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 41-2019 代替 GA 41—201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Investigation of trace and physical evidence at the scen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2019-06-03 发布
2019-06-03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岀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与GA 4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名称,2014年版的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4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其他痕迹、道路交通事故物证的定义(见3.1、3.1.1、3.1.2、3.1.3、3.1.4、3.2,2014年版的3.1、3丄1、3.1.2、3.1.3、3.1.4、3.2);
——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査的术语和定义(见3.3);
——增加了勘查工作原则(见4.1);
——修改了勘査人员资格要求(见4.2,2014年版的4.1);
——删除了勘査设备的一般要求(见2014年版的4.2);
——增加了勘査重点和顺序的一般要求(见4.3);
——修改了勘查记录的一般要求(见4.4.4.6,2014年版的4.3);
——修改了现场变动后补充勘査的一般要求(见4.5,2014年版的4.4);
——增加了人体痕迹物证勘查的一般要求(见4.7);
——增加了道路勘査的一般要求(见4.8);
——增加了尸体检验的一般要求(见4.14);
——修改了勘査设备的类别及内容(见第5章,2014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地面痕迹物证的勘验内容(见6.1,2014年版的6.1);
——修改了车体痕迹物证的勘验内容(见6.2,2014年版的6.2);
——修改了人体痕迹物证的勘验内容(见6.3,2014年版的6.3);
——修改了其他痕迹物证的勘验内容(见6.4,2014年版的6.4);
——修改了痕迹物证发现的方法(见7.1,2014年版的7.1);
——修改了痕迹物证固定的方法(见7.2,2014年版的7.2.7.4);
——修改了痕迹物证提取的方法(见7.3,2014年版的7.5);
——修改了痕迹物证保全的方法(见7.4,2014年版的7.3)。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