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5.160.20
CCS C 80 14
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3183—2024
餐饮业用醇基燃料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2024 - 12 - 25 发布
2025 - 03 - 25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3183—2024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2
5 储存容器管理 ....................................................................... 2
6 燃烧器管理 ......................................................................... 3
7 燃料管道管理 ....................................................................... 3
8 使用管理 ........................................................................... 3
9 加注作业管理 ....................................................................... 4
10 应急处置 .......................................................................... 4
参考文献 .............................................................................. 5
I
DB 14/T 318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临汾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江、赵武军、徐彤、武丽珍、郭健、张宏亮、赵志辉、李文欢、高黎锋、闫
云龙。
II
DB 14/T 3183—2024
引
言
为规范餐饮业用醇基燃料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餐饮场所运营
环境,实现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的目标,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文件。
III
DB 14/T 3183—2024
餐饮业用醇基燃料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用醇基燃料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安全布局和防火分
隔、储存管理、燃烧器管理、燃料管道管理、使用管理、加注作业管理、应急处置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醇基燃料的营业性餐饮经营单位和设置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食堂、
餐厅等非营业性餐饮场所,以下统称为餐饮场所。
对于餐饮场所使用其他液体燃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5322.1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3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6663 醇基液体燃料
GB/T 30000.31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HG/T 4688 醇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NY/T 312 醇基民用燃料灶具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16、GB/T 402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醇基燃料 alcohol-based fuel
醇基燃料,是指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制的,符合GB 16663要求的液体燃料,以下简称“醇基燃料”。
储存容器 storage sontainer
餐饮场所储存醇基燃料的容器。
燃烧器 bur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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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醇基燃料和空气以一定方式喷出混合燃烧的装置统称。本文件主要指餐饮场所内使用醇基燃料
的灶具。
4 一般规定
餐饮场所不应储存和使用闪点小于 60℃的醇基燃料。
以下建筑场所和部位的餐饮场所禁止使用醇基燃料:
a)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
b)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餐饮场所;
c) 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
d) 餐饮场所的用餐区。
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因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餐饮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场所,
并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醇基燃料配送单位加强加注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餐饮场所应当监督并配合配送单位落实加注环
节的消防安全措施。
醇基燃料配送单位应当加强加注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开展加注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
处置培训。
餐饮场所从业人员应了解醇基燃料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会扑救
醇基燃料初起火灾,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义务。餐饮场所应定期组织从业
人员开展消防演练。
使用醇基燃料的餐饮场所,除应执行本文件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
5 储存容器管理
通用要求
5.1.1 储存容器应设置液位计、通气管。
5.1.2 储存容器下部应设置围堰等防止醇基燃料流散的设施。
5.1.3 应在醒目位置设置 “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当心火灾”等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储存醇基
燃料的闪点。
5.1.4 储存容器的安装单位(人员)应将设置、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告知餐饮场所。
5.1.5 储存容器设置位置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
室外设置要求
5.2.1 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
5.2.2 固定在建筑外墙上或贴临建筑外墙时,建筑外墙应为防火墙,距离储存容器 4m 范围的外墙墙面
上不应开设任何门窗孔洞且不应有可燃物。
5.2.3 储存容器材质为金属材质或与金属设备相连通的,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5.2.4 储存容器设置位置应便于灭火应急处置。
室内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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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储存容器设置在室内时应设置专门的储存间。
5.3.2 储存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3.3 每个储存间内的储存容器容量不得大于 1 立方米,最大实际充装量不应超过储存容器容积的 90%。
5.3.4 储存间应通风良好或具备强制通风条件。
5.3.5 储存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5.3.6 储存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5.3.7 储存间应设置声光报警功能可燃气体探测器。
5.3.8 储存间应配置灭火设施。
6 燃烧器管理
燃烧器应符合 NY/T 312 的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燃烧器应具有自动点火装置,设置可靠的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
燃烧器自动点火应坚持“火等燃料”的原则,不得采用进燃料后再点火的方式。
燃烧器应设置在餐饮场所的厨房内,厨房与其他部位应按照 GB55037 的要求进行分隔。
7 燃料管道管理
在进入储存间前和进入建筑物前的燃料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燃料管道材质应采用金属材质,宜选用无缝钢管,严禁使用镀锌钢管和无防腐蚀、防溶胀能力的
管道材料。
燃料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不得采用卡箍、丝扣等连接方式,阀门连接处应选用防泄漏、
防溶胀的密封材料。
燃料管道不应穿越疏散楼梯间、公共餐厅、办公室、人员居住区等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应远
离炉灶等高温环境。
燃料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管道和套管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8 使用管理
醇基燃料供应单位应向餐饮场所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安
全技术说明书,并存档备查。
餐饮场所应对醇基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关记录台
账,保留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餐饮场所应当每日检查燃烧器、储存容器、管道、阀门、接口等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渗漏现象,
定期进行检测、保养。
使用燃烧器点火前,应检查储存容器开关及燃料管道有无漏液现象;停火后,应关闭燃烧器开关和
储存容器开关,防止燃料外溢。
燃烧器在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过程中,发现燃烧器故障或醇基燃料泄漏等情况,应立即关
闭阀门,迅速疏散场所内全部人员。
餐饮场所每日使用结束后,应对燃烧器、燃料管道、储存容器等进行检查,确保阀门处于关闭状
态,并清理燃烧器周围的油污和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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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使用期间不得对燃料管道、燃烧器等进行维护;维护时应关闭燃料管道上的所有阀门。
餐饮场所因改造、停业等原因,不再使用醇基燃料时,应将储存容器内的剩余醇基燃料及废弃储
存容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置醇基燃料和拆除废弃储存容器。
餐饮场所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餐饮场所的动火管理应符合 GB/T 40248 的有关
要求;动火作业期间,餐饮场所应安排专人落实监护和防范措施。
9 加注作业管理
醇基燃料的加注应采取密闭作业方式,作业过程应有专人监护;应控制加注流速,采取防喷溅和
防溢流措施;加注作业区应配备灭火器材。
餐饮场所加注作业期间禁止营业,应关闭储存容器的出口阀门,厨房内禁止使用明火。
餐饮场所应在加注作业区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志。
加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加注人员进入加注作业区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a) 进入作业区前应采取消除静电措施;
b) 禁止携带火种和吸烟;
c) 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d) 严禁采用敞口加注的方式进行加注作业;
e) 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鞋。
加注作业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暂停作业:
a) 加注作业区 30m 范围内存在明火或砂轮打磨、电焊、气焊(割)等散发火花作业;
b) 大风、雷暴等恶劣气候;
c) 储存间可燃气体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
10 应急处置
发生醇基燃料泄漏时,从业人员应立即关闭燃料管道上进入储存间和进入建筑物处的阀门,同时
疏散顾客和工作人员至建筑以外上风方向安全区域。
发生火灾时,从业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 拨打“119”电话报警;
b) 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
d) 实施扑救火灾。
4
DB 14/T 3183—2024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GB 16663 醇基液体燃料
[3]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4]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5]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7] NY/T 312 醇基民用燃料灶具
[8]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编制及实施导则
[9]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0] GB/T 30000.31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11] GB 15322.1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12] GB 15322.3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13] HG/T 4688 醇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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