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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2140-2024 警用肩灯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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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6 09: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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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A/T 2140-2024 警用肩灯 ICS 29.140
CCS A 94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2140—2024
警 用 肩 灯
Shoulder light for police
2024-04-28发布 2024-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214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6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无畏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星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汉诺安警用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鑫、黄凯、倪峻峰、陈序、林树成、熊正芳。
GA/T 2140—2024
警 用 肩 灯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警用肩灯的术语和定义、代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警用肩灯的研发、生产、检验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a:盐雾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7626.2—201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警用肩灯 shoulder light for police
自主发光、佩戴于警服肩袢上用于警示和照明的装置。
3.2
完全充电状态 full charge
充电电池在25℃±5℃,采用原配充电部件,显示充满电的状态。
3.3
主警示面 primary optical warning side
肩灯中频闪发光单元频闪效果主要作用的一侧(区域)。
4 代号
警用肩灯的代号由产品名称代号、企业自定义代号和型号代号组成。
型号代号:用两位数字表示
企业自定义代号:用两位大写字母表示
产品名称代号:用“JD”表示
示例:××企业生产的警用肩灯产品,企业自定义代号为AB,型号代号为01,表示为JD-A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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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2140——2024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警用肩灯外观表面应光滑,无裂纹和明显的变形,不应有毛刺、起泡、腐蚀、划痕等缺陷。
5.1.2 外露金属部件应无锈蚀。
5.2 组成
5.2.1 警用肩灯由发光单元(频闪发光单元及照明发光单元)、外壳、内置可充电电池、开关、肩袢挂扣、充电器等组成,见图1所示。
5.2.2 频闪发光单元与照明发光单元应独立,由同一按钮开关进行功能切换。
5.2.3 频闪发光单元与照明发光单元应使用发光二极管(LED)制成。
5.2.4 肩袢挂扣应可进行旋转以配合调整佩戴方向。
5.2.5 应设置遮光板或防止闪光影响警员的装置或部件。
5.2.6 警用肩灯宜使用USB Type-C接口或提供USB Type-C接口转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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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POLICE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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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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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引序号说明:
1———发光单元(频闪发光单元):
2————外壳;
3———内置可充电电池;
4———开关(频闪、照明):
5——肩袢拄扣;
6————充电接口;
7———发光单元(照明发光单元)。
图1 警用肩灯组成示意图
5.3 颜色
5.3.1 警用肩灯发光区域应可通过透明材质外壳交替发出红色、蓝色光(可通过采用有色LED灯珠或有色透明材质外壳方式实现)。
5.3.2 其他部分应为黑色不透光材质外壳,见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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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214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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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POLICE察
1/
标引序号说明:
1————透明材质外壳;
2——黑色不透光材质外壳。
图2 警用肩灯颜色示意图
5.4 标识
5.4.1 警用肩灯应有文字“警POLICE察”字样,字体为黑体,颜色应为白色;字样大小应与整体协调、美观。
5.4.2 警用肩灯上应有清晰永久性的产品标志,其内容应包括:
a)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代号和编号:
d) 执行标准号:
e) 生产日期(年月)。
5.5 质量
总质量(不含充电器)应小于或等于70g.
5.6 功能
5.6.1 警用肩灯应具有照明模式及频闪模式,通过单一控制按钮进行开关及模式切换。
5.6.2 照明模式与频闪模式应独立工作。
5.6.3 开启警用肩灯后应直接进入频闪模式,在频闪模式中任意时间按压一次开关即可切换到照明模式。
5.6.4 警用肩灯应具有电量提示功能,欠压及充满电状况均应有提示。
5.7 频闪模式
5.7.1 频闪模式最大发光强度
全部频闪发光单元同时点亮时的最大发光强度应为2cd~4cd.
5.7.2 频闪频率
单一LED灯珠频闪频率应在4 Hz~6 Hz范围内。
5.7.3 频闪模式连续工作时间
完全充电状态进入频闪模式,连续工作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0 h,期间警用肩灯不应自动变换发光状态或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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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2140—2024
5.8 照明模式
5.8.1 初始照度
照明模式时,据光源300mm处光斑中心初始照度应为80 lx~110 lx.
5.8.2 照明模式连续工作时间
完全充电状态进入照明模式,连续工作2h,期间警用肩灯不应自动变换发光状态或熄灭,距光源300 mm处光斑中心照度应大于或等于80 lx.
5.9 开关可靠性
以(20次~30次)/min的频率触压开关10 000次,开关功能应正常。
5.10 跌落可靠性
温度适应性试验后,将警用肩灯自1.8m高度自由落下,各组成部件应无松动脱落、开裂、破碎,且应符合5.6的要求。
5.11 静电放电抗扰度
警用肩灯静电放电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2——2018中等级3的规定,试验中允许出现功能或性能暂时丧失或降低,但在骚扰停止后应能自行恢复,不需要操作者干预,且应符合5.6的要求。
5.12 外壳防护等级
警用肩灯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208—2017中IP56的规定。
5.13 外壳温升
警用肩灯的外壳温升应小于或等于25 K.
5.14 温度适应性
警用肩灯在一20℃~55℃的温度条件下,保持4h,应能正常工作,且应符合5.6的要求。
5.15 耐盐雾性能
警用肩灯经受盐雾腐蚀试验后应能正常启动,金属件应无锈蚀现象,壳体不应出现变形或裂纹。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检验
在自然北光条件下,以目视观感和手感检验警用肩灯的外观,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的要求。
6.2 组成检验
目视检查警用肩灯的组成,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的要求。
6.3 颜色检验
目测检查警用肩灯的颜色,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的要求。

GA/T 2140—2024
6.4 标识检验
6.4.1 目测检查警用肩灯标识的文字内容和字体,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1的要求。
6.4.2 目测检查警用肩灯的标志内容,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2的要求。
6.5 质量检验
用精度不低于1g的量具测量警用肩灯(不含充电器)的质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5的要求。
6.6 功能检验
触按警用肩灯的控制按钮,切换功能模式,进行充电和放电操作,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的要求。
6.7 频闪模式检验
6.7.1 频闪模式最大发光强度检验
通过功能控制或后台调试将警用肩灯全部频闪发光单元同时点亮,调节警用肩灯放置角度,测量主警示面及附近区域最大照度,并根据公式(1)计算发光强度:
I = E cdot R^{2} …………(1)
式中:
I———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cd);
E————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R————测试距离,单位为米(m).
6.7.2 频闪频率检验
使用光探测器和示波器进行测量(也可用其他测试光电频率的装置进行测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2的要求。
6.7.3 频闪模式连续工作时间检验
完全充电状态下开启警用肩灯频闪模式,连续工作10 h,记录期间频闪状态,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3的要求。
6.8 照明模式检验
6.8.1 初始照度检验
暗室中,完全充电状态下开启警用肩灯照明模式,在30s~2min之间,用照度计测量距离镜片平面300mm处光斑中心的最大照度值,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8.1的要求。
6.8.2 照明模式连续工作时间检验
暗室中,完全充电状态下开启警用肩灯照明模式,连续工作2 h,记录期间照明状态,用照度计测量距离镜片平面300mm处光斑中心的最大照度值,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8.2的要求。
6.9 开关可靠性检验
对警用肩灯以(20次~30次)/min的频率触压开关,动作10 000次后,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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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跌落可靠性检验
6.10.1 警用肩灯放入温度为55℃±3℃的恒温箱内,保持4h后取出,在5min内以肩袢挂扣向下及肩袢挂扣向上两种状态,自1.8m高度分别跌落到水泥地面上,每种状态跌落两次,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0的要求。
6.10.2 警用肩灯放入温度为一20℃±3℃的恒温箱内,保持4 h后取出,在5m in内以肩袢挂扣向下及肩袢挂扣向上两种状态,自1.8m高度分别跌落到水泥地面上,每种状态跌落两次,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0的要求。
6.11 静电放电抗扰度检验
警用肩灯静电放电抗扰度检验按GB/T17626,2—201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对样品金属表面施加6kV接触放电,对绝缘表面施加8kV空气放电,正负极性各10次,放电间隔大于或等于1s,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1的要求。
6.12 外壳防护等级检验
警用肩灯外壳防护等级按GB/T 4208—2017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的要求。
6.13 外壳温升检验
警用肩灯放置在实验室条件下,分别在频闪模式和照明模式下工作1h,测量外壳温度的最高值,计算最高温度与室温的温度差值,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3的要求。
6.14 温度适应性检验
6.14.1 电池处于完全充电状态下,警用肩灯调至频闪模式,放入温度为55℃±3℃的恒温箱内,保持4h.试验期间样品保持频闪状态,不能出现自动变换发光状态或熄灭现象,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4的要求。
6.14.2 电池处于完全充电状态下,警用肩灯调至频闪模式,放入温度为一20℃± 3℃的恒温箱内,保持4h.试验期间样品保持频闪状态,不能出现自动变换发光状态或熄灭现象,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4的要求。
6.15 耐盐雾性能检验
将电池处于完全充电状态且关闭电源的警用肩灯以水平位置放置在符合GB/T2423.17规定的盐雾试验箱内,试验温度为35℃±2℃,盐雾溶液质量百分比浓度为5%±0.1%,盐雾沉降率为1 . 0 m L / (h cdot 8 0 c m^{2})sim 2 , 0 dot{m L} / (h cdot 8 0 c m^{2}) ,在48h内每隔45 min喷雾15 min.试验后,在室温下放置1h,然后用流水洗掉试样表面的沉积物,目视检查金属部件,通电检查其工作状态,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5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警用肩灯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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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 当材料、结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 产品首次生产或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累计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检验时;
e) 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7.2.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为6套。
7.2.4 型式检验的各项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表1 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编号
1 外观 5.1 6.1 1#
2 组成 5.2 6.2
3 颜色 5.3 6.3
4 标识 5.4 6.4
5 质量 5.5 6.5
6 功能 5.6 6.6
7 频闪模式 5.7 6.7 2#
8 照明模式 5.8 6.8
9 开关可靠性 5.9 6.9 3#
10 跌落可靠性 5.10 6.10.1 5#
6.10.2 6#
11 静电放电抗扰度 5.11 6.11 4#
12 外壳防护等级 5.12 6.12
13 外壳温升 5.13 6.13 1#
14 温度适应性 5.14 6.14.1 5#
6.14.2 6#
15 耐盐雾性能 5.15 6.15 2#
7.3 交收检验
7.3.1 警用肩灯交收检验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应按组批提交,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按表2的规定执行。
7.3.2 交收检验组批与抽样规则如下:
a) 以同一结构、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制造的警用肩灯为一个检验批;
b)检验批量小于或等于500套时,抽取6套;检验批量大于或等于501套、小于或等于1200套时,抽取12套;检验批大于或等于1201套时,抽取18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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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交收检验时,抽取样品按规定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外观、组成、颜色、标识、质量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表2 交收检验项目和抽样方案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组批数量
≤500件 501件~1200件| ≥1201件
1 外观 5.1 6.1 1# 1#~2# 1#~3#
2 组成 5.2 6.2
3 颜色 5.3 6.3
4 标识 5.4 6.4
5 质量 5.5 6.5
6 功能 5.6 6.6
7 频闪模式 5.7 6.7 2# 3#~4# 4#~6#
8 照明模式 5.8 6.8
9 开关可靠性 5.9 6.9 3# 5#~6# 7#~9#
10 跌落可靠性 5.10 6.10.1 5# 9#~10# 13#~15#
6.10.2 6# 11#~12# 16#~18#
11 静电放电抗抗度 5.11 6.11 4# 7#~8# 10#~12#
12 外壳防护等级 5.12 6.12
13 外壳温升 5.13 6.13 1# 1#~2# 1#~3#
14 温度适应性 5.14 6.14.1 5# 9#~10# 13#~15#
6.14.2 6# 11#~12# 16#~18#
15 耐盐雾性能 5.15 6.15 2# 3#~4# 4#~6#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8.1.1 产品的外包装应为盒式包装,内包装袋为塑料或纸质包装。
8.1.2 产品外包装盒上应有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制造厂名称:
c) 产品型号:
d) 总质量和内装产品数量;
e) 出厂日期。
8.1.3 产品内包装应附合格证和说明书。
8.1.4 产品的包装应保证在搬运过程中不被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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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轻装轻放,严禁淋雨受潮、暴晒及化学品的侵蚀。
8.3 贮存
8.3.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远离热源。
8.3.2 保持清洁,避免与强酸、强碱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清洁时可用棉布擦拭。
8.3.3 避免叠压,防止变形,保持离地面250 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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