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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01/T 66.4-2024 肉牛牛舍建设规范 第4部分:能繁母牛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184.4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8-09 1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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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201/T 66.4-2024 肉牛牛舍建设规范 第4部分:能繁母牛 ICS 65.020.30 2201
CCS B 43

春 市 地 方 标 准
DB2201/T 66.4—2024
肉牛牛舍建设规范 第 4 部分:能繁母牛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beef cattle sheds—Part 4:Reproductive
cows
2024 - 12 - 30 发布
2025 - 02 - 07 实施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201/T 66.4—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DB2201/T 66 《肉牛牛舍建设规范》的第 4 部分。DB2201/T 66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第 2 部分:种公牛;
——第 3 部分:种母牛;
——第 4 部分:能繁母牛;
——第 5 部分:育肥牛。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市畜牧总站、吉林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德惠市惠恒牧业有限公司、公主
岭市大岭镇综合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龙、刘畅、宋永国、李文才、马春花、杨国良、李晓瑞、马淑娟、刘明明、
杨舒贻、杜佳励、徐微、许晨光、邵洪泽、罗久杨。
I
DB2201/T 66.4—2024


现代畜牧业的基本要求是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实现可持续、高效益、高质量发展。进入新发展阶
段,肉牛产业面临着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肉牛牛舍是肉牛产业发展的
重要基础设施,良好的牛舍能为肉牛提供优良的生活环境条件和完善的动物福利,提高肉牛的生产效率,
节约饲养成本,减少养殖生产全过程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有效降低发病率。
DB2201/T 66 是为了规范肉牛牛舍建设,提高牛舍建设质量而编制的文件。依据肉牛不同功能和发
育阶段,标准被划分为不同牛舍类别。针对不同类型牛舍建设要求,将 DB2201/T 66 拟划分为 5 个部
分: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不同类别肉牛牛舍建设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第 2 部分:种公牛。目的在于规范种公牛舍的建设;
——第 3 部分:种母牛。目的在于规范种母牛舍的建设;
——第 4 部分:能繁母牛。目的在于规范能繁母牛舍的建设;
——第 5 部分:育肥牛。目的在于规范育肥牛舍的建设。
II
DB2201/T 66.4—2024
肉牛牛舍建设规范 第 4 部分:能繁母牛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能繁母牛牛舍建设的选址与布局、建筑与结构、舍内布局和设施与设备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能繁母牛牛舍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 DB2201/T 66.1 肉牛牛舍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繁母牛 reproductive cows
用于商品犊牛生产的可繁殖母牛。
4
选址与布局
牛舍选址布局应符合 DB2201/T 66.1 的规定。
5 建筑与结构
5.1 结构
宜采用砖混结构或钢结构。
5.2
基础
宜采用条形基础。
5.3
屋顶
5.3.1
宜采用双坡式、拱顶式。
5.3.2
屋顶采光式牛舍,透光区宜设在采食通道上方。
5.3.3
其他要求应符合 DB2201/T 66.1 的规定。
5.4
墙体
5.4.1
宜采用封闭或半开放结构。
5.4.2
其他要求应符合 DB2201/T 66.1 的规定。
1
DB2201/T 66.4—2024
5.5
门窗
5.5.1
门应符合 DB2201/T 66.1 的规定。
5.5.2
窗户的设置应符合通风和采光的要求,宽度为 1.5 m~2 m,高度为 2.2 m~2.4 m,窗台距地
面为 1.2 m,北向窗户应少设置,面积不宜过大。
5.6
地面
应符合 DB2201/T 66.1 的规定。
5.7 通道
5.7.1 单列式牛舍宜在背阴侧设饲喂通道;双列式牛舍宜在牛舍中间设饲喂通道。
5.7.2 饲喂通道应高于养殖场区净道 20 cm 以上。
5.7.3 其他应符合 DB2201/T 66.1 的规定。
6 舍内布局
6.1 布局要求
6.1.1 半开放单列式牛舍跨度不少于 5 m,双列式牛舍跨度不少于 10 m。
6.1.2 舍内净高不低于 3 m,单列式舍檐口高度不低于 3.2 m,双列式牛舍檐口高度不低于 3.8 m。
6.1.3 单栋牛舍内部可划分出独立的分娩区和哺乳区。多栋牛舍宜单独设分娩舍和哺乳舍。
6.1.4 分娩舍(区)和哺乳舍(区)地面应做防滑处理,应有供暖保温设施和加热饮水设施。
6.1.5 哺乳舍(区)内部应设犊牛采食区,设置犊牛可自由出入的围栏。
6.2 面积要求
使用面积每头不低于 6 m
2。
7 设施与设备
7.1 牛床
按 1.5%~3% 坡度向清粪通道倾斜。
7.2
围栏
高度宜为 1.3 m~1.5 m。采食围栏宜为固定式限位(带夹颈)栏,分群围栏宜为可移动简易围栏。
7.3
饲槽
7.3.1
饲槽设在牛床前面,槽底为弧形,槽内表面应光滑、耐用。
7.3.2
通槽式饲槽,牛床侧的高度宜高于饲喂通道 35 cm~40 cm,送料侧的高度应与饲喂通道一致,
宽度为 40 cm~60 cm,深度不高于 20 cm;独立式饲槽上口宽 55 cm~65 cm,槽内高 35 cm~40 cm。
7.4
其他设施设备
饮水、清粪、消毒、福利、消防等设施设备应符合 DB2201/T 66.1 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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