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37489.1-2019 部分代替GB9663~9672—1996,GB16153—1996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Hygienic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laces—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2019-11-01实施
2019-04-04发布
前 言
本部分5.2、6.3.3、6.3.4、6.3.5、6.3.6、7.1.4和9.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
GB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分为5个部分:
一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住宿场所;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
—第4部分:沐浴场所;
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本部分为GB3748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中有关设计的通用卫生要求内容。
本部分与GB9663~9672—1996、GB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整合了各类公共场所设计均适用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选址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的卫生要求;
—增加了储藏间(区)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清洗消毒间(区)、公共卫生间的卫生要求;
—细化了暖通空调、给水排水、采光照明、病媒生物防治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