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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1/T 182-2024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基本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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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10 15: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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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2301/T 182-2024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基本规范 ICS 03.080.99
CCS A 12 2301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
DB2301/T 182—2024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基本规范
2024 - 11 - 19 发布
2024 - 12 - 20 实施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01/T 182—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哈尔滨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安康社会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祥涛、郑志宏、刘美玲、刘扬、贺佳、杨烨、张欣、徐佳玉、刘卫东、刘芮
含。
I
DB2301/T 182—2024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的总体原则、服务机构、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评价与
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家庭养老床位的建设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 133 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
MZ/T 168 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庭养老床位
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居家享受专业照护服务
的养老模式。
注: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等。
4 总体原则
4.1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适用的原则。
4.2
根据每位老年人个性化需求确定其适老化改造项目、智能化设备的配置与服务内容。
4.3
充分整合服务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5 服务机构
5.1
基本要求
5.1.1 应依法登记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
5.1.2 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信息化系统和服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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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应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并明确家庭养老床位工作的专(兼)职负责人。
5.2
管理要求
5.2.1 制度建设
5.2.1.1 应建立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投诉处理等。
5.2.1.2 应建立财务制度,明确各类开支项目,政府补贴、慈善捐赠资金专款专用,有详细使用记录。
5.2.1.3 应建立人事制度,规范员工招录、业务、培训、监督、考核、健康体检、奖惩、辞退等要求,
完善服务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5.2.1.4 应建立档案制度,由专人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记录、安全
风险告知书、服务档案和健康档案等资料,并做好老年人资料的保密工作。
5.2.1.5 应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和投诉处
理程序。
5.2.1.6 应建立卫生防护制度,如个人防护、清洁消毒等。
5.2.1.7 应建立安全制度,如消防安全、安全防护、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
5.2.2 信息化建设
5.2.2.1 计算机设备应确保交换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配备防火墙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5.2.2.2 应遵循统一的业务、技术、数据标准,具备接入所在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功能,实现与业
务主管部门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业务协作。
5.2.3 风险防控
5.2.3.1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2.3.2 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方案,通过公告、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及家属开展
科普宣教。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依据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动态调整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要求,并及时报
告疾控及属地业务主管部门。
5.3
人员要求
5.3.1 应配备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需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
师、社会工作者等,且相关人员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5.3.2 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
5.3.3 服务人员应接受专项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5.3.4 上门服务人员应掌握与老年人沟通技巧,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应使用礼貌用语。
5.3.5 上门服务人员应着装统一,在指定位置佩戴工牌,工牌应有服务机构标志、所在部门、员工姓
名等信息,字体字号易于老年人识别。
6 服务流程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流程见图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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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申请
N
评估 终止床位建设
5.1.1 应
Y 依法登记



务 Y


签约
N 并具备相
应服务资
登记
质,有两年
以上运营
床位建设
经验且两
年内未纳
入社会失
床位服务
信名单、未
发生重大
跟踪 安全事故 输入机构养老 或群体信 5.1.1 应 访事件。 终止服务 依法登记
Y 在服务期内 并具备相 5.1.1 应
标引序号说明: 调整计划,继续服务 应服务资 依法登记
质,有两年 并具备相
5.1.1 应依法登
以上运营 应服务资
记并具备相应服
质,有两年 经验且两
Y——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条件; 务资质,有两年
年内未纳 以上运营
N——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设置条件。 以上运营经验且
入社会失 经验且两
7 服务内容 两年内未纳入社
信名单、未 年内未纳
图1 服务流程图 会失信名单、未
发生重大 入社会失
发生重大安全事
信名单、未 安全事故
故或群体信访事
或群体信 发生重大
7.1 床位申请 件。
安全事故 访事件。
或群体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服务机构名单,向服务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
访事件。
7.2
评估
7.2.1 服务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师上门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联合医疗机构
共同评估。
7.2.2 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按照 GB/T 42195 的规定对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确定老年人护理等级;
b) 家庭照护现状;
c) 居家环境(安全性及舒适性);
d) 康复辅助器具需求;
e) 居家环境特殊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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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评估结果应经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服务机构根据确认后的评估结果及老年人需求
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与方案。
7.3
签约
7.3.1 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服务计划和方案后,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至少约
定以下内容:
a) 服务内容及时长;
b) 服务收费;
c) 服务期限;
d) 双方权利义务;
e) 违约与争议的解决方案。
7.3.2 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增值服务时,应提前告知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经双方
协商确认后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确认。
7.3.3 服务机构应将服务过程中潜在意外风险明确告知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制作风险告知书,也
可在协议条款中告知,并由其签字确认。
7.4
登记
服务机构应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并按照 MZ/T 168 的规
定建立健康档案。
7.5
床位建设
7.5.1 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估结果,以“一户一案”为原则,依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
经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协商后制定居家改造方案。
7.5.2 改造前应同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改造知情同意书,至少明确改造内容、改造用途、改造
费用承担方等事项。
7.5.3 适老化改造项目见表 1。无障碍设施改造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
表1 适老化改造项目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地面改造 防滑处理 在卫生间、卧室、厨房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防滑地胶
高差处理 铺设水泥坡道或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
如厕洗浴 设备改造 安装扶手 在如厕区或洗浴区安装扶手,包括一字型、U 型、L 型、T 型或助力扶手等
配置沐浴椅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滑倒
物理环境 改造 灯源改造 安装自动感应灯,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 根据情况进行高/低位、大面板、夜间指示改造,方便老年人使用
安装防撞护角 /防撞条、提示标识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或粘贴警示条
卧室改造 安装床边护栏(抓杆)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
配置护理床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 等
配置防压疮垫 避免长期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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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适老化改造项目(续)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门改造 门槛移除 移除门槛,便利老年人进出
房门拓宽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下压式门把手改造 可用单手手掌或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老年用品 手杖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轮椅/助行器 辅助家人、照料人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放大装置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使用
自助进食器具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等
助听器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交流,包括盒式、耳内、耳背或骨导助听器等
7.5.4 智能化设备的配置见表 2。设备宜具备远程监控功能,数据实时反馈至家属手机以及服务机构
后台信息系统。
表2 智能化设备的配置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网络连接设备 WIFI路由器 保证相关智能设备数据的传送和服务响应
无线网卡
紧急呼叫设备 紧急呼叫器 安装在床头、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老年人出现危机情况便于一键呼叫
生命体征 监测设备 智能腕表等设备 动态监测和记录老年人呼吸、心率等参数,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视频或语音 通话设备 智能监控摄像头 双向实时视频或语音通话,及时准确掌握老人在家实时情况
智能感应设备 门磁感应器 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监测门窗开闭状态,触发及时报警
红外探测器 安装在卧室、客厅等老年人频繁活动区域,探测老年人活动情况
安全监控设备 烟雾报警器 用于监测老年人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
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
溢水报警器
7.5.5 改造工程结束后应组织工程验收,并记录存档。
7.6
床位服务
7.6.1 平台信息化服务
7.6.1.1 服务项目
服务机构宜通过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等设备,提供实时监控、远程查房、安全监测、紧
急救援等服务项目。
7.6.1.2 服务要求
7.6.1.2.1 应为老年人提供 24 h 监护服务,并随时接受老年人咨询;宜每天至少两次远程查房,并做
好记录。
7.6.1.2.2 监测老年人生命体征及活动情况时,应随时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远程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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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2.3 设定用药提醒计划,通过智能设备提醒老年人按时服药,减少错服、漏服情况。
7.6.1.2.4 监测老年人活动安全,发生意外时自动报警,并应将警示信息发送给老年人的照料人及其委
托代理人。
7.6.1.2.5 监测老年人居住环境,发现火灾、溢水、燃气泄露、外人侵入等情况应自动报警。
7.6.1.2.6 应为老年人建立远程服务日志,详细记录每次远程服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
间、服务项目、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对老年人或其照料人的培训指导。
7.6.2 生活照料服务
7.6.2.1 服务项目
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见表 3。
表3 生活照料服务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起居照料 帮助老年人穿脱衣物,进行睡眠照料
清洁卫生照料 协助老年人头面部清洁、梳理,口腔清洁,洗(剪)发,手、足部清洁,指/趾甲护理,温水擦浴, 淋浴,常用物品的清洁与消毒,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消毒,会阴护理等
饮食照料 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制作或订餐服务,协助进食、水或进行鼻饲
洗涤服务 及时清洗老年人更换的衣物,定期更换、清洗床上用品、窗帘等家庭织物
居室清洁、消毒 对客厅、卧室、卫生间等居室进行清洁和消毒
排泄照料 根据需要提醒老年人如厕,协助排便、人工取便、更换一次性纸尿裤或更换尿袋
体位转移照料 协助老年人进行床上体位转换、床与轮椅转移或进行平车搬运
其他服务 陪同外出、陪同就医、代为购物等老年人需求的其他服务
7.6.2.2 服务要求
7.6.2.2.1 生活照料服务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养老护理员提供。
7.6.2.2.2 应确保老年人整洁舒适,无异味。
7.6.2.2.3 应根据服务协议确定的服务次数、服务频率、服务时间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7.6.2.2.4 应为老年人建立生活照料服务日志,详细记录每次生活照料服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照料时间、照料内容、照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对老年人或其照料人的培训指导。
7.6.3 基础护理服务
7.6.3.1 服务项目
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见表 4。
表4 基础护理服务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体征观测 检测老年人的体温、脉搏、血压等生命体征及体重、血糖、血氧等
用药护理 根据老年人需求,遵医嘱,可协助喂服,观察用药反应并记录
风险应对 评估老年人跌倒、压疮、走失、噎食等风险并有效应对
吸氧 操作吸氧设备为老年人进行吸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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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基础护理服务(续)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雾化 操作雾化设备为老年人进行雾化
拍背排痰 为老年人翻身拍背,促进排痰
压疮预防及指导 采取体位变换、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的发生
留置尿管护理 做会阴护理,保持尿道口清洁,尿管通畅
人工造瘘护理 更换瘘袋,清洁皮肤
7.6.3.2 服务要求
7.6.3.2.1 基础护理服务应由护士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提供。
7.6.3.2.2 应根据服务协议确定的服务次数、服务频率、服务时间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其中生命体征
监测和血糖监测每周 1 次或遵医嘱;其他护理服务应遵医嘱提供。
7.6.3.2.3 基础护理服务结束后,应观察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确认安全之后方可离开。
7.6.3.2.4 应为老年人建立基础护理服务日志,详细记录每次服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护理时
间、护理内容、护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护理后的观察结果、对老年人或其照料人的培训指
导。
7.6.4 康复服务
7.6.4.1 服务项目
康复服务项目见表 5。
表5 康复服务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桥式运动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进行伸髋、抬臀训练
坐位训练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进行由坐位到站起训练、由站立到坐下训练、坐位患肢持重训练、坐位上 肢训练
站位训练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进行站立训练、站位屈膝训练、膝关节稳定控制训练
步行训练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使用助行器步行、独立步行、上下楼梯训练
关节活动训练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进行主动运动训练和被动运动训练
肌力增强训练 通过主动运动、抗阻运动、主动辅助运动对老年人进行肌力增强训练
平衡协调训练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进行保持坐位平衡训练、保持膝手位平衡训练、跪位平衡训练、单膝立位 平衡训练、保持立位平衡训练
发音器官锻炼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进行向前伸舌、舌向左右侧运动、卷舌、舌在口内旋转训练
语言训练 引导老年人模仿发音
个人卫生护理训练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清洁口腔、皮肤,洗头、洗澡的训练
穿衣训练 指导或协助老年人穿脱衣服的训练
体位转移训练 通过翻身法、移向床头训练法、仰卧位和坐位转换法对老年人进行体位转移训练
7.6.4.2 服务要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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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2.1 康复服务应由康复治疗师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提供。
7.6.4.2.2 提供服务前应对康复服务中使用的设备或器材做安全检查和清洁消毒。
7.6.4.2.3 应根据服务协议确定的服务次数、服务频率、服务时间提供康复服务。
7.6.4.2.4 康复服务结束后,应观察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确认安全之后方可离开。
7.6.4.2.5 应为老年人建立康复服务日志,详细记录每次康复服务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时
间、服务项目、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服务后的观察结果、对老年人或其照料人的培训指
导。
7.6.4.2.6 应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康复评估,依据评定结果调整或修改康复计划。
7.6.5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7.6.5.1 服务项目
服务机构提供亲情关怀、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等服务项目。
7.6.5.2 服务要求
7.6.5.2.1 应掌握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并告知其监护人,心理咨询
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可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
7.6.5.2.2 应促进老年人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参加宜老社区活动,促进邻里之间的互助。
7.6.5.2.3 应向老年人监护人告知老年人的心理状况,并做好服务记录。
7.6.6 家庭照料者指导服务
为家庭照料者提供日常护理安全、护理操作技巧、急救处理知识等专业技能指导服务。
7.7
跟踪
7.7.1 服务机构应监测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应符合 GB/T 35796 的要求。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及时更
新健康档案与服务档案,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协议,服务期满后应重新签约。
7.7.2 跟踪监测过程中对不再适合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老年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服务或协助
其转入养老机构。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
投诉处理
8.1.1 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并按照 GB/T 17242 的规定执行。
8.1.2 投诉处理应有专人负责,3 个工作日内有回复,10 个工作日内有处理结果并记录。
8.2
服务评价
8.2.1 服务机构应每半年组织 1 次服务质量评价会,向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征求意见,并形成服务质量
分析报告。
8.2.2 宜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8.2.3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人员、服务满意度、工作记录和归档情况
等。
8.2.4 服务机构应按照 GB/T 35796 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并按照 MZ/T 133 的要求开展满意度调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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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服务改进
8.3.1 自我评价和满意度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应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3.2 服务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跟踪实施和及时
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3.3 在服务过程中应随时收集不合格信息,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对过程或管理进行调整,
避免不合格再次发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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