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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1382-2024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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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2.14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1 08: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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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12/T 1382-2024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规范 ICS 93.160
CCS P 55 12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382—2024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supervis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2024-11-27 发布
2025-03-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382—2024


前言 ................................................................................ III
1 范围 ...............................................................................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术语和定义 ......................................................................... 4
4 基本规定 ........................................................................... 4
5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5
6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 6
7 项目划分确认、备案 ................................................................. 7
8 质量标准批准、核备、确认 ........................................................... 8
9 质量检测方案备案、核备 ............................................................. 9
10 监督检查 ......................................................................... 11
11 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 15
12 验收质量结论监督检查 ............................................................. 16
13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工作 ................................................... 17
1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 18
附录 A(资料性)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 .................................... 19
附录 B(资料性)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告知书 .................................... 25
附录 C(资料性)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 26
附录 D(资料性) 工程质量监督年度计划 ................................................ 27
附录 E(资料性) 监督交底会议记录 .................................................... 28
附录 F(资料性) 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 .......................................... 29
附录 G(资料性) 质量标准及表格批准(核备、确认)意见单 .............................. 30
附录 H(资料性) 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备案(核备)意见单 ........................ 31
附录 I(资料性)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单 .................................................. 32
附录 J(资料性) 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及复查结果台账 ...................................... 33
附录 K(资料性) 质量责任单位资质复核表 .............................................. 34
附录 L(资料性)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检查表 .............................................. 37
附录 M(资料性)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表 .............................................. 43
附录 N(资料性) 工程实体质量主要检查内容 ............................................ 49
附录 O(资料性) 验收通知书 .......................................................... 51
附录 P(资料性) 阶段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编制大纲 .................................... 53
I
DB12/T 1382—2024
附录 Q(资料性)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大纲 .................................... 55
附录 R(资料性) 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结论检查意见单 ........................ 57
附录 S(资料性) 分部工程验收结论检查意见单 .......................................... 59
附录 T(资料性) 单位工程验收结论检查意见单 .......................................... 61
附录 U(资料性) 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检查意见单 .......................................... 63
附录 V(资料性)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资料收集范围 .................................... 65
II
DB12/T 138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桐、姚博、于学堃、李树鑫、韩啸、杨森、闫金兵、厉辉、张汜维、刘恩重、
刘妍、李丽娟、曾宇琴、金明、程强、付戈文。
III
DB12/T 1382—2024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基本规定,监督手续办理,质量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确认、
备案,质量评定标准批准、核备、确认,质量检测方案备案、核备,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验收质量结论监督检查,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等方面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及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技术
专家等形式的质量监督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L 73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DB12/T 915 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编制管理规范
DB12/T 303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质量责任单位 quality responsibility unit
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及安
全监测等单位。
4 基本规定
4.1 质量监督工作依据:
—— 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4.2 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
——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机构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站)负责实施;
—— 根据工作需要,质量监督工作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技术专家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撑。
4.3 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为抽查。
4.4 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不参
与参建单位的具体质量管理活动。
4.5 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通过验收为
止。
4.6 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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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
—— 取得相关工程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并有 5 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或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 熟悉国家、水利及其他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4.7 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 按规定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文件备案;
—— 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 按规定对项目划分、质量标准进行确认、核备等工作;
—— 对质量责任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 对质量责任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或复核;
—— 对质量责任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抽样检测;
—— 对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验收资料进行检查;
—— 对工程建设质量缺陷进行备案;
—— 按要求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
—— 阶段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前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按要求列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法人验收和参加政府验收;
—— 建立质量监督项目档案。
4.8 质量监督工作权限:
—— 调阅质量责任单位的相关工程质量资料;
—— 进入工程现场、被检查单位或相关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 发现未经检验、检验内容缺失,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及工程实体等,责成项目法人采取
措施改正;
—— 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建议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质量检验评价;
——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问题严重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
——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4.9 工程项目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等中止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项目中止后及时书面报告监
督机构。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监督机构相应中止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恢复施工前 5
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书面报告监督机构。
5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5.1 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填写《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见附录 A),并按要求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 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原件 1 份/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复印件 1 份/批复
文件);
—— 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合同、资质证书);
—— 项目法人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书面文件;
—— 质量管理体系表(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 1 份。质量管理
体系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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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人员授权文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还可增加必要的相关材料。
5.2 按照监督权限,经审查符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发《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告知书》(见附录 B)。
经审查不符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条件的,受理办理手续的监督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法人,办
理时限相应顺延。
5.3 分阶段、分批次开工的项目,在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未全部包含质量责任单位和建设内
容的,项目法人应在后续质量责任单位和建设内容确定后,及时向原受理质量监督机构补充有关材料。
5.4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
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项目法人报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文件报送可
在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送。
6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6.1 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监督机构应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跨年度
工程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应书面发送项目法人。
6.2 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 15 个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应及时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
总计划)。跨年度工程,应在本年度监督工作实施前 15 个工作日内编写完成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6.3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编制依据:
—— 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 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
—— 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等。
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编制依据应包括项目建设总计划,年度质量监督计划编制依据还应包括项目年
度建设计划。
6.4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见附录 C):
—— 工程概况;
—— 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 监督期限;
—— 监督组织形式、工作方式;
—— 质量监督任务内容;
—— 监督工作重点;
—— 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
6.5 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见附录 D):
—— 上年度工程建设内容;
—— 上年度监督工作小结;
—— 本年度质量监督任务内容;
—— 本年度监督工作重点;
—— 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
6.6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总计划)编制印发后 10 个工作日,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参建
单位进行监督交底,也可结合第一次监督检查开展监督交底,形成监督交底记录(见附录 E)。监督交
底的主要内容包括:
—— 监督依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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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范围;
—— 监督权限;
—— 监督组织形式、工作方式;
—— 质量监督任务内容;
—— 监督工作重点;
—— 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
分阶段、分批次实施的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批次开展监督交底。
6.7 因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调整时,监督机构应重新印发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7 项目划分确认、备案
7.1 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DB12/T915 等,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适合工程结构特点、
便于施工部署、利于施工质量管理的项目划分编制原则。
7.2 工程项目中单独设立的管理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讯线路等专业工
程项目,项目划分的程序、原则及编制工作按其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实施。
7.3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工程进行明确。
7.4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编制,并确定主
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等资料
书面报送监督机构确认。
7.5 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和 7.3 条明确的重要隐
蔽及关键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划分范围。
7.6 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
要求,共同划分单元工程。由项目法人将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等资料书面报送监督机构备案。
7.7 项目法人应对报送的项目划分提出书面认定意见,认定范围包括:项目划分原则及依据是否准确、
项目划分内容是否满足建设需要、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等,并填写《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见
附录 F)。
7.8 项目法人报送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确认资料主要包
括下列内容:
—— 《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
——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
—— 项目划分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划分原则、划分依据、划分编码等内容)。
7.9 项目法人报送的单元工程项目划分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
—— 单元工程项目划分表;
—— 项目划分说明(包括分部工程建设内容、划分原则、划分依据、划分编码等内容)。
7.10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
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将调整的项目划分重新报送监督机构确认。确认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
—— 调整后的项目划分表;
—— 项目划分调整说明(包括分部工程建设内容、划分原则、划分依据、划分编码等内容);
—— 项目划分调整依据文件等。
7.11 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划分(含项目划分调整)后,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将载有项
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的《项目划分确认(备案)意见单》发送项目法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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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满足项目划分确认(备案)要求的,项目法人应按照监督机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不
得影响后续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项目划分确认(备案)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7.12 项目法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或报送的项目划分不合理的,监督机构应书面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
或整改。仍未及时报送或项目划分仍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应移交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7.13 直接影响主体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临时工程,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及设计
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单独编制临时工程项目划分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7.14 分批次、分阶段开工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分批次、分阶段报送项目划分。
8 质量标准批准、核备、确认
8.1 一般规定
8.1.1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按相关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其相关内容。工程项目中单
独设立的管理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讯线路等专业工程项目质量检验与验
收执行国家标准、相关行业规定。
8.1.2 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
标准。
8.1.3 主体工程开工前或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标准、
外观质量标准和临时工程质量标准,由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制定适
用于本工程的质量标准。
涉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新增相关质量标准,项目法人应根据相关技术要求、设计
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相关质量标准。
8.1.4 项目法人应对其报送的工程项目中未涉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标准、外观质量标准、临时工
程质量标准和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提出书面认定意见,并填写《质量标准监督工作
意见单》(见附录 G)报监督机构。项目法人认定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 新增质量标准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
—— 制定的内容标准依据是否准确;
—— 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选取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 表格样式是否规范;
—— 表格使用及填写说明是否适用。
8.1.5 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质量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及相关资料后,应在 14 个工作
日内将包括监督机构意见的《质量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发送项目法人。
8.1.6 项目法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或报送的质量标准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应书面督促项目法人及
时报送或整改。仍未及时报送或质量标准仍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应移交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处置。
8.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标准
8.2.1 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标准及表格资料应包括:
—— 《质量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
—— 新增质量标准及表格;
—— 新增质量标准及表格编制说明(含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划分及质量标准选用说明及表格填写
说明等)。
8.2.2 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单元工程质量标准及表格中的质量检验及评
定标准进行批准,监督机构批准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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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 新增质量标准及表格的内容是否适用本工程;
—— 新增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是否满足填写需要。
8.3 外观质量标准
8.3.1 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资料应包括:
—— 《质量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
—— 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标准分编制说明;
—— 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 表格样式及填表说明。
8.3.2 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水利行业标准中未涉及的外观质量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进行核
备,监督机构核备的主要内容为:
—— 报送核备的资料是否齐全;
—— 外观质量项目标准及标准分是否适用本工程;
—— 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是否满足填写需要。
8.3.3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
标准,提出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报监督机构确认。
8.3.4 项目法人报送的枢纽工程外观质量标准资料应包括:
—— 《质量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
—— 枢纽工程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 枢纽工程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 评定表格样式及填表说明。
8.3.5 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枢纽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进行确认,监督机构确认的主要内
容为:
—— 项目法人报送的申请确认资料是否齐全;
—— 枢纽工程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是否适用本工程;
—— 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是否满足填写需要。
8.4 临时工程质量标准
8.4.1 项目法人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标准相关资料应包括:
—— 《质量标准监督工作意见单》;
—— 经批准或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
—— 临时工程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 临时工程质量项目的具体设计标准及技术要求;
—— 表格样式及填表说明。
8.4.2 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核备,监督机构核备的主要内容为:
—— 项目法人报送的申请确认资料是否齐全;
—— 制定的临时工程质量标准是否适用本工程;
—— 制定的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是否满足填写需要。
9 质量检测方案备案、核备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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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项目法人开展全过程检测前,应依据设计要求、相关标准等要求,组织其委托的质量检测、监
理等单位,编制全过程检测方案,并报监督机构备案。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应满足相应的资质
要求。
9.1.2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
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质量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设计要
求与实际完成情况等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报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核备。
9.1.3 全过程检测方案、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应满足 SL 734、DB12/T 3032 及本工程执行技术标准清单
内质量标准的要求,检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工程建设内容(含主要建设类型、项目等级);
—— 检测方法及依据;
—— 检测数量确定的原则;
—— 检测项目、内容和数量;
—— 重点、难点部分检测方案编制说明。
9.1.4 质量检测内容应包括工程实体及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质量检
测。
9.1.5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调整等情况造成质量检测内容发生变化时,项目
法人应及时对检测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并报监督机构备案、核备。
9.1.6 对不具备竣工检测条件的项目或部位,经项目法人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认可后,此部分检测
成果可与全过程检测成果进行共享,项目法人应在全过程检测方案和竣工验收检测方案中明确其项目或
部位。
9.1.7 项目法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质量检测方案或报送的质量检测方案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
应书面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报送或整改。仍未及时报送或质量检测方案仍不满足要求的,监督机构应移交
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9.2 全过程检测方案备案
9.2.1 全过程检测方案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对其进行认定,填写《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
监督工作意见单》(见附录 H),出具书面认定意见,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 检测机构是否具备资质要求;
—— 质量检测依据是否适用;
—— 检测单元划分是否合理;
—— 检测对象和参数是否齐全;
—— 检测方法和数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等。
9.2.2 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全过程检测方案备案材料后 14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备案,并
将载有监督意见的《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反馈项目法人。
对于不满足备案要求的,项目法人应按照监督机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不得影响后续工程施工
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检测方案备案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9.2.3 全过程检测方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 《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
——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方案的审核意见(审核范围为检测依据、检测对象、检测参数、
检测频次等内容是否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 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满足使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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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投入的检测人员资格能力证明文件;
—— 全过程检测方案及编制说明等。
9.3 竣工验收检测方案核备
9.3.1 竣工验收质量抽检应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范围,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设计
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实施抽检工作。抽检范围应为竣工验收所包含的全部永久工程中各主
要建筑物及其主要结构构件和设施设备,抽检对象应具有同类结构构件及设施设备的代表性。
9.3.2 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对其进行认定,填写《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
案监督工作意见单》,出具书面认定意见,认定范围按 9.2.1 执行。
9.3.3 监督机构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竣工验收检测方案核备材料后 14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核备,
并将载有监督意见的《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反馈项目法人。
对于不满足核备要求的,项目法人应按照监督机构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不得影响后续质量管理
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检测方案核备办理时限相应顺延。
9.3.4 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 《全过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监督工作意见单》;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择定意见;
—— 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方案的审核意见(审核范围为检测依据、检测对象、检测参数、
检测频次等内容是否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 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拟投入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满足使用的证明文件;
—— 拟投入的检测人员资格能力证明文件;
—— 竣工验收检测方案及编制说明等。
当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择定的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与全过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可不再重
复提供检测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9.3.5 监督机构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对项目法人提出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进行
审核,重点审核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
9.3.6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抽检的部位,除正常布置外,对于在工程的重要部位、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
量问题部位、在各类检查中提出过问题的部位、监督机构认为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完工后发现质量缺陷
等部位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内容和数量。
10 监督检查
10.1 一般规定
10.1.1 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质量监督计
划适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专项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不
少于 2 人。
10.1.2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 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 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 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 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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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现场指出,并做好现场记录和取证,也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电子记录,
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与工程质量责任单位交换意见,由工程质量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
质量责任单位有异议的,应提岀书面说明意见。工程质量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不签字确认的,应通过旁
证或文字说明等方式予以确认。
10.1.4 监督机构以《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单》(见附录 I)或《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将检查结
果及时发送项目法人,问题严重的还应将质量问题抄报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单》或《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应准确描述具体问题、产生部位、责任主体、
违反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的相应条款等,并提出整改要求。
10.1.5 项目法人对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应组织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及佐证资料报监督机构。
10.1.6 监督机构应在项目法人整改反馈认定意见的基础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视整改情况提
出处理意见。
监督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可进行通报或向所属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督促项目法人及时完成整改工作。必要时提请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进行处理。
10.1.7 监督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问题台账(见附录 J),跟踪督促整改落实,闭环管理。
10.2 复核参建单位资质
10.2.1 合同项目开工初期,监督机构对照有关参建单位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条件,全面复核有关
参建单位的资质,填写《质量责任单位资质复核表》(见附件 K)。
10.2.2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 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10.3 检查或复核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10.3.1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的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前,质量责任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权
限,自下而上分层进行自查、检查、复查。
10.3.2 在项目开工初期,监督机构全面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项目开工后,每年度
根据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变化调整情况进行复核,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检查表》(见附录 L)。
10.3.3 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检查表》(见附录 L.1),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内设部门设置;
—— 主要管理人员任命;
—— 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10.3.4 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勘察设计单位质
量管理体系建立检查表》(见附录 L.2),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勘察、设计单位现场设代机构设置;
—— 设代人员数量和专业是否满足要求;
——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10.3.5 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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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查表》(见附录 L.3),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监理单位监理部设置;
—— 总监、副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执业资格及专业岗位设置;
—— 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
——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 监理规划编制情况。
10.3.6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检查表》(见附录 L.4),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施工单位项目部设置;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等人员执业资格;
—— 按投标承诺到位和变更情况;
——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情况。
10.3.7 监督机构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体系建立检查表》(见附录 L.5),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检测单位人员执业资格及专业岗位设置;
—— 检测设备、环境等情况;
——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10.3.8 监督机构对安全监测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安全监测单位质量
管理体系建立检查表》(见附录 L.6),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
—— 安全监测单位现场人员配备;
—— 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10.4 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0.4.1 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单位的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前,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
权限,自下而上分层进行自查、检查、复查。
10.4.2 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检查。主体工程施工期,每年度检查次数不少
于 2 次,并填写《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表》(见附录 M)。
10.4.3 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
运行检查表》(见附录 M.1),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 管理人员质量培训情况;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情况;
—— 检查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 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10.4.4 监督机构对勘察与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勘察设计单位质
量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表》(见附录 M.2),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 设计人员质量培训情况;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情况;
—— 设计交底及设计服务情况;
—— 设计参与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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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10.4.5 监督机构对监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运行检查表》(见附录 M.3),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 监理人员质量培训情况;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情况;
—— 监理规划执行情况及监理细则编制、执行情况;
—— 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 审核、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工艺性试验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检测方案、施工图纸等情况;
——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及验收等质量控制情况;
—— 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10.4.6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运行检查表》(见附录 M.4),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 施工人员质量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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