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43.020
CCS R04
团
体 标 准
T/CCTAS 75―202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engineering design of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tram
2023-12-07 发布 2023-12-31 实施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 发 布
T/CCTAS 75—2023
目 次
前言……………………………………………………………………………………………………………Ⅳ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基本要求……………………………………………………………………………………………………3
5 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3
5.1 一般要求………………………………………………………………………………………………3
5.2 运营规模………………………………………………………………………………………………4
5.3 运营模式………………………………………………………………………………………………4
5.4 运营配线………………………………………………………………………………………………4
5.5 运营管理………………………………………………………………………………………………5
6 交通工程……………………………………………………………………………………………………5
6.1 一般规定………………………………………………………………………………………………5
6.2 交通组织………………………………………………………………………………………………5
6.3 交通标志………………………………………………………………………………………………5
6.4 交通标线………………………………………………………………………………………………6
6.5 防护设施………………………………………………………………………………………………6
6.6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7
6.7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形式………………………………………………………………7
6.8 交通监控系统…………………………………………………………………………………………7
6.9 传输网络构成及要求…………………………………………………………………………………7
7 车辆…………………………………………………………………………………………………………7
7.1 一般规定………………………………………………………………………………………………7
7.2 列车编组及定员………………………………………………………………………………………8
7.3 列车安全与应急设施…………………………………………………………………………………8
7.4 牵引制动性能…………………………………………………………………………………………9
7.5 列车噪声………………………………………………………………………………………………9
7.6 制动系统………………………………………………………………………………………………9
7.7 车体……………………………………………………………………………………………………9
7.8 走行系统……………………………………………………………………………………………10
7.9 电气系统……………………………………………………………………………………………10
8 限界…………………………………………………………………………………………………………10
8.1 一般规定……………………………………………………………………………………………10
8.2 基本参数……………………………………………………………………………………………11
8.3 建筑限界……………………………………………………………………………………………11
9 线路…………………………………………………………………………………………………………12
9.1 一般规定……………………………………………………………………………………………12
9.2 线路平面设计………………………………………………………………………………………13
9.3 线路纵断面设计……………………………………………………………………………………13
I
10 轨道………………………………………………………………………………………………………14
10.1 一般规定……………………………………………………………………………………………14
10.2 轨道部件……………………………………………………………………………………………14
10.3 道床结构……………………………………………………………………………………………15
10.4 无缝线路……………………………………………………………………………………………15
10.5 轨道附属设备………………………………………………………………………………………15
11 车站………………………………………………………………………………………………………15
11.1 一般规定……………………………………………………………………………………………15
11.2 车站总体布局………………………………………………………………………………………15
11.3 车站站台……………………………………………………………………………………………16
11.4 乘客进出……………………………………………………………………………………………16
11.5 无障碍设施…………………………………………………………………………………………17
11.6 安全防护设施………………………………………………………………………………………17
11.7 车站环境设计………………………………………………………………………………………17
11.8 车站结构设计………………………………………………………………………………………18
12 路基………………………………………………………………………………………………………19
12.1 一般规定……………………………………………………………………………………………19
12.2 区间路基设计要求…………………………………………………………………………………19
12.3 路基地基处理………………………………………………………………………………………19
13 给排水及消防……………………………………………………………………………………………20
13.1 一般规定……………………………………………………………………………………………20
13.2 给水系统……………………………………………………………………………………………20
13.3 排水系统……………………………………………………………………………………………20
13.4 给排水设备监控……………………………………………………………………………………21
14 供电………………………………………………………………………………………………………21
14.1 一般规定……………………………………………………………………………………………21
14.2 变电所………………………………………………………………………………………………21
14.3 充电设备……………………………………………………………………………………………22
14.4 接触网………………………………………………………………………………………………22
14.5 电力监控系统………………………………………………………………………………………22
14.6 动力与照明…………………………………………………………………………………………23
15 运营控制系统……………………………………………………………………………………………23
15.1 一般规定……………………………………………………………………………………………23
15.2 信号…………………………………………………………………………………………………23
15.3 通信…………………………………………………………………………………………………24
15.4 自动售检票…………………………………………………………………………………………25
15.5 安全技术防范………………………………………………………………………………………25
16 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25
16.1 一般规定……………………………………………………………………………………………25
16.2 功能及规模…………………………………………………………………………………………26
16.3 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26
16.4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26
16.5 车辆检修设施………………………………………………………………………………………27
II
T/CCTAS 75—2023
17.1 一般规定……………………………………………………………………………………………27
17.2 救援疏散……………………………………………………………………………………………28
17.3 建筑防火……………………………………………………………………………………………28
17.4 消防给水与灭火……………………………………………………………………………………28
17.5 防灾通信……………………………………………………………………………………………28
17.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8
18 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28
18.1 一般规定……………………………………………………………………………………………28
18.2 环境保护要求………………………………………………………………………………………29
18.3 景观绿化要求………………………………………………………………………………………30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新技术促进分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车四方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北京全路
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
公司、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青岛城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大学、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设
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衢州市交通运输局、衢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铁
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章波、汤友富、梁吉庆、谌启发、王亮、崔俊锋、涂智溢、李伟、 韩璐、
李海涛、孙伟、 陈全雷、王舟帆、战成一、何明华、熊健、潘锡舜、胡团结、丁赛华、吉燕华、李炜、
宗力群、孙继伟、梁志勇、崔志强、王永国、马伟斌、韩锋、张中杰、徐正良、喻忠、孙香红、颜录科、
熊光华、王兰、徐娟娟、刘丹、李振、刘斌、丁赟、何国军、黄方成、廖四萍、王东、赵鹏、贾世涛、
宗君振、王国军、李东兴、王嘉鑫、李顺熠、黎明鸿、冯旭、李玉华、孙浩、战韦鹏、赵峰强、林红、
郑毅、邵明华、张博、肖云鹏、王腾、于健、李彬、矫立杰、杨刚、杨明春、韩臻、李鸣、钟方杰、吴
剑锋、李晓阁、朱尔玉、沈增涛、王筱琼、蓝勇、向东、张武、张永生、王洋、黎波、吴醒、刘德宝、
沈瑞田、张珂、任锟先、邵文杰、潘云龙、张成、张英杰。
IV
T/CCTAS 75—202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交通工程、车辆、
限界、线路、轨道、车站、路基、给排水及消防、供电、运营控制系统、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防灾和
救援、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地面敷设方式为主、采用中间导向轨、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70km/h的胶轮有轨电
车新建、改扩建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7928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892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4907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24338 轨道交通电磁兼容
GB/T 28699 钢结构防护涂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33598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
GB/T 34015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9 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3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49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 51298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CJ/T 416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防火要求
CJ/T 417 低地板有轨电车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CJJ 69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JTGD 30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TB 10009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TB 10015 铁路无缝线路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 guideway type rubber wheel tram
用电力驱动在地面行驶、采用中间导向轨、胶轮承载、运行速度不超过70km/h的轨道交通车辆。
3.2
导轨 guide rail
起导向作用,提供列车导向力的轨道结构。
3.3
路权 right of way
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
3.4
半封闭路权 semi-segregated right of way
是指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线路区间使用专用通道,在路口与其他车、行人共享路权。
3.5
混合路权 integrated right of way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与其他车辆、行人共享路权。在交叉路口处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与社会车辆和
行人交汇并共享路权,通过信号系统来保证运营安全和运行效率。
3.6
交通信号相位 traffic signal phase
同时获得通行权的一股或多股交通流所对应信号组的显示状态。
3.7
信号优先 signal priority
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通行的路口,为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提供的优先通行服务的道路信号控制模
2
T/CCTAS 75—2023
3.8
绝对优先 absolute priority
绝对优先是指当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到达路口时,道路信号系统无条件给予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放
行信号,与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冲突的交通车辆暂缓通行的方式。
3.9
相对优先 relative priority
相对优先是指当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到达路口时,道路信号系统在保障其他交通协调运行的前提下,
适度给予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方式。
3.10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供给电车所需直流电源的充电设备
3.11
分离 separate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导向装置与导向轨脱离。
4 基本要求
4.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设计应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低碳环保。
4.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
换乘车站应与其他公共交通系统一体化衔接,车辆基地和调度中心的设置应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共享。
4.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三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
期为建成通车后第10年;远期为建成通车后第25年。
4.4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应以地面敷设方式为主,困难地段可采用高架、或地下敷设方式。
4.5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设计运输能力应基于预测客流数据确定,线路系统能力不宜低于20对/h。
4.6 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通行的交叉路口,宜设置为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提供的优先通行服务的道
路信号控制模式。
4.7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应进行交通组织、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监控系统设
计,并保证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系统与道路系统相互匹配、相互协调。
4.8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应根据路权形式配置相应自动化等级的行车控制装置。在非独立路权区域,
采用目视行车模式;在全独立路权区域,宜采用司机监督下的ATP或ATO模式。
4.9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工程的车辆及设备系统,应采用满足功能及性能要求、技术经济合理、成熟
可靠的产品,并应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
4.10 工程设计和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生态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降低对生态环境影
响的措施。
5 行车组织与运营管理
5.1 一般要求
5.1.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运营组织设计应根据城市有轨电车线网规划、预测客流规模、乘客出行需
求和工程建设条件明确运营需求,确定系统的运营规模、运营模式和运营管理方式,并形成公共交通系
3
5.1.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行车组织设计应根据城市有轨电车网络布局规划,按网络化运行方案统筹
考虑,并应按网络资源共享原则,分阶段实施。
5.1.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运营规模应基于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原
则,根据预测客流数据和线网运营服务需求综合分析确定。
5.1.4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运营模式应明确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
员组织等内容的管理模式,并应明确在各种运营状态下的管理方式,各子系统之间以及系统与人员组织
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列车运营安全、有序、高效。
5.1.5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特殊运营状态。系统的
运营应在能够保证使用该系统的所有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5.1.6 配线的设置应能满足线路运营、管理、安全以及线网灵活调度管理的需求,以充分发挥导轨式
胶轮有轨电车的网络化运营效益。
5.2 运营规模
5.2.1 车辆配属数量应根据运营线路运能与运量的匹配要求,以及检修、备用车辆的数量要求,按初
期需要进行配置。近、远期再根据客运量增长的需要增配。
5.2.2 列车的编组应分别依据设计年限客流需求,综合车辆选型、行车组织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
定不同编组或连挂方案。
5.2.3 列车旅行速度应根据列车技术性能、线路条件、车站分布、路权形式、道路条件、交叉口分布、
信号延误和客流特征综合确定,在计算旅行速度的基础上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列车旅行速度不宜低于
20km/h。
5.2.4 应根据各设计年限预测客流量、列车编组及列车定员、系统服务水平、系统运输效率等因素综
合确定各设计年限的列车运行间隔。初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宜大于10min;远期高峰时段行车间隔不
宜大于5min,平峰时段不宜大于10min。
5.2.5 计算设计运能时,车厢内有效空余地板面积站立乘客数宜按 5~6人/m2计算。
5.3 运营模式
5.3.1 线路宜按照时刻表和进路依据信号指示行车,并利用列车定位系统辅助,确保行车安全。
5.3.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线路宜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行车上下行方向应全线网统一,南北向线路
应以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由北向南为下行方向;东西向线路应以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由东向西为下
行方向;环形线路应以列车在外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为上行方向,内侧轨道线的运行方向应为下行方向。
5.3.3 交叉路口的信号控制应与整体交通系统协调运行,在采用信号控制的交叉口,导轨式胶轮有轨
电车享有优先权。
5.3.4 列车运行交路宜按网络化运行组织设计,线路之间宜具备贯通运行的灵活组织条件。
5.3.5 在客流断面变化较大的区段宜组织区段运行。列车运行交路应根据各设计年限客流量和分布特
征综合确定。多交路模式的折返点设置应考虑经过区域的地理位置、区域规划等因素。
5.3.6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列车应在车站停止后才能开启车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
认车门已关闭。
5.3.7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应设置运营调度中心或控制室,以具备对列车运行的行车组织、调度指挥、
综合监测、电力监控等功能。具备条件时,线网各线运营调度中心宜集中设置。
5.4 运营配线
5.4.1 配线设置应充分发挥有轨电车网络化运营特征,满足线网的灵活调度管理需求,合理设置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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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CTAS 75—2023
5.4.2 线路起、终点站、区段折返站应设置折返线、折返渡线或环形线。折返能力应满足系统能力的
运营要求。
5.4.3 根据网络化运营需要,应在线路间设置联络线以满足跨线运营、资源共享和设备检修。
5.4.4 宜在沿线每隔5座~8座车站(或5km~8km)设置渡线,供列车临时折返或换边运行。
5.4.5 车辆基地出入线宜采用互通道岔连通上下行正线,其列车通过能力应根据线路的设计能力、平
面交叉口通过能力和运营要求计算核定。
5.5 运营管理
5.5.1 运营管理机构应结合有轨电车网络运营管理功能要求、线路运营管理任务需要,以及科学的管
理方式、合理的人员安排和组织机构统筹设置,以实现系统运营的安全、高效与节能。
5.5.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票务系统可采用一票制、计程制或计时制,宜采用开放式自动检票方式,
实现车站简易检票或车上检票。
5.5.3 应基于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精简运营机构和人员数量;运营管理人员定员指
标依据运营企业的运营模式以及线路实际情况进行人员定员指标设定。
6 交通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人行过轨系统、交通标志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设计应
与主体工程做好衔接。
6.1.2 在建成区道路上布设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线路时,宜避免平面穿越环岛、错位多岔口和畸形交
叉口,必要性时结合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相应改造。
6.1.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采用混合路权时,与其他道路相交应满足相应道路的视距要求。
6.1.4 除人行过轨系统以外,应考虑设置车行过轨设施,为故障救援提供通道。
6.2 交通组织
6.2.1 采用路中形式布设线路,沿线支路口间距小于500m的情况下,宜取消左转和掉头功能。
6.2.2 采用路侧形式布设线路,应确保同侧的人行道宽度满足要求。
6.2.3 平面交叉口的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通行信号灯必须与道路交通信号灯联动。
6.2.4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人行过轨系统应符合行人的步行距离要求,间隔大于500m时,宜设置过轨
系统,并应与既有人行过街系统相结合,或根据行人交通量增设行人立体过街设施。
6.2.5 当行人通过过轨区需要二次通过道路时,宜设置实体安全岛或标线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宜小
于1.5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0m。
6.2.6 人行通道不宜设置在配线区,不宜设置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曲线范围。
6.2.7 采用半独立路权和独立路权时,有轨电车应与社会车道采用物理隔离设施。
6.2.8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通行的交叉口,采用路中形式布设线路时,不宜通过压缩中央分隔带的方
式增加左转专用车道;采用路侧形式布设线路时,不宜通过展宽进口道的方式增加右转专用车道。
6.3 交通标志
6.3.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沿线交叉口、路段及场站出入口,应根据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驾驶人和其
他交通参与者通行需要,设置禁止、指示、警告等专用交通标志,并符合GB/T 38779的相关标准。
6.3.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车内、车外,应根据乘客使用需要设置车辆专用标志,包括禁止、警告、
指令、提示、一般、方向辅助、文字辅助等标志,多个标志在一起组合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
5
6.3.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在进口道宜设置标识分道标志、减速标志,在交叉口出口道宜设置导轨式
胶轮有轨电车专用路权标志,在其他进口道宜设置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警告标志。
6.3.4 在条件允许且不产生信息混淆的前提下,同向的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标志宜与其他道路交通标
志合板或共杆设置。共杆设置时,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标志宜放置在同类标志的最左侧或最上方。
6.3.5 在距离过轨区50m和100m处,宜面向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设置警示标志。
6.3.6 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运行范围两侧,宜面向轨道区域外设置禁止跨越轨道区域的禁令标志。
6.3.7 在过轨区,宜面向行人设置禁止停留的禁令标志。
6.3.8 在距离车站或过轨区30m和 50m处,宜面向行人设置指示标志。
6.3.9 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通过特殊地段由于外部困难条件影响驾驶员行车视距的情况下,宜采用
LED主动发光交通标志,以强调重要信息。
6.3.10 交通标志不应侵入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车辆限界和道路建筑限界。
6.3.11 交通标志设置位置应满足使用者动态条件下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6.3.12 标志的设置不得被桥墩、柱、树木等遮挡。
6.4 交通标线
6.4.1 交通标线应符合道路使用的功能要求,向道路使用者传递正确的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
等信息。
6.4.2 交通标线应与交通标志配合使用。
6.4.3 在交叉口进口道前2m、区间过轨区前5m,应设置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停车线。
6.4.4 当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与其他道路使用者无物理隔离或存在高差时,应在根据路权形式的选择,
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行驶区域边缘涂划黄色实线或黄色虚线。
6.4.5 当采用专用路权时,宜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行驶范围起点处涂划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专用道
地面标识。
6.4.6 当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通过平交道口范围内的轨道区域时,宜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行驶限界
内涂划网状线。
6.4.7 当路段设计速度大于60km/h时,宜在与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电线路相交的进口道前50m设置振
动标线。
6.4.8 在过轨区的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范围内,应涂划网格线,配合设置相应的警告和禁令标志。
6.4.9 在过轨区的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范围外1m处,宜涂划停止线,提醒行人需在此线等候导轨式胶
轮有轨电车通过。
6.4.10 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混行的区域,宜在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行驶区域边缘设置反
光的轮廓标,轮廓标宜设置在有轨电车行驶范围内。
6.4.11 当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与社会车辆采用物理隔离时,宜在两侧设置轮廓标。
6.5 防护设施
6.5.1 根据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不同的路权形式,结合道路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宜在适当的位置设
置交通隔离设施。
6.5.2 车行道隔离设施,宜采用绿化带隔离或者护栏隔离,绿化带隔离可根据道路现状情况合理选取
不遮挡交通参与者的植被。
6.5.3 人行道隔离设施和轨行区隔离,结合景观需求,宜采用隐形或绿化隔离设施,以保证轨行区的
美观性。
6.5.4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物理隔离前端应设置警示桩。物理隔离设施面向来车方向应间隔
6
T/CCTAS 75—2023
6.5.5 交通安全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得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6.6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6.6.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能满足路口、人行过轨区、车行过轨区导轨式胶轮有
轨电车安全运行的需要。
6.6.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能合理调整各相位时间,及时、准确地实现导轨式胶
轮有轨电车优先,涉及到路口车辆运行安全的设备或系统应采用冗余设计。
6.6.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完全与既有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兼容。
6.6.4 路口人行过轨区、车行过轨区应设置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
6.6.5 路口应设置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专用相位。
6.6.6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线路应能通过本地接口实现优先,条件允许的线路可通过线路接口和线网
接口实现优先。
6.6.7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供电电压为AC220V,两路电源切换
不应影响设备正常工作。
6.7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形式
6.7.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应采用区别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灯具形式,如图案灯具,字符
灯具,增加辅助标志等。
6.7.2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宜单独设置安装杆件,条件较好的地方可考虑与机动车共用杆
件或附着于其他建筑物上,但应满足司机瞭望视线。
6.7.3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可采用透光面为φ200mm的灯具,并配有LED屏,遮掩长度宜
为300mm。
6.8 交通监控系统
6.8.1 交通监控系统应充分满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监控的需求,应能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
实现资源共享。
6.8.2 交通监控系统应能满足路口、人行过轨、车行过轨等处的监控需要。
6.9 传输网络构成及要求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和交通监控系统共用传输网络,宜独立设置;不具备条件时,
可利用社会资源组建传输网络。
7 车辆
7.1 一般规定
7.1.1 车辆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应经济耐用,便于管理维修。车辆应符合 CJ/T 417 的
要求。
7.1.2 车辆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可由多种模块组合,形成低地板电车系列。车辆客室地板面高度宜采
用70%或100%低地板。
7.1.3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
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7.1.4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车辆防火设计应符合CJ/T 416的要求。
7.1.5 车辆应采取减振与降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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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中根据客流需求,可采用两组重联运营方式。
7.1.7 车辆的受电方式,宜采用接触网加车载储能装置供电。
7.1.8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表
序号 参数名称 70%低地板有轨电车 100%低地板有轨电车
1 车辆的基本长度/mm ≤30000 ≤38000
2 车辆宽度/mm ≤2650
3 车辆高度/mm ≤3600
4 车内客室通道净高度/mm 高地板区≥2000 ≥2100
5 客室通道地板面高度/mm 底地板区≤350 ≤350
6 客室侧门口宽度 /mm 双开门 ≥1300
单开门 ≥800
7 车辆定距/mm ≤7000
8 走行部轮距/mm 动力走行部 ≤1620
非动力走行部 ≤1870
9 受(充)电弓工作高度/mm 3900~5800(或根据线路条件调整)
10 轴重/t ≤11 ≤11
11 最小转弯半径/m ≤15
注 1:车辆宽度不包含后视摄像头、示宽灯、侧护板滑道。 注 2:车辆高度不包含受电弓。 注 3:车辆客室地板允许存在高度不超过 50mm 的台阶,台阶处应设置斜坡过度。 注 4:车辆客室地板允许存在纵向坡度,坡度不超过 6 度。
7.2 列车编组及定员
7.2.1 列车可由多种模块组成,各编组间采用铰接连接;当需两组重联运营时,用户可与制造商协商
解决。
7.2.2 列车载客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列车载客量表
名称 头车(MC1) 头车(MC2)
载客人数 座席人数 16 16
定员人数(6 人/m2) 68 68
超员人数(8 人/ m2) 87 87
7.3 列车安全与应急设施
7.3.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电车的安全应急设施应符合 GB 7258要求并满足下列规定:
a)紧急时客室侧门应有人工开启疏散乘客的功能,两侧侧门应能同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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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信号防护设备;
d)车体应设置防雷、防漏电保护装置,车辆内各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e)车窗旁应配置安全锤。
7.3.2 列车应设置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信、广播、应急照明、避雷等安全设施,客室内应设置乘
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调度中心、司机室、客室间对讲通信功能。
7.3.3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 5km/h 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安全关闭时不能启
动列车。
7.3.4 列车内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7.3.5 列车应配备停放制动装置。停放制动的能力应满足列车在超员条件下能在最大坡道上可靠停放。
7.3.6 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的能力:
a)一列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 1/2 动力时,应能在线路最大坡道
上起动,且能运行到邻近的车站,清客后运行至车辆基地;
b)一列处于空载状态且技术状态良好列车,与一列相同编组(同长度)且处于定员状态及失去全
部牵引动力的列车连挂,应能在线路最大坡道上起动,且能运行到邻近的车站,清客后运行至
车辆基地;
c)车辆轮胎爆胎后,车辆允许以不大于 30km/h 速度运行至救援路段。
7.4 牵引制动性能
7.4.1 电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为 70km/h。
7.4.2 车辆的构造速度应为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 1.1 倍。
7.4.3 在平直线上、AW2载荷条件下,当运行速度为0km/h~40km/h时,平均加速度不应小于0.95m/s2;
当运行速度为 0km/h~70km/h 时,平均加速度不应小于 0.6m/s2。
7.4.4 当运行速度为 70km/h~0km/h 时,常用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 1.0m/s2;安全制动平均减速度
不应小于 1.0m/s2,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 2.25m/s2。
7.4.5 车辆在牵引或制动过程中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 1.0m/s3。
7.4.6 车辆运行的平稳性指标应小于 2.5。
7.5 列车噪声
7.5.1 车辆内部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应符合 GB 14892的规定:当车辆70km/h的速度运行时,司机室内
离地板1.5m高处噪声水平不应大于75dB(A);在客室内离地板面1.2m高处等效连续噪声值不应大于
75dB(A)。
7.5.2 车辆外部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GB/T 7928的规定,停车时不应大于68dB(A);当车辆以70km/h速
度运行时,在车外距导轨中心7.5m、轨面高度1.5m处,连续噪声不应大于79dB(A)。
7.6 制动系统
7.6.1 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安全制动,安全制动的模式
优先采用机械制动。
7.6.2 停放制动系统应保证列车最大载荷情况下停放在线路最大坡度处不发生溜车。
7.6.3 制动模式应至少包括常用制动、紧急制动、保持制动和停放制动。
7.7 车体
7.7.1 车体结构设计寿命应为30年;在使用期限内承受正常载荷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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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车体的内外墙体之间,以及底架与地板之间,应敷设吸湿性小,膨胀率低,性能稳定的隔热、
隔声材料。
7.8 走行系统
7.8.1 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车辆走行部应具有良好的运行平稳性,足够的小曲线通过能力,低噪声及
运行安全性。车辆走行部包括动力走行部和非动力走行部:
a)导轨式胶轮有轨电车车辆的动力走行部应包括转向驱动桥、支撑架、防塌陷车轮、导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