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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23/T 402-2024 “四好农村路”建设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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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4-26 17: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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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6523/T 402-2024 “四好农村路”建设规范 ICS 93.080.01
CCS P 66 6523

吉 回 族 自 治 州 地 方 标 准
DB 6523/T 402—2024
"四好农村路"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rural highways
2024 - 10 - 12 发布
2024 - 11 - 12 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6523/T 402—2024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4.1
总体要求 ........................................................................ 1
4.2
建设目标 ........................................................................ 2
4.3
管理目标 ........................................................................ 2
4.4
养护目标 ........................................................................ 2
4.5
运营目标 ........................................................................ 2
5 建设要求 ............................................................................ 2
5.1
规划 ............................................................................ 2
5.2
设计 ............................................................................ 3
5.3
实施 ............................................................................ 4
6 管理要求 ............................................................................ 4
6.1
路长制 .......................................................................... 4
6.2
路产路权 ........................................................................ 4
6.3
超限运输 ........................................................................ 5
6.4
路域环境 ........................................................................ 5
6.5
数字化管理 ...................................................................... 5
7 养护要求 ............................................................................ 5
7.1
养护管理 ........................................................................ 5
7.2
考核激励 ........................................................................ 6
8 运营要求 ............................................................................ 6
8.1
客运服务 ........................................................................ 6
8.2 物流服务 ........................................................................ 6
I
DB 6523/T 402—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昌吉州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昌吉州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州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昌吉州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中心)、福建理工大学、
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湘云、程斌、李雪芹、李超、张心涯、张晶诗、王闪、赵丽英、许永吉。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州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昌吉州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中心)。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州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昌吉州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中
心)(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昌吉回族自治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昌吉市西外环与健康西路交汇处)。
昌吉州交通运行监测调度中心(昌吉州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中心)(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 联系电
话:0994—2342341;传真:0994—2341470;邮政编码: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994—2342233;传真:0994—2341470;邮政编码: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4—2329097;传真:0994—2381050;邮政编码:
831100。
II
DB 6523/T 402—2024
"四好农村路"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四好农村路”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以及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以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
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F80/1-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H30-2015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5120—2021 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JTG 5211—2024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JTG/T 3311—2021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G/T 3381-03—2024 小交通量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四好农村路 rural highways
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的农村公路。
3.2
路长制 road leadership system
农村公路责任制管理的一种模式,主要由县、乡、村三级路长体系组成。各级路长负责农村公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4 总则
4.1 总体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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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坚持以“路网体系完善、路域环境优美、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健全,城乡交通一体化”为原则。
建设高质量“四好农村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助力昌吉州域经济发展。
4.1.2 农村公路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七公开”
制度,加强行业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应采用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4.1.3 农村公路应全面落实“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分级管理职责,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
负责,乡村道由乡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及机构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财
政预算管理,并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
4.1.4 农村公路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预防性养护,按照相关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按“路面完好、路缘清晰、标识醒目、设施完善、排水畅通、路域洁美”的要
求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使路网整体效能发挥,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便于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4.1.5 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必设,推广多功能集一体的规范化建设,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电商、邮政等功能“多站合一”,提高场站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4.1.6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
运营、服务全流程数字化转型,建立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实现农村
公路一张网,构建“一路一档、一路域一策”电子化的公路资产管理体系。
4.2
建设目标
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绿色发展、保证质量、利于养护、注重安全”的原则,优化设计方案,
全面建设通村畅乡、地方特色、景观融合、产业整合的农村公路,打造品质工程。
4.3
管理目标
建立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的管理机制,路产清晰,全面推行“路长制”,完善资金保障政策,全面
整治路域环境,打造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安”的通行环境。
4.4
养护目标
坚持“常态养护、动态监测”的原则,构建“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
机制,实施长效强管养,实现有路必养,保证养护质量,提高路况水平。
4.5
运营目标
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完善农村公路运输服务和
物流配送体系,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能力,实现出门有车坐、镇镇有站场、村村有站点、服务有平
台。
5 建设要求
5.1
规划
5.1.1 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农村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昌吉州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为目的,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与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全面支撑乡村振兴战略,农村
公路项目库应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5.1.2 农村公路规划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乡统筹发展、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水利建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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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相适应,应避让永久性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
5.1.3 农村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并应
符合以下规定;
——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备案;
——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村道规划编制。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
会和村(居)民的意见。村道规划和乡道规划可以合并编制;
—— 经批准的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备案。
5.2
设计
5.2.1 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及服务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路线设计应因地制宜,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执行国家环境
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规定,路线线位应考虑农田与水利建设、城市规划的配合,尽可能避让不
可移动文物、水源与自然保护区;
—— 农村公路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新建农村公路满足等级公路技术标准,县
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乡道、村道一般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建
设。
—— 四级公路应采用双车道标准,交通量小或困难路段可采用单车道,但应按 JTG/T 3311-2021
规定设置错车道,并加强交通安全设施设计。
5.2.2 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应符合 JTG B01—2014、JTG/T3311—2021 等相关标准规范,并符合以
下要求:
—— 路线选用应充分利用既有道路,减少高填深挖,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
—— 在地形和用地许可的地段,路侧净区范围内尽可能的宽阔、平坦,路肩宜硬化或植草绿化,
路侧设置护栏时,应对土路肩进行加宽硬化;
—— 路基防护、支挡结构物应稳定,排水顺畅;桥梁、涵洞、隧道应符合安全、耐久、适用、环
保、经济和美观的原则,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 对交通需求不大,地形地质复杂路段局部受限情况下可调整建设标准,并应符合 JTG/T3311
—2021 相关要求。
5.2.3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及其他交通工程应按 GB 5768、JTG D81—2017、JTG/T D81—2017 、JTG/T
3381-03—2024 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完好,并符合以下要求:
—— 农村公路实现“三同时”制度,交通安全设施、排水和生命安全防护设施、危桥改造、公共
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保持齐全、鲜明、完整,外观、安装、技术性能应符合要求;
—— 途经村庄城镇、景点等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合理设置,并与各类设施协调一体化设计,统
一管理;
—— 在急弯、长下坡、临崖、临水、易结冰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农村公路桥梁、交
叉口、学校门口等重要路段,根据实际需要,可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
志、反光镜、减速装置、抗滑装置等安全设施。风、雪、沙等危及公路行车安全的路段,应
设置防风栅、防雪(沙)栅、积雪标杆等安全设施。
5.2.4 根据功能需求,结合区域农村客运、农村物流、乡村旅游、产业服务的需求,统筹规划并考虑
安全、经济、环保等因素,合理布设驿站、观景设施、停车点、招呼站等服务设施。
5.2.5 农村公路服务设施农村公路绿化美化与环境保护应符合 JTG B04—2010 等相关标准规范,并符
合以下要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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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景观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展现地域文化和人文特点,实现道路与路域环境自然融
合、和谐共生;
—— 农村公路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设计,多采用本地特色植物,合理覆盖路堤、路堑、分隔带等可
绿化的公路用地,保护原有植被,适地适树适量合理配置;
—— 农村公路穿越田野、村庄路段,可采用绿化、边沟、砌石墙等设施,即美化人居环境,同时
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
5.3
实施
5.3.1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等相关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按国家及自治区要求执行招投标制度;
——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其他从业单位在职责范围
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 农村公路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 JTG F80/1-2017 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除县道、乡道以及独立大中桥梁、独立隧道,技术复杂的村道外,其他农村公
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组织验收,项目交竣工验
收率应达到 100%;
—— 对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应加强既有道路技术检测,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
—— 应将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纳入公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每季度对本年度所监管项目进行考核打分。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各县(市)“平安工地”
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6 管理要求
6.1
路长制
6.1.1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按照“分级管理、垂直监督”的原则,建立覆盖县、乡、村三
级路长制。
6.1.2 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路长;县级路长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乡级路
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构建“职责明确、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农村公路“路长制”长效
工作机制。
6.1.3 农村公路实行路长公示制度,县、乡、村道应设置路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6.1.4 应利用昌吉州“四好农村路”智慧路长 APP,建立 APP 计分规则,落实日常巡查工作实效,对
发现损坏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6.1.5 建立健全“路长制”工作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办公会议制度、信息管理制度、
护路员巡查工作规程、长期巡查制度、督查制度,考核办法。
6.1.6 农村公路建立县(市)有交通综合执法员、乡有协管员、村有护路员的农村公路管理队伍体系。
6.1.7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纳入村规民约,实现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 100%。
6.1.8 宣传和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要求;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公路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
路政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6.2
路产路权
6.2.1 路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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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以及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以下统称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统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档案,逐
步建立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农村公路路产档案登记信息。推动农村公路数字化转型,实现
农村公路基础数据“一张图”,构建“一路一档”,实现农村公路智慧化管理。
6.2.2 涉路施工审批
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路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
意见,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6.2.3 公路赔偿
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其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技术标准
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6.3
超限运输
6.3.1 农村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协作。
6.3.2 建立健全联动治超机制,引用科技治超,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管理,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6.4
路域环境
6.4.1 逐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将“四好农村路”发展与美丽乡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业生态环境统筹考虑、同步实施,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作用。
6.4.2 应将“美丽乡村路”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全面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
6.4.3 完善农村公路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安防设施。
6.4.4 加强绿化美化,打造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安”的通行环境。
6.5
数字化管理
6.5.1 农村公路管理积极推广数字智慧化手段,并随着技术进步而更新。
6.5.2 将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及现场技术状况评定相关信息数据纳入昌吉州“四好农村路”综合管理
系统,加强运维,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6.5.3 加强昌吉州交通运行监测调度系统应用,做好农村公路班线客运管理,保障农村公路运营安全。
7 养护要求
7.1
养护管理
7.1.1 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责
任追究制度。
7.1.2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
性和安全性。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 1 名及以上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所管辖的公
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对参照 JTG 5120—2021 规范
评定出的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处理率应达到 100%。
7.1.3 管理养护体制完备高效、资金保障政策完善有力;列养率 100%,做到有路必养。年均养护工程
占年度农村公路总里程的比例不低于 5%。好路率为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 75%,路面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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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PQI)逐年上升。
7.1.4 常态化开展路长办公会议制度,县级路长办公会议每年不少于 2 次,乡级路长办公会议每季度
不少于 1 次。
7.1.5 日常养护实现全面覆盖,应参照 JTG 5211—2024 每年开展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检测评定结
果作为实施年度农村公路养护的依据。县乡道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评定覆盖率 100%,乡村道路面自动
化检测评定覆盖率不低于 80%。
7.1.6 建立完善道路日常巡查制度,县级路长每半年巡查管辖路段不少于 1 次,乡级路长每季度巡查
管辖路段不少于 1 次,村级路长每周巡查管辖路段不少于 1 次。在汛期等极端恶劣天气期间,加大巡查
频率,确保道路畅通。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处理和上报。
7.1.7 各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应加强日常管理资料、养护工程管理资料和公路基础信息资料等所涉及
的相关图、表、簿、档案资料等内业管理。
7.1.8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联合排查制度,常态化开展农村公路
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山区道路、严重灾毁路段为重点,全年全覆盖不
少于 1 次,对隐患分类开展综合整治,安全隐患治理率达 100%。落实整改责任,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7.1.9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农村公路应急预案,确保农村公路在发生损毁、自然灾害、
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重大紧急事件时,能够反应迅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保障畅通。
7.1.10 养护资金使用应做到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7.1.11 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推广实用养护技术、工艺和
设备,加强乡镇、村级农村公路养护人员指导和培训,提高养护技术和机械化水平,提升养护质量,养
护作业应符合 JTG H30-2015 的要求。
7.2
考核激励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每年对各县(市)管理养护绩效进行
考核,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挖掘管养潜能,增强农村公路管养能力。
8 运营要求
8.1
客运服务
8.1.1 实施统筹城乡提升服务工程,在农村客运“开的通”基础上,加快实现“留得住、有效益、可
持续”的运营模式。
8.1.2 创新农村客运模式,采取城市公交延伸、预约响应等模式,开展农村客运、旅游以及路况信息
发布等运营服务,提升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8.1.3 完善优化城乡公交线网布局,改造提升乡镇运输服务站、停靠站,拓展辐射到餐饮、休憩、购
物、停车、摄影等功能,体现多用途和多效果。
8.1.4 建立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机制。新增农村客运班线需通过通行条件审核;已开通农
村客运班线,应利用车辆更新、延续经营等时机,开展运营条件审核,保证安全运营。
8.2
物流服务
县(市)人民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多部门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体系,整合
农村物流资源,促进商贸、客货运输、邮政快递、供销等融合发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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