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3.010
CCS P 01 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534—2024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eco-environment friendly small watersheds
2024 - 07 - 19 发布
2024 - 10 - 19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T 2534—2024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3
5 基本规定 ........................................................................... 4
6 小流域选择 ......................................................................... 4
7 建设任务、目标与规模 ............................................................... 5
8 调查与勘测 ......................................................................... 6
9 防治分区与措施布局 ................................................................. 8
10 防治措施 .......................................................................... 9
11 施工组织设计 ..................................................................... 16
12 专项设计 ......................................................................... 17
13 管护 ............................................................................. 17
14 验收 ............................................................................. 17
15 评价 ............................................................................. 18
附录 A(规范性) 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19
附录 B(资料性) 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附表格式 .......................... 23
参考文献 ............................................................................. 33
I
DB44/T 253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水利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D/TC 13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珠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惠方、廖建文、伍峥、马永、甄育才、廖强、彭志祥、杨双超、王国、李峰、
杨婷、朱世海、员明、李诚、祖正帅、廖靖、廖伯营、吴玉庭、刘军、谢孝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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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广东省濒临南海,属亚热带和热带季风气候,光热资源丰富,降水量多,降雨强度大,台风频发,
土壤抗蚀性差,容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主要类型为崩岗、林草地、坡园地水土流失和生产建设项
目生产建设过程的水土流失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创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模式,促进人
与自然和谐共生,更好地规范我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结合广东实际,特制定本文件。
III
DB44/T 2534—2024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建设目标与规模、调查与勘测、防治分区、措施布局、措
施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管护、验收与评价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与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范
GB/T 1577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6453.1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 16453.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
GB/T 18337.3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
GB 19379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
GB/T 20465 水土保持术语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 32000 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GB/T 38353 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 50332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GB 504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T 5043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T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GB 50487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T 51224 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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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97 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
GB/T 5134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435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LY/T 1690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 3179 退化防护林修复技术规程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通则
SL 55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 188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 1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51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T 269 水利水电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
SL 29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 3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 44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SL 482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SL 492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L/T 534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
SL 657 南方红壤丘陵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
DB44/T 2447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4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态清洁小流域 eco-environment friendly small watersheds
以集水区为单元,科学合理配置水土流失治理、流域水系整治、面源污染防治、人居环境整治等措
施,实现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水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防灾减灾能力提
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小流域。
[来源:SL/T 534—2023,2.0.1]
预防保护区 preventive protection zone
小流域内人类活动和人为破坏较少,自然植被较好,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封育保护为主,辅以少
量人工治理的区域。一般分布在小流域上游和两侧山体上部。
[来源:SL/T 534—2023,2.0.2]
综合治理区 comprehensive control zone
小流域内人类活动较为频繁,以水土流失治理为主,同步推进面源污染防治、人居环境整治、特色
产业培育的区域。一般分布在小流域中下游及生产生活集中的区域。
[来源:SL/T 534—202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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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区 ecological restoration zone
以河(沟)道和岸坡的近自然修复为主,同步推进生态岸线、生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生态景观
的保护修复和水系连通,有效修复河(沟)道水生态的区域。一般分布在河(沟)道及其两侧、湖库、
塘堰周边人类活动影响较为频繁的区域。
[来源:SL/T 534—2023,2.0.4]
谷坊 check dam
横筑于易受侵蚀的小沟道或小溪中的小型固沟、拦泥、滞洪建筑物,高度在5m以下。按不同建筑材
料分为石谷坊、土谷坊、梢枝谷坊、插柳谷坊、竹笼谷坊等。
[来源:GB/T 20465—2006,5.1.21]
拦沙坝 sediment trapping dam
在沟道修建的以拦蓄山洪、泥石流等固体物质为主要目的的拦挡建筑物。
[来源:GB/T 20465—2006,5.1.23]
生态护岸 gully bank protection eco-works
利用植物或者植物与工程相结合,对沟道滩岸进行防护,以达到固岸护地、控制土壤侵蚀和修复水
生态的一种护岸型式。
[来源:GB 51018—2014,2.0.6]
绿道 greenway
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绿色出行、生物
迁徙等功能的廊道。
[来源:CJJ/T 304—2019,2.0.1]
稳定塘 stabilization pond
经过人工适当修整,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生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
自然处理。
[来源:GB/T 50445—2019,2.0.11]
4 总则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贯彻新发展要求,结合乡村振兴、美丽中国、绿
美广东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及广东省发展战略,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
接最现实的生态、生产、生活问题。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以实现小流域内生态生产生活协同发展、水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防灾减灾能力提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的。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从生态系统整体性与流域系统性出发,遵循自然规律,以小流域为单元,
以城镇、村庄和水系周边、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禀赋条件较好的区域为重点,对小流域内山水林田路村
实施系统、综合治理。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a) 生态优先,绿色建设。突出小流域的生态功能保护、恢复与提升,做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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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
b)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查明基本情况,挖掘人文及特色资源,制定建设目标;
c) 系统治理,综合施策。从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出发,保护与建设并重,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防
治措施体系;
d) 以人为本,文化融合。注重民生发展,传承地域文脉,打造功能合理、环境优美、生态和谐、
人文融合的人居环境和生态景观,促进小流域生态、生活、生产协调发展。
5 基本规定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符合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生态
清洁小流域建设工作方案或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并按程序开展前期工作。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应按照所处的广东省“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定位,与资源
禀赋,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建设类型包括水源保护型、生态旅游型、和谐宜居型、休闲康养型和绿色产
业型等。其中建设类型:
a) 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等区域,宜建设水源保护型生态清洁小流域;
b) 森林、草地、地质等生态景观资源丰富或民俗文化、人文资源优势明显的区域,宜建设生态旅
游型生态清洁小流域;
c) 环境和基础设施较好的人口聚集区,居住区周边林草植被较好、有较好的水景观、自然景观的
区域,宜建设和谐宜居型生态清洁小流域;
d) 具有农业观光、森林康养、温泉等资源、以一项或若干项资源组合为特色、基础设施完备、环
境优美的区域,宜建设休闲康养型生态清洁小流域;
e) 具有茶、水果、中药材、水产、设施农业等特色产业的区域,宜建设绿色产业型生态清洁小流
域。
注: “一核”即珠三角核心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9市;“一带”即沿
海经济带,包括珠三角沿海7市和东西两翼地区7市(东翼:汕头、汕尾、揭阳、潮州,西翼:湛江、茂名、阳
江);“一区”即北部生态发展区,包括韶关、梅州、清远、河源、云浮5市。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宜以面积为 50 km
2以下小流域为单元,在河网区可按以自然河流或人工河渠
为依托的行政村或片区为单元。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宜采用绿色环保的新方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6 小流域选择
生态清洁小流域宜选择:
a) 列入生态清洁小流域工作方案或专项规划、各级水土保持规划或其他上位规划的生态清洁小
流域项目;
b) 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中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及重点预防区、生态功能区,有水土流失治理
需求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区域、乡村振兴示范带、重点产业发展带等。
小流域选择应充分考虑区域水土流失危害程度、社会经济情况、乡村振兴建设、特色产业发展、
工程建设本底条件、工程建设预期效果、工程资金筹措保障、工程运维管护等因素,并选择符合以下情
形之一的区域:
a) 村庄或城镇周边水系、江河源头、水源地、自然资源与人文禀赋条件较好和经济社会发展潜力
较大的区域;
b) 水土流失普遍或严重、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亟待改善、河沟水系急需治理、基础设施与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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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目标存在差距、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区域;
c) 工程建设本底条件良好,能和现有工程或设施、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互补结合,预期效果良
好,建设效益显著,易形成连片连段治理效果、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区域。
选定小流域后,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附录 A 格式编制,附表可按照附录 B 编制。
7 建设任务、目标与规模
一般规定
7.1.1 应明确小流域建设类型,确定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
7.1.2 珠三角核心区宜建设和谐宜居型、生态旅游型、休闲康养型生态清洁小流域;沿海经济带宜建
设绿色产业型、休闲康养型、生态旅游型生态清洁小流域;北部生态发展区宜建设水源保护型、生态旅
游型、休闲康养型、绿色产业型生态清洁小流域。
建设任务
7.2.1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总体任务为:以水土流失治理、水系综合整治、面源污染防治、人居环境
整治为主要任务,兼顾生态保护与修复、生产条件提升、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挖掘等多元需求,山
水林田路村统一规划,治山、治水、治污协同推进、系统治理,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7.2.2 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建设主要任务为:
a) 珠三角核心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主要任务为:整治水系,建设优美的滨水生态空间,提升水
环境;处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绿化美化人居环境;发展农林文旅融合产业;
b) 沿海经济带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主要任务为:治理坡园(耕)地及荒草地,蓄水保土,提高地
力;整治水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粮食增产;发展特色产业;
c) 北部生态发展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主要任务为:治理崩岗、坡园(耕)地、荒草地,治理林
下水土流失,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处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整治水系,防治面
源污染,保护水质;提供优质生态产品。
建设目标
7.3.1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总体目标为山青、水净、村美、民富,具体为:
a) 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适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全面治理,林草植被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
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更加稳定;
b) 农田中化肥及农药施用量合理,养殖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水土环境质量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c) 行洪排涝安全顺畅,水体洁净,岸绿景美;
d) 人居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生态宜居,乡风文明;
e) 特色产业得到培育和发展,居民收入增加;
f) 群众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遍增强。
7.3.2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指标包括:水土保持率、林草覆盖率、林草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的比例、
化肥使用情况、农药使用情况、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规模化畜禽养殖
废水处理率、卫生厕所普及率、村庄(社区)绿地率、小流域出口断面水质、水系连通状况、生态岸线
比例、特色产业发展、居民人均收入及年游客累计数量等。
7.3.3 各类型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目标值应符合表 1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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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目标值表
序号 评价指标 水源保护型 生态旅游型 和谐宜居型 休闲康养型 绿色产业型
1 水土保持率 大于90%,平均侵蚀强度在轻度以下,且水土流失重点地块全部采取水土保持 措施
2 林草覆盖率 >70% 高于县(区)平均值
3 林草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 的比例 100% ≥95% ≥90% ≥90% ≥90%
4 化肥使用情况 各类作物施肥使用应符合NY/T 496的规定
5 农药使用情况 各类农药在不同作物上的使用应符合GB/T 8321的规定
6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及无害 化处理率 100%
7 生活污水处理率 100% ≥90% ≥90% ≥90% ≥85%
8 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处理 率 100% ≥90% ≥90% ≥90% ≥90%
9 卫生厕所普及率 ≥95% ≥90% ≥90% ≥90% ≥90%
10 村庄(社区)绿地率 ─ ─ ≥20% ≥20% ─
11 小流域出口断面水质 达到Ⅱ类标准 达到Ⅲ类标准 达到区域生态环境部门要求
12 水系连通状况 河(沟)道河床及岸坡平顺、整洁,无明显淤积、堵塞,水流通畅
13 生态岸线比例 ≥70% ≥65% ≥60% ≥60% ≥60%
14 特色产业发展 ─ ─ ─ ─ 明显推动
15 居民人均收入 ─ 小流域内居民人均收入增加
16 年游客累计数量 ─ ≥60万人 ─ ≥120万人 ─
注: 水土流失重点地块指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区域,如林草地、坡园地、侵蚀沟、崩岗等。
建设规模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规模应确定: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整治河道长度、人居环境整治处数(以
村庄或社区为单位)等。应明确主要措施的类型及数量。
8 调查与勘测
一般规定
生态清洁小流域应在收集地质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水土流失、水土保持、社会经济及人文
条件等基础资料的前提下,开展相应调查、测量与勘察。
调查
8.2.1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及人文条件、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
河湖水系、人居环境及农田建设情况、建设管护基础条件等。
8.2.2 自然条件调查,包括:
a) 地质地貌调查应包括小流域地理位置、流域面积、流域形状、地貌类型、海拔高程、地面坡度、
岩性及地质构造等;
b) 气象水文调查应包括年平均气温、极端最高及最低气温、蒸发量、日照时数、积温、风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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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期、降水量、降雨径流特点、地表径流量、降雨年内分配、历史气象灾害等;
c) 土壤与植被调查应包括土壤类型、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肥力、植被类型、林草覆盖率、
低效林、退化林、主要树草种等;
d) 土地利用调查应包括土地利用类型、分布等,尤其是坡园(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分布;
e) 绿色自然资源调查应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风景区、国家公园、自然公园、
自然保护区等的分布、保护及开发情况,以及流域自然风光等;
f) 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应包括主要断面水量、水质类别、主要污染指标及含量等。
8.2.3 社会经济及人文条件调查,包括:
a) 社会经济调查应包括所属行政区划、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人口分布、劳动力,经济总量及各
产业占比、产业发展现状及规划情况、居民收入、粮食种类及产量、特色农业、特色林业、农
产品深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类型、规模、效益,特色品牌以及开发潜力等;
b) 人文条件调查应包括特色习俗、历史文化、人文资源现状及发展规划等。
8.2.4 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调查,包括:
a) 水土流失调查应包括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土壤侵蚀模数以及对当地及下游生产
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等;
b) 水土流失治理调查应包括已实施、正在实施或列入实施计划的水土保持项目的措施类型、分布、
数量、运行情况、防治效果、治理经验及存在问题等;
c) 小流域内崩岗、山洪灾害、石漠化、自然塌陷地、废弃矿山、历史遗留的人为扰动水土流失地
以及拟实施的拦沙坝、塘坝、谷坊、梯田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坡面截排水工程、林草措施、
封育措施等;
d) 水土保持公报、监测成果、各级水土保持规划、相关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等。
8.2.5 河湖水系调查,包括:
a) 河湖水系调查应包括湖库与水系、水利工程分布、灌排渠系、截排洪沟、历史洪水及灾情等;
b) 排污口及污染源调查应包括排污口数量及分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的位置、规模、废
水排放量及处理情况;
c) 河湖水系调查还应收集水文、确权划界成果,以及相关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等。
8.2.6 人居环境及农田建设情况调查,包括:
a) 人居环境调查应包括村庄(社区)分布、村庄交通、村容村貌,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置、生活污
水收集及处理、卫生厕所、休闲娱乐习惯及可利用场所等;
b) 农田建设情况调查应包括基本农田分布、农作物组成及分布、耕作方式、生产耕作交通、灌排
设施,农膜使用情况,化肥、农药、有机肥施用情况等。
8.2.7 建设管护基础条件调查,包括:
a) 建设基础条件调查应包括资金筹措及使用、建设管理制度、群众建设意愿与需求、用地政策、
施工交通、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通信、建筑材料来源及价格等;
b) 管护基础条件调查应包括管护机构、制度、资金、人员、设备等。
8.2.8 调查还应收集相关部门有关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情况及投入资金等。
8.2.9 宜结合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技术,利用农、林、水、自然资源等部门相
关监测成果、近期相关调查成果,以及小流域内及周边其他项目调查及勘测成果开展调查。
8.2.10 调查工作底图宜在实测地形图或航拍正摄影像图上进行,无实测地形图及航拍正摄影像图的
应在精度不小于 1:10000 的地形图或分辨率优于 2 m 的卫星影像上进行。
测量
8.3.1 宜对拟治理的河道、沟渠、崩岗、坡园(耕)地,以及拟建设的湿地、污水管网、生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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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景观节点、环境绿化美化等区域进行测量。
8.3.2 应采用 1985 年国家高程系统、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8.3.3 河湖水系整治工程测量主要包括平面地形、断面、涉(临)河建筑物,复核受洪水影响的村庄、
镇圩控制地坪标高及洪痕高程。测量应符合表 2 和 SL 197 的规定。
表2 河湖水系整治工程各设计阶段地形测量要求
图别 设计阶段 比例尺 图幅范围 及断面间距 备注
地形图 初步设计 1:1000~1:2000 岸线背水侧轮廓向外 50 m~100 m 若外侧为山体等,可适当缩小测量范围
施工图 1:500~1:2000
横断面图 初步设计 水平1:1000~1:5000 竖直1:100~1:200 50 m~200 m间距 遇跨河、涉河建筑物上下游、河道转弯处、 河道宽度突变处、支流口汇入上下游,断 面间距可根据实地地形变化适当加密
施工图 水平1:500~1:5000 竖直1:100~1:200 50 m~200 m间距
纵断面图 初步设计 水平1:5000~1:25000 竖直1:100~1:1000 — 视整治河段长短,可适当调整测图比例
8.3.4 应对拟治理的崩岗及其边界外延 10 m~20 m 的范围进行地形测量,比例尺应为 1:2000~1:5000;
建筑物地形图测量比例尺应为 1:500~1:1000。拦沙坝、谷坊等测量应符合 GB/T 51297 的相关规定。
8.3.5 应对拟治理的坡园(耕)地外延 10 m~20 m 的范围进行地形测量,比例尺应不小于 1:2000。
蓄水池、沉沙池、排水渠、道路等线性工程沿线地形起伏变化点的高程应进行测量,排水渠纵断面比例
尺应为 1:100~1:500。
8.3.6 对拟建设的湿地、污水管网、生产道路、生态景观节点、环境绿化美化等人居环境整治措施,
应按边界外延 5 m~20 m 进行地形测量,比例尺宜为 1:500~1:2000;管网敷设范围内还应对供排水管
沟、雨污水井等主要敷设设施以及地形起伏变化点的坐标和高程进行测量。
勘察
8.4.1 应对拟建设的河道护岸、水陂、箱涵、小型水闸、小型泵站、农桥、拦沙坝、谷坊等建筑物场
地进行勘察。
8.4.2 应根据措施类型及区域地质条件等综合运用调查、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勘探、试验等多种勘
察方法查明工程区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对地质条件进行评价,提出处理建议。
8.4.3 拦沙坝、谷坊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地质勘察应符合 GB/T 51297 的相关规定。
8.4.4 河道整治工程的地质勘察应符合 GB 50487、SL 188、SL 55 的相关规定。
8.4.5 查明工程建设所需天然建筑材料的种类、储量、质量、场址位置以及开采运输条件等。
9 防治分区与措施布局
一般规定
9.1.1 应根据小流域的生态环境状况、水土流失情况、土地利用等,划定防治分区,并绘制防治分区
图。河网区可按建设任务划定防治分区。
9.1.2 应按照防治分区进行措施布局及设计。
防治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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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现状植被覆盖总体较好,水土流失强度较轻,危害较小,通过封育管护,辅以林草措施,生态
可以得到恢复的区域,划分为预防保护区。
9.2.2 城镇、村庄、农田及水系周边等人类活动集中,崩岗、坡园(耕)地等水土流失相对集中且强
度较剧烈,自然及人居环境有待整治的区域,划分为综合治理区。
9.2.3 河、湖、库、塘等水域及水域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划分为生态修复区。
措施布局
9.3.1 预防保护区措施布局满足下列要求:
a) 在林草植被覆盖较好的区域或不具备植被恢复施工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封育措施;
b) 在林草植被覆盖较差但具备植被恢复施工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封育、补植、人工抚育等措施;
c) 封育区周边宜设置围栏、界桩、封育标志、宣传标志等。
9.3.2 综合治理区措施布局满足下列要求:
a) 应根据崩岗的规模、活动程度、危害情况、有无施工条件等进行布设。对有治理施工条件、相
对稳定型崩岗宜采取拦排结合,辅以封育措施;对有治理施工条件的活动型崩岗宜采取上拦下
堵中间削或上拦下堵中间保等治理方式,实施坡面截排水、沉沙消能、谷坊、拦沙坝、削坡开
级、林草种植、封育等综合防治措施;对无治理施工条件、危害较轻的崩岗,宜采取封育措施;
b) 坡园(耕)地治理应根据地形、土壤、水源、产业发展规划等条件,实施坡改梯、水平阶、水
平沟、坡面截排水、小型蓄水、生产道路等工程措施,配置乡土梗坎植物,并结合耕作措施统
筹布置,种植适宜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有水源条件的坡园(耕)地可配套建设节水灌溉措施。
对 5°以下有水土流失或面源污染的耕地,宜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田间道路、节水灌溉、
测土配方施肥、面源污染防治等措施;
c) 应根据林分结构和稳定性情况、林木生长发育情况、林下水土流失情况分类进行布设。主要采
用水平沟、水平阶、穴状整地等方式对局部坡地地形进行改造,对侵蚀严重的林地施加基肥及
土壤改良剂,对低效林、退化林根据立地条件、适地适树进行间伐、补植,以及林下植草、套
种作物、植物篱等生物覆盖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封育;
d) 对村镇等人类活动频繁的村旁、路旁、宅旁、渠旁、塘旁,以及闲置土地、零星空地、公共活
动场所,应实施卫生整治和环境绿化美化措施;应因地制宜实施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
收集处理处置、卫生厕所建设,以及生产生活道路建设等措施;
e) 对有治理施工条件且水土流失严重的裸露地、荒地等以及历史遗留施工迹地、矿山等,应因地
制宜地系统实施坡面截排水、小型蓄水、林草种植、封育等综合治理措施,无治理施工条件的
实施封育措施;
f) 产业提升应考虑适宜当地发展的优势产业;对特色农林旅游开发区域可结合现代农业产业园、
农林文旅综合体等乡村振兴扶持政策实施有助于产业发展的措施。
9.3.3 生态修复区措施布局满足下列要求:
a) 生态功能较好的河道湖库,以预防保护及植物措施为主,不宜采取过多的工程措施;
b) 应因地制宜采取清违清障、清淤疏浚、生态护岸护坡、生态固床陂、亲(取)水设施、排水设
施、岸坡绿化美化、滨河生态景观节点、滨河绿道等整治措施,以及植物过滤带、人工湿地、
生物浮岛(床)、生态沟渠等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c) 在自然景观良好、适宜旅游休闲区域,可布置绿道、步道、栈道、休憩节点等措施;
d) 对河道湖库整治工程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设计,清淤料应妥善处置。
10 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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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10.1.1 应根据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类型及建设目标,因地制宜采取防治措施。
10.1.2 防治措施应以地块为单元布置。
崩岗治理
10.2.1 措施布置:
a) 对流失强度较大的活动型崩岗,应采取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措施;崩岗汇水区主要以封育管护
为主,崩顶修建截排水沟,沟口设置拦沙坝或谷坊,拦沙坝或谷坊内布置植物措施;具备恢复
为耕地或林地的区域可与土地复垦、经果林和林草种植等相结合;
b) 对流失强度较小的稳定型崩岗,可采用植物谷坊或以植物措施为主进行治理。
10.2.2 拦沙坝:
a) 拦沙坝主要布设于崩岗(群)、水土流失严重的沟口,应和谷坊以及塘坝等措施联合运用;
b) 拦沙坝设计应符合 GB 51018 及 GB/T 16453.3 的相关规定。
10.2.3 谷坊:
a) 谷坊主要适用于沟底比降较大(5%~10%或者以上)、沟底下切剧烈发展的崩岗治理;
b) 应选择轴线短、库容大的位置,沟道较长或坡度较大时宜分级建设;
c) 宜在土谷坊上下游或内外边坡种植适应立地条件、蓄水保土能力强的本地优势林草;
d) 谷坊设计应符合 GB 51018、GB/T 16453.6 及 GB/T 16453.3 中的相关规定。
10.2.4 截排水:
a) 主要包括崩顶截水沟及两侧排水沟等,与沉沙池、拦沙坝、谷坊联合使用;
b) 设计标准应根据坡面汇流面积、坡面平均坡度、崩岗侵蚀情况等,采用 3 年一遇~5 年一遇 5
min~10 min 短历时设计暴雨;
c) 平面布置应避开滑坡体、危岩等不利地质条件,并与崩壁保留一定的距离;
d) 截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1018 的相关规定。
10.2.5 植物措施:
a) 崩壁及冲积扇等区域,应根据立地条件按照适地适树(草)原则,采取植物措施;
b) 植物措施设计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按实际需要采取穴状、水平台地、水平阶、竹节沟等整地方式;
2) 应选择生态功能良好的乡土树种或经果林树种;
3) 宜采用蓄水保土能力强,抗逆性强、生长迅速的多草种配置;
c) 植物措施设计应符合 GB/T 16453.2、GB 51018、GB/T 18337.3 及 GB/T 15776 的相关规定。
坡园(耕)地治理
10.3.1 措施布置:
a) 应根据坡园地的坡度、土层厚度等采用水平阶、水平沟或坡改梯措施,并配套道路及蓄水池、
沉沙池、排水沟等坡面蓄排水工程,对梯田埂坎、条带外坡、道路边坡等裸露地植草防护;
b) 对 5°~25°的坡耕地,土层厚度较厚的宜改造为梯田,梯坎应就地取材,并配套排灌沟渠、
沉沙池、蓄水池等小型蓄排工程和田间道路;其中 5°~15°的集中连片坡耕地可采取坡改梯
措施,也可采取等高带状耕作、横向沟垄种植、隔带截水沟等保土耕作措施,15°~25°的坡
耕地可进行水平阶整地。25°以上的坡耕地应退耕还林还草。
10.3.2 坡改梯:
a) 对坡度 5°~15°、土层厚度较厚、土质较好,近水、近路、近村的坡耕地宜改造为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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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片的水平梯田;坡度 15°~25°或土层较薄的坡耕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先修坡式梯田,逐年
翻耕减缓田面坡度后改造成水平梯田;
b) 对坡度 5°~15°、土层厚度较厚、交通方便的坡园地可改造为水平梯田;
c) 应自上向下沿等高线以截水沟、排水沟和田间道路为骨架,大弯就势、小弯取直,集中连片,
便于耕作和灌溉,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机械化作业要求;
d) 坡改梯设计应符合 GB 51018 及 GB/T 16453.1 的相关规定。
10.3.3 带状整地:
a) 对坡度 15°~25°的坡园地宜采用水平阶、水平沟等带状整地,修筑等高反坡条带,带与带
之间保留 1 m~2 m 的原生植被,带内侧修筑坎下排水沟;
b) 对坡度 25°以上的坡园地宜隔坡修筑等高反坡条带,带与带之间保留 3 m~5 m 的原生植被,
可在保留的原生植被区域适量穴状整地,带内侧修筑坎下排水沟;
c) 带状整地设计应符合 GB 51018、GB/T 16453.2 及 GB/T 18337.3 的相关规定。
10.3.4 穴状整地:
a) 对土层浅薄或地形破碎的坡园地,可采用大穴整地。大穴整地根据坡园地地形布设,应与坡面
截水沟、排水沟等联合布置;
b) 穴状整地设计应符合 GB/T 16453.2 及 GB/T 18337.3 的相关规定。
10.3.5 坡面截排水:
a) 坡面应设置截水沟、排水沟,应与梯田、水平阶、水平沟、道路、沉沙池、蓄水工程等联合布
置;
b) 应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分层利用、就近排泄、自流原则,沿治理坡面等高线方向或傍山侧
边界进行布置,高差较大时应设置急流槽或跌水,较低一端就近接入排水沟或下游河道,连接
处应采取防冲措施。应避开滑坡体、危岩等不利地质条件;
c) 设计标准应符合 10.2.4 b)的规定;
d) 坡面截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1018 的相关规定。
10.3.6 小型蓄水工程:
a) 坡园(耕)地宜设置蓄水池、水窖;
b) 以拦蓄坡面径流作为水源的蓄水池、水窖宜布设在坡脚或坡面局部低洼处,与坡面截排水沟相
连;以容蓄提水、引水作为水源的蓄水池、水窖宜布设于坡面高处;沉沙池应布设在蓄水池、
水窖进口端;
c) 蓄水池、水窖设计蓄水深度大于 1m 时,内壁宜设取水阶梯,并应在四周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及拦挡设施;
d) 沉沙池设计应符合 SL 269 的相关规定,蓄水池、水窖设计应符合 GB 51018 及 GB/T 16453.4
的相关规定。
10.3.7 田间道路:
a) 应随山就势,避免深挖高填,应与灌排等其他田间工程相互协调,宜与现状便道、沟渠、田坎
结合布置,应与外部交通平顺衔接;
b) 路面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平整度的要求,集中连片农田及经果林、拟发展生态观光农(果)
业的片区宜选择硬化路面;分散的农田及经果林宜选择泥结石路面。在暴雨冲刷严重的区域,
可采用混凝土等硬化路面,可视情况设置 30 cm~50 cm 路肩;
c) 路面宽度宜满足生产作业与机械使用需要,且纵坡不宜大于 8%。
10.3.8 植物防护:
a) 水平梯田埂外及边坡、反坡梯田外坡、隔坡梯田边坡,条带外坡、水平沟外坡、沟梗、道路边
坡等应进行植物防护,可选择经济价值高、胁地较小的乡土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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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田面宽度小于 4 m 的梗坎宜配置灌草植物;田面宽度大于 4 m 的梗坎可配置乔灌植物。
林地水土保持功能提升
10.4.1 措施布置包括:低效林和退化林改造宜根据林分状况,采取改变林地微地形、补植、封育等措
施。
10.4.2 改变微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