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T 17993-2017代替 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automotive multiple-function inspection agency
2018-05-01 实施
2017-10-14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1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与GB/T1993-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汽车综合性能"的术语(见 3.1,2005 年版的 3.1);
—在管理要求中,修改了检验记录、报告的保存期限以及内部审核周期,增加了公示服务的内容增加了检验员数量要求(见 6.1.1.4);
—增加了授权签字人要求(见 6.1.5)和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尾气检验员和登录员要求(见 6.1.);
—增加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任职资格要求(见6.1.3,6.1.4、6.1.5);
—调整了检验项目或参数(见6.2);
—修改了综检机构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要求,删除了"综检站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通过产品型式认定,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准。进口检测设备参照执行"的要求(见 6.3、6.3.2,2005 年版的6.3.2)
—增加了控制系统应能实现信息共享,并能实时、准确传输车辆检验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见6.4.6);
—增加了她沟要求(见 7.1.5);
—增加了试车道路要求(见 7,4.2 和7.4.3);
—修改了附录 A。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