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27.140CCS P59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5869—2023
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thballing and scrapping of safety monitoring instruments in hydropower engineering
2023-12-28 发布 2024-06-28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thballing and scrapping of safety monitoring instruments in hydropower engineering
DL/T 5869—2023
主编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国 家 能 源 局
施行日期:2024年 6月 28日
1回电力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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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869—2023
国 家 能 源 局
公 告
2023年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批准《新能源场站智 能化建设基本技术规范》等281项能源行业标准(附件1)、《Specification for Preparation of Special Geological Report on Impoundment-Affected Area for Hydropower Projects》等33项能源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水电工程放射性探测技术规程》等3项能源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发布。
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
2.行业标准外文版目录(略)
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略)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2月28日
I
标准
DL/T5869—2023
附件1:
行 业 标 准 目 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采标号 出版机构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268 DL/T5869—2023 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技术规程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23-12-28|2024-06-28
Ⅱ
DL/T5869—2023
前 言
本规程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英文版翻译出版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17〕52号)的要求制定。
本规程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监测仪器鉴定、监测仪器封存条件及管理、监测仪器报废条件及管理。
本规程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电力行业大坝安全监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32)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三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国能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张礼兵 胡灵芝 王富强 李福云
郭法旺 王俤凯 吴毅瑾 赵志勇
李 黎 冯燕明 彭 浩 伍中华
武志刚 熊 敏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汪 毅 黄 维 刘观标 赵花城
张秀丽 沈省三 周建波 苏怀智
Ⅲ
标准
DL/T5869—2023
吴时强 王永晖 郑晓红 韩荣荣
张 群 文富勇 彭巨为 李运良
马 啸 谭恺炎 江世勇 张 毅
宫玉强 字陈波 闵从军 王进攻
冀道文 沈定斌 钟 平 於三大
冯永祥 毛延翩 倪维东 邢少锋
雷 霆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IV
DL/T 5869—2023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监测仪器鉴定………………………………………………………………………………………………4
5 监测仪器封存条件及管理……………………………………………………………………5
5.1 一般规定……………………………………………………………………………………………………5
5.2 监测仪器封存条件……………………………………………………………………………5
5.3 监测仪器封存管理…………………………………………………………………………………6
6 监测仪器报废条件及管理…………………………………………………………………………7
6.1 一般规定……………………………………………………………………………………………………7
6.2 监测仪器报废条件……………………………………………………………………………7
6.3 监测仪器报废管理……………………………………………………………………………8
本规程用词说明…………………………………………………………………………………………………9
引用标准名录……………………………………………………………………………………………………10
附:条文说明…………………………………………………………………………………………………11
v
标准
DL/T5869—2023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provisions……………………………………………………………………………………………………………3
4 Appraisal of monitoring instruments……………………………………………………………4
5 Conditions and managements for mothballing of monitoring instruments………………………………………………………………………………………………………………5
5.1 General requirements………………………………………………………………………………………5
5.2 Conditions for mothballing of monitoring instruments…………5
5.3 Managements for mothballing of monitoring instruments……6
6 Conditions and managements for scrapping of monitoring instruments………………………………………………………………………………………………………………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7
6.2 Conditions for scrapping of monitoring instruments………………7
6.3 Managements for mothballing of monitoring instruments……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9
List of normative standards…………………………………………………………………………………………1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1
VI
DL/T5869—2023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的封存与报废。
1.0.3 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标准
DL/T5869—2023
2 术 语
2.0.1 永久监测项目 permanent monitoring item
监控水电工程全生命周期整体运行性态的变形、渗流等监测项目,以及针对工程隐患或重要部位的监测项目,应是可修复或可更换监测仪器。
2.0.2 长期监测项目 long-term monitoring item
长期监控水电工程内部或局部运行性态的监测项目。
2.0.3 短期监测项目 short-term monitoring instrument
为达到特定的目的,在一定阶段内需要持续监测的项目,包括施工期临时监测项目和科学试验监测项目等。
2.0.4 封存 mothballing
针对工作状态正常或基本正常且当前不需要继续使用的监测仪器采取的停测、保护(保管)措施。
2.0.5 报废 scrapping
针对工作状态异常或失效且无法修复的监测仪器所采取的废弃(废止)措施。
2
DL/T5869—2023
3 基 本 规 定
3.0.1 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应结合实际开展,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测系统改造等工作进行。
3.0.2 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应根据监测系统评价或监测仪器鉴定成果进行。
3.0.3 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应综合考虑水电工程建筑物运行性态、监测仪器工作状态、巡视检查成果、监测设计目的等开展。
3.0.4 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应提出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的仪器清单、封存或报废原因、处理措施、维护意见与建议等。
3.0.5 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应按相关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标准
DL/T5869—2023
4 监测仪器鉴定
4.0.1 监测仪器鉴定应对测值稳定性、准确性等进行检测和评价,结合各项指标综合评判监测仪器的工作状态。
4.0.2 差动电阻式仪器应测量电阻比、电阻值、绝缘电阻等,对电阻比极差、电阻值极差、正反测电阻比、绝缘电阻值等进行评价。差动电阻式监测仪器鉴定按照《差动电阻式监测仪器鉴定技术规程》DL/T1254执行。
4.0.3 钢弦式监测仪器应测量频率、温度、绝缘电阻等,对频率极差、温度极差和绝缘电阻等进行评价。钢弦式监测仪器鉴定按照《钢弦式监测仪器鉴定技术规程》DL/T 1271执行。
4.0.4 其他监测仪器鉴定按照监测仪器相关标准执行。
DL/T5869—2023
5 监测仪器封存条件及管理
5.1 一 般 规 定
5.1.1 监测仪器封存应结合监测仪器鉴定、监测系统评价成果等综合确定,并按永久监测项目监测仪器、长期监测项目监测仪器、短期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分别提出封存意见及处理措施。
5.1.2 枢纽工程未完成竣工安全鉴定时不应开展监测仪器封存工作。
5.1.3 水电工程封存监测仪器清单按表5.1.3执行。
表5.1.3 水电工程封存监测仪器清单
序号 监测仪器编号 仪器安装埋设位置 监测项目类型 监测仪器工作状态 封存原因 封存日期
注1:监测仪器设备封存统计可按照挡水、泄水、输水发电、通航、边坡、临时建筑物等分部位统计。
注2:监测项目类型分为永久监测项目、长期监测项目、短期监测项目。
注3:监测仪器工作状态按照正常、基本正常、异常划分。
5.2 监测仪器封存条件
5.2.1 永久监测项目中监测仪器如用新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替代,原有监测仪器可封存。
5.2.2 永久监测项目和长期监测项目当采用两套及以上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进行冗余观测,而监测对象运行性态已稳定时,在保证其中一套监测设施或监测方法可靠前提下,其他可封存。
5.2.3 短期监测项目中监测仪器当完成监测任务后且不再有其他
5
标准
DL/T5869—2023
用途时可封存。
5.2.4 水力学监测仪器在完成原型观测任务后应封存。
5.3 监测仪器封存管理
5.3.1 监测仪器封存后应妥善管理和维护,可随时恢复已封存监测仪器的监测。
5.3.2 建筑物出现异常或测值异常时,应及时恢复该部位或相邻部位已封存监测仪器,并同步开展监测工作。
5.3.3 对封存的监测仪器应在仪器、电缆、装置上标注仪器编号及封存日期,确保监测仪器及电缆的安全和完备的防护措施,应对停测封存仪器的基本资料及历年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入库、归档。
5.3.4 监测仪器设备的封存保护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仪器设备封存后,应悬挂封存标志牌。
2 对引张线、垂线等应松开线体张力,对外露部分和测读装置等采用塑料布等进行包裹保护。
3 测斜孔、水位孔等监测孔的孔口应采取加盖板、密封胶等措施进行封堵保护。
4 表面变形监测点、水准点等应做好封存标记,强制对中盘、水准标芯等加盖保护罩。
5 封存监测仪器电缆应进行集中规整,电缆端头应标明仪器编号并采用塑料布等进行包裹。
6 封存的监测仪器设备应纳入巡视检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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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869—2023
6 监测仪器报废条件及管理
6.1 一 般 规 定
6.1.1 监测仪器报废应结合监测仪器鉴定、监测系统评价成果等综合确定,并按永久监测项目监测仪器、长期监测项目监测仪器、短期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分别提出报废意见及处理措施。
6.1.2 永久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失效后应及时实行更换或改造,对失效监测仪器做报废处理。
6.1.3 因工程改(扩)建、除险加固、水库蓄水等造成运行条件改变,不能继续使用的监测仪器可报废。
6.1.4 水电工程报废监测仪器清单按表6.1.4执行。
表6.1.4水电工程报废监测仪器清单
序号 监测仪器编号 仪器安装埋设位置 监测项目类型 监测仪器工作状态 报废原因 报废日期
注1:监测仪器设备报废统计可按照挡水、泄水、输水发电、通航、边坡、临时建筑物等分部位统计。
注2:监测项目类型分为永久监测项目、长期监测项目、短期监测项目。
注3:监测仪器工作状态按照正常、基本正常、异常划分。
注4:对于永久监测项目仪器需要实施更换或改造,表中应增加一栏列出更换或替代方案。
6.2 监测仪器报废条件
6.2.1 监测仪器失效且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6.2.2 监测仪器选型不适应于当前情况且不能正常发挥监测功能的宜报废。
6.2.3 监测仪器的电缆被毁坏且无法恢复的监测仪器可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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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DL/T5869—2023
6.2.4 经维修或改造仍不满足要求的监测仪器可报废。
6.3 监测仪器报废管理
6.3.1 监测仪器报废后,可拆除的应及时拆除。
6.3.2 监测仪器报废处理后的管、线、孔等应在图纸或相关文件中备注或标注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等。应对报废监测仪器的基本资料表及历年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入库、归档。
DL/T5869—2023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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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DL/T5869—2023
引用标准名录
《差动电阻式监测仪器鉴定技术规程》DL/T1254
《钢弦式监测仪器鉴定技术规程》DL/T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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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
技术规程
DL/T 5869—2023
条 文 说 明
标准
DL/T5869—2023
目 次
1 总则………………………………………………………………………………………………………………13
2 术语……………………………………………………………………………………………………………………14
3 基本规定…………………………………………………………………………………………………………15
4 监测仪器鉴定………………………………………………………………………………………………16
5 监测仪器封存条件及管理………………………………………………………………………17
5.1 一般规定………………………………………………………………………………………………17
5.2 监测仪器封存条件………………………………………………………………………………17
5.3 监测仪器封存管理…………………………………………………………………………18
6 监测仪器报废条件及管理…………………………………………………………………………19
6.1 一般规定…………………………………………………………………………………………………19
6.2 监测仪器报废条件………………………………………………………………………………19
6.3 监测仪器报废管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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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869—2023
1 总 则
1.0.1 本规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指导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需根据水电工程建设、运行各阶段的特点,对已完成阶段性监测任务和作用的监测仪器进行封存,对已损坏或环境条件发生改变不能继续开展正常观测的监测仪器实施报废处理,以便科学、高效、系统地管理安全监测仪器和监测系统,提高电厂的观测、监测仪器运行维护的效率,更加有效地监控工程运行状态。因此有必要规范和细化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相关技术工作,更好地发挥在水电工程安全运行中的作用。
《差动电阻式监测仪器鉴定技术规程》DL/T1254、《钢弦式监测仪器鉴定技术规程》DL/T1271 等明确了监测仪器现场鉴定和检验要求、监测仪器工作状态评价标准等,《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评价规程》DL/T2155 规定了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完备性、可靠性及运行状况总体评价的内容、方法,以上系列标准适用于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评价工作。本规程规定在上述系列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等具体情形与条件、管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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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DL/T5869—2023
2 术 语
2.0.1~2.0.3 根据《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标准》GB/T 51416、《水电工程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79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评价规程》DL/T2155,并基于工程建设与运行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监控理念,工程安全监测项目按运行寿命分为永久监测项目、长期监测项目和短期监测项目三类。本规程封存及报废对象为监测仪器,按监测仪器所属监测项目分类,分为永久监测项目监测仪器、长期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和短期监测项目监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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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869—2023
3 基 本 规 定
3.0.1 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需要结合工程建设与运行实际情况开展,也可以结合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测系统改造等工作开展。
3.0.3 开展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时需要考虑工程的运行状态,如大坝存在有影响安全运行的裂缝或渗流量较大、边坡处于大变形等异常状态时,监测仪器封存工作不予开展。监测仪器封存仅针对运行状态正常的工程,且封存和报废后监测系统应仍能满足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要求。
3.0.5 为了确保该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水电工程安全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可由电站运行单位提出申请,并应经过技术分析和论证,必要时电站运行单位应编制专题报告。监测仪器封存与报废工作申请经电力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实施情况应当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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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DL/T5869—2023
4 监测仪器鉴定
4.0.4 目前水电行业已颁布的安全监测仪器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差动电阻式监测仪器鉴定技术规程》DL/T1254、《钢弦式监测仪器鉴定技术规程》DL/T1271和《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评价规程》DL/T2155等,对于差动电阻式、钢弦式之外的监测仪器,可参照具体的监测仪器及装置标准执行,如《垂线装置》DL/T1564、《引张线装置》DL/T1565、《双金属管标装置》DL/T 1738、《静力水准装置》DL/T1739、《真空激光准直位移测量装置》DL/T328、《引张线式水平位移计》DL/T 1046、《水管式沉降仪》DL/T1047、《电容式量水堰水位计》DL/T102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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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869—2023
5 监测仪器封存条件及管理
5.1 一 般 规 定
5.1.2 枢纽工程未完成竣工安全鉴定或专项验收,对工程的建设情况和运行状态还没有最终定论,因此不适合开展监测仪器封存工作。
5.2 监测仪器封存条件
5.2.3 短期监测仪器是指施工期临时监测仪器、为完成科学研究的监测仪器、临时建筑物上布设的监测仪器等,当短期监测仪器完成其科研、施工期临时监测等任务后,可以封存。主要包括:
1 拱坝用于指导施工期横缝灌浆的测缝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除保留必要监测断面外,如保留位于拱坝主监测断面的横缝测缝计,其余测缝计可待横缝灌浆完成且趋于稳定后封存。
2 重力坝坝顶或下游马道用于施工期临时监测的表面监测点待永久监测系统形成后可以封存。
3 土石坝上游坝面死水位以上表面监测点待永久监测系统形成后可以封存。
4 边坡工程用于施工期监测的临时表面变形监测点,待边坡施工结束且运行稳定、永久监测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可以封存。
5 输水、通航、过鱼等其他建筑物用于施工期监测的临时表面变形监测点等,待长期监测项目建成投入运行、阶段性任务完成且测值无异常变化后可以封存。
6 用于施工期混凝土温度监测的温度计、测温光纤等,待该部位温控措施结束、温度测值无异常上升后可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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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DL/T5869—2023
7 用于施工期裂缝监测的裂缝计待测值无异常变化后可以封存。
8 其他用于施工期的临时监测仪器,其任务或作用完成后可以封存。
5.2.4 水力学监测仪器在施工期一般只是埋设了通用底座和电缆,在需要进行水力学原型观测时再布设传感器,因此对水力学监测仪器需要做好底座等监测设施的保护工作。在开展并完成水力学原型观测任务后可封存底座及电缆等,并做好监测仪器底座保护,在泄水建筑物泄水时不会破坏建筑物。
5.3 监测仪器封存管理
5.3.1 监测仪器设备封存停测是基于当时建筑物工作性态正常情况下进行的工作,当该部位建筑物出现异常或其他永久监测仪器测值异常时,为获取更多有效的监测成果以评价建筑物运行状况,要及时恢复已封存监测仪器。因此要妥善保护封存的监测仪器设备,使其具备随时重新启用的观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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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869—2023
6 监测仪器报废条件及管理
6.1 一 般 规 定
6.1.3 如因环境变化处于不稳定区域的工作基点、不通视测点、蓄水后被淹没的坝前测点、测墩严重冻胀的表面变形监测点等,不能再使用或不具观测条件的可以报废。
6.2 监测仪器报废条件
6.2.1 对于外观监测仪器鉴定为异常且无法修复时可作报废处理,对于内观监测仪器鉴定为异常后可做报废处理。
6.2.2 监测仪器选型不适应于当前情况包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入淘汰目录中的监测仪器,或进行国产化更换的监测仪器,或国家政策规定报废的监测仪器,上述情况均应按报废要求执行。
6.3 监测仪器报废管理
6.3.1 在不影响工程运行的情况下,报废的仪器可以保留在原处。但考虑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及经济性,监测仪器报废后应对其电缆及时进行清理,而对容易移除的仪器外置端头和装置进行移除,部分外置装置可进行二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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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