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40
CCS B61 1401
太
原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401/T 24—2024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2024 - 11 - 26 发布
2025 - 02 - 26 实施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01/T 24—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植物养护 ........................................................................... 2
6 分类养护 ........................................................................... 4
7 绿地管理 ........................................................................... 7
I
DB 1401/T 2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太原市园林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太原市园林绿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太原市园林质量植保站、太原市道路绿化养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娜、王娇娇、安丽、张恒瑞、张玲玲、王一凡、李芝玉、方毅、陈万兴、李
文龙、刘芳、赵龙海、付磊。
II
DB 1401/T 24—2024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植物养护、绿地管理等具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绿地的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2549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
GB/T 51168 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CJJ 82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263 动物园管理规范
CJJ/T 287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GA/T 900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NY/T 1276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总则
DB14/T 1850 园林绿化种植土质量标准
DB14/T 2621 公园绿地养护规范
DB14/T 2698 屋面绿化技术规范
DB14/T 2774 堆肥法处理绿化废弃物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城市绿地
按照主要功能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
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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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绿地植物采取水分管理、养分管理、土壤管理、植物修剪、病虫害防控、调整与补植及植物
防护等措施,并对其附属设施实施相应管理的过程。
4 基本要求
城市绿地植物养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分管理、养分管理、土壤管理、植物修剪、病虫害防控、调
整与补植及植物防护;按照养护类型分为:树木、竹类、草坪、露地花卉、水生植物。
城市绿地管理的内容包括卫生保洁、附属设施管理、综合服务、安全管理、动物管护、档案管理。
城市绿地植物养护应坚持“前促后控”的原则,在前半年通过加强肥水管理,提高修剪频率;后
半年通过控制肥水,降低修剪频率。
植物养护应根据植物生物学特性、生长阶段、生态习性、景观功能要求及立地条件等确定养护措
施,分级管理应符合 CJJ/T 287 的规定,屋面绿化应符合 DB14/T 2698 的规定。
古树名木灌溉不得使用再生水,养护应符合 GB/T 51168 的规定。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应文明、安全作业。道路作业应符合 GA/T 900 的规定。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养护管理活动相匹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金、设
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5 植物养护
水分管理
5.1.1 灌溉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3838 中Ⅴ类以上用水标准,使用再生水灌溉水质应符合 GB/T 25499 的
规定。不得使用含融雪剂的积雪补充土壤水分,不得使用生活或工业污水灌溉绿地。
5.1.2 土壤封冻前,在日平均气温 5 ℃、土壤“夜冻日消”时应结合施基肥浇封冻水;园林植物发芽
前,在日平均气温 5 ℃时应浇返青水。冬季无有效降水应适时补水。
5.1.3 园林植物花前、花后及花芽分化期应浇水。
5.1.4 宜使用喷灌、滴灌、渗灌等方式灌溉,应灌足灌透,土壤浸湿深度宜大于 30 cm。
5.1.5 喷灌的有效范围应与园林植物的种植范围一致;使用水车浇灌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
不宜在交通高峰期进行;不得将泥土冲到植物茎、叶和花上,不得冲出绿地之外。
5.1.6 暴雨后应及时排除树木根部周围的积水。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
池排涝。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应超过 24 h。
养分管理
5.2.1 根据植物种类、生长发育状况和土壤肥力情况,确定施肥方式、施肥种类、施肥量;有机肥和
无机肥应配合使用,不宜在同一地段长期施用同一种肥料。
5.2.2 施肥不得污染环境,不宜选用引起人群心理厌恶的肥料种类,不得使用未经腐熟的有机肥及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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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重金属及其它有毒物质含量超标的肥料。
5.2.3 施基肥应以缓效性肥料为主,必须与土壤混匀,不得将肥料直接施在根系上。
5.2.4 追肥应遵循“薄肥勤施”的原则,以速效性肥料为主,不得污染植物枝叶;根外追肥避开阴雨
天或高温时段,在早上 10 时之前或傍晚时进行,浓度一般不宜大于 3 ‰。
5.2.5 推广控释、缓释、液态肥等高养分利用率的新型肥料,采取测土施肥、植物叶片营养诊断施肥
等智能施肥技术。
土壤管理
5.3.1 土壤主要理化性状、养分等指标应符合 DB 14/T 1850 的规定,不符合的土壤应结合施肥进行改
良。
5.3.2 除草宜结合松土进行,不得伤害或露出园林植物根系;应遵循“除早、除小、除尽”的原则,
及时拔除恶性杂草;化学除草应选择适当的药剂,小面积试验后使用,药液不得伤害周边植物。
5.3.3 定时松土,使根部附近的表层土壤保持疏松并具有良好的透水、透气性,松土深度以不伤根为
宜,不得在土壤泥泞状态下松土。
5.3.4 保持设计地形,土壤流失应及时覆土,土壤堆积改变设计地形应去除多余土壤。
植物修剪
5.4.1 遵循植物生物学特性和生长发育规律,平衡营养生长和生殖生长,呈现符合种植设计要求的景
观效果。
5.4.2 结合植物生长状况和立地环境条件,因地制宜,按需修剪,并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包括修剪时
间、人员安排、工具准备、现场安全等。
5.4.3 植物修剪应保持技术措施的延续性和修剪工作的连续性。
5.4.4 及时清理修剪现场,剪下来的病虫枝叶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修剪器械及时清洗消毒,避免
交叉感染。
病虫害防控
5.5.1 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建立健全园林病虫害监测预报系统和灾害事件应急预
案。园林植物须检疫合格后进行栽植,不得携带外来入侵物种进入城市绿地。
5.5.2 加强水肥管理,合理安排修剪,提高植物抗病虫能力;在病害发生初期、害虫低龄期及杂草敏
感期,及时清理带病的落叶、杂草、枝叶,清除孵化初期未分散幼虫或越冬虫茧、虫蛹、卵块、卵囊等,
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5.5.3 采用悬挂杀虫灯、悬挂黄板、放置诱木等方法诱杀或诱集害虫;人工捕杀个体大、有假死性或
飞翔力不强的害虫;加强益鸟的招引、保护、饲养和驯化,保护和利用有益生物。
5.5.4 选用植物源、生物源、昆虫生长调节剂、昆虫化学信息物质、抗生素类高效、低毒、低残留农
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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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科学用药,交替使用不同的农药种类,避免药害发生;喷药应避开人流活动高峰期和夏季高温
时段,并符合 NY/T 1276 的规定。
调整与补植
5.6.1 因生长空间不足、不适应栽植环境、影响周边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的危险植物,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可采取间隔移植、品种更换、树冠回缩等措施进行调整,间隔移植、挖除死亡植物所留空穴应及
时填平。
5.6.2 园林树木间隔移植时,按照速生树种先于慢生树种、落叶植物先于常绿植物、普通植物先于珍
稀植物的顺序进行。
5.6.3 品种更换应满足绿地景观、立地环境、管护水平,优先选用乡土植物。
5.6.4 园林植物衰老、影响景观的植株应及时更新,不宜连作的植物应更换植物种类或改良土壤。
5.6.5 因病虫害或土壤污染造成植物死亡,补植或更换时应对土壤进行消毒或换土,土壤理化性质应
符合 DB14/T 1850 规定。
5.6.6 补植时应选择与原有植物种类(品种)一致,规格、形态相近的植株,在适宜季节补植,并对
周围其它植物采取保护措施。
植物防护
5.7.1 根据栽植的环境条件、苗木抗寒能力等,制定各类苗木具体防寒措施,提前准备防寒物资。
5.7.2 易受低温侵害的植物应采取搭设风障、主干涂白、缠绕草绳或无纺布、根部培土等防寒措施。
主要路段可结合防寒设置围挡,防止融雪剂危害植物。防寒设施应根据天气情况适时拆除。
5.7.3 暴雨、暴雪、大风、温度突变等自然灾害对树木造成损害时,应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
应对措施。
6 分类养护
树木
6.1.1 修剪时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 休眠期和生长期均可进行,但更新修剪须在休眠期;
—— 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
—— 观赏一二年生枝、抗寒性差、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
—— 常绿树应避开生长旺盛期;
—— 绿篱、色块、造型树木应在生长期进行;
—— 极端天气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树木损毁、倾斜应及时修剪。
6.1.2 树木应按照植物习性及设计要求,通过修剪形成主枝、侧枝配置合理、结合牢固、干枝粗度比
例科学的树体结构。
6.1.3 修剪应符合 CJJ/T 287 的规定,剪除交叉枝、徒长枝、密生枝、衰弱下垂枝及根蘖枝、枯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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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枝、残花(观果树除外)。剪口应平整光滑不劈裂,落叶树不留残桩,针叶树留 1 cm~2 cm 短桩;
直径大于 2 cm 的剪口应进行伤口处理;大枝回缩应分步锯除。
6.1.4 树冠超出设计要求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植物发生矛盾时,应逐年对树冠进行回缩,保留安
全距离和生长空间。修剪后的树木高度宜保留原树木高度的 2/3 以上。
6.1.5 衰弱树木应在保留骨架枝的基础上,将衰弱主枝回缩至强壮侧枝处,并对侧枝的延长枝进行短
截。
6.1.6 乔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要求:
—— 具中央领导干的树种,修剪时应保护中央领导干的延长枝向上直立生长;
—— 中央领导干受损时,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中央领导干的延长枝;
—— 开心形应剪去直立枝、下垂枝,保持主枝开张角度;
—— 针叶树应剪除基部垂地枝条,根据管理需要适当提高分枝点,并保护中央领导干的延长枝向
上直立生长;
—— 行道树修剪应满足视距内视线通透、行车安全、建筑采光及景观要求;
—— 同一路段、同一树种的行道树应保持树形、分枝点高度、树冠下缘线、冠幅、树高及主枝开
张角度基本一致。
6.1.7 灌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要求:
—— 应使树冠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并逐年更新衰老枝;
——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休眠期修剪应保留 3 芽~5 芽短截生长健壮枝条;一年多次开花灌木应
及时剪去残花;
—— 二年生枝条开花灌木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 10 d~15 d 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
重短截,疏剪过密枝;
——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
6.1.8 藤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要求:
—— 剪除密生枝、病虫枝,清除枯死枝,剪去脱离攀援物下垂的枝条;
—— 采取重剪、刻伤枝条促进萌发新枝和枝条牵引措施使枝叶均匀分布;
—— 定期回缩衰弱主枝,强壮树势。
6.1.9 造型树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要求:
—— 绿篱、色带、球类等几何形体类的规则式整造型树木应轮廓清楚,线条整齐,表面平整,弧
度柔和,每次修剪高度较前一次修剪应提高 1 cm;
—— 阔叶绿篱、色带根据长势宜于萌芽前进行更新修剪;
—— 色带应根据景观、修剪要求设置作业通道;
—— 自然式造型树木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采取短截、疏剪、蟠扎等措施以保持
符合设计要求的树冠、主干。
6.1.10 树木浇水时,应清理树池内杂物,没有树池的应当整修圆形树堰;树堰高度不低于 10 cm,直
径以灌木冠径的 1/2、乔木的胸径或地径的 10 倍计算,且不小于 8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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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树木每年施肥 2 次~4 次。观花木本植物应分别在花芽分化前和花后各施肥一次。
6.1.12 根部通气不良、生长空间不足的衰弱树木应采取连续树池改造、局部换土措施。
竹类
6.2.1 出笋前应浇足催笋水,拔节前浇足拔节水,冬季无有效降水时适时补充浇水。
6.2.2 除出笋期外,生长季节每隔 10 d~15 d 松土除草 1 次。
6.2.3 施肥应以腐熟有机肥为主,并适量加入含铁的复合肥料;休眠期每平米撒施 6 kg~8 kg 公斤腐
熟有机肥,并覆土;生长期除出笋期外,结合松土每平米撒施磷酸二铵 15 g~20 g。
6.2.4 及时清除病竹、倒伏竹及枯死竹和超出栽植范围的竹枝,冬季去除过密竹和 4 年以上老竹,出
笋期应及时挖去弱笋和超出栽植范围的幼笋。
6.2.5 栽植范围边缘应采取物理阻根措施,挖除衰弱、已死亡和已开花的竹根,挖除后的空隙应及时
用富含有机质的熟土填充。
草坪
6.3.1 按观赏效果、生长季节等条件修剪草坪、应做到边缘整齐、色泽正常。
6.3.2 除土壤封冻期外,人工草坪应适时进行浇灌,每次要浇足浇透,浸湿深度不少于 30 cm。
6.3.3 施肥应当均匀,宜在修剪 3 d~5 d 后进行,施肥后应灌水。
6.3.4 覆土应在生长季节进行,覆土前应先修剪草坪,对于枯草层较厚的草坪,应先梳草再覆土;若
结合施肥,应先施肥后覆土,并用草皮刷拖平。
6.3.5 返青前搂除枯草层,建植三年以上草坪应采取打孔透气、划条梳草等措施疏松土壤;土壤板结
紧实、枯草层过厚、草坪密度过大、草坪衰退、坪床板结时应打孔通气。
6.3.6 草坪修剪应坚持“三分之一”原则,每次修剪量不能超过茎叶组织纵向总高度的 1/3,并符合下
列要求:
—— 冷季型草坪夏季适当提高修剪高度,暖季型草坪应该在生长早、后期提高修剪高度;
—— 生长在阴面的草坪,修剪高度应比正常情况下高 1.5 cm~2.0 cm;
—— 冬季草坪修剪应低于正常修剪高度 1.5 cm~2.0 cm;
—— 春季返青前,应尽可能降低修剪高度,剪掉上部枯黄老叶;
—— 修剪前应保持草坪干爽,及时清除草坪上的石砾、树枝等杂物,对施工现场进行围合、警
示;
—— 不得损伤其它植物,修剪后的草屑应及时清理,并应进行杀菌防病害处理;
—— 剪草机具不得在草坪上加油或检修。
6.3.7 定期切草边,草坪边线应整齐或圆滑、保持与其它植物的距离。
6.3.8 应清除杂草,保持草坪纯度,化学除草可采用封闭除草和茎叶除草。
6.3.9 草坪质量严重退化时应及时更新或补植,补植草种应与原草坪草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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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开放型草坪应根据人为干扰的程度实施轮流封闭休养恢复,保持正常长势。
露地花卉
6.4.1 根据生长周期和开花期进行施肥,春季宜施有机肥,追肥宜施缓释型长效肥或喷施叶面肥;发
芽展叶后及花后宜使用氮肥,促进植物枝叶生长;花前施用磷钾肥,促进植物成花;开花期不宜施肥。
6.4.2 栽植前应进行土壤消毒,并符合 CJJ 82 的规定。
6.4.3 浇水应做到见干即浇,尽量避开炎热时间段,不得冲刷花朵;浅根性花卉浇水时应避免冲刷植
物根系。
6.4.4 根据分枝特性应适时摘心扩大株冠,易倒伏品种及时修剪控制高度,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
多年生露地花卉入冬前或春季萌芽前剪除干枯枝叶。
6.4.5 宿根花卉生长初期应及时剪除多余萌蘖,栽植多年后适时分株栽植;球根花卉根据不同的品种,
花后及时清理种球,选择合适场所进行储存。
6.4.6 观赏草萌芽前将地上枯黄的枝叶全部剪除,修剪形状宜为半球型,施 1 次有机肥,厚度约 3 cm~
5 cm。
6.4.7 一、二年生花卉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保证景观效果。
6.4.8 草地、林间草应控制高度,及时拔除影响景观的杂草,入冬前按防火要求统一高度防火打草。
6.4.9 多年生花卉冬季应采取覆盖塑料薄膜、培土等方式防护。
水生植物
6.5.1 根据水生植物的生长习性(挺水、浮叶、沉水、湿生等)调节植物生长水位。
6.5.2 水生植物施肥应将肥料包裹在黏土中投放于植株根系,不得直接将肥料撒于水中。
6.5.3 浮水植物应限制植物生长范围设置隔离网,超出范围需及时清除,并及时清除杂草。
6.5.4 冬季应及时清理无景观价值的干枯枝叶,并对浮水植物及盆栽水生植物实施越冬保护。
7 绿地管理
卫生保洁
7.1.1 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卫生保洁制度,保持干净整洁,按时清扫。及时清除影响景观、有安全隐
患的积雪、枯枝、落叶等。
7.1.2 垃圾箱应分类设置,动态保洁,定时清理、消毒。绿化废弃物不得焚烧,应在灭菌、灭虫、灭
草无害处理后循环利用,并符合 DB14/T 2774 的规定。
7.1.3 公共卫生间、建筑物、构筑物、园路、栈道、健身步道、汀步的卫生保洁应符合 DB14/T 2621
的规定。
7.1.4 景观水体保持正常水位,无漂浮垃圾,无污染物:定期清理淤泥、水草等杂物;水质应符合 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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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9 的规定。
7.1.5 降低噪声影响,噪声标准应达到 GB 3096 规定的 2 类以上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附属设施管理
7.2.1 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观整洁,附属设施保存完好,运行正常,定时检修。垂直绿化设施的
螺栓、焊接口等支撑结构定期检查维护。
7.2.2 园路、栈道、健身步道、汀步应保持畅通,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完善,运行正常。铺装地面、
侧石、台阶等应保持平整、稳固、无积水。
7.2.3 给水、排水、供电、供暖、弱电等管线设施应功能完善,定时检修,运行正常。
7.2.4 海绵设施、喷灌、喷泉、瀑布等设施应完整、稳固、安全,定期维护,正常运行;不适于攀爬
的叠石、假山应有醒目标志。
7.2.5 公共信息标志、标识牌、座椅、护栏、垃圾箱、公共卫生间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DB14/T
2621 的规定。
7.2.6 园凳、园椅应保持外观整洁美观、稳固、无损坏;维修或油漆未干时,应有明显标志。
7.2.7 保护文物古迹和优秀近现代建筑,并设置防雷设施。
综合服务
7.3.1 因地制宜开展健康文明、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为群众性文娱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7.3.2 经营、游乐等服务设施应布局合理、运营规范、证照齐全,应控制噪音污染,与周边环境协调。
7.3.3 健身场地及设施应设置合理,设施完好、运行正常;运动器械应定期安全检修,不得带故障运
行。
7.3.4 建立智慧导览、微信公众号、标识系统等共享服务平台。综合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应设置
游客服务中心,提供导览、交通、餐饮、应急救助等内容。其它城市绿地宜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服
务。
7.3.5 公园绿地应按时开放,其它服务内容应符合 DB14/T 2621 的规定。
安全管理
7.4.1 城市绿地管理应安全有序,并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公园绿地游人容量应符合 GB
51192 的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7.4.2 安全机构健全,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完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完善,运行正常。
7.4.3 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护人员及设备,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规范、明显。
7.4.4 合理配备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7.4.5 游览、工作车辆外观良好,限速行驶(不得超过 10 Km/h),避让游人,禁止鸣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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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管护
应以公众教育和动物保护为中心,开展教育、保护、安全、服务等工作。并符合CJJ/T 263的规定。
档案管理
7.6.1 建立完善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将养护相关资料纳入数字化管理,应符合 CJJ/T 287 的规定。
7.6.2 绿地基本状况资料应齐全,包括建设历史、基本情况、绿地面积、植物种类、数量、图纸等,
并整理录入养护信息化管理系统,分类归档。
7.6.3 管理制度全面,绿化养护方案完善,资料整理、归档及时。
7.6.4 各项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养护工作日志、养护管理过程、设备运行及检修、巡查、检查等相关
记录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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