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40.10
CCS P 35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3822—2025
鸭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uck slaughter factory (yard) construction
2025-01-03 发布
2025-02-03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3822—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1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赤峰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赤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赤峰市农村牧区发展
促进中心、包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锡林浩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通辽市农牧业发展中心、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畜牧工作站、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内蒙
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赤峰市立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林右旗岁丰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志强、卢业宏、邓晓玲、回飞、徐海生、杜建军、赵海东、叶和平、王欣然、
孙毅、李航、王文蕊、贾世欣、贾皓、樊凤娇、马立峰、陈焱、秀英、武娅楠、张明春。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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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屠宰厂(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鸭屠宰厂(场)的厂(场)址选择和厂(场)区布局、建设要求、制冷、给排水、采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电气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鸭屠宰厂(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1219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NY/T 3224 畜禽屠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 14881、NY/T 3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鸭胴体 duck carcasses
鸭经过宰杀、放血、脱毛、去头爪、去内脏后的躯体部分。
挂鸭区 duck hanging area
活鸭输送、吊挂及清洗空鸭笼的区域。
4 厂(场)址选择与厂(场)区布局
选址
4.1.1 屠宰厂(场)选址应符合 GB 51219 的要求,应避开有害废弃物、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场所 500 m 以上。
4.1.2 厂(场)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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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
厂(场)区布局
4.2.1 厂(场)区合理布局,生活区与生产区距离不低于 50 m 且隔离。各功能区域有适当的分离或分
隔。活鸭和废弃物的出入口与产品和人员的出入口分开。
4.2.2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成品、包装物料和化学物品的储存设施。
4.2.3 应有待宰、隔离、急宰、废弃物和垃圾暂存、污水处理、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4.2.4 活鸭进厂(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 4 m,深 0.3 m 的车轮消毒池,应配备与活鸭运输
车相适宜的喷淋消毒通道。
4.2.5 急宰间应设在隔离间附近,急宰间的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配备更衣、消毒、上下
水等设施。
4.2.6 无害化处理间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无渗漏、易于清洁的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间应设在
厂(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厂(场)区环境
4.3.1 厂(场)区内的道路和空地应进行硬化或绿化。
4.3.2 厂(场)区内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无异味。
4.3.3 厂(场)区内保持清洁,不应堆放废弃旧设备及其他杂物,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4.3.4 废弃物和垃圾的贮存、排放应用防异味、不透水、防腐蚀、易清洁消毒的器具盛放和运输,放
置废弃物和垃圾的场所应保持整洁。
4.3.5 厂(场)区内厕所应有冲水、洗手、防蝇等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且耐腐蚀的材料
修建,易于清洁。如有旱厕需距离生产生活区 50 m 以上。
4.3.6 厂(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5 建设要求
一般要求
5.1.1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各加工区应按生产流程划分明确,人流、
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的要求。
5.1.2 屠宰车间地面应采用无毒、不渗水、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表面平整、无裂缝、不积水,排
水坡度不应小于 2%。
5.1.3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
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溢出。排水沟内壁应无毒、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
5.1.4 车间内墙面、柱面、顶棚应无毒、平整、不渗水、防霉、易清洗、不脱落、耐腐蚀。
5.1.5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水平、垂直的各连接处应设计成弧形。
5.1.6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且平整简洁,易于清洁和清洗。
5.1.7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 45°
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5.1.8 成品、半成品的通道应有足够的宽度,不应接触产品造成产品污染,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
不应小于 0.6 m,通行手推车的双向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
5.1.9 车间各入口应设置防蚊蝇、昆虫、啮齿类动物进入车间的防护设施。
5.1.10 车间的灯具均应安装防爆防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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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前建筑要求
5.2.1 宰前建筑应包括鸭接收区、卸鸭站台(含挂鸭区)、待宰区、急宰间等。
5.2.2 卸鸭站台应高出地面 0.9 m 以上,地面应为水泥地面,应设置罩棚。站台前应设回车道路,其
附近具备洗车台。
5.2.3 活鸭接收区应能够阻挡阳光直射、避风、避雨设施,通风顺畅。
5.2.4 挂鸭区与屠宰车间应隔开。
5.2.5 卸鸭区兼做挂鸭区,其进深宜不小于 5 m,朝向应使仲夏通风良好且防雨,冬季防寒,宜采用
水泥地面,地面、墙面易于清洗,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1%,并向站台前的排水沟倾斜。
屠宰车间
5.3.1 屠宰车间应包括致昏放血间、浸烫脱毛间、副产品加工间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
按小时屠宰量分级 平均每100只建筑面积 m 2
一级 20~25
二级 26~28
三级 31~32
5.3.2 冷却间、胴体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有温度控制
措施。发货间外宜设置封闭月台,且使每个发货口直对一个车位。
5.3.3 屠宰车间内致昏、放血、脱毛(或浸蜡脱蜡)、去头爪及去内脏等区域属于非清洁区,脱毛(或
浸蜡脱蜡)后、摘小毛、内脏精加工到同步检验工序所在区域属于清洁区,胴体整理、冷却、分割、心
肝肺精加工、暂存发货、分级工序所在区域属于清洁区,在不知车间建筑面积时,应使三个区划分明确,
不应交叉。
5.3.4 屠宰车间宜单层建筑为宜,单层车间宜采用较大的跨度,净高不宜低于 4.2 m。屠宰车间的柱
距不宜小于 6 m。
5.3.5 屠宰车间与沥血线路平行的墙裙高度不应低于沥血轨道的高度。
5.3.6 集血间墙裙、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材料,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2%。
5.3.7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或安装换气设备。
5.3.8 检验室应设在靠近屠宰线的采样处,室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5.3.9 屠宰车间的废弃物收集应设置在内脏加工间的邻近处,且应与车间出口相通。
5.3.10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的设施设备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消
毒。
5.3.11 屠宰车间宜设置工器具清洗间。
5.3.12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 1.5 m,双向不应小于 2.5 m。
分割车间
5.4.1 分割车间应包括胴体冷却间、分割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存放间、清洗间
及空调设备间等。
5.4.2 分割车间内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 2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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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分割车间建筑面积
按班产分割 t 建筑面积 m 2
5 1000
10 1600
20 3600
5.4.3 胴体冷却间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清洗。
5.4.4 胴体水冷却温度宜控制在 15 ℃以下。
5.4.5 分割间室温宜小于 12 ℃。
5.4.6 包装间的室温不应高于 12 ℃。
5.4.7 分割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低于 3 m。
生物安全处理
5.5.1 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鸭胴体及鸭产品的处理执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5.5.2 废弃羽毛和废弃内脏应采用密封设施输送至无害化处理间。
5.5.3 急宰间宜靠近卸鸭平台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宜。
5.5.4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2%。
生产辅助设施
5.6.1 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等的建筑面积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5.6.2 屠宰车间的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卫
生间等应分别设置。
5.6.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为水冲式;
b) 各车间的洗手、消毒设施应为非手动式,并应配备干手设施;
c) 卫生间不应与各车间直接连通;
d) 卫生间的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
5.6.4 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必要时增设
鞋靴烘干设施设备。
5.6.5 检验室、车间办公室等不应与车间同一出入口。
卫生要求
5.7.1 接触肉品的加工设备,其设计与制作材料应符合 GB 12694 的要求。
5.7.2 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用的工器具应统一存放于易于清洗和防腐蚀的专用柜内。
6 制冷
制冷系统
6.1.1 屠宰车间、分割车间的制冷系统应安装在室外。
6.1.2 制冷系统不应穿过办公室和休息间。
6.1.3 制冷系统的冷风机应采用热气自动控制的融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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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
6.2.1 鸭胴体通过水冷、风冷或其他冷却方法,将胴体中心温度降低到 7 ℃。
6.2.2 鸭胴体冷却采用风冷却方式时,冷却间的温度宜为 0 ℃以下,在 12 h 内冷却后胴体的中心温
度不应高于 7 ℃,冷却间宜配置加湿设备。
6.2.3 副产品的冷却间的温度宜为 0 ℃以下,在 12 h 内冷却后副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 3 ℃。
冷冻
6.3.1 分割肉冻结间的温度应不高于-28 ℃,冻结终了时肉的中心温度应为-l5 ℃。
6.3.2 副产品冻结时间不宜超过 12 h,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
7 给排水
排水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给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的规定。
给水及热水
7.2.1 屠宰与分割车间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标准要求。
7.2.2 屠宰和分割车间的给水应根据工艺及设备要求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必要时可配置节水装置。
7.2.3 对刀具、工器具及台面等进行消毒的热水温度不低于 82 ℃,清洗地面的热水温度不低于 40 ℃。
7.2.4 屠宰与分割车间洗手池、消毒池应符合 GB 12694 的要求,并配备有热水。
排水
7.3.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适应鸭屠宰分割需要,保证鸭产品的
生产、清洁不受污染。
7.3.2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防止固体废弃物的进入和浊气的逸出。
7.3.3 排水口应有适当的措施防止虫害侵入。
7.3.4 屠宰间、分割间的水流方向应由清洁度高的作业区流向清洁度低的作业区,且不应逆向流动。
7.3.5 污水排放前应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污水排放规定。
8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屠宰车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
的联合通风。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5 次/h。屠宰车间通风风向应由清洁区流向非清洁
区。
浸烫脱毛间的浸烫脱毛机的上方、工器具清洗间和消毒槽的上方宜设有局部排气设施,并宜设有
换气次数不小于 2 次/h 的全面机械排风系统。
有温度要求的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分
割车间、包装间内温度不应高于 12 ℃;
分割车间的通风系统,宜保持本车间对于相邻房间处于正压状态。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回风口处应设置空气过滤装置,并容易清洁。
办公间采暖温度宜控制在 16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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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
按照 GB 51219 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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