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TS 166-2020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
施行日期∶2020年8月1日
制 定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2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12〕582号)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J212—2006)的基础上,吸纳十余年来内河港口设计的实践经验,整合其他现行规范河港总体设计相关内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编制而成。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212-—2006)自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河港工程总体设计,保障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当前河港总体设计的需要,对《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J212—2006)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吸纳了现行行业标准《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158—2019)以及关于滚装码头设计和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的规范中涉及河港总体设计的有关内容。
本规范共分16章和4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港址选择,总平面,装卸工艺,港内运输和港口集疏运,给水和排水,消防,供电和照明,通信和船舶交通管理,自动控制与计算机管理,供热、通风、空调与动力,环境保护,安全,职业卫生,节能等。
本规范第1.0.3条、第3.2.11条、第4.2.1条、第4.5.2条、第5.1.7条、第5.7.1 条、第5.7.3条、第5.7.4条、第6.2.13条、第6.3.4条、第7.1.3条、第7.3.15条、第9.2.4条、第9.5.2条、第9.5.7条、第10.3.9条、第10.3.10条、第11.3.5条、第12.3.4条、第12.3.5条、第13.2.4条、第13.3.6条、第13.8.4条、第13.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