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43.020 圳 市 地 DB4403
CCS A 16
深 方 标 准
DB4403/T 470—2024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
服务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ervices of
compulso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2024-07-11 发布
2024-08-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3/T 470—202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服务内容与形式 ......................................................................2
6 服务流程 ............................................................................4
7 服务保障 ............................................................................5
附录 A(规范性)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排查表 ........................................7
附录 B(资料性) 风险防控服务报告参考大纲 .............................................11
参考文献 ..............................................................................12
I
DB4403/T 470—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地环生态科技有限
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汇东、刘云浪、牟晓龙、杜薇、林红、林子青、向凤密、李萱、黄蕾、谢永
芳、温晓峰、尚浩冉、王乃豪、贾晓栋、田泽钦、邹婷。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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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承保机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防控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与形式、服
务流程、服务保障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 1560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compulso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机构(3.3)对被保险人(3.4)发生环境污染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
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其他费用等予以赔偿,并且为被保险人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服务(3.2)的商
业保险。
[来源:GB/T 36687—2018,2.16,有修改]
3.2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ervices
承保机构(3.3)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人(3.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降低环境风险,协助被保险人
提升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控能力的服务行为。
注: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教育培训等内容。承保机构(3.3)可根据
被保险人(3.4)提出的需求,提供应急演练等增值和创新服务。
3.3
承保机构 underwriting agency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经营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3.1)业务的机构。
[来源:GB/T 36687—2018,2.4,有修改]
3.4
被保险人 insured
享有获得赔偿和接受环境风险防控服务(3.2)权利的生产经营单位。
[来源:GB/T 36687—2018,2.6,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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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技术人员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ervice technicians
为被保险人(3.4)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服务(3.2)的具有环保类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工作经
验的专业人员。
3.6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机构 environmental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ervice organization
受承保机构(3.3)委托,为被保险人(3.4)提供风险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教育培训等环
境风险防控服务(3.2)的专业机构。
4 总体要求
4.1 强制性
承保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内容及频次,并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需
求在保单保险期限内为被保险人至少开展1次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承保机构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
险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应另行收取费用。承保机构开展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时,被保险人应协助配合。
4.2 规范性
承保机构应规范服务流程,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方案,依法开展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未经被保险
人同意,承保机构不应侵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不应泄露其商业秘密,不应影响其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
4.3 适用性
承保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应符合被保险人行业特征、生产经营状况和环境管理
情况,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被保险人的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服务方案。
4.4 实效性
承保机构应保障环境风险防控服务质量,以降低被保险人环境风险。被保险人应根据承保机构反馈
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并如实记录措施实施情况,确保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效果。
5 服务内容与形式
5.1 服务内容
5.1.1 风险排查
5.1.1.1 排查内容
承保机构应根据被保险人行业、生产工艺等特征组织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技术人员开展日常风险排查,
包括以下内容:
——环保基础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据被保险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行业环
境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排查环保基础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具体排查内容应按照表 A.1
第 1 项~10 项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按照 GB 13690、GB 15603 的要求,排查化学品储存及使用要求落实情况,
具体排查内容应按照表 A.1 第 11 项~16 项的要求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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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元:依据被保险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行业环境管理规定等文
件要求,排查生产车间、生产设施、产污及转运环节是否符合环保管理要求,具体排查内容应
按照表 A.1 第 17 项~20 项的要求执行;
——污染治理设施:依据被保险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行业环境管理规定
等文件要求,排查废气、废水等主要污染治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废水、废气排放口
设置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具体排查内容应按照表 A.1 第 21 项~27
项的要求执行;
——工业固体废物:按照 GB 18597 的要求,排查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落实情况,具
体排查内容应按照表 A.1 第 28 项~31 项的要求执行;
——风险防控措施: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污染源自动监
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排查风险防控设施运行情况,雨水排放口设置情况,应急
物资和装备配备情况等,具体排查内容应按照表 A.1 第 32 项~35 项的要求执行。
5.1.1.2 排查结果
针对排查结果,承保机构应:
——如实做好排查记录,排查记录准确、规范;
——及时将风险排查表及风险排查产生的其他资料移交至被保险人;
——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出具排查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需要,及时跟进和协助被保险人环境风险问题的整改。
5.1.2 风险评估
5.1.2.1 评估内容
承保机构应根据被保险人需求,依据被保险人所属行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和相关评估指
引,协助被保险人对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风险评估。
5.1.2.2 评估方法
承保机构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资料查阅法:通过查阅被保险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以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台账等资料,评估被保险人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
境风险物质的厂区内最大贮存量、废水排放因子及最大允许排放量、废气排放因子及最大允许
排放量等数据;
——现场核查法:根据被保险人需要,通过委派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技术人员对被保险人的生产单元、
污染治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风险物质贮存处等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其环境风险。
5.1.2.3 结果运用
承保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被保险人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内部环境风险管控。
5.1.3 风险预警
5.1.3.1 预警内容
承保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风险预警应包括以下内容:
——风险告知:在排查报告中告知被保险人存在的环境风险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提醒被保险人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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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预防和整改;
——重大事件提醒:定期收集近期国内外环境污染事件,通过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将信息发送至被保
险人,提醒被保险人积极预防、及时控制环境风险。
5.1.3.2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治理难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环境风险预警等级分为一级预警、
二级预警2个等级。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排查结果应认定为一级预警,其他排查结果认定为二级预警:
——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环境风险隐患;
——可能产生较大及以上的环境风险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大气、土壤等环境介
质次生较大环境污染风险。
5.1.3.3 预警响应
根据研判的预警级别,被保险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方法、负责治理的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完成时限和达
标要求等,根据治理方案立即开展治理并及时组织验收;
——对于短期内不能消除的环境风险隐患,指定专门负责人对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及时跟进治
理完成情况,及早解除风险预警。
5.1.4 教育培训
5.1.4.1 培训内容
承保机构应制作包括环保政策法规、环境风险预防等内容的培训资料,组织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技术
人员为被保险人开展环境管理、应急响应等线上或线下专项教育培训,提升被保险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5.1.4.2 咨询服务内容
承保机构应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咨询:
——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响应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咨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及适用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咨询;
——保险产品咨询、保险责任认定、环境污染事件理赔等方面的保险业务咨询。
5.2 服务形式
承保机构可根据实际,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形式结合的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依靠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
——委托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机构。
6 服务流程
6.1 服务前
承保机构应提前与被保险人沟通并协商一致,根据其行业类别特点、生产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
况、环境管理和历史事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环境风险防控需求,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方案,确认服
务内容、服务措施、服务频次、服务时间、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预期目标和服务保障等事项。
6.2 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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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过程中按照以下事项开展:
——承保机构应如实记录服务内容、时间、地点等,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
——开展风险防控服务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技术人员应遵守被保险人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和其他人员安全;
——开展风险排查时,应对照排查表逐项评估,需要对风险点留存图片记录的应根据以下要求拍照:
照片信息完整、清晰、真实;
至少 1 张含有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技术人员与被保险人陪同检查人员共同入镜的照片;
照片要求水印留痕,记录拍摄时间、地点等。
6.3 服务后
6.3.1 出具风险防控服务报告
6.3.1.1 报告基本要求
风险防控服务报告是承保机构在被保险人承保期间内按合同要求开展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工作
的总结性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真实反映服务情况,文字应简洁、准确,评价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并
尽量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
6.3.1.2 报告内容
风险防控服务报告大纲见表 B.1,承保机构可依据被保险人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报告应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地点、服务机构;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频次、形式;
——被保险人存在的环境风险和整改建议,包括环境风险问题及其对应的风险防控意见和建议;
——被保险人整改情况说明。
6.3.1.3 报告提交
承保机构应在保单保险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完成风险防控服务报告,经承保机构盖章后,
提交至被保险人。承保机构委托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机构完成风险防控服务报告的,由承保机构、被委托
机构分别盖章后,提交至被保险人。
6.3.2 回访及投诉处理
承保机构应通过电话、网络、现场验证等方式进行回访并记录被保险人的满意度、诉求和具体意见,
还应提供可靠、便捷的投诉渠道,并告知被保险人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纠纷调处方式。
7 服务保障
7.1 建立风险防控服务管理体系
承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立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制度:包括管理机构、服务程序、报告编制、质量考核、应急响应等相
关内容;
——确定职责和权限:承保机构应在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制度中确定机构、岗位和人员,明确相应的
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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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培训:承保机构应对参与环境风险防控服务人员进行服务业务流程、管理制度、专业技能
相关的内部培训。
7.2 服务能力要求
7.2.1 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依靠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备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管理体系;
——具备至少 1 名在职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技术人员。
7.2.2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机构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具备认证范围包含环保相关业务的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
——具备环保行业相关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具备至少 3 名专职的环保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 名专职的环保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人员;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机构根据承保机构的要求提供机构相关资质证明、人员证书等证明材料。
7.2.3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技术人员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熟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熟悉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工作流程;
——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排查等专业性强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工作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技术人员
具备环保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3 服务费用
承保机构应每年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专项费用用于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并建立专门台
账,据实列支环境风险防控服务费用,满足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工作需要。
7.4 服务改进
承保机构应及时将投保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情况上传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市
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平台。承保机构应根据被保险人合理诉求、服
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和监管部门意见,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服务方案,持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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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排查表
表 A.1 给出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排查表。
表 A.1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排查表
企业名称: 地址:
对接人: 联系方式:
检查时间: 现场检查人员: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具体内容 排查结果 问题描述 整改措施
是 否
1 环保基础管理 制度和措施 企业名称与保单信息是否一致
2 保单记载地址与实际地址是否一致
3 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地址是否一致
4 是否编制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取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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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排查表(续)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具体内容 排查结果 问题描述 整改措施
是 否
5 环保基础管理 制度和措施 是否编制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备案
6 是否依法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相关管理要求
7 是否按要求履行开展风险评估、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组 织应急演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应急培训等义务
8 是否设置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9 是否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0 环保管理人员和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是否经专业培训 后上岗
11 化学品储存及 使用 化学品是否按照理化性质、危害特性、相容性以及灭火方 法的差异选择合理的贮存方式
12 化学品的贮存量及贮存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13 化学品贮存场所防泄漏、通风等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设 置明显的标志
14 剧毒化学品及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 管制度
15 贮存的化学品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6 是否制定并记录化学品出入库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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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排查表(续)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具体内容 排查结果 问题描述 整改措施
是 否
17 生产单元 污染物产生环节与污染物类型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是 否一致
18 涉环境风险物质和废水生产车间地面是否满足防腐、防渗 要求
19 涉环境风险物质和废水车间是否设置完善的截流和收集 装置
20 产污工艺及设备是否按要求对废水、废气进行有效分类收 集
21 污染治理设施 工业废水、废气治理工艺是否合理,满足稳定达标处理要 求
22 工业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单元是否正常运行
23 工业废水、废气治理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有限 空间作业相关制度及警示标识是否完善
24 工业废水管道是否按照明管、明沟或明渠要求进行铺设
25 废水、废气处理设施雨污分流、防渗、防漏措施是否完善
26 废水、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悬挂标志牌
27 是否按要求安装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和流 量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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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风险排查表(续)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具体内容 排查结果 问题描述 整改措施
是 否
28 工业固体废物 是否按要求制定并记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台 账
29 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按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合法合 规转移处置
30 贮存场所、存放位置、容器和包装物设置、摆放、贮存过 程是否符合要求
31 贮存设施或场所、容器和包装物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标识标志、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32 风险防控措施 风险单元是否设置满足防腐、防渗、防泄漏的围堰等风控 措施
33 是否按要求设置容积合理的应急池,并确保应急池处于有 效状态
34 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对现有物资 进行定期检查,对已消耗或耗损的物资装备进行及时补充
35 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口 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悬挂明显标志牌,是 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避免受污染的雨 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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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
风险防控服务报告参考大纲
表 B.1 给出了风险防控服务报告参考大纲。
表 B.1 风险防控服务报告参考大纲
第一章 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情况
1.1 服务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被保险人投保情况和基本情况简介,列表总结完成的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服务机构等 1.2 服务开展情况 总结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教育培训等内容具体开展情况
第二章 问题和整改建议
2.1 存在问题 2.2 整改建议
第三章 整改结果
总结说明企业各项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的,应附上整改后的照片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其他补充事项说明(若有)
不限于回访、投诉处理情况等
附件 服务成果佐证材料
不限于风险排查表、现场照片及服务产生的其他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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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36687 保险术语
[2] HJ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3] HJ 61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
[4] HJ 94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5]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6]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7] 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8] HJ 127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9] SZDB/Z 151 印制电路板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
[10] SZDB/Z 156 电镀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
[11] SZDB/Z 160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
[12] SZDB/Z 161 石油库经营单位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
[13] SZDB/Z 223 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
[14] SZDB/Z 224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
[15]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2014 年
[16]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7 号.2018 年
[17]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2018 年
[18]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2018 年
[19]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 号.2020 年
[20]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2 号.2020 年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3
年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2017 年
[23]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
6 号.2008 年
[24]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的公告:公告 2016 年第 74 号.2016 年
[25]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
环评〔2017 年〕4 号.2017 年
[26]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
5 号.2024 年
[27]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风险评估配
套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人环〔2018〕409 号.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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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1〕
1 号.2021 年
[29]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指
引(试行)》的通知:深保同秘〔2022〕17 号.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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