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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0/T 75-2024 内江市药品零售企业优质药学服务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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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02 1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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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5110/T 75-2024 内江市药品零售企业优质药学服务规范 ICS 03.080.30
CCS C10 DB5110
四 川 省 ( 内 江 市 ) 地 方 标 准
DB 5110/T 75-2024
内江市药品零售企业优质药学服务规范
2024 - 10 - 31 发布
2024 - 12- 01 实施
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10/T 75—2024
前 言
草。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文件由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江市医药行业协会、内江市中医医院、四川齐力堂医
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川梓橦宫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内江金瑄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内江天力药业连锁
有限公司、四川圣杰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正和祥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川康惠多大药房连锁有限公
司、隆昌京华壹零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资中县龙禧大药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老好人医药连锁
有限公司、内江市质量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阴柯、谢增华、何捷、罗国铭、雷亚飞、孟丹丹、李明、胡群、刘慧君、谢书
亮、沈全英、曹海燕、邓仕袁、邓跃明。
I
DB5110/T 75—2024
内江市药品零售企业优质药学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内江市药品零售企业优质药学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基本要求、服务事项
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优质药学服务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体药店 Individual pharmacy
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外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4.1
GSP
Good Supply Practice 缩写,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4.2
OTC
Over The Counter 缩写,即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分别标有红色和绿色
OTC 标记。
5
基本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药品 GSP 相关规定,单体药店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落实主体责任,连锁药店严格执行“七统一”要求。
6
服务事项
1
DB5110/T 75—2024
6.1
店容店貌
6.1.1
药店店招显著,连锁公司各门店应统一式样,店名与核准名称一致(可为简称),门店周边环
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污水等。
6.1.2
店内陈列整齐,药品、非药品分区陈列。药品分别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标识
清晰醒目。处方药、OTC、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有国家规定标示的,应规范标示。
6.1.3
店内各类招贴应整齐整洁,药店证照、人员资质等应在显著位置。药品广告应合法合规,不应
出现处方药广告宣传,不应用买药赠药等方式开展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促销活动。
6.2
便民服务
6.2.1
饮用水配备
药店应配备有饮用水、纸杯等供顾客使用。饮用水水温适宜,纸杯有固定位置放置,并有包装保证
使用前清洁。
6.2.2
体温监测
6.2.2.1
配备有测温枪或体温计,测温器具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资质,屏幕显示或刻度线清
晰。
6.2.2.2
接触式体温计由工作人员负责指导使用者操作,并对器具使用前、后消毒。
6.2.3
中药服务
6.2.3.1
称量器具计量准确,应定期校准,配备有破碎器具。
6.2.3.2
器具清洁卫生,无药渣、药粉、汁水等残留物,毒性饮片破碎器具应专用。
6.2.3.3
进行中药配方时,抓取的饮片称量后分品种依次摊放,便于完成配方后核对,应与顾客确认
后进行包装。
6.2.3.4
提供中药代煎服务,煎煮用水应达到城市饮用水标准,煎煮锅使用前后彻底清洁。
6.2.3.5
药液包装袋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耐受高温。
6.2.3.6
煎煮过程应遵循操作规则,煎煮时间、用水量、次数等按处方要求,并与顾客确认。
6.2.4
冷藏药品服务
6.2.4.1
冷藏药品存储于专用冷藏设备,分类陈列,温度 2℃~8℃。
6.2.4.2
顾客购买后长时间脱离冷藏环境应提供大小适度的蓄冷剂和保温包装,包裹时蓄冷剂和药品
不直接接触。
6.2.4.3 可为顾客提供冷藏药品暂存服务,暂存药品应建立暂存记录,注明品名、规格、批号、上
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数量、暂存日期、取存日期、存药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暂存药品单独包装
单独存放,包装贴封签,并经存药人签字。药品近效期应及时提醒存药人取用。如发现过期或被污染、
破损要及时联系存药人协商处理。
6.3
人员管理
6.3.1
药店工作人员应为正式员工,实习或试用人员由指定正式员工带习。不应违规兼职,不应有非
本店人员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6.3.2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2
DB5110/T 75—2024
6.3.3
药店工作人员应着统一工作服,并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牌,执业药师工牌应标
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人员不应化浓妆,中药配方人员不应涂抹指甲油或做“美甲”
等。
6.3.4
药店工作人员应参加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学历及专业等符合法规要求。使用测温枪
或体温计、中药煎煮锅仪器等设备的工作人员应有专门培训。
6.4
购药指导-
6.4.1
药店工作人员协助顾客正确选购药品,不应借药学服务的名义推销不相关的药品、保健品、食
品等。顾客自行选购时,应保持适度距离。
6.4.2
药店有驻店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解答公众用药咨询,提供用药指导,避免发生用药错误。
6.4.3
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时,执业药师应主动开展用药指导;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根据
患者需求开展用药指导。
6.4.4
用药指导主要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和数量;用药适应症;用药剂量;用药方法;预期
药品的起效时间、药效维持时间,以及自我监测药品疗效的方法;发生用药错误时可能产生的结果以及
应对措施;常见和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以及避免和应对的方法;同服的药品之间的注意事项;不能同
时使用的其他药品或饮食禁忌;贮存方法、注意事项和有效期;近期药品说明书有修改的,包括商品名、
适应症、禁忌、剂量、有效期、贮存条件、药品不良反应的修订与更新。
6.4.5
执业药师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认真倾听、礼貌询问、耐心回答;对于病因不明、用药后可能
掩盖病情、延误治疗、加重病情,或者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问题,应当建议及时寻求医师诊疗。
6.4.6
用药对象为儿童、老人、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慢性或特殊疾病患者时,执业
药师应重点关注、综合判断,给予客观指导。
6.4.7
严格执行特殊管理药品的有关规定,对药物滥用者及时阻止并告知危害性,应拒绝回复以患者
自我伤害或危害他人为目的的用药咨询,对超出职责或能力范围的问题,药师应及时建议患者就医。
6.4.8
执业药师应引导购药者,特别是慢性病用药者,建立药学服务记录并可追溯。
6.4.9
执业药师不在岗时,连锁药店可由本公司远程药师提供用药咨询、处方审核的服务;单体药店、
未建立公司内远程药师服务的连锁药店应暂停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销售。
6.5
投诉处理
药店应设置顾客意见登记本、投诉箱,公示监管部门及药店投诉电话,规定回复时限。
6.6
评价改进
6.6.1
制定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可包括:用药咨询解答是否准确、及时,咨询记录是否完整、清晰,
有无汇总报告、分析记录和反馈整改方案。
6.6.2
药店质量负责人应对用药咨询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和分析评价,反馈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6.6.3
药店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用药咨询满意度调查表或意见反馈。
6.6.4
依据药学服务评价结果制定激励机制。
3
DB5110/T 75—2024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
[3]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4 号
[4]《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 年第 17 号公告
[5]《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指南》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定中心[药监执函 2024(15
号)]
[6]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
零售企业检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市监发〔2024〕22 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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