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AS-SC22
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Organic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24 年 09 月 10 日第二次修订 2024 年 09 月 10 日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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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是 CNAS 对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
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 CNAS 对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本文件 2020 年 1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2024 年 9 月 10 日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
仅将认可证书有效期由四年变更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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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提出了对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指南,适用
于 CNAS 对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本文件 R 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1.3 本文件 C 部分是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的补充要求。
1.4 本文件 G 部分是有机产品认证的认可范围分类指南。
1.5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 制定的认可规则和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
则和指南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
注:本文件的 R 部分、C 部分和 G 部分分别是对 CNAS 认可规则(R 和 RC)类、
认可准则(CC)类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
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GB/T 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 CNAS-CC02 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以往认证结果的承认
指认证机构接受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的程序,以使其认证的供方能够使用或
进一步加工该产品。
3.2 生产或加工的分包
指供方利用第三方来完成特定的生产或加工任务。
4 R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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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认可程序
R1.1 认可申请
R1.1.1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已按《产品、
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2)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形成文件的质量管理
体系,并已有效运行至少 6 个月。
R1.2 评审
CNAS 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
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
R1.2.1 文件评审
CNAS 根据认可评审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或评审员负责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文
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需要时)进行评审。
R1.2.2 见证评审
1) 见证评审的数量
通常情况下,每个中类见证 1 个项目。如果只申请野生采集,则需要单独对野生
采集实施见证,否则野生采集可以由其他类别替代。
所有已认可的范围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将至少被见证一次。
2) 见证评审的检查项目
a)种植:被检查项目应处在田间生长阶段或在田间尚未收获的阶段(不包括储
藏阶段);
b) 养殖:被检查项目应处在饲养阶段;
c) 加工:被检查项目应处在加工过程中,能看到加工该产品的现场生产活动。
R2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R2.1 CNAS 向申请人颁发有 CNAS 授权人签章的认可证书,在认可证书的附件上注明
获准认可的领域、认可准则、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产品类别、认证实施规则名称)、
适用的认证依据等。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R3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CNAS 对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分类见本文件 G 部分。
对于有机产品认证范围的认可,除有机产品加工部分认可到大类外,其余认可到
中类。
5 C 部分
C1 认证机构
C1.1 组织结构
C1.1.1 在应用 CNAS-CC02 条款 5.2.4 时,参与的利益方成员至少包括供方、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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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专家、农业专家和环保专家。
C1.2 运作
C1.2.1 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文件的有
关规定。
C1.2.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实施有机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和 GB/T 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C1.2.3 认证机构应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
C1.3 管理体系要求
C1.3.1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CC02 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形成文件的质量管理
体系,并且满足相关要求。
C2 认证机构的人员
C2.1 认证机构应有充足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来运作有机产品认证方案。认证机
构应有措施确保人员具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知识,如:农业技术、加工设备、地理知
识等。
C2.2 为确保评价和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规定人员能力的最低准
则。准则应包括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验的最低要求。
C2.3 认证机构应培训所有人员(检查人员、其他认证人员包括相关委员会的委员等),
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并持续更新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有机认证工作经验。特别是认证机构
应:
a) 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培训;
b) 根据人员的表现来评价其能力,以确定培训需求;
c) 确保新进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C3 评价准备
C3.1 为便于检查员为检查作适当的准备,认证机构应向检查员提供充分的信息,这
些信息至少包括:申请书、活动或过程的描述、地图(行政区域图、地块分布图)和
/或厂区平面图、设施图、生产规程、使用的投入品,适用时,还包括以往的情况、检
查发现及曾接受处罚情况等。
C4 评价
C4.1 检查
C4.1.1 认证机构的检查活动应至少包括如下方面:
1)检查供方的生产或加工体系,包括检查农场、设备、贮藏设施等,必要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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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机生产或加工部分;
2)验证供方提供的信息;
3)识别和调查有风险的区域;
4)记录和帐目的检查(生产/销售衡算、投入/产出衡算、确保产品或原料能追溯
到其供应商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过程的追踪体系审核);
5)当标准或认证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时,验证变化的要求是否供方已有效实施;
6)必要时,根据采样规定进行采样;
7)针对不符合所采取纠正措施情况的验证。
C4.1.2 认证机构应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包装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如果
供方将部分生产或加工活动分包给其他供方来完成,认证机构还应对其分包的生产过
程进行检查。
C4.1.3 如果获证的供方拟将部分生产活动分包,应预先通知认证机构,并且在认证
机构对其分包方实施了检查和确认后,供方才能将生产活动分包。
C4.1.4 认证机构应明确要求供方应当对其分包的生产和加工负全责。
C4.2 高风险情况的特殊要求
C4.2.1 为防止有机产品被污染或混淆,认证机构应验证是否在生产/加工、贮藏和销
售各环节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来区别认证的产品和非认证产品。如果产品种类上没有明
显区别,则应在收获时或收获后的处理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污染或混淆。
C4.2.2 对于集约化生产、高度依靠外购生产资料及生产周期短的情况,认证机构为
减少风险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C 4.2.3 对于同一认证范围获得双重或多重认证的情况,认证机构应要求供方提供加
施不同认证标志产品的销售记录及各认证标志使用记录,适用时还包括有机产品销售
证,并对供方提供的记录进行审核,以防止非有机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C4.3 采样和检测
C4.3.1 认证机构应制定书面的采样程序,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 采样的条件;
b) 采样的要求和方法。
C4.3.2 检测应由有能力的实验室来完成。
C4.3.3 如果标准中规定了产品、投入物或土壤的残留物、污染物的限值,则应适时
地进行采样分析。
C5 认证决定
C5.1 以往认证结果的承认
C5.1.1 如果生产链中的某产品已获得其他机构的有机认证,则认证机构可以按照特
定的程序要求接受其认证结果,前提是两机构的认证程序和要求是等效的。
C5.1.2 认证机构制定的承认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结果的程序可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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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a) 在具有相同的认证方案和信誉的情况下,承认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
书;
b) 在不同的认证方案和信誉的情况下,承认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c) 根据特定的协议,认证机构间进行合作。
前提是制定的承认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结果的程序,应能保证承认的结果与本机
构的认证要求和结果是等效的。
6 G 部分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大类 中类 内容
01 有机种植
01.01 作物
01.02 食用菌
01.03 野生采集
02 有机养殖
02.01 畜禽养殖
02.02 蜜蜂养殖
02.03 水产养殖
03 有机产品加工
7 参考文献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国际要求》(IROCB ITF2008 年发布)
《IFOAM 有机生产和加工认证机构认可准则》(2005 版)
2017 年 01 月 01 日 发布 2024 年 09 月 10 日第二次修订 2024 年 09 月 10 日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