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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911-202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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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7-25 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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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3/T 3911-202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ICS 13.030.30 23
CCS Z 68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3/T 3911—202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2024 - 12 - 30 发布
2025 - 01 - 29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T 3911—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分类收集 ............................................................................. 2
6 内部运输 ............................................................................. 3
7 贮存 ................................................................................. 3
8 消毒 ................................................................................. 3
9 处置 ................................................................................. 4
10 检查与改进 .......................................................................... 4
参考文献 ............................................................................... 5
I
DB 23/T 3911—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省卫生健康管
理服务评价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军、陈紫葳、王坦、王亮、付佳、任慧、肖佳庆、胡月飞、刘阳、王丽萍、
刘景华、葛松梅、石永丽、刘秀莲、侯显明、蔡英南。
II
DB 23/T 3911—202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分类收集、内部运输、贮存、消毒、
处置、检查与改进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
教学、医学相关尸体检验、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检验中心或实验室等单位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可参
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8773 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HJ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2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环发〔2003〕206号
3.1
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2
分类收集
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对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
学性废物进行分类别收集的过程。
3.3
分类收集点
医疗卫生机构各科室(部门)临时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地点。
1
DB 23/T 3911—2024
3.4
周转箱(桶)
在医疗废物运送过程中,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
3.5
贮存设施
医疗卫生机构临时集中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专用场所或专用柜(箱、桶)。
3.6
运送
医疗废物被集中收集后转运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过程。
3.7
处置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4 总体要求
4.1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管理体系,设置医疗废物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4.2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包括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输、交接登记、贮存、人员培训、危害事故
应急处理、职业卫生防护等管理制度和规范流程。
4.3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4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免疫接种,建立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医疗
废物工作人员应配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 WS/T 311 要求。
4.5
医疗卫生机构应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6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等。
4.7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交接、运送、处置过程中应以记录或电子联单形式建立档案,档案资料
至少保存 3 年。
4.8 医疗卫生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5 分类收集
5.1 分类收集点设置
5.1.1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分类收集点,可按就近原则同楼层合并设置。
5.1.2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门诊、病房应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5.1.3 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诊所、护理站、急救站
等,可将分类收集点与贮存设施合并设置。
5.1.4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相应的分类收集点。
5.2
分类
5.2.1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五大类分
别收集医疗废物。
5.2.2
患者使用后的负压采血管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无需进行压力蒸汽灭菌。
2
DB 23/T 3911—2024
5.3
包装
5.3.1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利器盒内,包装袋及利器盒应符合 HJ 421 要求。
5.3.2
包装时不应超过专用包装袋或利器盒容量的 3/4,采用鹅颈结方式及时严密封口。
5.3.3
封口后应在每个包装袋、利器盒上贴(系)中文标签,标注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科室(部门)、
时间、类别、数量或重量等信息。
5.3.4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双层包装。
6 内部运输
6.1 交接
6.1.1 已封口的包装袋或利器盒应放置于分类收集点。
6.1.2 分类收集点放置的医疗废物应由本科室(部门)管理人员交接给本机构医疗废物内部运输人员。
6.1.3 医疗废物内部运输至贮存设施时,应避开诊疗高峰时间,选择人流物流最少路线。
6.1.4 贮存设施内的医疗废物应由本机构工作人员交接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工作人
员。
6.1.5
交接工作中所涉及的不同岗位为同一人负责的,不需要交接。
6.2
运输
6.2.1
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或周转箱(桶)等专用运输工具进行内部运输。
6.2.2
医疗废物专用运输工具外表面应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文字说明,应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
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消毒,内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密闭。
6.2.3
医护上门服务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在每次诊疗活动后分类收集置于周转箱(桶)内带回所属医
疗卫生机构,不应交由病人或家属自行处置。
6.2.4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和献血屋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置于周转箱(桶)内及时带回所属
医疗卫生机构。
7 贮存
7.1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贮存设施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贮存设施设置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
规范(试行)》要求。
7.2 贮存设施内的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应超过 48 h。
7.3 贮存设施内不应存放与医疗废物贮存无关的物品,不应进行无关的活动。
8 消毒
8.1 分类收集点、专用运送车辆和工具、贮存设施在医疗废物转运完毕后应进行清洗、消毒并记录,
消毒方法、要求以及消毒效果应符合 WS/T 367。
8.2
清洗消毒后产生的污水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8.3
甲类传染病、乙类按照甲类管理传染病以及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产生的医疗废
物的消毒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3
DB 23/T 3911—2024
9 处置
9.1 医疗卫生机构应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签署相应合同(协议)。
9.2 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HW03 类和 HW49 类进行处置。
9.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焚烧场所应符合 GB/T 18773 和 HJ 177 要求,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场所应符
合 HJ 228 要求,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场所应符合 HJ 229 要求,高温蒸汽消毒场所应符合 HJ 276 要求。
9.4
农村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9.5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时,能够焚烧的应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应消毒后集中填埋。一次性医疗器具
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10 检查与改进
10.1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自检自查。
10.2 医疗卫生机构针对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持续改进。
4
DB 23/T 3911—2024
参 考 文 献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修订)
[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
[4]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卫医函〔2021〕238号)
[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修订)
[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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