。
2.4 取样方法规定如下∶
2.4.1 产品在包装时,每隔6袋采样不少于15g,每批试样总重不少于2 kg,将取得的试样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成两份,分别装入洁净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一份作化学分析,一份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2.4.2 仲裁取样,每批取1/12~1/10的袋数作为样袋(不得少于20袋),用内径为19~25mm的铜管探针沿袋的垂直中心线插入其深度3/4处取样。试样总重量不少于2 kg。将所取的试样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成三份,分装于洁净干燥的磨口玻璃瓶中,一份作仲裁分析,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