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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3668-2024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通用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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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7 15: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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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2/T 3668-2024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通用规范 ICS 67.040
CCS X 09 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3668—2024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of food workshop
2024 - 11 - 27 发布
2024 - 12 - 27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 22/T 3668—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军、张承中、王佳旭、李军英、李志兴、王颖、郑宏儒、姚池、王岩、杜文
博、张晶、王潇、边策、于红、金晓慧。
I
DB 22/T 3668—2024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总体要求、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采购和加工、人员、包装
与标识、贮存和运输、检验、产品召回和记录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 14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
3 术语和定义
GB 77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食品小作坊 food workshop
在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
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来源:GB 7718-2011,2.1]
4 总体要求
应取得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时,持续保持合规生产条
件,保证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过程控制,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5 加工场所要求
1
DB 22/T 3668—2024
场所周围
加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小于 25 m)。
场所环境
5.2.1 路面宜适当硬化,平整、排水良好。
5.2.2 生产区不应饲养动物。
5.2.3 生产区应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布局
5.3.1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生活区与生产区分离,熟食区与生食区分隔,符合工艺流
程需要,同时满足安全生产的规定。
5.3.2 加工场所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足够的面积和空间安装设备、放置原辅料、产品和卫生设施。
按生产工艺流程应具有相适应的原辅料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等功能区域。
厂房和车间
5.4.1 应具有与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
5.4.2 车间顶棚、墙壁、墙面、隔断、门窗(包括内窗台)和地面应易于清洗,应采取纱帘、纱网、
灭蝇灯、防鼠板等有效措施防止虫害侵入。
5.4.3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食品生产加工、成品贮存等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
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如设置洗消间,应与加工区域分隔。
5.4.4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品应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5.4.5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用容器、工具和设备等不应与生活用品混放、混用。
6 设施与设备要求
设施
6.1.1 总体要求
加工场所内各项设施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停产,立即维修或对相应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更换,顶
棚、墙壁、地面出现破损,及时进行修补。
6.1.2 供水排水设施
6.1.2.1 供水管道材质应无毒无污染,水压、水量应满足生产需要。
6.1.2.2 供水管道应保障排水畅通,便于维护和维修。排水口应有网罩,防止虫害侵入。
6.1.2.3 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1.2.4 在冲洗的场所设置保证排水畅通的设施。排水入口安装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和浊气逸出的设
施。排水出口有可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
6.1.3 清洗消毒设施
配备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清洗设施。清洗池的材质为不锈钢、陶瓷等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
清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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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废弃物存放设施
配备脚踏式带盖、防渗透的垃圾和污染物暂存设施。
6.1.5 照明设施
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应安装具有防护罩的照明设施。
6.1.6 通风设施
加工及贮存场所应配备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设施。加工场所内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采用机
械排风。排气口应装有易于清洗、耐腐蚀、可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
6.1.7 个人卫生设施
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间(箱),更衣室(箱)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设备
6.2.1 设备要求
6.2.1.1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
6.2.1.2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
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其表面应光滑、无凹陷或裂缝。
6.2.1.3 配备称量和测量设备,保持清洁,并定期检定或校准。
6.2.2 控制措施
6.2.2.1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或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中断操作后,应清洁、消
毒。使用的清洁剂应符合 GB 14930.1 的要求。使用的消毒剂应符合 GB 14930.2 的要求。
6.2.2.2 生产中涉及生料、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6.2.2.3 具有盛装、分送未经包装食品的专用容器,并采取加盖等防护措施。
7 采购和加工要求
应采购和使用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规定,不应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
应对采购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应查验并保存供货方的资质和产
品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
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应使用经过检验检疫合格的禽、畜、兽、水产动
物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不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查验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2
年。
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
8 人员要求
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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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 化
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应佩戴首饰,不应化妆。进
入生产区域时,应当洗手,清洁、消毒,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不应携带与食品加
工无关的用品进入加工场所。
加工场所内不应吸烟和吐痰。
应定期对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9 包装与标识
包装
9.1.1 生产的食品应以预包装或散装形式销售。
9.1.2 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9.1.3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标识
9.2.1 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有标签,内容应符合 GB 7718 规定,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
a)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b) 成分或者配料表;
c)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d) 保质期;
e) 产品标准代号;
f) 贮存条件;
g)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h)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i)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9.2.2 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
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0 贮存和运输要求
贮存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避免日光直射、淋雨。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等
设施。
不应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应定期检查贮存记录,变质食品按相应规定处理。
11 检验
生产的食品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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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生产的食品进行全项检验,每年不少于 1 次。关键设施设
备、工艺流程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委托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12 产品召回
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依
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
13 记录
应建立小作坊食品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表参见附录 A。
应建立小作坊原(辅)料加工投料记录,加工投料表参见附录 B,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1 年。
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食品销售记录参见附录 C。应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和凭证
保存期限不应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2 年。
应建立小作坊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记录,小作坊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记录参见附录 D。
应建立小作坊产品检验信息记录,小作坊产品检验信息记录参见附录 E,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1 年。
应建立小作坊清洁和消毒记录,小作坊清洁和消毒记录参见附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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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小作坊食品验收记录
A.1 小作坊食品原辅料验收信息记录
表A.1给出了小作坊食品原辅料验收信息记录表样例。
表A.1 小作坊食品原辅料验收信息记录表
食品原(辅)料 名称 进货 日期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 (批号) 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 供货者 地址 联系 电话 合格证明 (检验单号) 验收 结论 验收人





注1:填写相关内容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并真实、完整、规范记录; 注2:供货者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另建册存档,与 记录逐一对应; 注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注4:可根据实际需求完善此表格。
A.2 小作坊食品添加剂验收信息记录
表A.2给出了小作坊食品添加剂验收信息记录表样例。
表A.2 小作坊食品添加剂验收信息记录表
食品添加 剂名称 进货 日期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 (批号) 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 供货者 地址 联系 电话 合格证明 编号 验收 结论 验收人





注1:填写相关内容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并真实、完整、规范记录; 注2: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另建册存档,与记录逐一对应; 注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注4:可根据实际需求完善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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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小作坊食品加工记录
表B.1给出了小作坊食品加工记录表样例。
表A.3 小作坊食品加工记录表
生产产品 (名称) 生产日期 (批次) 使用原料 使用辅料 使用食品添加剂 成品 投料时间 (时.分) 投料 人 核准 人
名称 批号 数量 名称 批号 数量 名称 批号 数量 数量




注1:填写相关内容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并真实、完整、规范记录; 注2:可根据实际需求完善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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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C A
(资料性)
小作坊产品销售记录
表C.1给出了小作坊产品销售记录表样例。
表B.1 小作坊产品销售记录表

产品名称 生产日 保质期 销售日期 规格 数量 购货者信息 记录人
期 (有效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期)
(批号)
注1:填写相关内容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并真实、完整、规范记录;
注2:可根据实际需求完善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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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附 录 D
(资料性)
小作坊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记录
表D.1给出了小作坊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记录表样例。
表C.1 小作坊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置记录表

产品名 生产日 规格/ 产品召 经营(消费)者信息 召回 处置措 核准人
称 期
(商 (批 净含量 回原因 名称 地址 联系方 通知时 应召回 实召回 时间 施
标) 号) 式 间 数量 数量
注1:填写相关内容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并真实、完整、规范记录;
注2: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公告)等相关内容另建册存档,与记录逐一对应;
注3:可根据实际需求完善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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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附 录 E
(资料性)
小作坊产品检验信息记录
表E.1给出了小作坊产品检验信息记录表样例。
表D.1 小作坊产品检验信息记录表
产品名 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 期 (批 号) 保质期 检验日 期 检验机 构 执行标 准 检验结 果 检验报 告 (编 号) 采样地 点 留样信 息 检验报 告 批准人




注1:填写相关内容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并真实、完整、规范记录; 注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注3:可根据实际需求完善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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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22/T 3668—2024
E
附 录 F
(资料性)
小作坊清洁和消毒记录
表F.1给出了小作坊清洁和消毒记录表样例。
表E.1 小作坊清洁和消毒记录表
日期 清洁消毒的区域、设 备或器具(名称) 使用的洗涤、消毒 剂(名称) 清洁消毒方法 和频次 清洁消毒效果验证及不 符合处理方式/结论 操作人 验收人




注1:填写相关内容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要求,并真实、完整、规范记录; 注2:可根据实际需求完善此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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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22/T 3668—2024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4]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5]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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