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35.240.01
CCS L 70 DB2303
鸡
西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303/T 018—2024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
2024 - 10 - 18 发布 2024 - 11 - 17 实施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03/T 018—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5 数据项要求 ........................................................................ 2
6 归集流程及要求 .................................................................... 2
7 归集周期 .......................................................................... 4
8 信息安全 .......................................................................... 4
I
DB2303/T 018—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鸡西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鸡西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鸡西市政务服务中心(鸡西市信用信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增杰、金杨、于化臻、王子龙、张婉蒙、崔艺濛、王来恩、韩淑辉、蒋璇、
邹慧茹、李荣裕、苏洪迎、刘旭、高靖佳、李志鹏、周恩思。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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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基本原则、数据项要求、归集流程及要求、归集周期和信息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鸡西市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信息提供单位可参
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11643 公民身份号码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5273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信用信息
依法具有公共行政(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
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产生、获得的信用信息。
3.2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主要是指公共信用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汇集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
3.3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依托电子政务外联网,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收集、整理、存储、
处理、共享的服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符合国家三级等保要求,具备数据及系统安全相关保障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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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单位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等。
4 基本原则
4.1 规范完整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符合格式规范要求,信息内容完整、客观、可验证;保障
信息在整理、储存、传输等过程中不被破坏、不被修改、不丢失。
4.2 信息可溯
公共信息产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归集,确保应用实效;信息来源和信息处理过程应可追
溯。
4.3 协同互补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采取同级归集、逐级上报、逐级共享相结合的方式协同互补归集。
4.4 安全保密
采集、整理、存储和应用信用信息的过程不应受到信用主体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对不同保密级别的
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应保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5 数据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a) 应采用 UTF-8 编码;
b) 汉字应使用中文半角;英文字母、数字和符号应使用英文半角;
c) 自然人姓名应为现用名全称;
d) 法人全称应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编制管理等部门
颁发的登记证)上列明的机构名称全称(含符号);
e) 身份证号码应符合 GB 11643 的规定,以文本形式提供;
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符合 GB 32100 的规定;
g) 日期应以英文半角方式提供 YYYY/MM/DD 格式的 10 位字符;
h) 时间应以英文半角方式提供,24 小时制。格式为:YYYY/MM/DD hh:mm:ss;
i) 计量单位应符合 GB 3100 的规定。
6 归集流程及要求
6.1 数据采集
6.1.1 基本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应事先公开信息采集程序,操作过程应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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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应与提供单位约定被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格式、内容、时间等要求,提
交信用信息数据;
c)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应记录采集对象、采集时间、采集方式、采集人员等信息;
d)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黑龙江省公共信息补充目录和
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鸡西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规范目录》《城市信用监测预警
指标(2024 年版)》等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e)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
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f)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的审核,当相关信息数据发生
变化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新。
6.1.2 采集方式
6.1.2.1 概述
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基于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其采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库表方式、接口方式、
数据直报方式等,数据经采集校验后进入原始库。
6.1.2.2 库表方式
库表方式采集信息的具体流程为:
a) 在提供单位端、归集单位端前置机部署相关应用程序;
b) 双方按照约定的规则,分别创建对应的数据表结构;
c) 双方约定采集的内容、时间和频率;
d)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归集单位端前置机,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通过
视图等方式主动抓取;
e)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接收推送来的公共信用信息;
f)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端前置机将采集到的数据汇总、质量审核、标准化并存储。
6.1.2.3 接口方式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将公共信用信息封装为接口,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通过调用接口采集公共
信用信息。
6.1.2.4 数据直报方式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将待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网页表单形式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填写
表单后,提交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
6.2 数据清洗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应事先约定数据清洗的规则,并按约定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规范性、
完整性、合理性校验,包括但不限于缺失值数据清洗和错误数据清洗。
6.3 数据比对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应对多个来源的数据进行比对,以识别不同数据源间是否存在差异。
6.4 数据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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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经清洗、比对后,应以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
一关联码,对每一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关联,形成覆盖多信源的、完整的信用数据链条。
6.5 数据入库
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经清洗、比对、关联等操作后,应将信用信息推送至信用标准库,并记录操作日
志。
7 归集周期
7.1 分类
分为实时归集、周期归集和不定期归集。
7.2 实时归集
归集信息实时产生实时录入。
7.3 周期归集
按天、周、月、季度、半年和年为周期归集的信息应在数据产生的当期内归集。
7.4 不定期归集
应在数据产生后 7 个自然日内归集。
8 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处理应遵循 GB/T 22239 规定。
个人信息安全应遵循 GB/T 35273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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