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99
CCS B 07 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1776.2—2024
畜牧养殖物联网应用与数据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畜禽追踪
2024 - 12 - 23 发布
2025 - 03 - 23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1776.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50/T 1776《畜牧养殖物联网应用与数据管理》的第2部分。DB50/T 1776已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畜禽追踪;
——第3部分:生产管理;
——第4部分:疫病监测;
——第5部分:环境监测。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西华大学、重庆大学、广州软件应用技术研究院、重
庆师范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鹏、熊玲、陈红跃、袁敏夫、李晓波、王永红、朱燕、李引、何道领、夏云
霓、孙晓宁、尹权为、史沧红、陈娟、谭剑蓉、黄琳惠、刘志才、尹梦丽、李曦。
I
DB50/T 1776.2—2024
畜牧养殖物联网应用与数据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畜禽追踪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牧养殖物联网应用与数据管理中畜禽追踪的设备要求、数据采集要求、功能要求和
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畜牧养殖物联网应用与数据管理中畜禽追踪应用场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3993 商品二维码
GB/T 36364 信息技术 射频识别2.45GHz标签通用规范
GB/T 36365 信息技术 射频识别800/900MHz无源标签通用规范
DB50/T 1776.1 畜牧养殖物联网应用与数据管理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畜禽追踪标识 animal husbandry tracking tag
利用射频标签、二维码等技术存储畜禽追踪标识编码等信息的物理标签。
4 设备要求
应符合 DB50/T 1776.1 中的通用要求。
应具备与生产管理、疫病监测、环境监测等数据共享交互功能。
畜禽追踪标识应安装在畜禽无遮挡、不易脱落的部位。
5 数据采集要求
采集的数据类型、数据项、数据来源及采集频率要求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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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数据采集要求
数据类型 数据项 数据来源 采集频率
基础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养殖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农户以户主身份证号码为编码)、畜 禽种类、数量、入栏时间、来源、免疫日期、疫苗名 称、畜禽追踪标识 系统录入 首次纳入数据管理
交易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农户以户主身份证号码为编码)、联 系方式、交易时间、畜禽种类、检疫记录、畜禽追踪 标识 系统录入 根据交易发生实时 维护
运输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启运时间、起点和终点、运输方式、车 辆信息、畜禽追踪标识 系统录入 每次运输时记录
定位数据(可选) 包括但不限于实时地理位置,包括经度、纬度、采集 时间、畜禽追踪标识 传感器 每 5 min不低于1次
养殖过程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投喂饲料兽药、免疫消毒、体重、体温、 环境温湿度、畜禽追踪标识 系统录入、传感 器 每日记录
6 功能要求
标识生成
6.1.1 编码规则
6.1.1.1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7 号的规定执行。
6.1.1.2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 15 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
成。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 1、2、3。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
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如图 1 所示。
图 1 畜禽追踪标识编码示例
6.1.2 编码要求
6.1.2.1 根据畜禽个体或批次,编码应具有唯一性。
6.1.2.2 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系统自动生成畜禽追踪标识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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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制作
6.2.1 二维码打印材料应耐用、不褪色,应符合 GB/T 33993 要求。
6.2.2 射频标签应符合 GB/T 36364或 GB/T 36365 要求。
扫码关联
6.3.1 应具有扫码后根据畜禽追踪标识自动关联生产主体、批次、生产过程、流通过程等信息的功能。
6.3.2 应支持二维码或射频等扫码方式。
6.3.3 应支持实时查询基础数据、交易数据、运输数据、定位数据和养殖过程数据等信息。
7 管理要求
7.1 应符合 DB50/T 1776.1 的要求。
7.2 标识脱落,应及时归位。
7.3 标识损坏或遗失,应重新制作,并与原标识关联。
7.4 畜禽屠宰或无害化处理后,回收并处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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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http://www.moa.gov.cn/gk/nyncbgzk/gzk/202210/P020221010
6117271402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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