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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9/T 68-2024 乡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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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2 08: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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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409/T 68-2024 乡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ICS 13.220.01
CCS C 80 备案号:119437-2025 DB4409

名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9/T 68—2024
乡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in rural areas
2024 - 12 - 17 发布
2024 - 12 - 25 实施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9/T 68—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 2
6
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 3
7
消防安全管理 ........................................................................ 4
8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6
9
消防安全公约 ........................................................................ 6
10
消防安全演练 ....................................................................... 7
11
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 ................................................................. 7
I
DB4409/T 6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茂名市消防救援支队、茂石化消防救援支队、茂名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欧得华、马智良、胡晓冬、陈高飞、陈阮、蒋志军、龚斌、王树宇、刘德龙、
甘攀、邓上宏、陈健酿、邓兴琪、梁彩霞、李海萍。
II
DB4409/T 68—2024
乡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详细规定了乡村消防建设服务的总则、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建设要求、消
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消防安全公约制定、消防安全演练安排、火情处置流程和协
助调查职责。
本文件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区(县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
镇、乡和村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50016-2014(2018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3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T 35547
乡镇消防队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辑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1、GB/T 383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民防火公约
the villagers' fire prevention convention
村民委员会经协调制定的,旨在约束本辖区村民消防安全行为的规范,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监督、共同遵守的消防行为规范。
3.2
专职消防队
full-time fire brigade
1
DB4409/T 68—2024
专职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火灾扑救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
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组织。
3.3
志愿消防员
volunteer firefigher
志愿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3.4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志愿消防员占半数以上,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消防组织。
3.5
微型消防站
micro-fire station
是以救早、灭小和“五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辖区志愿消防
队伍或群防群治队伍。
3.6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imple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
应在乡(镇)的较危险企业设置洒水喷头的喷淋灭火系统,由高位消防水箱或增压泵、供水管网和手
动控制组件等组成,应用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 m,
保护面积不超过1000m
2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7
区域联防联勤组织
regional joint defense and attendance organization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由10家以上单位组成,形成条块结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群防群治的互
助、自律组织。
4
总则
4.1
乡(镇)、村应落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原
则,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4.2
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的标识应按照 GB 13495、GB 15630 有关规定执行。
4.3
乡(镇)、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应满足本文件规定外,还应满足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的规定。
5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5.1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管理内容,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乡(镇)公安
派出所所长、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志愿消防队队长或微型消防站站长、村长及驻乡(镇)有关单位主
要领导组成的消防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应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
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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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村民委员会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村务管理内容,成立由村长担任组长,责任区民警、志愿消防队队
长或微型消防站站长、治保主任、村民小组长、楼栋长、联户长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组,明确村委会
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管理。
5.3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民志愿消防队,承担辖区防火巡
查、消防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任务。
6 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6.1 消防安全布局
6.1.1 在制定总体规划、乡(镇)、村规划编制时,应对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队、消防供水、消防通
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作出安排。
6.1.2
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详尽的年度实施计划,确保经费投入充足,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与农村道路、水源、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能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6.1.3
乡(镇)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 GB 50039、GB/T 50445 的要求。
6.1.4
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应结合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等整治内容,同步治理消
防安全问题,调整消防安全布局,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6.2
消防水源
6.2.1
对于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村庄,应充分利用河湖、水渠、水井等自然水源,建设消防取水设
施,使用消防车、农用载水车、水泵、水带、水枪等车辆、装备设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6.2.2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村庄,应利用给水管道在村内主要路口和住户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消火栓,
管网及消火栓的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 GB 50016-2014(2018 版)、GB 50039 的有关规定。
6.2.3 针对天然水源和消防供水无法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集镇,建设容量不宜小于 100 m 3的消防水池。
对于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集镇和村庄,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 200 m
3。
6.2.4
结合实际建立并落实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装备器材以及共用消火栓的管理保养制度。
6.3
消防车通道
6.3.1
乡(镇)、村庄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道路通达工程,改造乡(镇)、村庄道路、桥梁(桥梁
承载力不小于 30吨),应达到消防车通行要求。
6.3.2
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4 m,转弯半径满足配置的车型,每个村庄应设有满足消防车掉头的场
地。
6.3.3
消防车通道上不应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
6.3.4
当管架、桥架等障碍物跨越消防车通道时,其净高不应小于 4.5 m。
6.3.5
消防车通道路面及其下部的管道、暗沟应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满足雨天通行的要求。
6.4
建筑防火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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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建筑防火要求,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
或备案手续。
6.4.2
电器产品及燃气用具的安装与使用,以及相关的线路与管路的设计、敷设,应严格遵循防火安
全标准。大力推广并应用防火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新材料,以保障用火、用电、用气及用油(可燃
液体)的绝对安全。
6.5
消防宣传设施
乡(镇)、村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以及
提醒消防安全、指明报警和救火方法的消防安全标识。
7
消防安全管理
7.1
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a)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做好火灾预防和消防灭火自救工作;
b)
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c)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有关标准要求,组建专职、志愿或微型消防队伍,配备满足火灾扑救和应
急救援需求的车辆装备。专职消防队应按照 GB 50313 要求在值班室设置指挥调度接警系统;
d)
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e)
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安全和应急疏散演练;
f)
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每季度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一次由村民参加的灭火和
疏散逃生演练。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g)
与行政村、辖区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或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责任书内容,
定期在相关工作会议中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h)
指导行政村依托警务室、治安联防队等,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并配备消防车、洒水
消防两用车、水带、水枪、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器材及救援、防护装备,同时设置消防车库、
器材库等设施。
i)
加强辖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火灾防范的安全教育,指导村民委
员会、居员委员会落实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做好火灾防范。
7.2
村民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a)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b)
开展经常性的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c)
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d)
制定村寨消防安全公约;
e)
建立志愿消防组织,组织扑救初期火灾;
f)
负责管理、维护村庄消防基础设施。
7.3
乡(镇)、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a)
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
b)
组建志愿消防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
c)
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DB4409/T 68—2024
d)
建立乡村老、弱、病、残等人群管理档案,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
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7.4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7.4.1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以
下内容:
a)
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情况;
b)
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及执勤训练情况;
c)
企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d)
群租房、三合一、农家乐、彩钢板建筑等特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e)
是否建立乡(镇)、村家庭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联合防范、相互救助措施等
情况;
f)
消防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整改;对于
无法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
保消防安全;
g)
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专项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
安全。
h)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i)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7.4.2
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时,应检查以下内容:
a)
将防火工作纳入村治安巡防内容,每周开展防火巡查;
b)
村内是否存在焚烧柴草、杂物和烧灰积肥等现象,是否采取管控措施。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的情
况;
c)
灶边是否堆放易燃物和无人看管烘烤衣物、食品的情况;
d)
是否存在小孩玩火、在易燃物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
e)
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堵塞,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
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f) 检查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违规住宿现象;
g) 确认消防器材、设施及防火标志的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h) 消防水源是否满足要求;
i) 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5 防火安全管理
7.5.1 柴草堆垛宜在村外集中统一存放,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
7.5.2
电动车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应再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
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
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电动汽车停放、充电按照 GB 50067 和 GB/T51313
要求。
7.5.3
定期维护村内电气设施和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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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定期检查村庄内主要道路,确保畅通。
7.5.5
不应违章焚烧农作物秸秆及烧荒。
7.5.6
不应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不应在林区内动用明火。
7.5.7
督促村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做好日常防火
工作。
7.5.8
不应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7.5.9
乡村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7.5.10
应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消防安全管理,分类施策,重点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
筑制定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7.5.11
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应在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7.5.12
督促村民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
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
7.5.13 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者安装并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7.5.14 不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7.5.15 督促使用沼气应符合 GB 50039 的要求。
7.6 村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a) 拨打“119”电话报警,利用喇叭、扩音器、广播或其他方式尽快通知全村庄的群众知晓火灾
情况,及时疏散;
b)
由起火部位附近的人员组成的,能在第一时间(1 分钟)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c)
由不在起火部位的人员组成的,火灾确认后(3 分钟内)能及时形成的灭火增援力量,分为灭
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和疏散引导组;
d)
通知邻近村庄的志愿消防队前来增援,形成灭火合力;
e)
村民组负责人组织村民有序疏散,劝阻村民进入火场抢救财物;
f)
火灾无法控制时,应及时通知救援人员撤离;
g)
村民委员会应确定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
8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b)
掌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乡(镇)、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乡(镇)、村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村民疏散。
9
消防安全公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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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本地居民制定防火公约。
9.2
防火公约应在村口、村民集中居住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发放至村民家庭。
9.3
防火公约宜包括以下内容:
a)
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主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b)
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报告;
c)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
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d)
定期检查灶具和电器设备的安全性,养成人走火灭、电器断电的良好习惯;
e)
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动汽车充电桩,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f)
不应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应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乱倒液化气残液;
g)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有以下不良用气行为: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
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使用超期限未检验、
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h) 按照划定区域堆放草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i) 不应乱扔烟头和烧荒行为,不应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j) 发生火灾立即逃生、报警,积极配合灭火扑救。
10 消防安全演练
10.1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根据辖区情况,制定不同类别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
组织形式多样的演练符合 GB/T 38315 要求。
10.2 人员密集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符合 GB/T 40248 第 9 章要求。
11 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
11.1 发生火灾时,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扑救初起火
灾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
11.2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后,应迅速调派就近的公安派出所与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相关单位接令
即刻出动,救援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火灾扑救时,现场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要求供水、
供电、供气、医疗、交通等部门协助。
11.3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可决定采取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
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
11.4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为避免火灾蔓延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的补偿机制。
11.5
道路上不应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11.6
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可强制清除。
11.7
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
队接到火警求助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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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补偿。
11.9
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配合消防救
援机构查明火灾原因。
11.10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扶持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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