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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615-2022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国家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706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2-12-03 11:19:31



推荐标签: 服务规范 社会保险 35615

内容简介

GB/T 35615-2022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5615—2022 代替GB/T35615—2017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service
2022-03-09实施2022-03-0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流程、业务档案管理、经办风险控制、考核评价和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授权的其他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GB/T3159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GB/T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6.1和GB/T 3159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社会保险登记 social insurance registration
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的或通过联办登记交换得到的参保信息,确定建立、变更或注销其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来源∶GB/T31596.1——2015,3.7,有修改】3.2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unit registration in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办理建立、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3.3
联办登记 information sharing registered
市场监管、税务等管理部门通过审核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其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险、统计等基础信息的行为。3.4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personnel registration in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办理建立、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关系的行为。
4 基本要求
4.1 应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网上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和自助查询等服务。
4.2 应开展社会保险登记服务宣传,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和指导。4.3 应与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建立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4 应开展社会保险登记与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人员编制变动等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办理,促进服务流程的优化。
5 服务内容和流程
5.1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5.1.1 单位建立登记5.1.1.1 联办建立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批量接收市场监管、税务、民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交换的数据,生成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见附录A的表A.1)。通过部门间协作机制督促新成立用人单位及时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5.1.1.2 依申请建立登记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建立登记申请,并按以下流程经办。a)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以下证件、材料∶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 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 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护照)。b) 审核申请资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用人单位不符合单位登记条件的,应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理由,终止业务办理;2) 资料不齐全的,应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资料的名称,中止业务办理∶3)资料齐全且符合单位登记条件的,进入下一环节。
c) 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生成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信息。d) 生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表”(见表A.1),由申请人确认。
e) 告知申请人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告知办理地点、办
理程序和办理材料等注意事项。5.1.2 单位变更登记5.1.2.1 联办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管、税务、民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部门交换的数据及时更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5.1.2.2 依申请变更登记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以下流程经办。a) 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以下证件、材料∶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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