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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02/T 148-2024 中小型水库生产运行标准化管理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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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1 15: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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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3502/T 148-2024 中小型水库生产运行标准化管理规程 ICS 93.160
CCS P 55 3502

建 省 厦 门 市 地 方 标 准
DB3502/T 148—2024
中小型水库生产运行标准化管理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reservoirs
2024 - 10 - 12 发布
2024 - 10 - 12 实施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502/T 148—2024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大坝安全管理 ....................................................................... 5
6 运行管理 ........................................................................... 7
7 调度管理 .......................................................................... 11
8 维修养护管理 ...................................................................... 12
附录 A(规范性) 水库工程检查问题清单对照表 .......................................... 16
附录 B(规范性) 设备运行记录表 ...................................................... 17
附录 C(规范性) 土石坝安全监测项目测次表 ............................................ 18
附录 D(规范性)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安全监测项目测次表 .............................. 19
参考文献 ............................................................................. 20
I
DB3502/T 148—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厦门市政水务原水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元清、叶建忠、黄志向、林彦君、蔡伟文、王铎铭、刘哲、林子蔚、张堃、
安昱兴、李俊毅。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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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水库生产运行标准化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型水库生产运行的总体要求及大坝安全管理、运行管理、调度管理、维修养护管
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中小型水库的生产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L 298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SL 551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570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技术术语
SL 601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 706 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
SL/Z 720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SL 57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库管理单位 reservoir management unit
直接管理水库工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管理机构。
[来源:SL 570—2013,3.1.3.1]
水库管理 reservoir management
合理组织水库的运行、维修和经营,保证水库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的工作。
[来源:SL 570—2013,5.1.2.1]
安全检查 safety inspection
为及时发现水库大坝运行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安全隐患,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设
备检测、隐患探测、资料分析等工作。
安全监测 safety monitoring
通过设置观测标点、传感器等设施对工程运行状态进行系统观测、监视,并将其结果与表征工程安
全状态的特征值或同类工程的经验值进行比较,据此了解和评价工程安全状态的工作。
[来源:SL 570—201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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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养护 maintenance
对水库工程设施进行日常与定期养护、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设计
功能的工作。
[来源:SL 570—2013,3.4.1.1]
控制运用计划 control and use plan
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并经有管辖权部门批准,明确水库日常运行控制水位和洪水调度原则等
事项的方案计划。
大坝安全管理 dam safety management
为保障大坝安全,防止大坝失事,采取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大坝进行安全管理的工作。
[来源:SL 570—2013,5.1.3.1]
大坝安全鉴定 dam safety identification
为保障大坝安全运行,定期进行且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审定三个基本程序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中型水库 medium-sized reservoirs
本文件所指的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00万m
3及以上,1亿m
3以下,并已经蓄水验收投入运行的水库
工程。
小型水库 small reservoirs
本文件所指的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m
3及以上,1000万m
3以下,并已经蓄水验收投入运行的水
库工程。其中总库容在10万m
3及以上,100万m
3以下的小型水库为小(2)型水库,总库容在100万m
3及以
上,1000万m
3以下的小型水库为小(1)型水库。
重要小型水库 important small reservoirs
本文件所指的重要小型水库是指坝高15m以上或总库容100万m
3以上,且对下游城镇、村庄、厂矿、
人口,以及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
4 总体要求
注册登记
4.1.1 所有已建成运行的中小型水库大坝应实行大坝注册登记。
4.1.2 水库管理单位按照大坝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所属的水库大坝。
4.1.3 初始注册登记:新建成水库蓄水运行后的 3 个月内,水库管理单位应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1.4 变更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或工程规划、任务、标准经
批准改变的,或大坝安全类别发生变化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在 3 个月内向
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4.1.5 注销登记: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管理单位撤销前,向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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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申请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注销注册登记证。
4.1.6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或降为山塘的水库,其管理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库大坝注销,
填报注销登记表,并注销注册登记证。
管理保护范围划定
4.2.1 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按照规定开展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4.2.2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划定成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管理体制
4.3.1 水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组织架
构,明确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部门管理范围及职责、各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4.3.2 水库管理单位应以“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为原则设置岗位。运行管理采用购买服务的(如委
托运行),应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职责,并与水库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相配套。水库实行管养分离
后的主要运行管理岗位包括单位负责岗、行政管理岗、技术管理岗、运行类、观测类等。
4.3.3 各岗位上岗人员应参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
307 号)的学历、职称等任职条件要求,关键岗位应持证上岗,各岗位在不影响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可
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
教育培训
4.4.1 水库运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际操作技能,并根据专业管理接受水
库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国家及行业对岗位有职业资格证书要求的,应按相关规
定执行。
4.4.2 水库管理单位应逐年制定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和业务技能的学习与培训,
实行职业资格的岗位还应满足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
4.4.3 新录用人员上岗和在职职工转岗前应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4.4.4 职工教育培训宜纳入单位内部考核。
4.4.5 水库管理单位应组织好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业务骨干、相关技术人员和从事水旱灾害防御
工作人员的培训,着力提升运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管理制度
4.5.1 水库管理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制定管理制度,明确中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运行管理、调
度管理、维修养护管理要求。
4.5.2 中型水库应严格落实以下制度,实现全流程标准化管理:
—— 岗位责任制度:针对各具体岗位制定明确的上岗条件、职责范围、任务要求、考核办法等;
—— 工程检查制度:根据水工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具体特点,明确工程检查的组织、准备、频
次、内容、方法、记录、初步分析、问题处理、报告等要求;
—— 安全监测制度:根据工程及水情的具体特点,明确工程监测、水情观测的时间、频次、方
法、数据校核与处理、资料整编归档、异常分析、报告等要求;
—— 水质监测制度:对于以供水为主的水库,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加强水质监测
能力建设,明确监测时间、频次、信息报送、异常报告、资料保存备份等要求;
—— 维修养护制度:根据工程及设施设备的具体特点,明确日常维护项目的内容、方式、频次、
质量标准、考核,以及专项维修项目实施的程序、检查、验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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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管理职责划分、安全责任人、安全教育培训、生产设备
设施及作业过程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职业病防治、安全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等
要求;
—— 应急响应制度:进行突发事件及其后果分析,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宣
传、培训与演练等内容;
—— 调度运用制度:根据工程任务及要求制定水库调度运用制度,明确洪水预报、水库调度、泄
洪预警、调度实施、调度总结(洪水调度考评)等要求;
—— 闸门启闭机运行操作制度:根据调度运用和防洪度汛要求制定闸门启闭机运行操作制度,明
确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操作的规则、程序、准备、方式、观测、记录、信息报送等要求;
—— 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水库运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信息以及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等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或异常及事故等重要事项的内部报告主体、流程、时限、内容、方式,以及应当向水
库主管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等报告的事项、程序、方式、内容、时限
等要求;
—— 防汛物资管理制度:根据大坝和泄洪设施设备的特点以及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意见,结合有
关规定制定物资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防汛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分布以及储存、保管、
更新、调运等要求;
—— 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水库建设和运行特点,结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
与水库运行管理工作有关的文书、科技、声像等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编、归档、
保存、借阅、归还、数字化、保密等要求;
—— 值班制度:根据工程和设备设施运行特点和时段建立值班制度;按照 24 小时值班制、汛期
强化原则,明确汛期、非汛期值班人员安排、工作内容、信息传递、值班记录、交接班手续
等要求;
—— 安全保卫制度:根据水库大坝特点及其管理范围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明确
出入大坝管理范围的审批与登记、各类建筑物与设施设备的防护与消防等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的具体管理要求;
—— 对外联系制度:对综合利用的水库,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工程任务及其管理范围建立对
外联系制度;明确需要对外传递的信息、协调处理事项等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的具
体要求;
—— 根据水库管理实际要求制定的其他制度。
4.5.3 小型水库可根据自身人员配置、水库现状、社会化管养情况等,参考以上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
度、工程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调度运用制度、维修养护制度等主要制度,并逐步落实完善其
他管理制度,实现小型水库全流程标准化管理。
设施管理
4.6.1 交通设施
4.6.1.1 水库防汛道路宜有直达下游坝脚的道路,路面宜硬化,满足抢险机械安全通行要求。中型水
库直达大坝坝顶和溢洪道、泄洪洞等主要建筑物的道路不宜低于 4 级。
4.6.1.2 连接外部的道路和管理范围内连接各主要建筑物的道路不应有裂缝、积水、沉陷,路基及上
方边坡无塌滑、掉块、危石,交通桥桥基稳定、桥梁结构完好。
4.6.1.3 大坝坝顶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确需兼作公路的,应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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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 根据水库规模和管理体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并做好保养、维修工作,达到交通便捷、
安全的要求。
4.6.2 通信设施
水库应配备满足报汛和应急通信要求的通信设施。
4.6.3 安全设施
4.6.3.1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相应劳动安全、消防、预警、突发事件应急
抢险设施,并保持完好。
4.6.3.2 水库应在批准的管理范围边界位置设置界桩,并根据需要在工程区域及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
围醒目位置,设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牌。兼做公路的坝顶及公路桥两端应设置限载、限速等交通
标识,并设置防撞设施。
4.6.3.3 水库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工程简介、责任人公示、平面布置图、设备名称、安全警示、巡查路
线指引等标识牌。
4.6.4 备用电源
水库管理单位应配备满足闸门启闭、应急照明和防汛管理等需要的、安全可靠的应急备用电源(如
柴油发电机组),并加强保养与维护,保障正常使用。
4.6.5 管理用房
水库管理用房应能满足水库运行管理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满足水库防汛值班、物资储备、信息
化管理、资料档案存放等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
社会化管养
4.7.1 为全面加强公益性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积极推行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实现专业化管理。
4.7.2 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权责明确、
专业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
4.7.3 小型水库管养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小型水库工程的巡视检查、维修
养护、安全监测、运行操作等技术性工作,以及保洁、绿化、保安等劳务性工作。
4.7.4 小型水库管养向社会力量实行购买服务后,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管辖
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小型水库进行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
工作,其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承担,水库经营者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
理有关工作。
信息化管理
4.8.1 中型水库和有条件的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应建立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工程在线监管和
自动化控制;工程信息及时动态更新,与国家、省市相关平台实现信息融合共享、上下贯通。
4.8.2 雨水情、安全监测、视频监控等关键信息接入信息化平台,实现动态管理;监测监控数据异常
时,能够自动识别险情,及时预报预警。
4.8.3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网络平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5 大坝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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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5.1.1 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承担水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水库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具体落实水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并应接受水库上级主管部门
的指导和监管。
5.1.2 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及时报告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隐患、险情的水库,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完全处理的,要逐一落实度汛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5.1.3 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明确相应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防控、报
告与处置、责任追究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水库安全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其职责,组织和协调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指导。
大坝安全鉴定
5.2.1 水库大坝应按照定期鉴定与应急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时开
展管理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查明大坝安全状况,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2.2 定期鉴定按照以下时限执行:新建、除险加固的水库大坝初次蓄水运行 5 年内,应组织首次安
全鉴定;以后每 6 年~10 年组织完成一次大坝安全鉴定。
5.2.3 应急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水库大坝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工程发生重大
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应急安全鉴定。
除险加固
5.3.1 经大坝安全鉴定确定为二类坝或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或发现重大险情、工程存在重大隐患的病
险水库,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采取应急处理、限制运行、除险加固等措施,限期消除安全
隐患。
5.3.2 二类坝的水库应在一年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类坝的中型水库应在三年内完成、小型水
库应在二年内完成除险加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后,要及时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通过蓄水验
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未经蓄水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擅自投入运用。
5.3.3 当水库规模减小,或功能萎缩,或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时,应经
充分论证后合理妥善进行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问题,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
社会安全。
应急管理
5.4.1 总体要求
中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宜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
应的综合安全预案(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防汛抢险
应急预案、机械伤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火灾触电安全保卫等应急预案),并针对现场发生情况编制处
置方案。
5.4.2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5.4.2.1 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宜按 SL/Z 720 及《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办海〔2006〕
9 号)的要求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5.4.2.2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预测与预警、组建相应的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
备必要的应急抢险与救援物资设备等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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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宣传与预案演练
5.4.3.1 水库管理单位应利用传媒、知识手册、讲座展览、参与演练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安全风险,
了解应急处置流程、报警与撤离信号、撤离转移路径和安置点等信息。
5.4.3.2 水库管理单位应积极参与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
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设施、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应急预案能得到完善和落
实。
5.4.4 应急监测
遇到强降雨、大洪水、有感地震、水库水位骤升骤降、持续高水位运行等情况,或发现异常、出现
险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人对可能出现风险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特别巡查与观
测,并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防汛物资
5.5.1 物资储备
5.5.1.1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一定面积的防汛仓库,配设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储备物资的种类、
数量、方式应符合 SL 298 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求,无现场储备条件的小型水库可集中统一设置物资
储备仓库。
5.5.1.2 采用委托代储的,有关的政策处理应事先协商妥当并商定物资调运流程。
5.5.2 物资保管
5.5.2.1 防汛物资应由专人管理。
5.5.2.2 建立物资出入库管理台账,明确各类物资的保质期。
5.5.2.3 每年汛前应对消耗、损坏、老化的防汛物资进行清理和补充。
5.5.2.4 制定防汛物资分布图、调运线路图,并在适当位置明示。
5.5.3 物资调运
5.5.3.1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以及防汛抢险要求,及时、规范、高效地做好防汛
物资的调运工作。
5.5.3.2 防汛物资的调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的台账应按年度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6 运行管理
安全检查
6.1.1 检查分类
6.1.1.1 检查是指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的现场检查、设备检查等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开
展现场安全检查,并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表,水库工程检查问题清单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汛前检查、汛
后检查、特别检查,还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
6.1.1.2 水库工程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工程巡查、设备巡检)、不定期检查(重点部位、薄弱环
节)、年度检查(汛前检查、汛后检查)和特别检查(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台风、地震以及工程非常
运用和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进行的事前、事后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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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检查范围
6.1.2.1 应包括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监测设施、泄洪消能冲刷区、工程边坡、库岸、
库区及保护区、管理设施等;其中重点在工程薄弱部位、关键部位、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
6.1.2.2 日常巡查、特别检查的范围可根据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由水库管理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合理
确定。
6.1.3 检查方法
6.1.3.1 日常巡视检查方法: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检查主要通过肉眼观察坝体表面状况;或使用简单
工具,如锤、钎、钢卷尺、放大镜等,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或通过视频监控辅助跟踪检查。
土石坝检查对水工建筑物、工程边坡、库岸等外观表象主要采用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
—— 眼看。查看迎水面大坝附近水面是否有漩涡;迎水面护坡块石是否有移动、凹陷或突鼓;防
浪墙、坝顶是否有出现新的裂缝或原存在的裂缝有无变化;坝顶是否有塌坑;背水坡坝面、
坝脚及镇压层范围内是否有出现渗漏突鼓现象,尤其对长有喜水性草类的地方要仔细检查,
判断渗漏水的浑浊变化;大坝附近及溢洪道两侧山体岩石是否有错动或出现新裂缝;通信、
电力线路是否畅通等;
—— 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声音,如坝体、坎肩较大渗漏时会有明显的流水声;渗漏水从裂
缝中喷射出来的声音;闸门启闭时发出的异常响声等;
—— 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 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做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
的渗漏区以及坝趾出水点,则用手测试水温是否异常。通常水库渗水在夏季感觉偏凉,在冬
季感觉偏温。
6.1.3.2 不定期检查方法:应覆盖水库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水库大坝、泄洪设施、
放空设施、闸门、启闭设备等。
6.1.3.3 年度检查方法:采用检查、检测和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除采用日常检查方法外,还可对
工程内部、水下部位或坝基采用探坑(或槽)、探井、钻孔取样或孔内电视、压(注)水试验、投放化
学试剂、水下地形测量、潜水员探摸或水下电视、水下摄影或录像等方法进行检测。在有条件的地方,
可采用水下多波束等设备对库底淤积、岸坡坍塌堆积体等进行检查。
6.1.3.4 特别检查方法:检查方法与日常检查、年度检查方法相同;必要时还应根据检查的重点、特
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特别检查、检测:
—— 开挖探查。对大坝裂缝、塌坑、反滤体损坏等,可采用开挖探查法,特别是对大坝裂缝情况
的检查与评估,常会采用开挖探坑、探槽、探井等,有时探井还会挖得很深,借此检查、判
断裂缝等情况。该方法的特点是结果直观准确、方法简单方便。为进一步探究坝体质量和渗
流状况,可对开挖物采样作土工试验,获得相关数据;
—— 钻探。对坝体质量、地层结构等探查,主要适应于工程原相关资料缺乏的水库,通过钻探取
得岩石、土体的样本,了解其分布、产状等特征,同时进行试验,获得其物理力学性质指
标;
—— 仪器探测。对土石坝的裂缝、渗漏等情况,有时也采用物探方法进行无损勘探,如直流电阻
率法、自然电场法、激发极化法等,此法对工程无损伤,检查周期短,技术和设备不复杂;
但结果不够量化,甚至可能是经验性、建议性的结果;
—— 同位素探测。对大坝渗漏情况,可采用放射性同位素技术进行探测,可探测渗漏通道、渗流
的流速与流向等,该方法的技术性强,能够深入地下深层,结果较为量化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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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水检查。怀疑大坝水下隐蔽部分出现安全问题时,可采取放水检查。根据工程情况不同,
可采取部分放水,或完全放水检查。降低或放空水位后,采取人工检查,有时配合采取部分
勘探和试验工作。一般放空检查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 水下检查。水下检查即维持水库蓄水的情况下,对大坝水下结构进行的安全检查,即安排潜
水员水下探查或水下摄像检查(或水下机器人检查)。有些水库的黏土铺盖损坏、集中渗漏
点、面板损坏情况等都是水下检查发现的。
6.1.4 检查频次
6.1.4.1 工程巡查:汛期 4 月 1 日~10 月 15 日,每天一次;非汛期总巡查次数为 25 次,10 月 15~
10 月 31 日,共计 2 次,10 月 16 日~10 月 23 日为第一次,其他月份规则为 1 日~7 日第一次,8 日~
14 日第二次,以此类推,2 月、11 月总数为 4 次,最后一次截止月末,12 月、1 月、3 月均为 5 次,29
日~31 日为第五次工程巡查。对下列情况应依序逐渐增加巡查频次:
a) 超过正常蓄水位或汛期控制水位、接近或低于设计死水位(或控制低水位)时;
b) 接近或超过设计洪水位时;
c) 接近或超过校核洪水位、历史最高水位、特大暴雨或持续暴雨时。
6.1.4.2 设备巡检:设备巡检参照工程巡查频次执行。
6.1.4.3 年度检查:每年汛前、汛后检查各不少于一次。金属结构、启闭设施及电气设备等应按有关
规定定期检查。
6.1.4.4 特别检查:当坝区遇大洪水、大暴雨、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变、超设计洪水位运行以及其他
影响大坝安全运行的特殊情况时,进行特别检查。
6.1.5 检查记录
6.1.5.1 检查人员应当场逐项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不得遗漏。纸质检查记录应当场签名,采用信息化
设备进行检查记录的,应做好电子签名。
6.1.5.2 检查发现缺陷或异常等情况时,应有详细的情况说明,必要时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
6.1.5.3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报告、问题或异常的处理与验收等资料应定期归档。
6.1.6 缺陷和隐患处理
6.1.6.1 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隐患,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分析判断可能产
生的不利影响,进行隐患程度分类(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措施,且及时组
织实施,恢复工程良好的运行性态和形象面貌。
6.1.6.2 缺陷和隐患处理原则如下:
—— 日常检查发现的缺陷与一般安全隐患,应限时完成处理;一时确难以处理的,应尽快开展专
项维修;
—— 汛前检查发现的缺陷与一般安全隐患,一般应在主汛前完成处理;
—— 检查中发现影响水库大坝运行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迅速研究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
部门。
安全监测
6.2.1 监测项目
6.2.1.1 监测项目包括:环境量监测、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和专项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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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每座水库应根据 SL 601 和 SL 551 的规定,并结合水库的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工程监测项
目。
6.2.1.3 当有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监测项目时,应有能替代或验证监测内容的方法。
6.2.2 监测要求
6.2.2.1 选用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不同建筑物和不同观测项目,应遵守有关的
观测精度要求,所有观测误差都不允许大于观测时该测点的绝对变量或有关规定;应依据观测项目定期
进行自动化观测与人工观测比对,确保观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2.2.2 应严格按照 SL 551 和 SL 601 规定的测次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观测;对相互关联的观测
项目,应配合同时进行。
6.2.2.3 土石坝安全监测项目测次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安全监测项目测次应
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6.2.3 监测记录
6.2.3.1 有关观测条件、观测过程、监测数值等的原始监测记录应准确、清晰、齐全,应记入监测日
期、责任人姓名及监测条件的必要说明。
6.2.3.2 原始数据采集后,应随即换算成所需的物理量,并判断测值有无异常;对原始数据的准确性、
可靠性、完整性加以检查、检验;发现的可疑数据,一般不宜删改,但应标注、说明。
6.2.4 监测资料整篇分析
6.2.4.1 每次监测成果应与前期监测成果比对,并及时整理分析监测值的合理性,如有异常,应立即
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做好记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2.4.2 应每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水库监测资料整编分析,评价水库运行状态。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系统整编分析,可结合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进行,系统整编分析工作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分析成果
等应建档保存,并及时报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闸门启闭机操作
6.3.1 闸门启闭操作规程:
a) 根据工程特点及调度要求,按照闸门启闭机类型和功能要求编制操作规程;
b) 操作规程应包括设备运行主要流程和注意事项,并能指导操作人员安全可靠的完成操作;
c) 设备操作时应按运行调度指令进行,并填写记录;
d) 操作规程应在操作场所醒目位置上墙明示。
6.3.2 闸门启闭前准备工作:
a) 按调度指令要求,开具工作票;核对工作票要求和操作项目,保证通信畅通;
b) 检查并清除运行涉及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上下游影响设备运行的漂浮物等;
c) 检查闸门启闭设备运行路径是否有卡阻物,若有立即清除;
d) 检查启闭机及电气设备、失电保护装置、供电和备用电源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e) 检查远程控制系统、数据通信、监控设备是否正常;
f) 检查限位开关是否灵活可靠;
g) 观察上、下游水位和流态;
h) 应做好各项观测、记录的准备工作。
6.3.3 闸门启闭运行操作:
a) 按操作规程要求,由持有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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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闸门运行改变方向时,应先停止,然后再反方向运行;
c) 不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操作闸门过程中应有人巡视和监护;
d) 闸门启闭过程中如发现超载、卡阻、倾斜、停滞、异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检查处理;
e) 闸门启闭后,应核对开启高度是否满足要求;
f) 闸门不得停留在振动或水流紊乱的区域;
g) 闸门启闭操作应填写记录:启闭依据、操作时间、操作人员、启闭顺序、闸门开度及历时、启
闭运行状态、上下游水位、异常及事故处理情况等。操作记录填写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库区管理
6.4.1 水库管理单位应与库区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互通水库运行相关信息,定
期对库区进行巡查,及时了解水库运行过程中库区的相关情况。
6.4.2 应对近坝库岸及边坡进行巡视检查,了解其稳定状态。应对近坝区库岸崩塌、滑坡等可能直接
威胁枢纽安全运行的地质灾害开展监测。
6.4.3 应加强库区水质管理,防治污染,保障水质安全。
6.4.4 水库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对枢纽建筑物前聚集的漂浮物进行清理。
6.4.5 禁止库区内非法侵占水库库容的行为和消落带开发利用项目,禁止在水库消落区进行土地耕种、
建筑物搭建和废弃物堆放等活动,禁止向库区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渣等,禁止破坏水库观
测设施。
6.4.6 划为水源地的水库,宜根据水源地的管理范围设置隔离防护网,实行封闭管理。
6.4.7 水库投入运行后,库区及下游新建工程应与水库正常调度运行相协调。
其它运行管理
6.5.1 下游影响区
6.5.1.1 水库管理单位应与下游影响区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互通水库运行相关
信息。
6.5.1.2 水库管理单位应了解下游管理及保护范围河段的泥沙冲淤及河势变化、是否存在阻碍河道行
洪的设施、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6.5.2 环境绿化及保洁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工程和自然地理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及运行区域绿化及保洁制度,进行
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和运行区的环境美化、保洁工作;做到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生态环境好,运
行区环境优美、庭院整洁。
7 调度管理
水文气象监测及预报
7.1.1 水文气象监测
7.1.1.1 中型水库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水文气象测站,根据预报调度的要求,合理布设水文气象情报站
网,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并加强运行维护和检修,保证系统长期可靠运行。
7.1.1.2 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应根据需要布设水文站网。水文站网包括水文站、雨量站、水位站 和流量
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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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中小型水库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和精度要求进行观测;及时开展资料整编,并按管理权
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7.1.1.4 流域水文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调整时,应做好水文观测资料的前后衔接工作。
7.1.2 水文气象预报
7.1.2.1 水库管理单位应收集水文气象部门管理的水文气象信息及预报成果,结合水库自身的水文气
象测报资料进行水库短时和短期水文气象预报;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应进行与水库水量平衡有关的水文
气象要素计算,按审定的预报方案开展洪水预报工作。
7.1.2.2 水库管理单位进行洪水作业预报时,应根据短期天气预报和水文情势的发展进行预报修正。
7.1.2.3 水库管理单位在使用预报时,应根据水文气象预报的用途,充分考虑预报误差、并留有余地。
实时洪水预报成果应按规定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水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并及时修正。
控制运用计划(方案)
7.2.1 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方案)和汛期防洪
调度运用计划。
7.2.2 中型水库和坝高 15m 以上或总库容 100 万 m
3以上,且具备泄洪调度设施条件的小型水库,宜按
SL 706 和《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水防〔2021〕189 号)的要求编制《水库调度规
程》和《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其他小型水库宜按《小型水库调度运用方案编制指南》编制小型水
库调度运用方案。
7.2.3 水库调度规程应按管辖权限由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水库,应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库工程情况和调度运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
织修订,并报批。水库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每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7.2.4 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上
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运用,严禁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
7.2.5 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放水预警方案,在管理范围内建立并完善预警设施,在职责范围内做
好有关预警工作;及时将泄洪信息通告下游地区和相关部门。
7.2.6 洪水调度过程和汛期结束后,中型水库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水库汛期调度工作总结,并
报水库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总结包括调度任务、原则和目标、雨水情监测及洪水预报、调度过程、调度
成效、问题和经验等内容。汛期,调度管理单位应及时汇总管辖范围内水库防洪调度效益,并上报上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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