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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02.8-202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8部分: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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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6: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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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401/T 102.8-202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8部分: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ICS 13.080
CCS Z 10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02.8—202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 8 部分:风险管控和修 复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S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Part 8: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2024-10-30 发布
2024-11-30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1/T 102.8—2024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 ....................................................... 2
4.1 基本原则 ....................................................................... 2
4.2 工作内容 ....................................................................... 2
4.3 工作程序 ....................................................................... 2
5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 3
5.1 总体要求 ....................................................................... 3
5.2 资料回顾 ....................................................................... 4
5.3 现场踏勘 ....................................................................... 4
5.4 人员访谈 ....................................................................... 4
5.5 实施地块概念模型更新 ........................................................... 4
6 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 5
6.1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 5
6.2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布点 ........................................................... 8
6.3 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 ....................................................... 8
6.4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 9
7 污染土壤转运前后评估要求 ........................................................... 9
7.1 污染土壤转运前评估要求 ......................................................... 9
7.2 污染土壤转运后评估要求 ........................................................ 10
8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 .................................................... 10
8.1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 10
8.2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 10
8.3 污染土壤与地下水协同修复治理模式的效果评估 .................................... 11
9 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 11
9.1 后期环境监管要求 .............................................................. 11
9.2 长期环境监测 .................................................................. 11
9.3 制度控制 ...................................................................... 11
10 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 11
10.1 报告内容 ..................................................................... 12
10.2 形式要求 ..................................................................... 12
10.3 图表的要求 ................................................................... 12
附录 A(资料性) 地块概念模型涉及信息及其作用 .........................................13
附录 B(资料性) 人员访谈记录表 .......................................................14
I
DB4401/T 102.8—2024
附录 C(资料性) 土壤转运台账 .......................................................15
附录 D(资料性) 效果评估报告提纲 ...................................................16
II
DB4401/T 102.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为 DB4401/T 10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第 8 部分。DB4401/T 102 已发布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污染修复方案编制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 4 部分: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 5 部分:土壤半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 6 部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第 7 部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水与海洋环境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静雯、杨巧玲、刘丽丽、沈斌、陈泽雄、谭海剑、吕明超、周卫霞、周志
军、陈敏毅、邓一荣、杨建峰、张镇星、陈培旭、沈家欢。
III
DB4401/T 102.8—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加强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修复的效果评估工作,制定本文件。
DB4401/T 102系列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分若干部分,第1部分规定了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
况调查的技术要求;通过使用第1部分规定的技术方法以查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从而判断被调查
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要求,对于不满足要求需要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按第
7部分规定的技术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明确地块是否需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和修复名录;第2部分则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名录内的地块,提出了编制土壤污染修复
方案的技术要求;第3部分、第4部分和第5部分分别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土壤重金属、挥发性有机
物和半挥发有机物监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第6部分规定了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
工程环境监理的技术要求;第8部分,则对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提出了效果评估相关要求,以确
定地块是否可以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其他部分均围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同
方面提出技术要求。
IV
DB4401/T 102.8—202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 8 部分: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与
工作程序、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土壤异地风
险管控、修复和处置效果评估要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
议、编制效果评估报告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的评估。
本文件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物质与致病性生物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的
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4330—2017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 25.1—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98—201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1282—2023 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
DB4401/T 102.1—202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DB4401/T 102.2—202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2部分:污染修复方案编制技术规范
DB4401/T 102.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3部分: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
制技术规范
DB4401/T 102.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4部分: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DB4401/T 102.5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5部分:土壤半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
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DB4401/T 102.6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6部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

3 DB4401/T 102.7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第7部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HJ 682、HJ 25.5—2018、DB4401/T 102.2—2021、DB4401/T 102.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文件。
1
DB4401/T 102.8—2024
4
基本原则、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对土壤是否达到修复目标、风险管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等情况进行科学、系统地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为建设用地土壤
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2
工作内容
4.2.1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应制定工作方案,并可针对地块修复方案及环境监理
方案提出优化建议。根据风险管控、修复的措施、技术选择的不同,效果评估工作有时需要在风险管控、
修复活动期间同步开展。
4.2.2 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工作内容包括: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布点采样与实
验室检测、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4.3 工作程序
4.3.1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应根据风险管控和修复模式、进度、现场实际情况以及掌握的信息对地块概念模型进行实时更新,
为制定效果评估布点方案提供依据。
4.3.2
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4.3.2.1
根据更新后的概念模型编制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方案。方案宜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同
步编制,可根据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开展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4.3.2.2
根据效果评估方案,制定采样计划,确定检测指标和实验室分析方法,开展现场采样与实验
室检测,明确现场和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相关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按照 DB4401/T
102.3、DB4401/T 102.4、DB4401/T 102.5 执行。
4.3.3
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4.3.3.1
根据检测结果,评估土壤修复是否达到修复目标或可接受水平,评估风险管控是否达到规定
要求。
4.3.3.2
对于土壤修复,若检测结果显示达到修复效果,则根据情况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并编制修
复效果评估报告;若未达到修复效果,则应提出开展补充修复的要求。
4.3.3.3
对于土壤风险管控,若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达到预
期效果,可继续开展运行与维护;若工程性能指标或污染物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未达
到预期效果,应提出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优化或调整的要求。
4.3.4
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实施情况与效果评估结论,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4.3.5
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汇总前述工作内容,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4.3.6
工作流程
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流程见图1。
2
DB4401/T 102.8—2024
图 1
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
5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5.1 总体要求
效果评估机构应收集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了解地块调查
评估结论、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掌握地
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污染土壤去向、风险管控和修复设施设置、风险管控和修复
过程监测数据等关键信息,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3
DB4401/T 102.8—2024
5.2 资料回顾
5.2.1 资料回顾清单
5.2.1.1 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应收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资料。
5.2.1.2 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
案、工程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与运行过程中监测数据、监理报告及相关
资料、施工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实施方案变更协议、运输与接收的协议和记录、施工管理文件、
环境监管相关记录等。
5.2.2
资料回顾要点
5.2.2.1
资料回顾要点主要包括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5.2.2.2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概况回顾主要通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实施方案、
环境监理报告以及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的其他文件,了解风险管控和修复范围、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
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起始时间、运输记录、运行监测数据等,了解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及变更情况。
5.2.2.3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回顾主要通过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工作落
实情况、环境监理工作情况、相关数据、资料和报告的梳理,按照 DB4401/T 102.6 等分析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可能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等二次污染情况等。
5.3 现场踏勘
5.3.1 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
况和环境监理工作执行情况,包括风险管控和修复设施运行情况、工程施工进度、基坑清理情况、污染
土暂存和外运情况、地块内临时道路使用情况、工程施工管理情况等。
5.3.2 调查人员可通过照片、视频、录音、文字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
5.4 人员访谈
5.4.1 应开展人员访谈工作,对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
境监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5.4.2
访谈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地块调查评估单位、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
编制单位、监理单位、修复施工单位等单位的参与人员及周边居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5.5 实施更新
5.5.1 在资料回顾、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基础上,结合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
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特点、风险管控和修复设施布局等,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工程实施
方案的合理性,跟进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情况,对地块概念模型进行更新,完善地块土壤
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后的概念模型。
5.5.2
地块概念模型一般包括下列信息:
a)
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概况:风险管控和修复起始时间、风险管控和修复范围、风险管
控和修复目标、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工程设施设计参数、关键环节时间节点、风险管控和修复
过程运行监测数据、技术调整和运行优化、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废水和废气排放数据、药剂
添加量、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般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等情况;
b)
关注污染物情况:目标污染物原始浓度、运行过程中的浓度变化、潜在二次污染物和中间产物
产生情况、土壤异位修复地块污染源清挖和运输情况、修复技术去除率、污染物空间分布特征
的变化以及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等情况;
c)
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关注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风险管控和修复设施运行前后地质与水
文地质条件的变化、土壤理化性质变化等,运行过程是否存在优先流路径等;
d)
潜在受体与周边环境情况:结合地块规划用途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分析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
结束后污染介质与受体的相对位置关系、受体的关键暴露途径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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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异地风险管控、修复和处置情况:异地风险管控、修复和处置的土壤,在离场前需要对污染物
进行预处理的,应确定其离场前的污染物预处理目标;
f)
土方量及范围:统计汇总污染土壤量和风险管控及修复范围,明确土壤最终去向;
g)
根据更新后的概念模型,按照 HJ 25.3 和 DB4401/T 102.7 等规范核实人体健康风险情况。
5.5.3
地块概念模型可用文字、图、表等方式表达,作为确定效果评估范围、采样节点、布点位置等
的依据。
5.5.4 地块概念模型涉及信息及其作用见附录 A。
6 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6.1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1.1 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布点
6.1.1.1 评估对象
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对象为地块修复方案中确定的基坑。
6.1.1.2
采样节点
6.1.1.2.1
污染土壤清理后遗留的基坑底部与侧壁,应在基坑清理之后、回填之前进行采样。
6.1.1.2.2
若基坑侧壁采用基础围护,则宜在基坑清理同时进行基坑侧壁采样,或于基础围护实施后
在围护设施外边缘采样。必要时,可根据基础围护工程建设情况选择合理的采样节点。
6.1.1.2.3
可根据工程进度对基坑进行分批次采样。基于工程安全因素需要提前进行基坑回填或施工
使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阶段性效果评估,经评审确认基坑修复清理达到修复目
标值后,方可进行基坑回填或施工使用。
6.1.1.3
布点数量与位置
6.1.1.3.1
基坑底部和侧壁推荐最少采样点数量应符合表 1。
表 1
基坑底部和侧壁推荐最少采样点数量
基坑面积(m 2) 坑底采样点(单元)数量(个) 侧壁采样点(单元)数量(个)
x<100 2 4
100≤x<1000 3 5
1000≤x<1500 4 6
1500≤x<2500 5 7
2500≤x<5000 6 8
5000≤x<7500 7 9
7500≤x<12500 8 10
x>12500 网格大小不超过 40 m×40 m 采样点间隔不超过 40 m
6.1.1.3.2
基坑底部采用系统布点法,基坑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法,布点位置见图 2。
5
DB4401/T 102.8—2024
a)基坑底部——系统布点法
b)基坑侧壁——等距离布点法
图 2
基坑底部与侧壁布点示意图
6.1.1.3.3
若基坑坑底有被独立分隔或仅有孤点相连的多个区域,各区域均视作独立的坑底进行采样,
最少采样点数量应满足表 1 要求。
6.1.1.3.4
因基坑底部和侧壁效果评估不达标需进行扩挖的,扩挖距离达到 1.5 m 以上时,需视作新
的基坑开展基坑底部和侧壁效果评估。
6.1.1.3.5
若基坑侧壁存在不连续的情形,基坑侧壁采样范围以实际需要采样的区域及实际存在侧壁
的区域确定,以各连续侧壁段为基础划分采样单元,各连续侧壁内采用等距离布点法进行采样,同一基
坑内各连续侧壁段的采样点数量之和应满足表 1 要求;各连续侧壁段采样点分配原则上根据其占该基坑
总长度的比例确定。
6.1.1.3.6
当基坑深度小于或等于 1 m 时,可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基坑深度大于 1 m 时,侧壁应
进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表层土 0 m~0.2 m,0.2 m 以下应考虑地块土层性质与污染垂向分布特征,
在污染物易富集位置设置采样点,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大于 3 m,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污染
物易富集的位置包括:
a) 地下水水位线附近;
b) 不同性质土层交界面;
c) 现场观察或采用快速筛查设备判断等方式发现的疑似污染富集位置;
d)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显示有污染的位置。
6.1.1.3.7
对于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基坑底部和侧壁的样品以去除石块、树根等杂质后的土壤
表层样为主 0 m~0.2 m,不排除深层采样;可在每个采样单元中采用系统布点法采集 9 个表层土壤样
品制成混合样,混合样采样方法按照 HJ/T 166—2004 执行。
6.1.1.3.8
挥发性有机物应采集清除杂质后 0.2 m 以下表层土壤样品,不宜采用混合取样,每个采样
单元不少于 2 个土壤样品,2 个样品应设置在不同位置,且布设在有明显污染痕迹区域,如无明显污染
痕迹区域则采用系统布点法,布设在采样区域中央,以检测结果的浓度最大值进行评价。
6.1.2 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1.2.1 评估对象
6.1.2.1.1 异位修复后土壤效果评估的对象原则上为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
6.1.2.1.2 如修复过程中涉及对筛上物附着污染土壤进行洗脱处理,确实无法清洗彻底,且残留污染
土壤量较多(每 100 m
3附着的土壤量大于或等于 100 kg),应将筛上物附着的土壤纳入效果评估。
6.1.2.2 采样节点
6.1.2.2.1 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再利用前采样。若筛上物需进行检测,则在外运或回
填之前进行采样。
6.1.2.2.2
按照堆体模式进行异位修复的土壤,宜在堆体拆除之前进行采样。
6.1.2.2.3
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可根据修复进度进行分区域或分批次采样,但应具备修复后土壤
独立堆放、待检的条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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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4
如存在不同类型污染物的复合污染土壤,应考虑修复工程各工段对后续处理工艺及二次污
染防治的影响,宜实施分步采样评估。
6.1.2.3
布点数量与位置
6.1.2.3.1
修复后土壤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每个样品代表的土方量)不应超过 500 m
3;也可根据修
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分布特征参数计算修复差变系数,根据不同差变系数查询计算对应的推荐采样数
量见表 2,差变系数计算方法按照 HJ 25.5—2018 附录 B。
表 2
修复后土壤最少采样点(单元)数量
差变系数 采样点(单元)大小(m 3)
0.05~0.20 100
0.20~0.40 300
0.40~0.60 500
0.60~0.80 800
0.80~1.00 1000
6.1.2.3.2
对于按批次修复的土壤,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同时,每批次至少采集 1 个样品。
6.1.2.3.3
对于按照堆体模式处理的修复技术,若在堆体拆除前采样,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同时,应结
合堆体大小设置采样点,推荐数量见表 3。
表 3
堆体模式修复后土壤最少采样点(单元)数量
堆体体积(m 3) 采样点(单元)数量(个)
<100 1
100~300 2
300~500 3
500~1000 4
每增加 500 增加 1 个
6.1.2.3.4
修复后土壤的采样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以保证样品代表性为原则,充分反映堆体各个区域可能的污染物情况,一般采用系统布点法设
置采样点;
b) 同时应考虑修复效果空间差异,在修复效果薄弱区增设采样点,修复后土壤堆体的高度应便于
修复效果评估采样工作的开展;
c) 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可在采样单元内均匀布设采样点,采集不少于 3 个样品进行混合后检
测;
d) 挥发性有机物,若采样单元堆体高度为小于 3 m 时,可分两层采样,于堆体上层和下层各采一
个土壤样品分别进行检测;若堆体高度大于或等于 3 m,可在堆体上层、中层、下层各采一个
样品分别进行检测;选取上述样品检测结果的浓度最大值作为该采样单元效果评估的依据;
e) 具体采样位置根据修复工艺特点、污染物特征和现场观察等识别的修复薄弱区确定。
6.1.2.3.5
对污染土层上、下 0 m~0.5 m 或 0 m~1 m 的土壤,如未纳入效果评估监测,在修复开挖
过程中宜作为疑似污染土进行采样检测,布点和采样要求按照异位修复后土壤的要求进行,结合堆体大
小划分采样单元。
6.1.2.3.6 如确需对筛上物附着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则每个采样单元不大于 100 m 3,每个单元采集
1 个样品。
6.1.3 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1.3.1 评估对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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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的对象为原位修复后的土壤。
6.1.3.2
采样节点
原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再利用前进行采样。采用原位热处理修复技术的,效果评估阶
段土体平均温度与修复区域 20 m 以外的周边土壤温度差值应小于 10 ℃。原位修复的土壤可按照修复
进度、修复设施设置等情况分区域采样。
6.1.3.3 布点数量与位置
6.1.3.3.1 原位修复后的土壤水平方向上采用系统布点法,每个监测点位代表的地块面积不得大于
100 m 2,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 200 m 3,且最少点位数量见表 1。
6.1.3.3.2 对原位修复边界监测,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应将修复范围四周等分成段,每段最大
长度不应超过 20 m。原位修复后的土壤垂直方向上采样深度应不小于调查评估确定的污染深度以及修
复可能造成污染物迁移的深度;样品采集位置选取需考虑土层性质,原则上垂向样品采集位置之间距离
不大于 1 m。
6.1.3.3.3
应结合地块污染分布、土壤性质、修复设施设置等,在高浓度污染物聚集区、修复效果薄
弱区、修复范围边界处等位置增设采样点。修复过程中采用的修复工艺可能造成污染物向外扩散的,应
在修复范围边界外增设采样点,如采用原位注入或原位热脱附等处理方式,宜在修复范围边界外 5 m
内采样,采样点位数量不少于 4 个,采样间隔不大于 40 m,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密。
6.2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布点
6.2.1 评估对象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对象为采取了风险管控措施的土壤,主要包括固化/稳定化、封顶、阻隔填埋、
地下水阻隔墙、可渗透反应墙等管控措施的土壤。
6.2.2
采样介质
应根据风险管控技术、地块污染特征、污染物迁移特性和工程要求等确定效果评估采样介质,如土
壤、地下水等。
6.2.3
布点数量与位置
固化/稳定化后土壤的布点数量和位置可按照 6.1 要求。风险管控实施后,应结合风险管控措施的
布置、地块地下水波动、地下水流场变化、地层不均匀性等因素,在风险管控范围上游、内部、下游,
以及可能涉及的潜在二次污染区域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井应不破坏层或隔水层。可充分利用地块
调查评估与修复实施等阶段设置的地下水监测井,现有监测井须符合修复效果评估采样条件。
6.2.4
采样周期和频次
6.2.4.1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目的是评估工程措施是否有效,一般在工程设施完工 1 年内开展。固化/
稳定化后土壤应在固化/稳定化处理后采样分析污染物浸出毒性,并在土壤样品浸出毒性满足要求后对
风险管控区域地下水进行采样监测。封顶、阻隔填埋等切断暴露途径的管控方式应在工程完工后进行。
6.2.4.2
固化/稳定化后土壤可采集 1 个批次土壤样品分析浸出毒性;其他介质污染物指标应采集 4
个批次的数据,建议每个季度采样一次;工程性能指标应按照工程实施评估周期和频次进行评估。
6.2.4.3
如采用固化/稳定化和阻隔填埋(采用钢筋混凝土—土工布—高密度聚乙烯膜—土工布—回填
土壤的形式)的组合风险管控技术等,也可根据风险管控工程设计标准适当优化采样间隔,但应涵盖地
下水丰、平、枯水期,且监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7 个月,不同批次之间间隔不少于 1 个月。
6.3 土壤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
6.3.1 评估范围
6.3.1.1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范围应包括地块修复过程中的潜在二次污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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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02.8—2024
6.3.1.2
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包括:污染土壤暂存区、修复设施所在区、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
运输车辆临时道路及周边、土壤或地下水待检区、废水暂存处理区、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
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6.3.2 采样节点
6.3.2.1 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前进行采样,不具备条件的,可
在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过程中完成该项工作。
6.3.2.2
可根据工程进度对潜在二次污染区域进行分批次采样。经过分批采样且检测结果合格的二次
污染区域,后续如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再次进行效果评估采样检测。
6.3.3 布点数量与位置
6.3.3.1 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原则上依据修复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修复设施设置、潜在二次污染
来源等资料判断布点,也可采用系统布点法设置采样点,采样点数量按照表 1 中基坑底部和侧壁采样点
数量要求。
6.3.3.2
潜在二次污染区域样品以去除杂质后的土壤表层样为主 0 m~0.2 m,不排除深层采样。地面
已做硬底化或防渗处理的区域,应在每个采样单元采集不少于 1 个表层 0 m~0.2 m 土壤样品,采样点
应位于有明显污染痕迹、裂缝或凹陷、硬化区域边界或采样单元中央、无硬底化或防渗地面、运输道路、
车辆临时道路等区域,应在每个采样单元按照系统布点的方式采集 9 个表层 0 m~0.2 m 土壤样品制成
混合样;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采集的要求按照 6.1.1。
6.4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6.4.1 检测指标
6.4.1.1 基坑土壤的检测指标一般为对应修复范围内土壤中目标污染物。同一层存在相邻基坑时,应
考虑相邻基坑土壤中的目标污染物。
6.4.1.2
异位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为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若外运到其他
地块,还应根据接收地环境要求增加检测指标。
6.4.1.3
原位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为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
6.4.1.4
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应包括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原则上二次污
染物指标应根据修复方案中的可行性分析结果确定。
6.4.1.5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指标包括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工程性能指标包括抗压强度、渗透
性能、阻隔性能、工程设施连续性与完整性等,效果评估报告应提供相关工程性能指标达标论证材料(如
专家意见等);污染物指标包括关注污染物浓度、浸出浓度等。
6.4.1.6
必要时可增加土壤理化指标、修复设施运行参数等作为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依据;可增加地
下水水位、地下水流速、地球化学参数等作为风险管控效果的辅助判断依据。
6.4.2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按照HJ 25.1—2019 和HJ 25.2—2019 的规定执行。
对于需要进行浸出毒性检测的样品,应当按照 GB 5085.3—2007、HJ 1282—2023 等相关标准方法的规
定执行。
7 污染土壤转运前后评估要求
7.1 污染土壤转运前评估要求
7.1.1 污染土壤离开原地块开展异地风险管控、修复和处置的,应在污染土壤完成清挖后,按照 6.1.1
的要求对相应基坑侧壁和底部布点,并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7.1.2
按照 GB 34330—2017 鉴别为固体废物的土壤,应满足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在出场前应按照 HJ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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