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船 舶 技 术 法 规
MSA 2024 年 第 4 号 公告
内河浮动设施技术规则
2024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布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 2020 年*月*日发布 2020 年*月*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 1
第 2 章 结构布置与舾装..................................................................................................................5
第 3 章 机械设备与系统..................................................................................................................8
第 4 章 电气装置............................................................................................................................ 14
第 5 章 消防.................................................................................................................................... 21
第 6 章 载重线................................................................................................................................ 42
第 7 章 稳性.................................................................................................................................... 49
第 8 章 救生设备............................................................................................................................ 66
第 9 章 无线电及信号设备............................................................................................................69
第 10 章 乘客定额和舱室设备......................................................................................................70
第 11 章 防止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77
第 12 章 固冰浮箱和浮桥承压舟的技术要求..............................................................................78
第1章 总 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目的
1.1.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
止环境污染,确保浮动设施在其生命周期内持续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制定本《内河浮
动设施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1.2 适用范围
1.1.2.1 本规则适用于设施长大于或等于 5m 的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
的中国籍钢质浮动设施(本规则中简称“浮动设施”),内河船型浮标除外。
1.1.3 免除
1.1.3.1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内河浮动设施,如应用本规则有关章节的规定会严重妨碍
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内河浮动设施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基于对相关特性和措
施的技术评估,其结果表明该浮动设施适合于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其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
标准,则可免除本规则有关章节的规定要求。
1.1.4 等效
1.1.4.1 对本规则要求内河浮动设施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
或其型式, 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本局可准许该浮动设施上装设或配备任何
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
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
有同等效能。
1.1.5 替代设计
1.1.5.1 在应用本规则相关章节时,如采用替代设计方法,应执行本局《国际航行海船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修改通报)》总则中的“附录 船舶替代设计实施要求”,并考虑本
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相关篇章引用的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指南,确
保满足相关篇章规定的替代设计的要求。
1.1.6 解释
1.1.6.1 本规则由本局负责解释。
1.1.7 施行与应用
1.1.7.1 本规则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浮动设施的设计、制造、营运、检验和检测
应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1.1.7.2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浮动设施。
1.1.7.3 除本规则明确规定外,浮动设施的强度、结构、布置、构件尺寸、舾装、压力
1
容器及其附件、机械设备、管系、电气设备、材料与焊接等尚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及其修改通报和《材料与焊接规
范(2023)》;
(2)经本局同意的其他标准。该标准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认为其与中国船级社《钢
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及其修改通报和《材料与焊接规范(2023)》具有相当安全
水平;
(3)船级社相关规范(申请加入船级社船级的浮动设施)。
1.1.7.4 浮动设施应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材料。
1.1.7.5 浮动设施涉及的起重设备,应符合本局《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的相关规定。
1.1.7.6 浮动设施所属水域的航区(航段)级别要求详见本局《航区划分规则(2021)》
的相关规定。
1.1.7.7 浮动设施的吨位丈量应符合本局《吨位丈量规则(2022)》的相关规定。
1.1.7.8 化学品趸船尚应符合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8)》的适用部分。
1.1.7.9 液化气体趸船尚应符合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8)》的适用部分。
1.1.7.10 除本规则明确规定外,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趸船尚应符合本局《液化天然气燃
料内河加注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则(2018)》的规定。
1.1.7.11 除本规则明确规定外,洗舱趸船尚应符合本局《内河危险化学品洗舱趸船法定
检验技术暂行规则(2019)》的规定。
1.1.7.12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述的“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系指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同意。
1.1.7.13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提及的“经认可”,系指需经产品检验认可。
1.1.7.14 浮动设施所使用的产品应持有产品证书、文书,重要产品持证目录见附录 1。
1.1.8 事故
1.1.8.1 浮动设施所发生的任何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如认为对该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有助于确定本规则可能需要的修改,则应由本局组织法规编制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
但技术分析报告或资料不得泄露有关浮动设施的辨认特征,也不以任何方式确定或暗示任何
浮动设施或个人承担的责任。
第2节 定义
1.2.1 本规则所涉及的定义
1.2.1.1 一般定义:
(1)
中国籍浮动设施——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浮
动设施。
(2)
浮动设施——系指内河水域中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
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3)
新建浮动设施——系指本规则以及其修改通报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
似建造阶段的浮动设施。相似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2
① 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浮动设施建造开始;
② 该浮动设施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
小者。
(4)
现有浮动设施——系指非新建浮动设施。
(5)
工作人员——系指设施上所有为浮动设施操作及保养设施上与安全作业相关的
机器、系统和设备等重要装置而配备的人员或为设施上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
(6)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人员:工作人员和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7)
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但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
外。
(8)
船龄——系指浮动设施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今的周年数。
(9)
产品——系指材料、设备和系统的统称。
(10)
设施长L(m)——系指满载水线面的前后两端之间的水平距离。
(11)
设施宽B(m)——系指在浮动设施最宽处两舷舷侧板内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舷
伸甲板和护舷材等突出物不计入。
(12)
型深D(m)——系指设施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
的垂直距离;甲板转角为圆弧形的浮动设施,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线与舷侧板内表面
延伸线的交点。
(13)
满载吃水d(m)——系指在设施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
距离。
(14)
满载水线——系指内河浮动设施在核定的航区载重线对应的水线,满载水线应与
基线平行。
(15)
载重量(t)——系指内河浮动设施允许装载的货物、人员及其行李、滑油、淡水、
粮食、备用品和供应品等的重量的总和,相当于内河浮动设施满载排水量与空载排水量之差。
(16)
空船状态——系指内河浮动设施没有装载消耗备品、物料、货物、工作人员及行
李、以及除机械和管系液体,如润滑剂和液压油位于工作状态以外,没有装载任何液体的状
态。
1.2.1.2 内河浮动设施按照功能分类涉及的定义:
(1)
服务类浮动设施——系指可向乘客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如办公、住宿、餐饮、展览、
表演及其他休闲娱乐)的内河浮动设施。
(2)
工作类浮动设施——系指除了服务类浮动设施和特别类浮动设施以外的内河浮动
设施。
(3)
特别类浮动设施——系指具有通过载货汽车能力的固冰浮箱/浮桥承压舟。
(4)
油趸船——系指不设置液货舱仅用来驳运油类的工作类浮动设施。
(5)
加油趸船——系指具有储油设施、专门向他船供应闪点不低于60℃(闭杯试验)燃
油、润滑油的工作类浮动设施。
(6)
化学品趸船——系指不设置液货舱仅用来驳运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所规定货品的工作类浮动设施。
(7)
液化气体趸船——系指不设置液货舱仅用来驳运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所规定货品的工作类浮动设施。
(8)
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趸船——系指《液化天然气燃料内河加注趸船法定检验暂行规
3
则》适用的、为他船加注液化天然气燃料的工作类浮动设施。
(9)
洗舱趸船——系指用于内河水域、为载运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
检验技术规则》所规定货物的船舶进行洗舱作业的工作类浮动设施。
(10)
办公趸船——系指类似陆上办公场所仅用于办公用途的服务类浮动设施。
(11)
固冰浮箱——就本规则而言,系指在河道冰封期的冰层及浅滩上架设固冰通道的
特别类浮动设施。
(12)
浮桥承压舟——就本规则而言,系指在河道水面上架设浮桥的特别类浮动设施。
1.2.1.3 内河浮动设施按照服务水域场景分类涉及的定义:
(1)
离岸浮动设施——系指长期系固于特定水域,且与岸上无任何连接通道,人员需要
通过其他设施(如小艇)登乘的内河浮动设施。
(2)
靠岸浮动设施——系指长期固定于岸线附近,且与岸上有通道连接的内河浮动设施。
1.2.1.4 本规则各章节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在各章节中规定。
4
第2章 结构布置与舾装
第1节 一般规定
2.1.1 一般要求
2.1.1.1本章适用于内河浮动设施的结构布置和舾装。
2.1.1.2 浮动设施的设计应使其在完整状态下能经受住营运期内的环境条件(包含适当
的、能够反映不确定性的安全裕度),并与其用途相协调,有利于人员安全,有利于拟承载
货物的装卸,避免装卸时造成危及结构安全的损坏。
2.1.1.3 浮动设施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结构连续性,以及防止构件过度腐蚀的适当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涂层和增厚等),并进行结构失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屈服、屈曲(适用时)和
/或过度变形。
2.1.1.4 浮动设施应设计成具有适合其预定用途和环境条件的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浮
动设施开口的关闭装置应具有适当强度,浮动设施应适当分舱。
2.1.1.5 浮动设施应装设与其预定用途和作业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舾装设备。
2.1.1.6 浮动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尽可能使用环境可接受或可回收的材料,且不影响浮
动设施安全和作业效率。
2.1.1.7 浮动设施应按照公认的
①的质量生产标准建造,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加工、对准、
焊接、连接、装配、表面处理和涂装。建造阶段应根据浮动设施类型和设计制定检验计划,
包括检验的范围与程度,以及需要特别关注的区域,并确认其符合建造标准。
2.1.1.8 浮动设施设计建造应使其便于维护和检验,特别是避免产生过度受限的空间使
维护和检验不能妥善开展。浮动设施经营期内应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检验,对于高应力/应力
集中区域、易腐蚀区域和其他关键区域应予以特别关注。
2.1.1.9 浮动设施的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构件的布置应确保结构的有效连续性。纵
向构件应尽可能在设施长范围内保持连续,底部、舷侧及甲板的骨架应有效连接并构成完整
的刚性整体。
第2节 布置
2.2.1 登离布置及护舷
2.2.1.2
浮动设施应设有便于人员撤离浮动设施至岸上的措施:
(1)靠岸浮动设施应至少在主甲板或干舷甲板上设有1个出入口,且出入口的净宽度应
大于或等于800mm。服务类靠岸浮动设施出入口的布置应符合第10章10.4.3.1的规定。
(2)靠岸浮动设施与岸之间应设有与上述(1)相协调的通道。总人数30人及以上的服
务类靠岸浮动设施应至少设有两条相互远离的通道,该通道的净宽度应按照浮动设施上使用
① 如 GB/T 34000-2016《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等类似国家、行业、企业等相关标准。
5
该通道的总人数满足第10章表10.4.3.1的规定。其他靠岸浮动设施应至少设置1条,净宽度不
少于800mm的与岸连通的通道。
(3)靠岸浮动设施与岸之间的通道一般应设有防滑和护栏人员的措施。
2.2.1.2 浮动设施应根据靠泊船的尺度、吨位、靠泊形式以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设置相应
的护舷。
2.2.2 水密舱壁
2.2.2.1 本条所述的水密舱壁,其高度应延伸至干舷甲板。
2.2.2.2 浮动设施应至少设置 2 道水密横舱壁;设施长大于或等于 20m 且小于 30m 的浮
动设施应在舯部增设 1 道水密横舱壁;设施长大于或等于 30m 的浮动设施还应在合适位置
增设 1 道水密舱壁。水密横舱壁的位置应合理设置。
2.2.2.3 浮动设施的外板、水密舱壁和水密舱室应保证水密完整性。
2.2.3 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
2.2.3.1 干舷甲板上的开口(舱口、通风筒、空气管、排水孔等)应符合本规则第6章的
相关规定。
2.2.3.2 水密舱壁上开口(门、人孔等)的数量和大小应在适应浮动设施设计及浮动设
施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减至最低。这些开口均应设有可靠的关闭设备。水密舱壁上装设的门应
为水密门,应装设有显示其是开启或关闭的指示器,并与舱壁具有同等的强度(水密门应以
其在浸水最终或中间阶段可能承受的水头做水压试验;如因可能损坏绝缘件或舾装件而未对
个别门做试验,可以代之以按门的类型和大小对个别门做原型压力试验,且试验压力至少与
预定安装位置所要求的水头相符;原型试验应在门安装之前进行;门在浮动设施上安装的方
法和程序应与原型试验所用安装方法和程序相符;每扇门在浮动设施上安装好后,应检查其
是否在舱壁和门框之间正确就位)。
2.2.3.3 当管子、排水管和电缆等通过水密舱壁时,应设有保证该舱壁水密完整性的装
置。
2.2.3.4 首、尾水密舱壁上不应设置门、人孔、通道开口、通风管道或任何其他开口。
当管子通过水密舱壁时,应在首、尾水密舱壁上设置易于操作的截止阀。因浮动设施布置确
需在首、尾水密舱壁上设置水密人孔时,其人孔应尽可能设置在较高处。
2.2.4 加油趸船、油趸船、化学品趸船和液化气体趸船的特殊要求
2.2.4.1 加油趸船的货油舱及加油趸船、油趸船、化学品趸船和液化气体趸船的污液舱
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型式。
第3节 舾装
2.3.1 一般要求
2.3.1.1 浮动设施应配备与其预期停泊水域的环境条件及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舾装设备。
2.3.1.2 本节所述的舾装设备主要包括锚泊设备和系泊设备。
2.3.1.3 浮动设施一般采用锚和/或缆索(连接于岸上系固桩/地牛)的方式进行系固,通
常根据锚泊水域的试验结果或使用经验等实际情况确定。
2.3.1.4 锚泊、系泊设备及其使用的部件(如锚、锚链、锚机、绞车、缆索、系缆桩、
导向装置等)的设计应保证浮动设施在承受预定用途和作业环境条件下的各种外载荷作用时
可保持在预定的位置或范围内。
6
2.3.2 环境条件
2.3.2.1 浮动设施舾装设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预期作业水域的环境条件,如风、浪、流
及水深、河床土壤情况等,并应考虑典型装载工况及各种环境载荷实际可能的最严重组合,
如布放水域最大洪水和最大风力的共同作用。
2.3.2.2 浮动设施系留措施设计采取的环境载荷可基于实测的环境数据通过数学模型计
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也可采用设计手册或相关行业标准
①中的推荐算法。
2.3.2.3 对于有船舶靠泊的浮动设施,应将浮动设施和靠泊船作为一个整体计算水流力
及风力。
2.3.3 舾装设备
2.3.3.1 除本节另有明确规定外,采用锚和/或缆索(连接岸上系固桩/地牛)进行系固系留
的浮动设施,其锚泊设备及缆索的配备应满足公认标准
②的相关要求。
2.3.3.2 浮动设施系留设备的配备除符合本节2.3.3.1要求外,尚应考虑以下因素,并应选
取较大的设备配备:
(1)布放水域最大洪水和最大风力,以及不同装载共同作用的最危险工况;
(2)靠泊船舶的吨位,尺度等;
(3)布放水域同类设施的使用经验。
2.3.3.3 为防止出现走锚情况,符合本节2.3.3.1要求的锚泊设备应能使浮动设施在良好的
锚地底质上系留。
2.3.3.4 浮动设施上与舾装设备连接的支撑结构应有适当的加强。
2.3.3.5 浮动设施的系泊设备及布置应根据其工作性质确定。
① 如 JTS144-1-2010《港口工程荷载规范》
② 参见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及其修改通报第 1 分册第 1 篇第 3 章。
7
第3章 机械设备与系统
第1节 一般规定
3.1.1 一般要求
3.1.1.1 浮动设施上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至少应能:
(1)其设计和构造应适合它们的用途;
(2)其安装和防护应充分考虑到使运动部件、热表面和其他危险情况对浮动设施上人
员的伤害降至最低程度;
(3)其设计应注意到结构所用的材料、设备用途以及会遇到的工作条件和浮动设施上
环境条件。
3.1.1.2 与浮动设施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如发电机、消防泵,舱底泵等),其设计、
选型和布置,应能保证安装后,在浮动设施处于横倾10°和纵倾5°时仍能正常工作;应急消
防泵及其原动机应在浮动设施处于横倾15°和纵倾10°时仍能正常运转。
3.1.1.3 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足够的通道,以便于操纵、维护和检修。
3.1.1.4 机械设备应牢固地固定在浮动设施基座上。
3.1.1.5 柴油机(如设有)、锅炉(如设有)、机器的各部分,所有蒸汽、液压、气动
和其他系统及其相关的承受内部压力的附件,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包括压力试验在内
的相应试验。
3.1.1.6 浮动设施上设有机械设备的处所、有人员值班的处所以及所有可能积聚蒸汽、
可燃或有毒气体的处所,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有足够的通风。
3.1.1.7 机械设备的材料应具有合适的化学成分以及力学和工艺性能。
3.1.1.8 机械设备的燃油舱、滑油舱(柜)与任何其他液舱(柜)相邻时,应以隔离空
舱隔开。如滑油舱(柜)和燃油舱(柜)直接相邻,则相邻舱壁的焊接应为全焊透型式。淡
水舱(柜)与任何油舱(柜)相邻时,应以隔离空舱隔开。
3.1.1.9 若浮动设施上安装有柴油机、锅炉、齿轮箱等机械设备,还应符合公认标准
①的
相应规定。
第2节 泵和管系
3.2.1 一般要求
3.2.1.1 泵、管子、阀件和附件应用钢、铸铁、铜、铜合金或其他适合于其用途的材料
来制造。
3.2.1.2 使用时压力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管路应在泵的输出端管路上设置安全阀。由燃
油或滑油管路安全阀溢出的燃油或滑油应流回至泵的吸入端或舱柜内。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
不超过管路的设计压力。
① 参见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第 2 篇轮机
8
3.2.1.3 管路应加以固定,并应能避免因温度变化或浮动设施变形而损坏。
3.2.1.4 管子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采用贯通配件或座板,并确保该结构的完整性。
3.2.1.5 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和后面。如
管路必须通过时,则不应有可拆接头。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柴油
机增压器、排气管及消声器等的上方。如有困难时,则应采取防止油类滴落在上述管路或设
备的热表面上的措施。
3.2.1.6 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
拆接头及阀件的绝热材料应便于更换。
3.2.2 舱底水管系
3.2.2.1 浮动设施应具备有效的抽排水设备,其吸水和排水装置的布置,应能保证任何
分舱或其他水密空间的积水均能排出。但固定用来装载淡水、压载水、燃油或液体货物以及
设有在所有实际可能情况下能够使用的其他有效抽除设施的处所除外。
3.2.2.2 对于某些特殊舱室,如不会因未设排水设施而损害浮动设施的安全,则可免设
此类舱室的排水设施。
3.2.2.3 舱底排水管的布置应能防止舷外的水或压载舱内的水进入其他舱室。
3.2.2.4 所有与舱底排水设备有关的阀箱和手动阀应设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到达之处。
3.2.2.5 舱底水管吸口处应设置便于检查和清洗的滤网,滤网的孔径应小于或等于10mm,
滤孔的总面积应大于或等于吸水管面积的3倍。
3.2.3 压载水系统
3.2.3.1 设有压载舱的浮动设施,应设有用于排出和注入压载水的压载管系,并至少设
有1台压载泵;对于未设置动力设备的浮动设施可允许使用一台可移式泵作为压载泵。
3.2.3.2 压载管系的布置,应能防止舷外的水或压载舱内的水进入其他舱室。
3.2.3.3 压载管系不应与舱底管系连通,但泵与阀箱之间的连接管、泵排出舷外总管除
外。
3.2.4 空气和测量管
3.2.4.1 贮存油、水的舱柜以及双层底舱、深舱和隔离空舱均应装设空气管,空气管应
从舱柜的最高处引出,并与注入管尽可能远离。
3.2.4.2 燃油舱柜的空气管管端应装有耐腐蚀和便于更换的金属防火网,防火网的有效
通流面积应大于或等于空气管的截面积。燃油舱柜空气管的管端开口应引至干舷甲板以上的
开敞部分,且位于不致因溢油或油气而产生危险的地点。
3.2.4.3 每一压载水舱、燃油舱、滑油舱、清水舱、隔离空舱和其他不易到达的分舱均
应装测量管。测量管内径应大于或等于32mm。每一测量管的上端应设有铭牌,下端开口处
的舱柜底板上应安装适当厚度的防护板。
9
第3节 通风
3.3.1 一般要求
3.3.1.1 浮动设施的泵舱(如设有)、柴油发电机室(如设有)和其他人员经常到达的
舱室,应有足够的通风,以保证有充分的空气确保该处所人员的安全与舒适及机器运行。
3.3.1.2 设有柴油机、燃油驳运泵或燃油装置处所的通风进、出口,应能从其服务的处
所外部进行关闭,并设醒目的永久性标志,指示关闭装置是处在开启位置还是处在关闭位置。
第4节 油趸船和加油趸船的特殊要求
3.4.1 一般要求
3.4.1.1 本节是对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油趸船的特殊要求,对加油趸船和闪
点超过60℃的油趸船应满足本节3.4.2.6的要求。
3.4.1.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不应设置在货物区域内。货物区域系指浮动设施
上货油泵舱或货油泵所在区域、货油污油水舱(柜)、货油管系所穿过区域以及所停靠油船
货油区域等范围。
3.4.1.3 为了防止有害蒸气进入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在确定上述
处所的空气进口和开口的位置时,应考虑货物管路对上述处所的影响。
3.4.1.4 若油趸船上设有货油泵,其布置应满足公认标准
①关于油船货油泵、货油泵舱的
有关要求。
3.4.1.5 柴油机(如设有)或其他能构成着火源的设备,均不应位于货泵舱或其他可能有
货油或易爆气体的危险区域或处所之内。
3.4.1.6 柴油机以及其他燃烧设备的排气管出口与货油区域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10m。如柴油机排气管设有经认可的火星熄灭器,锅炉和其他燃烧设备的排气管也设有火星
熄灭器,则该距离可减至 5m。
3.4.1.7 货油污油水舱(柜)的透气布置、液位测量装置等均应符合公认标准
①对货油舱
的相关规定。
3.4.2 货油管系
3.4.2.1 货油管系应有可靠的电气接地措施。如采用法兰接头时,则各管段之间应加导
线做可靠的电气连接。
3.4.2.2 货油管系的阀件、传动杆及货油泵的挠性联轴器等的摩擦部分应选用在动作时
不致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3.4.2.3 货油管路和加热管路的支架与管子之间应设置垫片,以防止产生火花。
3.4.2.4 货油区域的开敞甲板可按需要设置甲板洒水管系。洒水管系应由动力泵供水,
并使喷洒的水珠能浸湿整个货油舱甲板。
3.4.2.5 与接岸软管直接连接的货油装卸管路的终端接管、阀件及其附件均应为钢质或
① 参见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及其修改通报第 2 篇第 10 章
10
延性材料制成,并具有坚固的结构和牢固的支撑。每根货油装卸接岸管均应装设截止阀。与
软管连接处应设有货油收集盘或等效设施。
3.4.2.6 加油趸船和闪点超过60℃的油趸船的货油管系应满足本节3.4.2.1、3.4.2.5的规定。
3.4.3 舱底水
3.4.3.1 货泵舱(如设有)的排水应由设在货泵舱的舱底泵或手动泵排到货油污油水舱
(柜)。
3.4.4 货泵舱的通风
3.4.4.1 货泵舱应设有固定的机械抽吸式通风系统。该通风系统应不与其他处所的通风
系统相连接。
3.4.4.2 通风系统应保证货泵舱换气不少于20次/h。
3.4.4.3 通风机应能在货泵舱的外面进行操作,并在该舱室的出入口附近设置告示牌,
说明至少在通风系统工作15min 以后方可入内。
3.4.4.4 通风管的布置应能从货泵舱舱底附近抽气,泵舱上部的空气进口与出风口的布
置,应使排出可燃气体发生再循环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3.4.4.5 通风管上应设置可更换的防火网。
3.4.4.6 应设置发生火灾时能关闭空气进口和吸风管的装置,该装置应能在甲板上货泵
舱外进行操作。
3.4.4.7 通风管的排气出口应至少高出干舷甲板3m,与甲板舱室和封闭工作处所的空气
进口或开口以及可能着火源的最近水平距离至少为3m,否则至少应高出该甲板室1m,同时
与甲板室顶上的各种灯具应保持大于或等于3m的距离。
3.4.4.8 应将驱动风机的电动机安装在通风管之外。
3.4.4.9 货泵舱通风机应为无火花型风机,无火花风机的设计、材料及试验应满足下列
要求:
(1)叶轮和风机罩壳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叶轮轴承处的轴直径的0.1倍,但不应小于
2mm,一般也小于或等于13mm;
(2)在开敞甲板的通风入口和出口应设置正方形网格宽度小于或等于13mm的防护网,
以防止物体进入风机壳内;
(3)叶轮及其罩壳均应通过适当试验,由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4)应采用防静电材料,以防旋转体及罩壳上产生静电荷。此外,在船上安装通风设
备时,要保证设备本身壳体安全接地。
(5)对下列组合情况,可不对风机进行火花试验:
①叶轮和/或罩壳为非金属材料,并适当考虑到静电的排除;
②叶轮和罩壳为有色金属材料;
③叶轮为铝合金或镁合金材料,而罩壳为黑色金属(包括奥氏体不锈钢),在罩壳
上于叶轮处镶有一环适当厚度的有色金属材料;
④叶轮及罩壳由任何黑色金属组合(包括奥氏体不锈钢),但叶轮端部设计间隙大
于或等于13mm。
(6)下列叶轮和罩壳会产生火花,不应使用:
①叶轮为铝合金或镁合金材料,而罩壳为黑色金属,无论端部间隙大小;
②罩壳为铝合金或镁合金材料,而叶轮为黑色金属,无论端部间隙大小;
11
③叶轮及罩壳由任何黑色金属组合,但叶轮端部设计间隙小于13mm。
第5节 化学品趸船的特殊要求
3.5.1 一般要求
3.5.1.1 除本节的明确规定外,化学品趸船尚应满足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
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的相应要求。
3.5.1.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不应设置在货物区域内。货物区域系指浮动设施
上设有货物输送管系、货泵舱(如设有)、污液舱,并包括在上述处所上方以及所停靠化学
品船货物区域的整个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甲板区域。
3.5.1.3 为了防止有害蒸气进入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在确定上述
处所的空气进口和开口的位置时,应考虑货物管路对上述处所的影响。
3.5.1.4 污液舱(柜)的透气布置、液位测量装置等均应符合《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
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对液货舱的相关规定。
3.5.2 货物管系
3.5.2.1 化学品趸船上的液货管路尺寸、制造、连接、布置、试验、法兰连接及软管均
应满足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的相关要求。
3.5.2.2 布置于甲板面的管路应采用机械防护装置予以保护。
3.5.3 舱底水系统
3.5.3.1 货泵舱(如设有)的排水应由设在货泵舱的舱底泵或手动泵排到污油水舱(柜)。
3.5.4 通风
3.5.4.1 对货物蒸气可能积聚的处所,应能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进行通风,以确保必须
进入这些处所时,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当上述处所内未设固定式通风系统时,应备有符合防
爆要求并持有船用产品证书的可移动式机械通风设备。
第6节 液化气体趸船的特殊要求
3.6.1 一般要求
3.6.1.1 除本节的明确规定外,液化气体趸船尚应满足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
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的相应要求。
12
3.6.1.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均不应位于货物区域内。货物区域系指浮动设施
上设有货物输送管系、货泵舱和压缩机舱(如设有),并包括在上述处所上方以及所停靠液
化气船货物区域的整个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甲板区域。
3.6.1.3 为了防止有害蒸气进入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在确定上述
处所的空气进口和开口的位置时,应考虑货物管路对上述处所的影响。
3.6.2 货物管系
3.6.2.1 液化气体趸船上的液货管路尺寸、制造、连接、布置、试验、法兰连接及软管
均应满足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的相关要求。
3.6.2.2 布置于甲板面的货物管路应采用机械防护装置予以保护。
3.6.3 通风
3.6.3.1 对货物蒸气可能积聚的处所,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以确保必须进入这些处
所时,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当上述处所内未设固定式通风系统时,应备有符合防爆要求并持
有船用产品证书的可移动式机械通风设备。
13
第4章 电气装置
第1节 一般规定
4.1.1 一般要求
4.1.1.1 浮动设施上的电气设备应能安全操作,并应保证人员及浮动设施的安全,免受
电气事故的危害。
第2节 主电源
4.2.1 一般要求
4.2.1.1 浮动设施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主电源。
4.2.1.2 电源装置应能确保为保持浮动设施处于正常操作状态和满足正常使用需求所必
需的所有电气设备供电。
4.2.1.3 主电源可采用:
(1)岸电;
(2)独立的发电机;
(3)蓄电池(不包括锂离子电池)。
4.2.1.4 设有交流发电机组作主电源时,应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起动本浮动设施上最大
容量电动机所产生的系统电压的降低,不致引起运行中的任何电机失速和其他设备失效。
第3节 临时应急电源
4.3.1 一般要求
4.3.1.1 除本节4.3.1.3条规定外,服务类浮动设施应设有蓄电池组作临时应急电源。
4.3.1.2 服务类浮动设施的临时应急电源的容量应至少向下列设备同时供电0.5h:
(1)下列处所的临时应急照明:
① 厨房;
② 超过16人的舱室;
③ 所有服务及起居处所内通道、梯道、出口;
④ 锚泊灯;
⑤ 在通往救生筏存放处的所有通道、梯口和出口,连同登乘站和救生筏存放处及
其降落的水域(适用时)。
(2)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装置;
(3)扩音(广播)系统(设有时);
(4)紧急(集合)报警装置(设有时);
(5)二氧化碳释放预告报警装置(设有时);
14
(6)无线电通信设备(设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