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37489.4-2019 部分代替GB 9665—1996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4部分:沐浴场所
Hygienic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laces—Part 4:Bathing buildings
2019-11-01实施
2019-04-04发布
前言
本部分的4.3,5.1.2,5.2.2和5.2.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 37678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2 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 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是GB37489的第 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 9665—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沐浴区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更衣室、清洗消毒间、储藏间设计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给水排水、电气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