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MLC PART II 编写指南
前言
本指南给出了 DMLC PART II 内容要求,船东可参照本指南结合船旗国海
事劳工立法以及公司具体的规定编写实船 DMLC PART II。
DMLC PART II 内容要求
为确保检查之间持续符合所采取的措施
后附本声明的海事劳工证书中具名的船东制定了以下措施来确保检查之间的持续符合:
(为确保满足符合声明第一部分的各项要求而制定的措施陈述如下)
一、最低年龄(规则 1.1)
1.
明确规定不得聘用16岁以下人员上船工作 (标准A1.1.1)(船旗国如有更高的最低年龄
要求应写明)。
如:本船东招募和雇佣年龄满XX(船旗国规定的更高的最低年龄)周岁及以上的海员。
2.
规定18岁以下人员不得从事夜间工作(夜间时间按船旗国定义,它应该包括从不晚于午
夜开始至不早于上午5点钟结束的一段至少9个小时的时段)(标准A1.1.2)
如: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事条例》(MI-108) §7.49.2-夜间工作
本要求中“夜间”定义为从20时至6时结束的时段。
3.
公司将满足主管当局可以对严格遵守关于夜间工作的限制做出例外(标准A1.1.3)
4.
明确规定 18 岁以下海员不得从事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标准 A1.1.4)
(具体描述可引向海事劳工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相应部分)
5.
在规范工作和生活条件时,应特别注意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需要。(导则 B1.1)
(如船旗国引用 B1.1 条,考虑 B4.3.10.3 和 B4.3.10.4 的要求。)
二、体检证书(规则 1.2)
1.
明确规定海员上船前需体检并持有由正规资格医师签发的有效体检证书。(标准A1.2.1,
A1.2.4,B1.2.1)
如:本船东遵循国际劳工组织(ILO)及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船员上船工作前
和定期体格健康检查的实施指南》及其修订版本和主管当局的有关要求,对船员进行体
1
检,使其持有能证明海上履职能力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为中英文对
照文本。在主管当局授权的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或由正规资格的医师(参见船
旗国规定)签发体检证书。
2.
对于被限制或被拒绝发证的海员明确给予他们做进一步检查的机会。(标准A1.2.5)
3.
核查体检证书有效期(标准A1.2.7)
如:要求船长定期检查体检证书有效期,及时安排证书即将到期船员体检。(注意船旗
国关于体检证书有效期的规定)
4.
在紧急情况下,主管当局可以允许没有有效体检证书的海员工作直至该海员可以从合格
的医师那里取得一份体检证书的下一停靠港,条件是:(标准A1.2.8)
(a) 所允许的期间不超过3个月;且
(b) 该海员持有最近过期的体检证书。
注:参见船旗国的要求,紧急情况可能包括紧急替换最低配员证书内的职务船员,替换
可能持有过期体检证书的海员。
5.
如果在某航行途中证书到期,该证书应继续有效至该海员能够从合格医师那里取得体检
证书的下一停靠港,条件是这段时间不超过3个月(标准A1.2.9)
如:船东将确保持有在航行途中《健康证明书》到期、正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可以从下一
港通过体检及时获得一张由合格医师签发的新体检证书,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三、海员资格(规则 1.3)
1.
规定海员必须经过岗位技能培训考试,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以及接受个人安全培训,
满足 STCW 公约的持证要求后方能上船工作。(规则 1.3.1 ; 规则 1.3.2)
注:参见手册 1.3.2 和 1.3.3。
2.
满足鼓励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海员就业机会的船旗国政策,帮助海员增强其适任
性、资格和就业机会,包括为那些其在船上职责主要涉及船舶的安全操作和航行的海员
确定关于职业指导、教育和培训的明确目标而进行的继续培训。(标准 A2.8.1,A2.8.2,
A2.8.3)
如:船东按照 STCW 公约及船旗国的有关要求,安排海员适时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申
请换发资格证书。建立海员工作履职档案,安排满足晋升条件海员参加培训,获取更高
职务资格证书。
2
四、海员就业协议(规则 2.1)
1、 规定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应持有一份由海员和船东(或其代表)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
原件。(标准2.1.1(a)(c))
2、 海员就业协议应至少包括的内容(标准2.1.4)
如:参照《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经过船东和船员的充分协商,船员将获得公平的上船
就业协议。《船员上船就业协议》中包括了MLC,2006规则A2.1第4款(a)至(k)项的船员基
本情况、将担任的职务、工资、休假、遣返等所有内容。
3、 规定海员在签署就业协议前可以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有机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和征询意
见。(标准2.1.1 b)
如:本船东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在签署《船员上船就业协议》前已对协议进行了审查并被
征询意见,确保其充分理解了其权利和义务后自愿达成协议。
4、 海员就业协议应明确由船东向海员提供各分项的社会保障护的方式以及船东掌握的任
何其他相关信息,例如根据有关的船旗国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要从海员工资中的法定扣减
和船东缴费的情况。(导则B4.5.6 )
5、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船上应保留一份集体谈判协议副本(如有)和船员就业协议副本,
上述内容还应用英语提供。(标准2.1.2)
6、 应发给海员一份载有其船上就业记录的文件。(标准A2.1.1(e))
注:根据导则B2.1.1的解释,海员服务簿可以视为船上就业记录。
7、 就业协议副本及就业条件的信息应能提供给主管当局官员包括港口国官员查验。(标准
A2.1.1(d))
如:船东确保就业协议副本及就业条件的信息应能提供给主管当局官员包括港口国官员
查验。
8、 海员和船东提前终止海员就业协议发出预先通知的最短期限应满足船旗国规定,
但不得短于七天。(标准2.1.5)
如:《船员上船就业协议》中已对解约事项做出了规定,特别规定如提前终止协议而发
出的预先通知的最短期限不少于7天。
9、 在船旗国法律或条例或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承认为合理的更短时间预先通知或
不经通知结束就业协议的情形下,预先通知期可以比最短期限更短。在确定这些
情形时,各成员国应保证考虑到海员出于值得同情的原因或其他紧急原因提前较
短时间通知或不通知就终止就业协议的需要。(标准2.1.6)
3
注:根据船旗国的具体规定进行编写。
五、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规则 1.4)
1.
规定只能使用满足 MLC,2006 公约或船旗国要求的招募和安置机构所提供的海员。
(标准 A1.4)
2.
承诺如果使用了在本公约不适用的船旗国或领土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尽
实际可能确保这些服务机构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标准 A1.4.9)
注:如果船东和海员签订直接雇佣协议,第五部分不适用。
六、工作和休息时间(规则 2.3)
1.
规定海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需满足公约或船旗国规定)。(标准 A2.3.2,A2.3.3,
A2.3.5,A2.3.6)
2.
明确集合、消防和救生艇训练以及船旗国法律、条例和国际文件规定的训练应以对休息
时间的影响最小和不会造成疲劳的方式进行。(标准 A2.3.7)
如:高级船员在日常工作和开展培训时应密切关注船员疲劳情况,特别要及时发现船员
正常工作中和遇到紧急情况时的疲劳状态。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习,并做到不影响日常
工作。
3.
明确海员因工作而打扰了正常的休息,则给予充分的补休。(标准 A2.3.8)
如:在正常休息时间需要工作的船员会得到补休。
4.
主管机关对标准 A2.3.7 和 A2.3.8 的补充规定。(标准 A2.3.9)
如:在应急反应程序中策划演习方案时考虑影响疲劳的因素及进行合理的补休。在正常
休息时间需要工作的船员会得到补休。
5.
规定船上应制定和张贴工作安排表, 工作安排表格应按标准化的格式以船上的一种或
多种工作语言和英文制订。(标准 A2.3.10,A2.3.11)
6.要求对海员每天作息时间予以记录。海员应得到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以及海员本
人签字认可的有关其本人记录的副本。(标准A2.3.12)
7. 主管机关关于标准A2.3.5和A2.3.6的例外情况。(标准A2.3.13)
注:根据主管机关的规定编写。
8.允许船长出于安全目的,有权对作息时间予以调整,直至情况恢复正常。事后应给与充
足的补休时间。(标准A2.3.14)
4
如:船长出于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紧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
或人员的目的,有权终止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的安排,要求船员从事任何时间的必要工
作,直至情况恢复正常。一旦情况恢复正常,船长应尽快确保安排补休。
9.在海上和港口,对船上18岁以下的海员应满足导则B2.3.1规定。
七、船舶配员水平(规则2.7)
1.根据主管当局签发的最低配员证书所载明人员进行配员,并考虑主管机关在船舶的安全
和高效操作及保安方面的要求,增加船舶配员。(标准A2.7.1)
2. 在确定配员水平时应考虑到主管机关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过度超时工作从而确保充分
休息和限制疲劳的有关规定。(标准A2.7.2)
3. 参与主管机关调查和解决任何关于船上配员水平的申诉或争议的高效机制的运作
(导则B2.7.1)
八、起居舱室(规则3.1)
1.
明确船舶舱室适用的标准。(规则R3.1.2和R3.1.3及船旗国关于起居舱室适用标准的规
定)
如:根据本船的建造日期和公约对船旗国生效的日期,本船的船员起居舱室适用的标准
为XXX。
2.
应当满足公约及主管当局关于以下各方面的适用要求:
(a) 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
(b) 取暖和通风;
(c) 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
5
(d) 卫生设施;和
(e) 照明;和
(f) 医务室。
如:对公约规定的现有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员舱室证书》,船舶的起居舱室
满足C92或C133的相关规定。
对公约对船旗国生效后建造的船舶:应持有MLC证书,船舶的起居舱室满
足标准A3.1.6至3.1.16款的要求,若船旗国接受导则B部分的指导,也需要
满足B部分的相关要求。
3.
如果对本船的船员起居舱室作了实质性改动时,应向主管当局或其授权的认可组织申请
进行规则R5.1.4所要求的检查。(标准A3.1.3(b))
4.
要求船上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以确保海员起居舱室干净、体面地适宜居住,并且被维护
到良好的状态。每次此种检查的结果均应记录并在审核时可用。(标准A3.1.18)
如:船长将依据主管当局和船级社的有关要求以及《手册》XX的规定,授权船员每XX
(按船旗国要求进行编写)不少于一次检查船上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确保其清洁、
完整、舒适,并保持良好状态,检查结果将被记录在案。
5.
满足主管机关对本船的免除条款(如有时)的有关规定。
6.
满足主管机关为了维护不同宗教和社会习惯的海员的利益,而对船员起居舱室
标准进行的适当变动。(如有时)(标准A3.1.19)
九、船上娱乐设施(规则3.1)
1.
明确向船上提供满足海员工作和生活需求的娱乐设施、福利设施和服务。(标准A3.1.17)
可能的措施有:
a)
向船上提供如下设备:(导则B3.1.11.4)
i. 阅读材料和书籍 (如业务书籍和其他书籍)
ii. 电子设备(如收音机、电视机、录象机、DVD/CD播放机、个人电脑和软件以及磁
带录音机);
iii. 通信设备(船—岸电话通信,电子邮件和互连网设施);
iv. 运动器械(锻炼器械、台式运动和甲板运动)
6
b)
对娱乐设施和服务应予经常审查,以保证其适应因海运业技术、操作和其它方
面的发展所带来的海员需求的改变。(导则B3.1.11.1)
c)
如果可能和合理,应考虑采取措施保证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从速批准海员的
伴侣、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导则B3.1.11.6)
十、食品和膳食服务(规则3.2)
1. 明确为船舶提供符合船旗国标准的食品和饮用水。(标准A3.2.1)
如:本公司为受雇船员提供质量和数量均符合国际劳工组织(
ILO)、世界卫生组织
(WHO)以及主管当局规定的食品和饮用水。
2. 规定提供船食品和饮用水在数量、营养价值、质量和品种方面应符合海员人数以及航行
的时间和性质的要求。(标准 A3.2.2a)
3. 妥善装备膳食服务部门,为船员提供卫生、充分、多品种和有营养的餐食。(标准 A3.2.2b)
4. 规定船上厨师必须按船旗国规定的要求接受过培训、合格并胜任其职位。(标准 A3.2.3)
船员应满足以下条件才有资格成为船上厨师:(导则B3.2.2)
a)在海上服务的时间达到了主管当局确定的最低期限;
b)通过了主管当局规定的考试或通过了经认可的厨师培训课程的等效考试。
5. 规定船长或经船长授权人对船上食品和膳食服务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记录。(标准 A3.2.7)
包括:
a)
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b)
用于储存和处理食物和饮用水的所有场所和设备;
c)
用于准备和供应餐食的厨房或其他设备。
如:每月至少一次对食品进行盘点。船上的饮用水是通过岸上补充或蒸馏而获得的。船
上厨房设备被列入日常维护项目。所有检查均在船长的授权下进行,检查记录将被保
存。
6. 本公司按船旗国要求聘用厨师,不聘用18岁以下海员担任厨师工作。(标准A3.2.8)
7. 根据主管当局的规定,在船舶营运的规定配员少于10人的船上,由于船员数目或航行特
点,可能不要求配备完具有正式资格的厨师,对厨房加工食品的任何人员均应在包括食
品和个人卫生以及船上处理和储存食品等方面受到过培训或指导。(标准A3.2.5)
8. 根据主管当局关于签发特免证明的要求,在极其必要的情况下,允许不具备正式资格的
厨师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为某特定船舶服务,直到下一个方便的挂靠港或时间不超过一
7
个月,条件是获发特免证明的人员在包括食品和个人卫生以及船上处理和储存食品方面
受到过培训或指导。(标准A3.2.6)
9. 定期收集并向船上提供有关食品营养和食品购买、储存、保存、烹调和服务的方法方面
的最新信息,并特别注意船上膳食服务的要求。(导则 B3.2.1.1)
10. 船东收集由主管当局与有关组织和机构共同制定关于旨在保证适当的食品供应和膳食
服务的方法的教育性材料和船上信息。(导则B3.2.1.3)
11. 按主管当局发布的建议,避免食物浪费,促进保持良好的卫生标准,并确保工作安排中
的最大实际方便。(导则B3.2.1.2)
如:本公司通过书面的流程和必要的培训,指导船员做好食物卫生工作并减少食物浪费。
十一、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规则4.3)
说明:依据标准A4.3.4,符合适用的国际文件中关于船上工作场所中危害的可接受水平
的要求以及关于制订和实施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例如,如果
公司及船舶通过了OHSAS18001认证,并满足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可以认为满
足了MLC,2006规则4.3,本部分可直接引用相关文件。
如:
1、本船设立安全委员会和安全代表,船长应每月组织召开会议,《手册》4.3 规定了具
体职责。
2、为向海员提供安全的职业环境,公司在船舶运行职业健康和事故预防综合管理体系
并持续改进。
3、公司职业健康和事故预防综合管理体系包括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指导识别、评价船上的职业安全风险,完善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的控制措施,减少职业
健康危害。
4、公司职业健康和事故预防综合管理体系包括了旨在防止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的预
防程序。
5、公司职业健康和事故预防综合管理体系包括了旨在降低紧急情况下的职业伤害的应
急反应程序。
6、按《不合格控制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对船上的不合格、职业事故进
行调查、报告,实施纠正或纠正措施。
1.
公司根据船旗国有关的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适用标准及后续的修订,制定
8
和定期审查并及时更新(导则B4.3.9.1(a))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计划,包括风险评
估及培训和指导海员,明确各方义务,并特别考虑18岁以下海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别要
明确船长和(或)船长指定的人员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和计划的
具体责任。政策和计划的制定要考虑B4.3.1.3的要求、特别注意B4.3.2有关噪音及B4.3.3
有关振动的防护。(标准A4.3.1(a)、A4.3.2(b)、A4.3.2(c)、A4.3.3、导则B4.3.8.2)
参考ILO-OHS 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
2.
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包括减少和防
止置身于有害水平的环境因素和化学品中的风险以及由于使用船上设备和机械而可能
引起的伤害和疾病的风险;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品时,应备有此类专用解毒剂和个人保护
装置。(导则B4.1.1.5、标准A4.3.1(b))
参考导则B4.3.1.2和ILO《1996年海上和港口防止船上事故》、《2001年工作场所环境因
素》、《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
3.
公司确保让海员代表和所有其他有关人员参与上述1所述计划的实施,同时考虑到预防
性的措施,包括工程和设计控制、对成组或独立的任务采取替代工序或程序以及使用个
人保护设备等。 (标准A4.3.1(c))
4.
公司制定检查、报告和纠正不安全的状况以及调查和报告船上安全事故的工作程序,调
查项目可考虑导则B4.3.6.2的内容。工作程序要明确对海员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事项的
调查和报告的个人资料的保护。有关报告和统计数据收集参考导则B4.3.5,调查要考虑
主管机关根据B4.3.6制定的关于调查的规定。(标准A4.3.1(d)、A4.3.6)
5.
规定在有5名或以上海员的船上应成立委员会并明确安委会成员的权威,安委会的职能
参照导则B4.3.8。 (标准A4.3.2(d))
6.
制定能使所有海员注意有关船上特殊危险信息的措施。(通过张贴包含相关指导的正式
通知)(标准A4.3.7)
7.
公司利用来自船舶的统计资料和主管当局提供的一般性统计资料开展职业安全与健康
管理的风险评估。(标准A4.3.8)
可为持续地修订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计划提供输入。
8.
规定公司和船上应经常开展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宣传活动,并注意考虑船
上海员不同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差异,可以采取如下活动形式:(导则B4.3.9.2、B4.3.9.3)
(a) 在海员职业培训中心或在船上放映教育视听材料;
(b) 在船上张贴宣传画;
9
(c) 在海员阅读的期刊上刊登有关海上就业中的危害以及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
防止事故措施的文章;
(d) 组织专题宣传运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来教育海员,包括对安全工作实践的宣传推
广。
十二、船上医疗(规则4.1)
1. 明确向船舶上工作的海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包括必需的牙科治疗。(标准A4.1.1)
其措施包括:
a)
保证将任何与海员职责相关的关于职业健康保护和医疗的一般规定以及专门针对
船上工作的特殊规定适用于海员;(标准A4.1.1(a))
b)
向海员提供尽可能相当于岸上工人能得到药品、医疗设备和设施、医疗信息和专业
技能;(标准A4.1.1(b))
c)
在停靠港允许海员去看合格医生或牙医,包括住院治疗(凡可行);(标准A4.1.1(c))
d)
向船上海员或在外国港口下船的海员提供健康保护和医疗;(规则4.1.2、标准
A4.1.1(d)、B4.1.3.2)
e)
不局限于患病或受伤海员的治疗,同时还应包括预防性措施。(标准A4.1.1(e))
2. 规定船长应妥善使用并保管由主管机关制定的海员医疗报告表格,医疗报告表格应保
密。(标准A4.1.2、B4.1.2)
3. 公司满足船旗国关于船上医务室及医疗设施和设备以及培训的要求。(标准A4.1.3)
对中国旗船舶参见2008法规及后续修订。
4. 为船舶配备符合船旗国标准的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标准A4.1.4(a))
5. 为船舶配备满足公约要求的医生或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疗培训的海员。 (标准A4.1.4
(b)、标准A4.1.4(c)、B4.1.1.1(a)(b)、导则B4.1.1.3)
根据船旗国适用的标准进行选择。
6. 公司能够利用船旗国或成员国的医疗机制使用岸上医疗指导。船舶应携带一份最新的能
够获得医疗指导的无线电台或卫星地面站的完整清单。(标准A4.1.4(d)、导则B4.1.1.6)
7. 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参见B4.1.1.2),并进行定期检查。(标
准A4.1.4(a)、导则B4.1.1.4)
8. 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品时,应备有此类专用解毒剂和个人保护装置。(导则B4.1.1.5)
9.
按照主管机关要求,积极对其他船舶的医疗援助。(导则B4.1.4)
10
10. 满足船旗国关于海员受赡养人的医疗规定。(导则B4.1.5)
十三、船上投诉程序(规则5.1.5)
1、根据主管机关规定的“范本”,制定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海员指控违反本公约要求(包括
海员权利)的投诉的船上投诉处理程序。(标准A5.1.5.2、导则B5.1.5.1、导则B5.1.5.2)
2、公司按船旗国要求携带并向所有海员提供一份适用于该船的船上投诉程序的副本。该副
本应包含船旗国主管当局和海员居住国主管当局的联络信息,以及能够在保密的基础上
给他们提供建议,帮助他们遵循船上可用的投诉程序船上人员的姓名。(规则5.1.5.1、
5.1.5.2、标准A5.1.5.4)
3、船上投诉程序不得妨碍海员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法律手段寻求纠正的权利。(规则
5.1.5.3、标准A5.1.5.2)
4.规定在投诉程序期间由人陪同或由人代表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提出投诉的海员进行迫害。
(标准A5.1.5.3)
十四、工资支付(规则2.2)
公司采用以下标准和方式确保海员在其就业期间获得全额报酬。(规则R2.2)
1.
按协议规定,不超过一个月的间隔向海员支付其应得的报酬并提供月薪帐目,包括工资、
额外报酬,以及在其报酬采用的货币或兑换率不同于曾经达成一致的货币或兑换率时,
所用的兑换率。(标准 A2.2.1; 标准 A2.2.2)
2.
承诺按海员意愿将其收入转给其家人或受赡养人或法定受益人,收费合理。
(标准 A2.2.3 标准 A2.2.4; 标准 A2.2.5)
上述 1,2 如:公司每月发放船员工资。公司根据船员的选择,将其收入汇至本人、家
人、受赡养人或者其他法律受益人账户,公司不收船员的任何服务费。船员签署的工资
单应保留在船上以供检查。船员的工资不会因其性别、种族、信仰、年龄等受到歧视。
工资单为中英文对照格式。公司将根据相关船旗国的法规为船员代扣付税款。货币兑汇
率按照船旗国的规定。
3.
明确海员报酬构成:基本工资(合并或非合并)、津贴、加班补偿等。(导则 B2.2.1)
4.
规定加班时间和补偿率计算应满足公约或船旗国要求,船上应保持加班记录。其计算至
少应满足导则 B2.2.2.1。
5.
如工资系全部或部分合并的情况应符合导则 B2.2.2.2。
11
6.
海员最低工资不低于船旗国或船旗国接受的最低工资标准。(导则 B2.2.3、B2.2.4)
7.
按公约或船旗国规定对加班或在每周休息日和公共节假日工作的补偿,至少应以相等的
休息时间和离船时间,或是以追加休假,来代替报酬或为此规定的任何其他补偿。(导
则 B2.2.2.3)
8.
承诺按公约或船旗国规定履行导则 B2.2.2.4 所述义务。
我特此证明为确保检查之间持续符合第I部分所列的要求而制订了上述措施。
12
船东姓名1:…………………………………………
公司地址:………………………………………….
授权签字人姓名:………………………………….
职务:……………………………………………….
授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 ………………………………………………...
(船东1的钢印或盖章)
上述措施已经过(填入主管当局或正式认可组织的名称)审查,并且在对船舶进行检查后,
确定已满足了标准A5.1.3第10款(b)关于确保最初和持续符合本声明第I部分所列要求的目
标。
姓名:………………………………………………
职务:………………………………………………
地址:……………………………………………….
签字:……………………………………………….
地点:……………………………………………….
日期: ………………………………………………...
(钢印或盖章)
1 “船东”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接受船东根
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另一组织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无论是否有其它组织或
个人代表船东履行了某些职责或责任。见公约第二条第(1)(j)款。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