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99
GB CCS A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1196—2021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leasing to public
2022-07-01实施2021-12-31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1196—2021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的总体要求、公示内容、载体、形式、隐私保护和异议处理。本文件适用于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中、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运行机构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文件依法依规归集并公示的各类信用信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T39444 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GB 32100、GB/T 3944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信用主体 subject of credit 参与信用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来源∶GB/T22117一2018,2.4】
注 1∶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注 2∶本文件中提及的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本文件中提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县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子分类也可以在参考上述分类说明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2
公共信用信息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
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
织等。
「来源∶GB/T39444—2020,3.1】3.3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releasing to public
依法具有相关公共职能的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无需经过信用主体授权将相关信用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