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040
ccs P30/39
团 体 标 准
T
T/NAIC
001—2024
徽州古民居分类保护利用技术细则
The Classification of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raditional Vernacular Buildings in Huizhou
2024-03-18发布 2024-05-01实 施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
会
发布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基本规定 ........................................................ 2
4
真实性保护利用 .................................................. 2
4.1
一般规定 ................................................... 2
4.2
村落环境 ................................................... 2
4.3
建筑外观 ................................................... 3
4.4
细部构造 ................................................... 3
5
生活性保护利用 .................................................. 4
5.1
一般规定 ................................................... 4
5.2
功能空间 ................................................... 4
5.3
建筑设备 ................................................... 5
5.4
节能措施 ................................................... 6
6
新业态保护利用 .................................................. 6
6.1
一般规定 ................................................... 6
6.2
业态布局 ................................................... 6
6.3
形态控制 ................................................... 7
6.4
管理机制 ................................................... 7
7
抢救性保护利用 .................................................. 7
7.1
一般规定 ................................................... 7
7.2
环境范围 ................................................... 7
7.3
保护对象 ................................................... 8
7.4
技术方案 ................................................... 8
本文件用词说明 ..................................................... 9
引用标准名录 ...................................................... 10
引用条例名录 ...................................................... 11
条文说明 .......................................................... 12
I
T/NAIC 001-2024
前
言
为推进徽州古民居保护与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编制组对徽州古民居进行相关
走访及实地调研,开展了详细历史调查和研究并对其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然后在以上工
作的基础上,总结出徽州古民居分类保护与利用技术细则。
本文件主要从徽州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两个方面为出发点,对能够体现徽州古民居
价值的各个要素进行完整保护而编制此细则。
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真实性保护利用;5.生活性
保护利用;6.新业态保护利用;7.抢救性保护利用。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葡萄牙文化遗产保护科学“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合肥工业大学、苏州大学。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安徽建筑大学、黄山学院、苏州苏大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
公司、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永发、王薇、何路路、曹海婴、张笑笑、牛婷婷、马晓燕、
滕育梅、陈鑫、胡春、周甄川、张潇、陈睿、张玲。
本文件主要审查人:王金平、刘仁义、王其钧、赵兵、淳庆、杨淑燕、刘晖。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徽州古民居分类保护利用技术细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传承,科学、规范保护利用徽州古民居,提升徽
州村落整体品质,特编制本技术细则。
1.2 适用对象
本文件适用于徽州地区特有蕴含深厚地域特征、凝结徽州文化特色的宅居建筑及其周边
环境。同时,尚应参照国家及地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徽州辖区、泛徽州地区和涉及徽州古民居建筑的保护利用的其它地域,以
及行政辖区内的徽州古民居保护工程。
1.4 目标对象
本文件针对徽州古民居的所有权归属人、使用人、设计者、建设及施工单位,
在维护、修复及改造利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
1.5 档案体系
在保护利用过程中涉及到勘查、测试、鉴定、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记录、图纸、影像、
照片和审批文件等全套资料,均应在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建档保存。
2
术语和定义
2.1 徽州古民居
Traditional Vernacular Buildings in Huizhou
指 1911 年之前,徽州辖区范围内,具有典型地域特征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宅居,通常由
厅堂、厢房、天井及附属建筑等部分组成。本文件古民居特指徽州古民居。
2.2 真实性
Authenticity
指古民居及其环境是真实的,对历史的见证是真实的。根据这一思想,古民居
保护中核心的工作就是要保证历史信息的真实传递。
2.3 生活性
Life Style
在保护古民居历史、文化和建筑价值的基础上,满足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并为居民提供舒
适、便利、富有活力的生活环境。
2.4 新业态
New Cultural Use
在徽州古民居利用改造过程中,增加除宅居功能之外的其他业态形式。
2.5 抢救性
Emergency Repair Plan
指对一些濒危、因自然不可抗力或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进行人为保护干预的徽州
古民居,为更好地保留其历史文化信息而进行的被动性抢救保护措施。
2.6 保护
Conservation of Traditional Vernacular Buildings
1
包括徽州古民居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性保护两个方面。
2.7 利用
Utilization
在保留古民居文化、历史、建筑型制、营建技术等价值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必
要且合理的改造,以满足古民居对于现代生产、生活活动的适应性与舒适性。
2.8 完整性
Integrity
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古民居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
2.9 风貌
Features
指承载徽州当地文化、历史、生活痕迹的徽州风貌特色。在进行徽州古民居保护与再利
用时,应严格按照其建筑和环境风貌进行保护与利用。
3
基本规定
3.1 尊重徽州地区历史文化传统与山、水、村落环境,遵循村落发展空间格局。在徽州古民
居保护利用过程中,从建筑环境、尺度、形式等方面与徽州村落风貌协调统一。
3.2 在保护历史信息的前提下,改善原有人居生活功能,完善徽州古民居的人居环境,提升
徽州古民居整体建筑风貌品质,激发徽州古民居建筑活力。
3.3 应参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把古民
居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4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行政审批单位均应在保护利用全过程中秉承“有效保
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3.5 任何保护利用行为均不可破坏、改变原有古民居所承载的历史信息。
4
真实性保护利用
4.1 一般规定
4.1.1 在古民居原状保护前,应对各种文献资料进行收集,对于古民居现存状况应
仔细加以记录、编号、制表。
4.1.2 古民居的修缮应参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4.1.3 古民居原始的材料、工艺、形制等建筑元素应最大程度地还原并保留。
4.1.4 古民居保护应多专业协同合作,多方面、全方位地对古民居保护方案进行设
计。
4.1.5 对于有重要意义的古民居维修方案应接受文物保护相关部门的指导。
4.1.6 对于真实性保护类别的古民居,确需进行生活性相关的基础设施改造且改造
不妨害古民居的保护利用,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4.2 村落环境
4.2.1 古民居外部所属的自然景观环境与人工景观环境应进行整体保护利用,并保
持其历史风貌、传统肌理和空间尺度。
2
4.2.2 在传统村落环境范围内从事古民居保护和利用活动不应损害传统村落环境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且不应对其传统肌理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
4.2.3 古民居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部分应进行相应整治。
4.2.4 古民居在满足生活性需求的必要基础设施外,不应新建、增建建筑物及构筑
物。
4.2.5 古民居周边不应改变道路格局。
4.2.6 古民居周边道路及院内甬路的形式宜采用传统形式铺设砖石。
4.2.7 修缮后的古民居应布局完整、环境整洁。
4.3 建筑外观
4.3.1
古民居不应改变原建筑风貌及外部形态。
4.3.2
古民居的立面、造型、层数等不应随意改动。
4.3.3
古民居建筑外观色彩应采用徽州地区传统建筑色彩。
4.3.4
古民居瓦屋面宜按传统形式铺设。
4.3.5
古民居墙体维修宜采用传统工艺、构造和传统材料砌筑,原有墙体能够达
到围护结构安全性能要求的,宜清洗维护处理。
4.3.6
古民居门楼等重要部位的保护维修应根据资料等鉴定原有门楼型制进行复
原修缮。
4.4 细部构造
4.4.1 古民居现存木构架在维修过程中柱、梁、屋架等应予以保留并保持历史原状。
4.4.2 对于存在影响安全性的柱、梁、屋架等必须进行加固并在加固前对结构进行
检测评估。
4.4.3 替换后的木构架材料应达到防火等级、力学强度和耐久性能等要求。
4.4.4 古民居木材料应采取必要的防潮、防腐、防蚁等保护措施。
4.4.5 木结构维修方法宜按从小修到大修,直到完全替换的程度不同分为:补缺、
墩接、附柱加固、替换、打牮拨正等方式。
4.4.6 古民居结构维修后应达到牢固安全、水平竖直,允许有局部裂缝和局部微小
变形,对于不能继续承重的木结构必须进行替换。
4.4.7 古民居维修宜使用传统材料、传统形式、传统结构、传统做法进行加固维护,
内部装修等部位可适当使用新材料。
4.4.8 维修替换建筑材料宜做到传统的砖木结构做法与传统风貌协调。
4.4.9 古民居的建筑内部维修改造,楼地面、木结构等构造做法应按传统技法进行。
4.4.10 古民居门窗应按传统符号、纹样、原有形制恢复。
4.4.11 木雕、砖雕、石雕等含有重要文化价值的装饰性构件应保留,并根据记载资
料按原有形制通过粘补等方法进行恢复、修补。
3
4.4.12 古民居彩画修复的颜色应以传统色调为主。天花、木梁端头等重要部位的彩
画应修补,辨析不清的应根据资料记载重做复原。
5
生活性保护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应正确处理古民居保护与改善古民居居住条件的关系。
5.1.2
位于重点保护村落中符合改造条件的古民居,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
方可进行改造活动。
5.1.3
在居住安全及政策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加强日常维护,适度更新改造,逐步改善古
民居居住条件。
5.1.4
应在确定古民居居住条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规范所规定的住宅指标
要求适当调整。
5.1.5
应在维持古民居整体风貌、外部形态、院落空间的基础上,对内部功能布
局进行调整并应考虑无障碍设计,尽可能地满足居民的生活性要求。
5.1.6
应在维持古民居整体风貌、外部形态、院落空间的基础上,优化古民居的
设施设备,尽可能地提高居民现代生活舒适度。
5.2 功能空间
5.2.1
保护利用中每户均应满足起居空间、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需求。
5.2.2
三代同堂或同室居住人口较多的,可灵活增建隔断。
5.2.3
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宜新开或扩大原窗,或设置屋顶部分用
明瓦采光。
5.2.4
宜对古民居的原有建筑、院落、天井空间进行合理利用。
5.2.5
在不改变结构安全性及承载力的前提下宜优先进行局部功能置换,满足新
的居住生活要求。
5.2.6
古民居居住功能改造的层高宜结合生活要求、院落布局、平面关系等合理
确定。
5.2.7
古民居居住功能改造应在安全评估后,方可增设地下空间。
5.2.8
无厨房、卫生间的古民居住宅,如条件允许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并保证
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分设厨房、卫生间。
5.2.9
古民居改造中的厨房应配有给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与村落内的排水管道
相连接,避免污水漫流。
5.2.10 生活燃料应多种能源并举,杜绝燃烧柴草,逐步减少以煤炭为主导的燃料,
积极利用瓶装液化气、管道煤气、天然气以及沼气、生物质气等。
5.2.11 古民居改造中的卫生间可建于室内,也可加建于室外。贮粪池所选位置应
确保安全,严禁在水体周边建造厕所。
4
5.2.12 宜对古民居的结构、外墙、屋顶、门窗、水电设施等做针对性的日常维护
和处理。
5.2.13 应根据潮气产生的原因,对古民居的墙体、屋顶、通风设施、地面等采取
做针对性防潮处理。
5.2.14 应根据生物危害性风险,采用“以防为主,修治结合”的原则,考虑生物
危害防治措施。
5.2.15 在抗震设防区内,对于古民居的结构、基础等应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造
措施。
5.2.16 应以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损失为主要目标,利用现有条件,适宜性提高古
民居防火能力。
5.2.17 消防设施建设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宜采用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5.2.18 在易受雷击地区的古民居,应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并定期检查修理。
5.3 建筑设备
5.3.1
对于无给水的古民居,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对原给水不足的,应有计划
地增容。在条件允许时,逐步做到供水到户。计量采用一户一表。
5.3.2
生活用热水宜结合太阳能热水器供给,室内设计时应预留接管位置。
5.3.3
管道铺设应考虑古民居整体风貌,室外管道应注意隐蔽,宜采用室内铺设
方式。
5.3.4
宜充分利用古民居现有的排水设施,采用传统的技术和材料,以保留古民
居的历史特色。
5.3.5
卫生洁具宜采用节水型产品。厨房与卫生间的排水管宜分开设置。
5.3.6
古民居中的电气改造应遵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21)的基本要求,
采用 AC220V/380V 三相四线的单相 AC220V 电源供电。
5.3.7
村落片区外线供电采用 TN-C-S 接地方式,从进户总配电箱起开始采用 TN-S
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5.3.8
对于无电的古民居,应有计划地逐步新装。对原电表容量不足的,可有计
划地分户或增容。
5.3.9
应分户设置电表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可根据当地用电部门的要求确定,
可选择安装在街巷、前院或房间内,但注意电表箱安装的位置应当不破坏街巷风貌。
5.3.10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建筑内导线应采用
铜质导线,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10 平方毫米,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 2.5 平方
毫米。
5.3.11 每户古民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分户箱进线端应装
设防止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设施以保护电器。除空调电源插座回路外,其它电
源插座回路均应装设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户箱各回路均应配置过电流保护装
置。带有洗浴功能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5
5.3.12 每户古民居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回路,厨房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应设置
独立回路。每户古民居内的分户配电箱应至少设计有一个照明回路和三个电源插座
回路,每个插座回路供电插座不宜多于 10 个(组)。
5.3.13 有线电视线路和电话通讯线路的预埋管线设计应按当地有线电视部门和电
信部门的要求执行。
5.3.14 有条件的地区,应对室外架空线路进行改造,隐蔽线路,电力、电视、电
信的缆线均设地下,做到“三线下地”。
5.3.15 室内布线宜采用预埋管穿线或设线槽两种方式,严禁明设电线。
5.4 节能措施
5.4.1
古民居的节能改造,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节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
护和建筑节能。应考虑结合使用传统建筑材料和设计手法,保留村落和古民居整体
风貌。
5.4.2
对古民居的节能改造在不损坏原构造,并具有可逆性的前提下,可做内保
温,提高房屋的节能标准。优先选用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等新型建筑保温体系。
5.4.3
对于具备相关基础设施的古民居,提倡采用清洁能源(燃气、电等)和可
再生能源(如太阳能、沼气等),减少碳排放、降低建筑整体能耗。
6
新业态保护利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各类型古民居业态更新应符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6.1.2 保护利用后的古民居业态植入宜进行合理开发。
6.1.3 宜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团体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参与古民居的保护维修和
开发利用。
6.1.4 应预先对古民居更新再利用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和评估,所有改建、扩建、新建
方案须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6.2 业态布局
6.2.1 古民居业态功能置换应遵循“因地制宜”“量体裁衣”的原则。
6.2.2 古民居业态布局应考虑更新后的产业活动、经营活动等对原有环境的影响,
避免对原生环境产生污染。
6.2.3 在保证结构安全性及承载力的前提下宜优先选择整体性业态功能置换。
6.2.4 更新为家庭旅馆、风情客栈、餐饮等类型的古民居,应参考《旅游民宿基本
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 要求明确等级范围,并符合《旅馆建筑设计规
范》JGJ 62-201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等规范的建筑配套及设计要求。
6.2.5 更新为办公、观演、会议、文化站、展览馆等展示类、文博类、服务类型的
古民居,应满足《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等规范要求。
6
6.3 形态控制
6.3.1 改建、扩建和新建的古民居应保持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6.3.2 扩建和新建的古民居外部形态的表现手法、材料选择应保持原有建筑形式的延
续性、新旧形式的协调性。
6.3.3 古民居的更新形态应强调地域性的表达。
6.4 管理机制
6.4.1 宜鼓励组织各界研究新业态建设的关键技术研究,做到传统风貌特色发掘与现代乡村
个性创造的有机结合。
6.4.2 新业态的确定严格执行规划管理,并遵循建筑群落的整体规划定位。
6.4.3 应加强政府、业主、经营者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共同保护和管理古民居,实
现古民居业态的可持续发展。
7
抢救性保护利用
7.1 一般规定
7.1.1 抢救性保护过程中应符合“合理利用,谨慎干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
基本方针。
7.1.2 古民居抢救性保护利用应以抢救濒危、因自然不可抗力或公共利益需要的古
民居为目的,同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利用,以保存、延续古民居的历史文化价值。
7.1.3 古民居的历史文化价值与其所在的环境密切相关,不应将其与环境脱离,并
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范围。
7.1.4 针对抢救性保护利用的古民居其所有技术措施在实施之前应履行相应的立项
程序,进行专项设计。所有技术和管理措施都应记入档案。相关的勘查、研究、监
测及工程报告应由相关保护部门公布、出版。
7.1.5 抢救性保护过程中首先应对古民居主体建筑构件进行抢救性保护,不应局部
抢救性保护。
7.1.6 在抢救性保护过程中应避免对古民居再度破坏,严禁对尚存价值的古民居装
饰构件、砖雕、木雕、石雕等进行非法倒卖。
7.2 环境范围
7.2.1 抢救性保护过程中应具体从古民居抢救性保护数量、周边环境、破坏程度、内
在价值、开发潜力等方面综合调查、评估该古民居是否具备抢救性保护的条件,并
依法报送规划、文物等相关部门审批。
7.2.2
古民居在抢救性保护过程中,涉及到条件及范围满足一定条件时,可考虑迁
移保护等。
7.2.3
对于一些濒危、因自然不可抗力或公共利益需要的古民居,为保存及延续古
民居的历史文化价值而进行异地迁建等抢救性活动时,经相关保护部门批准后可按
7
原状进行异地迁建抢救性保护。保护过程中应始终注重保护其文化、历史及地域特
色,确保其不失原有的独特价值。
7.2.4
古民居异地迁建抢救性保护的选址,应优先考虑在所属村落就近保护。对于
抢救性过程中因迁移进入异地村落的古民居复建时,不应对该村落的历史风貌、街
道肌理,环境景观等造成影响。
7.3 保护对象
7.3.1 抢救性保护利用应以延续历史文化性为目的,不应形成“假古董”,破坏了保
护利用的初衷。
7.3.2 抢救性保护古民居的集中性保护利用方式宜包括环境的构建、区域业态的功能
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等。
7.3.3 新建建筑与古民居实施抢救性保护活动,应进行合理分区,避免混淆。
7.3.4 新建建筑应在风格、形式、空间上与迁建的古民居相互协调。
7.3.5 异地单体抢救性保护利用主要适用于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古民居的保护,宜对其
展示、展览等有限利用。
7.4 技术方案
7.4.1 抢救前准备:对待需进行抢救性保护的古民居,应首先在所在辖区的主管部门
的相关专业人员的参与下,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测绘和影像、图像记录,并预先设计
好抢救性保护方案并建立相关保护档案资料。
7.4.2 原址保护抢救性古民居保护利用一般保护流程应遵循:古民居测绘——制作数
字化图纸——构件替换——环境构建——功能调整——日常养护的步骤程序来设计
保护方案,并对整个抢救性保护过程进行记录。
7.4.2 异地迁建抢救性古民居保护利用一般保护流程应遵循:古民居测绘——制作数
字化图纸——民居构件拆卸——构件编号——包装运输——异地重建——构件替换
——环境构建——功能调整——日常养护的步骤程序来设计保护方案,并对整个抢
救性保护过程进行记录。
7.4.3 实施异地抢救保护的古民居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进行抢救性保护,并在抢
救性保护过程中做好相应的资料记录,待抢救完毕后整理并补充抢救性保护记录。
7.4.4 在对古民居抢救性保护活动的过程中应由具备相应保护资质的人员进行古民
居的抢救保护,并应按编制的抢救性保护方案严格对需要抢救的古民居实施抢救性
保护工作。
7.4.5 古民居抢救性保护利用项目工程应由迁建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政府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验收。“建筑真实性的保护”也是古民居抢救保护中应遵循
的原则之一。
8
本文件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文件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
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
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或“应按……执行”。
9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0037-2022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2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2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2012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T50165—202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T50357-2018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1330-2019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历史建筑数字化技术标准》JGJ/T489-202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标准》DB 21/T 3404-2021
《美丽乡村 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DB 34/T 2633-2016
《皖南古民居保护一般要求》DB 34/T 1474-2011
《历史建筑评估标准》DB 3410/T 11-2019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编制规范》DB 3301/T 0379-2022
《历史建筑保养维护规范》DB 3301/T 0338-2021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WW/T 0034-2012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 0048-2014
10
引用条例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2017)
《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2017 年)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201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2004 年)
《房屋修缮范围与标准(试行)》(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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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
徽州古民居分类保护利用技术细则
T/NAIC 001-2024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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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说明
本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
关标准,并与相关标准规范相互协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反复讨论、研
究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为便于广大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在使用本文件时正确理解
和执行条文规定,《徽州古民居分类保护利用技术细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
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读者作为
理解和把握本文件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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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基于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和住建部鼓励“采取区别于文物建筑的保护方式,鼓励各
地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规划标准规范
和管理体制机制”要求。徽州民居由于其典型性和实践性,亟需建立其保护利用的技术细则。
1.2
保护古民居的目的在于保存人类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保存人类创造性活动和文化成
就的遗迹,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有效保护是指为消除或抑制各种危害古民居本体及其环境
安全的因素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古民居的环境既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自然环境,
也包括相关的人文环境。相关要素包括附属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科技遗产的设备、
仪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