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43. 040. 20 CCST3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18100—2025 代替 GB18100. 1—2010、GB18100. 2—2010、GB18100. 3—201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
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Provisionsfortheinstallationoflightingandlight-signallingdevicesfor
motorcyclesandmopeds
2025-05-30发布 2026-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18100—2025
目 次
前言 ………………………………………………………………………………………………………… Ⅲ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5 特殊规定 ………………………………………………………………………………………………… 5 5. 1 远光灯 ……………………………………………………………………………………………… 5 5. 2 近光灯 ……………………………………………………………………………………………… 8 5. 3 前雾灯 ……………………………………………………………………………………………… 10 5. 4 昼间行驶灯 ………………………………………………………………………………………… 11 5. 5 前位灯 ……………………………………………………………………………………………… 12 5. 6 后位灯 ……………………………………………………………………………………………… 13 5. 7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 14 5. 8 制动灯 ……………………………………………………………………………………………… 15 5. 9 紧急制动信号 ……………………………………………………………………………………… 16 5. 10 转向信号灯 ……………………………………………………………………………………… 17 5. 11 危险警告信号 …………………………………………………………………………………… 19 5. 12 后雾灯 …………………………………………………………………………………………… 20 5. 13 倒车灯 …………………………………………………………………………………………… 20 5. 14 后回复反射器 …………………………………………………………………………………… 21 5. 15 侧回复反射器 …………………………………………………………………………………… 23 5. 16 踏步灯 …………………………………………………………………………………………… 23 5. 17 自适应远光灯(ADB) …………………………………………………………………………… 24 5. 18 追尾警告信号 …………………………………………………………………………………… 26 6 检验规则 ………………………………………………………………………………………………… 27 6. 1 型式检验 …………………………………………………………………………………………… 27 6. 2 生产一致性检验 …………………………………………………………………………………… 27 7 同一型式判定 …………………………………………………………………………………………… 27 8 标准的实施 ……………………………………………………………………………………………… 28 附录 A (资料性) 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δ ………………………………………………………… 29 附录 B (规范性)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 …………………………………………… 30 附录 C (规范性) 近光灯的自动切换环境要求 ………………………………………………………… 31 附录 D (规范性)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 ……………………………………… 32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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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 (规范性) 路试 …………………………………………………………………………………… 34 34 34 36 36 36 38
E. 1 自动控制远光的路试 ……………………………………………………………………………… E. 2 ADB路试 ………………………………………………………………………………………… 附录 F (规范性) 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和 ADB最大照度区域中心倾斜度计算方法 ……… F. 1 计算方法 …………………………………………………………………………………………… F. 2 测量条件 …………………………………………………………………………………………… 附录 G (规范性) 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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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18100. 1—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 GB18100. 2—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18100. 3— 2010《摩 托 车 照 明 和 光 信 号 装 置 的 安 装 规 定 第 3 部 分:三 轮 摩 托 车》,与 GB18100.1—2010、 GB18100. 2—2010、GB18100. 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 HIAS 相关要求(见 3. 5、3. 6、3. 7、5. 1. 7. 2、5. 1. 8. 2、5. 2. 5. 5、5. 2. 5. 6、5. 2. 7. 2、5. 2. 8、 附录 A); b) 增加了发光徽标相关规定[见3. 10、4. 5b)、4. 21]; c) 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了左右灯应具有一致配光特性相关要求[见4. 5b)]; d) 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了左右灯透光面对称的要求[见4. 5b)]; e) 增加了灯具组合、复合或混合的一般要求[见4. 6a)],增加了单灯的一般要求[见4. 6b)1)];增 加了 D 型灯和互存灯系统的相关规定[见4. 6b)2)和4. 6b)3)]; f) 增加了“D”型后位灯,不应与制动灯混合的规定[见4. 6a)2)]; g) 增加了单灯按最小凸多边形认定的方法[见4. 6b)]; h) 增加了“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 H 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 度”的要求[4. 7d)]; i) 增加了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试验中的光强0. 25cd的检测方法[见4. 9d)]; j) 增加了汽车前照灯和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具不适用于摩托车的规定(见4. 15); k) 增加了灯具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的一般要求(见4. 16); l) 增加了灯具几何可见度的试验方法(见4. 17); m) 增加了灯具色度检测时,灯具视表面的光色要求(见4. 18); n) 增加了前轮距不大于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对轮摩托车)灯具安装规定,准许按照 L3 类车辆要求(见4. 19); o) 远光灯和近光灯的间距200mm,更改为空间距离(见5. 1. 3. 4、5. 2. 3. 4,GB18100. 1—2010的 5. 1. 3. 1、5. 2. 3. 1,GB18100. 2—2010的5. 1. 3. 1、5. 2. 3. 1,GB18100. 3—2010的5. 1. 3. 3); p) 增加了三轮摩托车强制安装远光灯接通指示器要求(见5. 1. 7. 1); q) 远光最大发光强度由225000cd更改为430000cd(见5. 1. 8. 1,GB18100. 1—2010的5. 1. 8); r) 增加了远光灯自动控制(见5. 1. 8. 3)和自适应远光灯(ADB)(见5. 17)的相关技术内容; s) 增加了近光灯附加光源弯道照明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见5. 2. 3. 1. 4、5. 2. 5. 7、5. 2. 5. 8、5. 2. 6. 2、 5. 2. 7. 3); t) 增加了近光灯的垂直倾斜度要求及测量方法(见5. 2. 5. 2、5. 2. 5. 3、5. 2. 5. 4、附录 F); u) 增加了昼间行驶灯相关要求(见5. 4); v) 增加了准许 L2、L3、L4、L5类车辆选装S3类制动灯(高位制动灯)的规定(见5. 8. 1); w) 对于三轮摩托车安装两只制动灯,增加了放宽向内几何可见度的规定(见5. 8. 4. 1); x) 三轮摩托车制动灯的指示器由禁止安装更改为选装(见5. 8. 7,GB18100. 3—2010的5. 4. 7、 6. 4. 7、7. 4. 7); y) 增加了紧急制动信号相关要求(见5. 9);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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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增加了摩托车安装侧转向灯的要求(见5. 10. 2); aa) 当车辆被未经授权使用时,增加了准许自动开启转向灯的规定(见5. 10. 6); bb) 增加了三轮摩托车转向信号灯工作指示器强制安装的规定(见5. 10. 7); cc) 对于边三轮摩托车,增加了后雾灯只能安装在主车上的规定(见5. 12. 2); dd) 对于二轮摩托车,增加了后雾灯的横向要求(见5. 12. 3. 1); ee) 增加了前轮距大于460mm 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倒三轮摩托车)后回复反射器的安装要求 (见5. 14. 3. 1. 4、5. 14. 3. 3); ff) 增加了追尾警告信号功能相关内容(见5. 18); gg) 删除了近光和远光不应和任何灯具复合的规定(见 GB18100. 1—2010的5. 1. 8、5. 2. 8); hh) 删除了三轮摩托车安装2只主近光时的横向要求(见 GB18100. 3—2010的5. 2. 3. 1、7. 2. 3. 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0年首次发布为 GB18100—2000; ———2010年第一次修订,修订为系列标准:GB18100. 1—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 定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GB18100. 2—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2 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18100. 3—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 分:三轮摩托车》;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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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
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要求、特殊规定、检验规则和
同一型式判定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两轮轻便摩托车(L1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L2类)、两轮摩托车(L3类)、边三轮摩
托车(L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L5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4599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5359. 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 第1部分:车辆类型 GB5920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GB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19152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2007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4785、GB/T5359. 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外缘端面 extremeouteredge 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且与车辆外缘接触的平面。 注:车辆外缘不包括下列凸出物:后视镜、转向信号灯、前位灯、后位灯和回复反射器。 3. 2 水平倾斜度 horizontalinclination 空载车辆的前照灯光束与车辆倾斜时的前照灯光束之间的夹角。 注:附录 A 给出了示意图。 3. 3 水平倾斜度调节系统 horizontalinclinationadjustmentsystem;HIAS 使车辆前照灯水平倾斜度保持于零值的装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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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倾斜角 bankangle 车辆倾斜时其纵向对称平面和竖直面的夹角。 注:附录 A 给出了示意图。 3. 5 水平倾斜度信号 HIASsignal HIAS输入的任何控制信号或附加的控制信号,或者 HIAS输出至车辆的控制信号。 注:简称“HIAS信号”。 3. 6 水平倾斜度信号发生器 HIASsignalgenerator 用于 HIAS测试,可重复发出一个或多个水平倾斜度信号的装置。 注:简称“HIAS信号发生器”。 3. 7 水平倾斜度测试角 HIAStestangle 前照灯近光明暗截止线与 H-H 线的夹角。 注:简称“HIAS测试角”。图 A. 1中使用δ 表示 HIAS测试角。 3. 8 踏步灯 exteriorcourtesylamp 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上下车或装卸货物时,提供辅助照明的灯具。 3. 9 自适应远光 adaptivedriving-beam;ADB 根据来车或前方车辆调整光束,来提高较远范围内驾驶员的可见度,不使其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 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的远光。 3. 10 发光徽标 illuminatedlogo 发光的图形标记、徽章、文字或这些元素的组合,用以表示车辆制造商品牌或车型徽标。
4 一般要求
4. 1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符合本文件中对于各装置安装的 要求。 4. 2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便于其照准的正确调节。 4. 3 所有安装在车辆上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其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除侧回复 反射器外,所有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侧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应 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每个方向上允差为±3°。 4. 4 检验灯具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被测车辆应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对称平面应竖直,且转向 把或前轮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 4. 5 单只或多只灯具在车辆上的安装,满足以下要求。 a) 单只安装的灯具(L4类车辆仅考虑主车上安装的单只灯具),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 称平面上,下列情况除外: 1) 按5. 1. 3. 1. 1或5. 1. 3. 1. 2安装的远光灯; 2) 按5. 2. 3. 1. 1或5. 2. 3. 1. 2安装的近光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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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5. 3. 3. 1. 1安装的前雾灯; 4) 按5. 4. 3. 1. 1或5. 4. 3. 1. 2安装的昼间行驶灯; 5) 按5. 5. 3. 1. 1或5. 5. 3. 1. 2安装的前位灯。 b) L1、L2、L3、L5以及 L4主车上,成对安装的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对称地安装在车辆上。 2) 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灯具外形和透光面应对称。对于带有发光徽标的灯具,发光徽 标本身可不对称。 3) 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且具有一致的配光特性。 4) 同时点亮和熄灭(转向信号灯除外)。 c) 对于 L4类车辆边车上安装的灯具,和前轮距大于460mm 的 L5类车辆安装3只或4只后回 复反射器的情况,应按第5章相应灯具的规定。 4. 6 组合、混合、复合的灯具以及单灯满足以下要求。 a) 灯具在符合各自的光色、安装位置、方向、几何可见度、电路连接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彼此可 组合、复合或混合,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组合、复合或混合的其他灯具均关闭的情况下,灯具应满足其配光和色度要求。对于前 位灯或后位灯与一个或多个功能混合,并同时工作的情况,应保证该功能和前位灯或后位 灯同时打开时,满足该功能的色度要求。 2) “D”型后位灯,不应与制动灯混合。 3) 若制动灯与转向灯组合,其视表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所形成的不同颜色的 相邻区域边界,应保证任何水平和垂直方向直线穿越上述边界不应超过两次。且基准轴 线方向上,基于透光面的视表面不应有任何重叠。 b) 对于单灯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同一灯体,视表面由基准轴线方向上几个分开的部分共同组成的情况,应满足:各部 分发光面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其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功能整体边 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的60%;或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各部 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间距不超过75mm。本要求不适用于回复反射器和牌照灯 功能。 2) 两只独立回复反射器 或 两 只 “D”型 灯,应 满 足:各 部 分 发 光 面 在 基 准 轴 线 方 向 上 的 投 影,其外围最小凸多边形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功能整体边界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投影的外围 最小凸多边形面积的60%;或间距不超过75mm。 3) 对于互存灯系统,应符合4. 6b)1)的要求。同一灯体或外配光镜包含分开的视表面,整体 不作为互存灯系统,但可作为互存灯系统中的互存灯。带(条)状灯具中一部分可作为互 存灯系统的一部分。互存灯系统中所有光源应同时打开和关闭。 4. 7 灯具的离地高度和间距按以下要求测量,若距离或间距明显满足本文件要求,则不需要确定精确 边缘。 a) 最大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点开始测量,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基准轴线方 向上视表面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b) 对于近光灯和前雾灯,最小离地高度应从光学系统的(例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射透镜)有效口 径的最低点开始测量。 c) 对于灯具的横向间距或位置应由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的诸内边缘确定。灯具到车辆外缘端 面的距离,应由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边缘确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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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 H 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 4. 8 灯具工作期间,光学特性(如:光强、颜色、视表面等)不应随意改变,以下情况除外。 a) 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以及追尾警告信号可闪烁。L3、L4和 L5类车辆的 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可使用顺序点亮的闪烁方式,后转向信号灯在按5. 9执行紧急 制动信号时,不应使用顺序点亮方式。 b) 车辆上电之后,车辆启动前,前位灯或后位灯首次点亮时,其可使用顺序开启。前位灯或后位 灯若随车辆熄火时一同关闭,其各光源可由电子系统控制,按预置序列关闭。 c) 第5章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昼间行驶灯按5. 4. 6. 2和5. 4. 6. 3要求工作或符合5. 7. 8条件 的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等。 4. 9 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目视检验。 a) 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m 区域1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色 灯具的视表面,前视红光不可见度范围应按附录 B中图 B. 1要求测试。 b) 后视白光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 区域2的横截面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色 灯具的视表面(倒车灯除外),后视白光不可见度范围应按图 B. 2要求测试。 c) 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观察的区域1和区域2范围如下: 1) 高度: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 和2. 2m 的水平面限定; 2) 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垂直平面限定。该两垂直平面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成向 外15°,且应包含界定车宽的竖直面和界定车长的竖直面的交线。 d) 若目视检验有争议,应按 GB17510或 GB19152中的配光检测方法,考虑车身的影响,检测 4. 9a)和4. 9b)规定区域的光强,每只灯具发出的红光或白光的光强不大于0. 25cd,即认为符 合上述要求。 4. 10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下列情况除外: ———按5. 4. 6. 1要求开启昼间行驶灯和后位灯的情况; ———按5. 5. 6和/或5. 6. 6要求,位置灯与转向灯混合的情况。 4. 11 车辆前部灯具的电路连接满足以下要求。 ———只有当4. 10中的诸灯开启后,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当远光灯和近光灯作为警 告信号功能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除外。 ———若车辆安装昼间行驶灯,车辆上电之后,开动之前,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开启。若前照灯开启,昼 间行驶灯不应打开。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最大发光强度大于700cd,近光灯应配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开启或 关闭的功能,且满足附录 C的要求。 ———若车辆安装的昼间行驶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不大于700cd,近光灯准许配备根据环境情况自动 开启或关闭的功能,若具备,应满足附录 C的要求。 ———对于 L3、L4、L5类车辆,若没有安装昼间行驶灯,车辆上电之后,行驶之前,准许车辆自动开启 前照灯。 4. 12 指示器满足以下要求。 ———所有指示器应处于本车驾驶员(正常驾驶位置)容易观察到的位置。 ———“接通指示器”可用“工作指示器”替代。 ———灯具若配备工作指示器(或故障指示器),任何光源失效时,均应给出故障提示。 4. 13 车辆应配备符合附录 D 中表 D. 1要求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表中未提及的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不 应安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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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 自适应远光(ADB)功能等同于远光灯功能。对于安装 ADB的车辆,不应再安装远光灯。 4. 15 符合 GB4599和 GB5920要求的汽车前雾灯和汽车光信号装置(不包括可变光强的信号灯和信 号灯投射功能),若符合表 D. 1和第5章中的功能要求,准许安装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上。 4. 16 后位灯、后转向灯和后回复反射器在可移动部件上的安装,应满足下列任一要求。 ———灯具在移动部件所有的固定位置上均符合各自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性能 要求。 ———当移动部件移至固定打开位置时,存在附加灯具会自动开启,替代移动部件上的灯具符合其安 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的要求。 ———对于由两只独立的回复反射器组成的单灯或两只“D”型灯,只需要其中一只满足在移动部件 所有的固定位置上灯具的安装位置、几何可见度和配光性能要求即可。 ———当互存灯系统中仅部分灯具安装在移动部件上时,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置,系统中均有互存 灯具,符合该功能的安装位置、向外几何可见度、色度和配光要求。移动部件在任何固定位 置,互存灯具仍满足相应配光限值要求的,则认为满足向内的几何可见度要求。 4. 17 几何可见度按下述方法测量。 a) 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若灯具在 型式检验时已存在障碍物,则在几何可见度内的这些障碍物可不予考虑。 b) 若在灯具近处测量,则沿观察方向平行移动,以得到相同的准确度。 c) 对于互存灯系统或两只“D”型灯,几何可见度应在所有互存灯或“D”型灯开启时测量。 4. 18 在几何可见度范围内的观察方向上,灯具视表面光色目视应符合表 D. 1规定,且不应存在光色明 显不同的发光区域。若对目视结果存在争议,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测: a) 按 GB17510或 GB19152中的配光检测方法,争议区域(或光源)的光强应不大于0. 25cd; b) 按 GB17510或 GB19152中的色度检测方法,所有配光测试点的光色,均应满足该功能的色 度要求。 4. 19 对于有两只前轮,且前轮距不大于460mm 的 L5类车辆,其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应按 L3类车辆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进行。 4. 20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 L4类车辆的“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均针对主车。 4. 21 发光徽标应为车辆制造商的品牌徽标 或车型徽标。车辆朝前 和朝后的发光徽标均不应超过 2只。
5 特殊规定
5.
1 远光灯
5.
1 数量
5. 1. 1. 1 对于 L3、L4、L5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A、B、CS或 DS级远光灯,CS级远光灯宜 安装2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1300mm 的 L5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A、B、CS或 DS级远光灯。 5. 1. 1. 2 对于 L1、L2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A、B、BS、CS或 DS级远光灯。
5.
2 布局
对于 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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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位置
5. 1. 1 横向 5. 1. 3. 1. 1 若安装1只远光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 列,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 的纵向对称平面。 5. 1. 3. 1. 2 若安装1只远光灯,且与车辆其他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上。当车辆安装1只独立的近光灯或近光灯与前位灯混合,位于远光灯近旁,则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 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 1. 3. 1. 3 若安装2只远光灯,无论其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2只远光灯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 1. 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大于1300mm,应不小于500mm。 5. 1. 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 1. 4 空间距离
任何情况下,任何1只远光灯的发光面边缘,到近光灯(若只安装1只)或同侧近光灯(若安装2只)
的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mm。L1、L3、L4类车辆,若安装2只远光灯,远光灯发光面边缘间距
应不大于200mm。
5.
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向左5°,向右5°。
5.
5 方向
5. 1. 5. 1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 1. 5. 2 远光灯可配备 HIAS。
5.
6 电路连接
5. 1. 6. 1 远光灯打开时,近光灯可处于开启状态。对于次级远光开启时,近光灯应保持开启。 5. 1. 6. 2 远光灯可具备开启和关闭的自动控制功能,其控制信号应由可探测下列各项,并对其做出反应 的传感器系统产生: a) 环境光条件; b) 迎面驶来的车辆,前部照明装置和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c) 前方行驶车辆,尾部光信号装置发出的光线。 准许安装额外的可提升性能的传感器功能。 注:本条中的“车辆”指 L、M、N、O 类车辆及电动自行车,并认为这些车辆配备了回复反射器,且照明和光信号系统 已开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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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6. 3 远光灯应能随时手动开启和关闭,远光灯的自动控制功能应能手动关闭。手动关闭远光灯或 远光灯自动控制功能时,操作方法应简单直接,不应有次级操作。
5.
7 指示器
5. 1. 7. 1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应为非闪烁的蓝色指示器。 5. 1. 7. 2 对于安装 HIAS的车辆,应配备 HIAS故障指示器,应为闪烁的琥珀色指示器。可与近光灯共 用 HIAS故障指示器。当侦测到 HIAS故障信号时,应自动开启。并在故障排除前,保持开启状态。 5. 1. 7. 3 若远光灯具备自动控制功能,应向驾驶员提供远光自动控制功能已激活的提示信息,且在该功 能开启期间,信息始终显示。
5.
8 其他要求
5. 1. 8. 1 远光灯同时开启时,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430000cd。这个值应通过在整车电源系统处于 工作状态下,分别检测各远光灯最大光强,相加后获得。 5. 1. 8. 2 当远光灯的 HIAS功能故障时,在不使用任何特殊工具的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要求: ———按制造商要求,关闭 HIAS单元,并重启; ———复位远光灯。且满足不具备 HIAS功能前照灯的所有要求,进行水平或垂直校准。制造商应 提供重启 HIAS的详细操作指导。或者,制造商可安装一套自动系统以实现上述功能,在此情 况下,制造商应提供用于此类系统测试所必需的装置及描述文件,可用演示试验的方法证明该 系统的有效性。 5. 1. 8. 3 自动开启和关闭的远光灯满足以下要求。 a) 用于控制远光灯自动开启和关闭的传感器系统,应至少在以下空间范围内,满足5. 1. 6. 2要求: 1) 水平方向角:向左15°,向右15°; 2) 垂直方向角:向上5°,向下2°。 上述角度的测量,均以一条穿过传感器孔径中心,且平行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水平直线为 基准。 b) 传感器系统应能在水平直道上探测到以下车辆: 1) 至少400m 距离范围内的迎面而来的机动车; 2) 至少100m 距离范围内的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 3) 至少75m 距离范围内的迎面而来的电动自行车。 按上述要求测试时,迎面而来或前方行驶的机动车或带挂车的车辆应开启位置灯和近光灯。 电动自行车可用一盏发光强度为150cd,发光面面积为(10±3)cm 2,离地高度为0. 8m 的白色 灯具代替。 c) 远光灯和近光灯之间可实现自动切换,不应引起驾驶员不适、分心或眩目。 d) 远光灯启动自动控制功能,点亮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环境照度不大于7000lx时,在5. 1. 8. 3a) 和5. 1. 8. 3b)所述的区域和距离范围内,传感器没有探测到5. 1. 6. 2所规定的车辆。 e) 远光灯启动自动控制功能,处于点亮状态,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能自动关闭:在5. 1. 8. 3a)和 5. 1. 8. 3b)所述的区域和距离范围内,传感器探测到符合5. 1. 6. 2所规定的车辆;或环境照度大 于7000lx时。 5. 1. 8. 4 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按以下方法进行试验。 a) 5. 1. 8. 3的要求应采用试验验证或检测机构认可的模拟方法证明产品的符合性。如进行试验 验证,环境照度应使用经过余弦校正的传感器,在与车辆传感器安装高度相 同 的 水 平 面 上 7
GB18100—2025
测量。 b) 检测机构应按附录 E中 E. 1要求进行道路试验,以确认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的工作情况是否 正常,在表 E. 1的情况下确认远光灯自动控制系统自动开启和关闭是否正常。试验人员对制 造商提供的产品的功能进行确认,对试验过程中任何观察到的异常(如:切换过程中远光灯出 现闪烁)进行记录。 5. 2 近光灯
5.
1 数量
5. 2. 1. 1 对于 L3、L4、L5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C、CS、或 DS级近光灯,CS级近光灯宜安 装2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1300mm 的 L5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C、CS、或 DS级近光灯。 5. 2. 1. 2 对于 L1、L2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C、V、BS、CS或 DS级近光灯。
5.
2 布局
对于 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 3 位置 5. 2. 1 横向 5. 2. 3. 1. 1 若安装1只主近光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排 列,主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 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 2. 3. 1. 2 若安装1只主近光灯,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上。当车辆同时只安装了1只独立的远光灯,或与前位灯混合的远光灯,且位于主近光灯旁边,则其 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 2. 3. 1. 3 若安装2只主近光灯,无论其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主近光灯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 2. 3. 1. 4 若配备附加光源的弯道照明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于成对安装的附加照明单元,其基准中心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对于单只安装的附加照明单元,其基准中心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5. 2. 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500mm,且不大于1200mm。
5.
2.
3 纵向
位于车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他反射面而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
5.
2.
4 空间距离
L1、L3、L4类车辆,若安装2只近光灯,近光灯发光面边缘间距应不大于200mm。
5.
4 几何可见度
8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0°。 安装1只近光灯,水平方向角β:向左45°,向右45°。
GB18100—2025
安装2只近光灯,水平方向角β:向外45°,向内10°。
5.
5 方向
5. 2. 5. 1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 2. 5. 2 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按附录 F方法计算)应保持在-0. 5%~-2. 5%,对于安装2只 近光灯的车辆,左右灯应分别计算。 5. 2. 5. 3 可 使 用 垂 直 倾 斜 度 调 节 装 置 满 足 5. 2. 5. 2 要 求,若 主 近 光 所 使 用 的 光 源 目 标 光 通 量 超 过 2000Lm,则应自动调节该装置。 5. 2. 5. 4 5. 2. 5. 2和5. 2. 5. 3的要求应在以下两种状态下进行考核。 a) 状态 A(一名驾驶员):乘坐75kg±1kg的驾驶员或使用相同的配重模拟驾驶员质量,并按制 造商规定的轴 荷 进 行 质 量 配 置。按 制 造 商 说 明,将 前 照 灯 主 近 光 的 初 始 垂 直 倾 斜 度 设 置 在-1. 0%~-1. 5%。 b) 状态 B(满载):按制造商规定的满载轴荷进行质量配置。测试前,车辆连续晃动3次,然后向 前和向后行驶至少一个车轮圆周的距离。 5. 2. 5. 5 近光灯可安装 HIAS。HIAS调节的水平倾斜度的偏移量,不应大于车辆的倾斜角。 5. 2. 5. 6 5. 2. 5. 5的要求,应将车辆处于4. 4规定的状态,通过倾斜车体,测量 HIAS测试角δ,在以下 两种状态下进行试验: ———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水平倾斜度调整角(向左和向右); ———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水平倾斜度调整角的一半(向左和向右)。 当车辆从倾斜状态恢复到4. 4规定的状态时,HIAS应能将测试角δ 迅速归零。试验时,车辆倾斜 状态,应将车把 置 于 直 行 位 置,且 避 免 转 动。可 使 用 HIAS 信 号 发 生 器,来 激 活 HIAS 功 能。所 有 HIAS测试角δ 测量值均不小于零,则认为系统满足5. 2. 5. 5要求。HIAS信号发生器由制造商提供,制 造商也可提供检测机构认可的其他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 2. 5. 7 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可配合主近光提供弯道照明。提供弯道照明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可 在开启远光灯但主近光灯未开启的情况下,点亮以提供弯道照明功能。弯道照明的光束不应高于水平 平面(该水平面平行于地面,包含前照灯基准轴线)。 5. 2. 5. 8 5. 2. 5. 7的要求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试验。 ———车辆处于4. 4规定的状态。 ———参考制造商规定的角度,倾斜车辆以激活弯道照明功能,并测量车辆两侧的倾斜角。 ———试验时,在车辆倾斜的状况下,应将车把处于直行位置,且避免转动。试验时,可使用附加的信 号发生器(例如:速度信号),来激活弯道照明功能。 ———若车辆两侧所测得的所有倾斜角均大于或等于前照灯型式试验时声明的最小倾斜角,则认为 满足5. 2. 5. 7要求。制造商也可提供检测机构认可的其他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 2. 6 电路连接 5. 2. 6. 1 远光灯切换为近光灯时,应同 时关闭所有远光灯。使用 气体放电光源的近光灯,远光开启 时,应保持开启状态。 5. 2. 6. 2 主近光或远光开启后,当倾斜角大于或等于前照灯认证时最小倾斜角时,实现弯道照明功能的 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才准许开启。然而,当倾斜角小于3°时,实现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 块不应开启。当倾斜角小于前照灯认证时最小倾斜角时,实现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应 关闭。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操作应自动进行。 9
GB18100—2025
5.
7 指示器
5. 2. 7. 1 选装。绿色非闪烁指示器。 5. 2. 7. 2 对于安装 HIAS功能的车辆,应安装 HIAS故障指示器,应为琥珀色闪烁指示器,可与远光灯 共用 HIAS故障指示器实现。当接收到 HIAS故障信号时,应自动开启。并在故障排除前,保持开启 状态。 5. 2. 7. 3 当控制信号发生故障时,弯道照明功能的附加光源或光源模块应自动关闭。 5. 2. 8 其他要求 当近光灯的 HIAS功能故障时,在不使用任何特殊工具的情况下,应满足以下要求。 ———关闭 HIAS单元,并重启。 ———复位近光灯。且满足不安装 HIAS功能前照灯的所有要求,并进行水平或垂直校准。制造商 应提供重启 HIAS的详细指操作指导。或者,制造商可安装一套自动系统以实现上述功能,在 此情况下,制造商应提供用于此类系统测试所必需的装置及描述,可用演示试验的方法证明该 系统的有效性。 5. 3 前雾灯
5.
1 数量
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
5.
2 布局
对于 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
3 位置
53.1 横向 5. 3. 3. 1. 1 若安装1只前雾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或最靠近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 面边缘距离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可放宽至不大于250mm。 5. 3. 3. 1. 2 若安装2只前雾灯,无论其是否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混合,2只前雾灯的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L2、L5类车辆,若安装2只前雾灯,前雾灯距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边 缘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 5. 3. 3. 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前雾灯的整个发光面应不高于近光灯发光面边缘的最高点。
5.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和/或其他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
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安装1只前雾灯时,向左45°,向右45°,若偏离纵向对称平面,则向内10°。安装2只 前雾灯时,向内10°,向外45°。 1 0
GB18100—2025
5.
5 方向
向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
6 电路连接
前雾灯的控制开关应独立于远光灯、近光灯。
5.
7 指示器
选装。非闪烁绿色信号灯。
5.
8 其他要求
前雾灯不应与任何前部灯具复合。
5.
4 昼间行驶灯
5.
1 数量
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
5.
2 布局
对于 L4类车辆,应安装在主车上。
5.
3 位置
5. 4. 1 横向 5. 4. 3. 1. 1 若安装1只昼间行驶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 排列,昼间行驶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呈横向排列,则昼间行驶灯最靠 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250mm。 5. 4. 3. 1. 2 若安装1只昼间行驶灯,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远光灯或前位灯)混合,则昼间行驶灯最靠 近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距离应不大于250mm。 5. 4. 3. 1. 3 若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其1只或2只都与车辆前部另一只灯具(远光灯或前位灯)混合,则 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 4. 3. 1. 4 对于 L3、L4类车辆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的情况,两发光面内边缘间距离应不大于420mm。 对于以下情况之一,无需考虑上述最大间距要求: ———当昼间行驶灯与前照灯组合或混合; ———整车在车辆正前方投影,能够覆盖整个昼间行驶灯。 5. 4. 3. 1. 5 对于 L5类车辆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的情况:两发光面内边缘间距离应不小于500mm。对 于车宽小于1300mm 的车辆,这个距离可减至400mm。 5. 4. 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且不大于1500mm。
5.
4.
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
1
1
GB18100—2025
5.
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0°,向下10°。
水平方向角β:
———安装1只昼间行驶灯时,向左20°,向右20°;若偏离纵向对称平面:向内10°;
———安装2只昼间行驶灯时,向外20°,向内10°。
5.
5 方向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
6 电路连接
5. 4. 6. 1 除了前照灯发出间歇的警告信号外,前照灯打开时,或前雾灯打开时,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关闭。 当昼间行驶灯开启时,后位灯应开启,前位灯和牌照灯可开启。 5. 4. 6. 2 若前转向信号灯和昼间行驶灯间距不大于40mm,则转向灯工作时,同侧的昼间行驶灯准许 采用下列操作之一: ———关闭; ———在转向信号灯开启的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降低发光强度。 5. 4. 6. 3 若前转向信号灯与昼间行驶灯混合,则转向灯工作时,同侧的昼间行驶灯在转向信号灯开启的 整个周期(包括点亮和熄灭整个过程)应至少关闭与转向灯混合的部分。
5.
7 指示器
选装。绿色非闪烁指示器。
5. 5 前位灯 5. 5. 1 数量 对于 L1、L2、L3、L5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前位灯。对于车宽大于1300mm 的 L5 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前位灯。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应安装1只或2只(成对)前位灯,边车应安装 1只前位灯。
5.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3 位置
5.31 横向 5. 5. 3. 1. 1 若车辆安装1只前位灯,应位于车辆前部其他灯具的上方、下方或侧面。若这些灯具呈上下 排列,前位灯的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这些灯具呈横向排列,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 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 5. 3. 1. 2 若车辆安装1只前位灯,且与其他车辆前部灯具混合,则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 平面上。若此前位灯旁还安装了另外一只前部灯具,则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 5. 3. 1. 3 若车辆安装2只前位灯,其中1只或2只与车辆其他前部灯具混合,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 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1 2
GB18100—2025
5.314 对于 L2、L5类车辆,若安装2只前位灯,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外缘 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 5. 5. 3. 1. 5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前位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的外缘端面 距离应不大于400mm。
5.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mm,且不大于1200mm。
5. 5. 3. 3 纵向 位于车辆前部。 5.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mm[按4. 7d)确认],H 平面以下的 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若安装1只灯具,向左 80°,向右 80°。对于 L1、L3 类车辆若安装 2 只灯具,向外 80°,向内20°。对于 L2、L4、L5类车辆若安装2只灯具或 L4类车辆安装3只灯具,向外80°,向内45°。
5.5 方向
朝前。可随转向把转动。
5. 5. 6 电路连接 按4.10规定。若 前 位 灯 与 前 转 向 灯 混 合,在 转 向 灯 开 启 的 整 个 周 期 (包 括 点 亮 和 熄 灭 整 个 过 程),对应一侧的前位灯或其混合部分可关闭,前位灯关闭期间,指示器可保持点亮。
5.7 指示器
L3、L4、L5类车辆应配备接通指示器,L1、L2类车辆选装。应为非闪烁绿色指示器,若仪表灯只能
与前位灯同时开启和关闭,则可用仪表灯代替。
5.
6 后位灯
5.
1 数量
对于L1、L2、L3、L5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对于L4类车辆,主车准许安装1只或2只
(成对),边车应安装1只。对于车宽大于1300mm 且有两只后轮的 L5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后
位灯。
5.
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
3 位置
5. 6. 1 横向 5. 6. 3. 1. 1 对于 L1、L3类车辆,若安装1只后位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安装 2只后位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1 3
GB18100—2025
5. 6. 3. 1. 2 对于 L2、L5类车辆,若安装1只后位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安装 2只后位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对于有2只后轮的车辆,2只后位灯间距应不小 于600mm,若车宽小于1300mm,此距离可减至400mm。 5. 6. 3. 1. 3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后位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的外缘端面 距离应不大于400mm。若主车安装2只后位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主车的纵向对称平面。 5. 6. 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且不大于1500mm。
5.
6.
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
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mm[按4. 7d)确认],H 平面以下的 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若安装1只灯具,向左80°,向右80°;若安装2只灯具或 L4类车辆安装3只灯具,向 外80°,向内20°。
5.
5 方向
朝后。
5. 6 电路连接 按4. 10规定。若 后 位 灯 与 后 转 向 灯 混 合,在 转 向 灯 开 启 的 整 个 周 期 (包 括 点 亮 和 熄 灭 整 个 过 程),对应一侧的后位灯或其混合部分可关闭。
5.
7 指示器
选装。若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指示器完成。
5.
7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5.
1 数量
1套。根据牌照板照明位置要求,牌照灯可由一个或多个发光元件组成。
5.
2 布局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
3 位置
横向、高度、纵向均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
4 几何可见度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1
4
GB18100—2025
5.
5 方向
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5.
6 电路连接
按4.
10要求。
5.
7 指示器
选装。若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指示器完成。
5.
8 其他要求
当牌照灯与后位灯复合,且后位灯又与制动灯或后雾灯混合时,在制动灯或后雾灯点亮期间,牌照
灯的光度特性准许改变。
5.
8 制动灯
5.
1 数量
5. 8. 1. 1 对于 L1、L3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 S1类制动灯。对于 L3 类车辆,可选装1只汽车S3类制动灯。 5. 8. 1. 2 对于 L2、L5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 S1类制动灯,对于车宽 大于1300mm 且有两只后轮的 L5类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可选装1只汽车S3类制动灯。 5. 8. 1. 3 对于L4类车辆,主车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S1类制动灯,边车应安 装1只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S1类制动灯。可选装1只汽车S3类制动灯。
5.
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
3 位置
5. 8. 3. 1 横向 5. 8. 3. 1. 1 对于 L1、L3类车辆,若安装1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安装 2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 8. 3. 1. 2 对于 L2、L5类车辆,若安装1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若安装 2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对于有2只后轮的车辆,2只制动灯间距应不 小于600mm,若车宽小于1300mm,此距离可减至400mm。 5. 8. 3. 1. 3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制动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外缘端面距 离应不大于400mm。若主车安装2只制动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主车的纵向对称平面。 5. 8. 3. 1. 4 S3类制动灯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 5. 8. 2 高度 安装摩托车制动灯或安装汽车S1类制动灯,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且不大于1500mm。 对于S3类制动灯,与其视表面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离地高度应不小于850mm,且应高于其他制 动灯视表面的上边缘相切水平面。 1 5
GB18100—2025
5.
8.
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
4 几何可见度
5. 8. 4. 1 摩托车制动灯或汽车S1类制动灯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mm[按4. 7d)确认],H 平面以下的 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向左45°,向右45°;若安装2只灯具,向外45°,向内10°。 5. 8. 2 S3类制动灯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0°,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向左10°,向右10°。
5.
5 方向
朝后。
5. 6 电路连接 5. 8. 6. 1 当制动系统接收到符合 GB20073规定的行车制动信号时,所有制动灯应同时点亮。 5. 8. 6. 2 如果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使发动机(推进系统)处于非工作状态,则制动灯可 不点亮。
5.
7 指示器
选装。若配备,则应是一种非闪烁的故障指示器,当制动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点亮。
5.
9 紧急制动信号
5.
1 数量
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要求。
5.
2 布局
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要求。
5.
3 位置
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要求。
5.
4 几何可见度
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要求。
5.
5 方向
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要求。
1
6
GB18100—2025
5.
6 电路连接
5. 9. 6. 1 紧急制动信号应由所有制动灯或/和转向灯的同时启动来实现。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所有灯 具,以(4. 0±1. 0)Hz频率同步闪烁。然而,如果车尾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任何灯具使用灯丝灯泡,其闪 烁频率应在3. 0Hz~4. 0Hz范围内。 5. 9. 6. 2 紧急制动信号应独立于其他灯具工作。 5. 9. 6. 3 紧急制动信号应自动启动和解除,应满足以下要求: ———紧急制动信号应在制动系统发出 GB20073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时启动; ———紧急制动信号应在 GB20073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不再发出或危险警告信号被启动时自 动解除。
5.
7 指示器
选装。
5.
10 转向信号灯
5.
10.
1 数量
每侧安装2只(1只前转向信号灯和 1 只后转向信号灯)。若安装侧转向信号灯,每侧安装 3 只
(1只前转向信号灯、1只后转向信号灯和1只侧转向信号灯)。
5.
10.
2 布局
2只前转向信号灯(摩托车11、11a、11b、11c类或汽车1、1a、1b类),2只后转向信号灯(摩托车
12类或汽车2a、2b类),L3、L5类车辆可选装2只汽车5类侧转向信号灯。对于 L1、L2、L3、L5类车辆
的前转向信号灯、后转向信号灯和 L3、L5类车辆的侧转向信号灯均应成对安装。对于 L4类车辆,左侧
的2只转向信号灯应安装在主车上,右侧的2只转向信号灯应安装在边车上,不应安装侧转向信号灯。
5. 10. 3 位置 5. 10. 3. 1 横向 5. 10. 3. 1. 1 对于 L1和 L3类车辆,前转向信号灯应位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同侧的远光灯、主近光和前 雾灯(若安装)发光面的外侧。前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与主近光或前雾灯(若安装)间距应符合表1要求。
表 1 转向信号灯的间距和光强
灯具基准轴线方向最小光强/cd 最小间距/mm
90 75
175 40
250 20
400 <20
5. 10. 3. 1. 2 对于 L1、L3类车辆,左右前转向信号灯发光面间距应不小于240mm。对于 L3类车辆,后 转向信号灯,左右灯发光面内边缘间距不应小于 180 mm,对于 L1 类车辆,这个距离要求可减小至 160mm。 1 7
GB18100—2025
5. 10. 3. 1. 3 对于 L2、L5类车辆,转向信号灯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发光面外缘到车辆相应外缘端 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左右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内边缘间距应不小于500mm。 5. 10. 3. 1. 4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和边车外侧的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外缘端 面距离应不大于400mm。左右转向信号灯发光面内边缘间距应不小于600mm。 5. 10. 3. 2 高度
对于 L1、L3、L4类车辆,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mm,且不大于1200mm;对于 L2、L5类车辆,离
地高度应不小于350mm,且不大于1500mm。
5.
10.
3.
3 纵向
对于 L1、L3类车辆,后转向信号灯基准中心与车辆纵向后边界横截面的距离应不大于300 mm。
对于 L4类摩托车,安装于边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应分别位于边车的前部和后部。
侧转向灯应安装在车辆车长的前二分之一范围内。
5. 10. 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向上15°,向下15°;对于灯具离地高度小于750mm [按4. 7d)确认],H 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对于 L1、L3、L4类车辆,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向内20°,向外80°。对于 L2、L5类车辆,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向内45°,向外80°。对于侧转向灯信号灯,基准轴线向 外5°~60°。 5. 10. 5 方向 前转向信号灯、侧转向信号灯可以随转向把转动。 5. 10. 6 电路连接
转向信号灯应能独立于其他灯具开启,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应由同一操作件/控制器来打开和
关闭。
当车辆被未经授权使用时,对于 L3、L4、L5类车辆,可自动开启转向信号灯。在此情况下,所有转
向信号灯应同时操作,且符合下述要求。
———若单次开启,时间不应超过3s。
———若持续开 启,总 时 间 不 应 超 过 5 min;频 率 为 (2±1)Hz;闪 烁 时,点 亮 时 间 为 熄 灭 时 间 的
90%~110%。
———仅在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推进系统)无法工作的状态时,开启
此功能。
5.
10.
7 指示器
应配备工作指示器。可使用指示灯、发声器或两者兼有。指示灯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是绿色闪烁
信号。当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熄灭或不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若为发
声器,应响声清晰,发生故障时声频应明显变化。
5. 10. 8 其他要求 5. 8. 1 转向信号灯不应和任何灯具复合。 1 8
GB18100—2025
5. 10. 8. 2 转向信号灯满足以下工作要求,进行测量时除了发动机(推进系统)和灯具装置正常工作所必 需的负载以外,电气系统不应接入其他负载。 ———闪烁频率应为(90±30)次/min。 ———车辆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应同步闪烁。 ———转向信号灯应在控制开关打开后1s内点亮,1. 5s内首次熄灭。 ———当某一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信号灯应继续工作,但闪烁频率可不同于 上述规定的频率。 5. 10. 8. 3 转向信号灯不应与任何灯具混合,下列情况除外: ———转向信号灯和前位灯或后位灯混合,且应满足4. 6a)1)规定,或满足5. 5. 6或5. 6. 6中转向灯开 启时,位置灯关闭的情况; ———转向灯和昼间行驶灯混合,且应满足5. 4. 6. 3规定。 5. 11 危险警告信号 5. 11. 1 数量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 11. 2 布局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 11. 3 位置
横向、高度、纵向要求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
11.
4 几何可见度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
11.
5 方向
符合转向信号灯规定。
5. 11. 6 电路连接 危险警告信号由符合5. 10的各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应单独配置手动控制开关打开各转向 信号灯,并同步闪烁。危险警告信号手动开启后,不应自动关闭。在车辆发生碰撞或5. 9规定的紧急制 动信号关闭后,危险警告信号可自动开启,此时,该信号应能保持开启直至被手动或自动关闭。 5. 11. 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应为闪烁红色指示器,或用5. 10. 7规定的指示器同时工作来代替。 5. 11. 8 其他要求 闪烁频率为(90±30)次/min。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各转向信号灯应点亮,1. 5s 内应能首次熄灭。 1 9
GB18100—2025
5.
12 后雾灯
5.
12.
1 数量
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
5.
12.
2 布局
对于 L4类车辆,后雾灯应安装在主车上。
5. 12. 3 位置 5. 12. 3. 1 横向 5. 12. 3. 1. 1 若安装1只后雾灯,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上或相对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车辆行驶方向的左侧。 5. 12. 3. 1. 2 若安装2只后雾灯,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对于有2只后轮的车辆,2 只后雾灯间距应不小于600mm,若车宽小于1300mm,则这一距离可减至400mm。 5. 12. 3. 1. 3 后雾灯发光面和制动灯发光面间距离应不小于100mm。 5. 12. 3. 2 高度
对于 L1、L3、L4类车辆,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且不大于900mm;对于 L2、L5类车辆,离地
高度应不小于250mm,且不大于1000mm。
5.
12.
3.
3 纵向
位于车辆尾部。
5.
12.
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安装1只后雾灯时,向左25°,向右25°。安装2只后雾灯时,对于 L1、L3类车辆,向
内10°,向外25°;对于 L2、L4、L5类车辆,向左25°,向右25°。
5.
12.
5 方向
向后。
5. 12. 6 电路连接 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开启后,后雾灯才准许打开。后雾灯的关闭应独立于除位置灯外的 其他灯具。位置灯关闭时,后雾灯应关闭。 5. 12. 7 指示器
应配备接通指示器,应为非闪烁琥珀色指示器。
5.
13 倒车灯
5.
13.
1 数量
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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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3.
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
13.
3 位置
5.
13.
3.
1 横向
无特殊要求。
51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且不大于1200mm。
513.3 纵向
在车辆尾部。
5.
13.
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5°。
水平方向角β:安装1只倒车灯时,向左45°,向右45°。安装2只倒车灯时,向内30°,向外45°。
5.
13.
5 方向
向后。
5. 13. 6 电路连接 只有当倒车齿轮处于啮合状态或驱动系统处于倒车状态,而且发动机(推进系统)的点、熄火控制装 置处于使发动机(推进系统)能工作的状态时,倒车灯才能点亮,否则无法点亮。 5. 13. 7 指示器
选装。
5.
13.
8 其他要求
倒车灯不应与任何灯具复合,不应与任何灯具混合。
5. 14 后回复反射器 5. 14. 1 数量 对于 L1、L3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对于 L4类车辆,主车部分准许安装1只或2只 (成对),边车应安装1只。对于 L2、L5类车辆,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对于车宽大于1000mm 的车辆应安装2只(成对);对于有2只前轮,且前轮距大于460mm 的不带驾驶室的 L5类车辆应安装 3只或4只。 5. 14. 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2 1
GB18100—2025
5. 14. 3 位置 5. 14. 3. 1 横向 5. 14. 3. 1. 1 对于 L1、L3类车辆,无特殊要求。 5. 14. 3. 1. 2 对于 L2、L5(除5. 14. 3. 1. 4外)类车辆,若安装1只,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上;若安装2只,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且回复反射器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 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2只回复反射器内边缘间距应不小于500mm,对于车 宽小于1300mm 的车辆,这一距离可减至400mm。 5. 14. 3. 1. 3 对于 L4类车辆,主车和边车最外侧的后回复反射器发光面外边缘距离主车和边车对应的 外缘端面距离应不大于400mm。 5. 14. 3. 1. 4 对于有2只前轮,且前轮距大于460mm 的不带驾驶室的 L5类车辆,位于前轮后侧的2只 (成对)回复反射器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且其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 的距离应不大于400mm。位于车尾的回复反射器,若安装1只,其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 面上;若安装2只(成对),其基准中心应对称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 5. 14. 3. 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应不大于900mm。
5. 14. 3. 3 纵向 对于有2只前轮,且前轮距大于460mm 的不带驾驶室的 L5类车辆,车尾1只或2只,前轮后侧 2只。 5. 14. 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向上15°,向下15°。对于回复反射器离地高度小于750mm[(按4. 7d)确认],H 平 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对于安装在车辆尾部的回复反射器,若安装1只,向左30°,向右30°。对于 L1、L3、 L4类车辆,若安装2只,向外30°,向内10°。对于 L2、L5类车辆,若安装2只,向外30°,向内30°。对于 5. 14. 3. 1. 4规定,安装于前轮后侧的回复反射器,向外30°,向内无β 角度要求。 5. 14. 5 方向
朝后。
5.
14.
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
14.
7 指示器
无特殊要求。
5.
14.
8 其他要求
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可与车辆尾部的其他灯的视表面部分共有。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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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5 侧回复反射器
515.1 数量
准许安装每侧1只(成对)或每侧2只(各自成对)。
515.2 布局
无特殊要求。
515.3 位置
5153.1 横向
在车辆侧面。
5153.2 高度
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00mm,应不大于900mm。
515.3 纵向
在正常驾驶状态,不应被驾驶员或乘客的衣物遮挡。
5. 15. 4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α:上15°,下15°。如果离地高度小于750mm[(按47d.)确认)],则 H 平面以下的垂 直方向角可减至5°。 水平方向角β:向前30°,向后30°。
51.5 方向
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应垂直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且反射面朝外。可随转向把转动。
515.6 电路连接
无特殊要求。
515.7 指示器
无特殊要求。
5.
16 踏步灯
5.
16.
1 数量
准许安装1只或2只(成对),为照明脚踏需要,每个脚踏准许再选装1只。
5.
16.
2 布局
无特殊要求,符合5.
16.
8.
2即可。
5.
16.
3 位置
无特殊要求。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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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6.
4 几何可见度
无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