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甬 DX/JS 030-2024
宁波市建筑光伏系统建设
技术细则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Detailed Rules of Building
PhotoVoltaic System in Ningbo
2024-10-9 发布
2025-1-1 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Detailed Rules of Building
PhotoVoltaic System in Ningbo
甬 DX/JS 030-2024
批准部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日期: 2025 年 1 月 1 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甬建发〔2024〕83 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宁波市
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提升节能降碳水平,完善我市
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标准,我局组织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
司等单位编制了《宁波市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经公开
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甬 DX/JS
030-2024,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25 年 1 月 1 日后出让
或者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建筑按该标准执行。《宁波市建
筑屋顶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2019 甬 DX-10)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电子文
本可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w.ningbo.gov.cn)“互
动交流”栏目“下载中心”下载。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至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和设计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10 月 9 日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
决策,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本细则编制组充分总结宁波市建筑光伏发电方面的研究成果
与实践经验,参考《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 33/1106、《民
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 和其他相关标准,并
广泛征求意见,在《宁波市建筑屋顶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2019
甬 DX-10 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
本细则共分 10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光伏系统分类,
基本规定,光伏系统设计,其他相关专业规定,并网系统设计,光伏
系统安装,工程验收,系统管理与维护。
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细则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可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和设计处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松下街 595 号,邮政编码:315010),
以便修编时参考。
本细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
人:
主编单位: 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
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运维分公司
浙江聚能智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东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国网(宁波)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
宁波市勘察设计协会太阳能光伏发电专业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
舒 恺 曹 云 张 洁 武校刚 黄 炜
刘彦君
唐永红 葛凯梁 林维修 王红歌
方健美
胡莹坚 汤 雍 裴梓翔 郭晓晖
张喜庆
喻晓苹
王 谊 周宏辉 王 昌 杜艳霞
龚明波 曾 昊 裘秀萍 汪 溥
张聚伟
黄 亮 高飞翎 胡 杰 张 力
许育燕
马国平 陈永杰 周晓光
主要审查人:
程 澍 陈建中 白 桦 宋 璐 戴剑波
吴朝晖 陈 峰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光伏系统分类 ...............................................4
4
基本规定 ...................................................5
5
光伏系统设计 ...............................................7
5.1 一般规定 ................................................ 7
5.2 系统配置 ................................................ 7
5.3 光伏组件 ................................................ 8
5.4 逆变器 .................................................. 9
5.5 防雷与接地 ............................................. 10
5.6 辅助系统 ............................................... 10
6
其他相关专业规定 ..........................................11
6.1 一般规定 ............................................... 11
6.2 建筑 ................................................... 11
6.3 结构 ................................................... 12
6.4 消防 ................................................... 13
7
并网系统设计 ..............................................14
7.1 一般规定 ............................................... 14
7.2 380/220V 并网 ...........................................15
7.3 10(20)kV 并网 .........................................17
8
光伏系统安装 ..............................................22
8.1 一般规定 ............................................... 22
8.2 基座 ................................................... 22
1
8.3 光伏支架 ............................................... 23
8.4 光伏组件 ............................................... 23
8.5 逆变器 ................................................. 25
8.6 其他辅助系统设备 ....................................... 25
9
工程验收 ..................................................26
9.1 一般规定 ............................................... 26
9.2 验收程序 ............................................... 26
9.3 土建和安装验收 ......................................... 27
9.4 并网验收 ............................................... 29
10
系统管理与维护 ...........................................31
10.1 一般规定 .............................................. 31
10.2 系统管理 .............................................. 31
10.3 系统维护 .............................................. 31
10.4 事故处理 .............................................. 32
附录 A
新建工程光伏设计技术复核意见书 ....................... 33
附录 B
光伏方阵中光伏组件串的串联数计算 ..................... 34
附录 C
建筑光伏电站的装机容量与发电量计算 ................... 35
附录 D
光伏方阵计算公式 ..................................... 36
附录 E
光伏常用参数系数表 ................................... 39
附录 F
竣工验收报告 ......................................... 40
附录 G
建筑光伏系统运维记录表 ............................... 42
附录 H
并网验收现场功能试验要点 ............................. 45
本细则用词说明............................................... 46
引用标准名录................................................. 47
条文说明..................................................... 49
2
1
总则
1.0.1 为推动建筑光伏系统在宁波市的应用,促进光伏系统在建筑上
合理、高效利用,规范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维护,
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 20kV 及以下并网电压等级的建筑光伏系统,离网
光伏系统可参照简化执行。
1.0.3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既有工业与民用
建筑加装光伏系统工程。
1.0.4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
施工、同步验收。
1.0.5 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应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6 建筑光伏系统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宁
波市现行有关标准及细则规定。
1
2
术语
2.0.1 光伏系统 photovoltaic(PV)system
利用光伏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
系统。也称太阳能光伏系统。
2.0.2 光伏电池 PV cell
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一种器件。
2.0.3 光伏组件 PV module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输出的、最小不可分
割的光伏电池组合装置。
2.0.4 光伏组件串 PV string
由若干个光伏组件串联后形成的具有一定直流电输出的电路单
元。
2.0.5 光伏构件 PV components
工厂模块化预制的、具备光伏发电功能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构件。
2.0.6 光伏方阵 PV array
由若干个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
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也称光伏阵
列。
2.0.7 光伏组件夹具 PV module fixture
特指适用于金属屋面的光伏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构件。
2.0.8 并网光伏系统 grid-connected PV system
与公共电网联结的光伏系统。
2.0.9 离网光伏系统 stand-alone PV system
不与公共电网联结的光伏系统。也称独立光伏系统。
2.0.10 并网点 point of coupling(POC)
对有升压站的光伏系统,指升压站高压侧母线或节点;对于无升
压站的光伏系统,指光伏系统的输出汇总点。
2.0.11 光伏组件倾角 PV module tilt angle
光伏组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2
2.0.12 安装(装机)容量 capacity of installation
对于单面组件,指光伏发电系统中安装的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之
和,单位是峰瓦(Wp)。
对于双面组件,其正面安装容量指光伏发电系统中安装的光伏组
件正面的标称功率之和,单位是峰瓦(Wp),其背面安装容量是指
光伏发电系统中安装的光伏组件背面的标称功率之和,单位是峰瓦
(Wp)。双面组件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指其正面安装(装机)容
量。
2.0.13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光伏发电系统中安装的逆变器的额定有功功率之和,单位为瓦
(W)。
2.0.14 容配比 PV power to inverter power ratio
光伏系统的安装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2.0.15 峰瓦(Wp) watts peak
光伏组件或光伏方阵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最大功率点的输出功率
的单位。
2.0.16 峰值日照时数 peak sunshine hours
一段时间内的辐照度积分总量相当于辐照度为 lkW/m2 的光源所
持续照射的时间,其单位为小时(h)。
2.0.17 孤岛效应 islanding effect
并网光伏系统中,公共电网失压时,光伏系统仍保持对失压电网
中的某一部分线路继续供电的状态。
2.0.18 全额上网 all electricity into the grid
发电系统所发电力全部送入公共电网。
2.0.19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spontaneous self-use, surplus electricity
to the grid
发电系统所发电力主要由用户内部自己使用,多余电量送入公共
电网。
2.0.20 户用并网光伏发电系统 residential grid-connected PV system
在居民固定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并以 220V/380V 接
入用户侧电网或公共电网运行的光伏发电系统。
3
3
光伏系统分类
3.0.1 按是否与公共电网的联结分类,可分为下列二种系统:
1 并网光伏系统;
2 离网光伏系统。
3.0.2 按负荷形式分类,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 直流光伏系统;
2 交流光伏系统;
3 交直流混合系统。
3.0.3 并网光伏系统,按其是否允许通过供电区的变压器向主电网馈
电分类,可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 逆流光伏系统;
2 非逆流光伏系统。
3.0.4 并网光伏系统,按其接入网点的位置分类,可分为以下两种系
统:
1 电网侧接入并网光伏系统;
2 用户侧接入并网光伏系统。
4
4
基本规定
4.0.1 政府投融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和超低能耗建筑、社会投
资的高品质住区(含城镇低密度住宅)项目应优先采用光伏建筑一体
化设计。
4.0.2 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其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应满足《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33/T 1105 及其它相
关要求。
4.0.3 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新建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居住建筑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
水等系统时,居住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满足《民用建筑可
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33/T 1105-2022 第 5.0.3 条要求。
2 当居住建筑未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
热水等系统时,居住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应满足下列
要求:
1) 住宅建筑配置光伏组件的面积应满足式 4.0.2 要求:
A p ≥E p ×A 0R (4.0.2)
式中:E p ——住宅建筑光伏组件核算比例(%),按表 4.0.2 取值。
A 0R ——计容建筑面积(m2);
表 4.0.2
住宅建筑光伏组件核算比例
容积率(R) 光伏组件核算比例 E p (%)
R≤2.0 2.5
2.0
R>2.5 2
2)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配置光伏组件的面积不应小于建设用地内
计容建筑面积的 2%。
3) 居住建筑应配置的光伏组件面积为单晶硅光伏组件水平安装
时的组件面积。当采用其他类型组件、非水平安装时,应按《民用建
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33/T 1105-2022 第 4.0.6 条的规定修
正。
3 除满足以上第 1 条、第 2 条基本要求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尚应设置在每个有条件建设的居住建筑屋面上。
4.0.4 当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条件受限,且光伏组件光
5
电转换效率高于《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33/T 1105
表 4.0.6-1 的规定时,可按比例减少光伏组件的面积。
4.0.5 新建工业建筑应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利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建筑物建设太阳能光
伏发电系统。利用此类建筑物附近的其他建筑物或场地建设太阳能光
伏发电项目的,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相关规定;火灾危险性为其他类别的建筑物建设光伏发
电系统时,当屋面设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排放口时,应避开规范
规定的易燃、易爆区域。
2 新建工业建筑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光伏组件面积应按
照不小于除本条第 1 款规定外的屋面总面积的 15%进行配置。
4.0.6 总计容建筑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的项目可不设置太阳能光伏发
电系统;建筑高度超过 80 米的建筑可不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4.0.7 额定容量 500kW 及以下低压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系统
设计单位应具有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3、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
4、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
5、电力行业(变电工程、送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
4.0.8 额定容量 500kW 以上低压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系统设
计单位应具有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3、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
4、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
4.0.9 并网电压等级在 10(20)kV 及以上的项目,光伏系统设计单位
应具有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
2、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
3、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
4.0.10 新建建筑光伏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专项设计工程报施工
图审查机构审查;当专项设计单位非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时,应同步提
供主体设计单位建筑、结构、电气等专业光伏系统复核意见书。
6
5
光伏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光伏系统应专项设计。
5.1.2 既有建筑上加装光伏系统前,应由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
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结构及电气复核。
5.1.3 光伏组件的选型和光伏方阵的设计应与建筑结合,在综合考虑
发电效率、发电量、电气和结构安全、适用、美观的前提下,应选用
适用的光伏构件,并与建筑相协调。
5.1.4 人员有可能接近或接触到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电击防火措
施、防触电警示标识。
5.2 系统配置
5.2.1 光伏系统类型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建筑的光照条件、使用功能、
电网条件、负荷性质和系统运行方式等因素。
5.2.2 光伏系统一般由光伏方阵、光伏汇流设备、逆变器、交流电气
设备及监测系统等设备组成。
5.2.3 光伏系统户外电缆应具有防水、防紫外线的性能;光伏系统室
内电缆应不低于本建筑物室内电缆选型要求。
5.2.4 电缆敷设宜采用电缆桥架、防紫外线阻燃塑料管或金属管保护,
交流电缆和直流电缆应分开敷设,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
燃电线电缆。
5.2.5 直流侧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耐压等级应达到光伏方阵最大输出电压的 1.25 倍及以上;
2 线缆额定载流量应高于保护电器整定值,线路损耗宜控制在
2%以内;
3 保护电器分断能力应达到光伏方阵的标称短路电流的 1.25 倍
及以上。
5.2.6 设置光伏系统的项目应设计监控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7
1 监控系统应能监测系统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外
温度、太阳能总辐照量、功率、效率等参数,宜能监测每个光伏组件
串的电压、电流等参数;当光伏系统信息上传至宁波市建筑分布式光
伏智慧服务平台时,项目监控系统中室外温度、太阳能总辐照量可不
单独进行监测;
2 监控系统的传感器等设备应具备 RS485 通讯接口,应能实现数
据的实时远程传输,并满足累计统计数据分析的要求;
3 监控系统传输数据应不少于 10 分钟一次,并应具有断点续传
功能;
4 监控系统布线设计应保证通讯的可靠性,有线式监测系统在线
缆敷设时应单独敷设;
5 监控系统设备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其支架应有可靠的抗风设
计,并具有防腐蚀性能。
5.2.7 采用组串式逆变器的光伏系统可不设置直流汇流箱;当设置直
流汇流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汇流箱内应设置汇流铜母排;
2 直流汇流箱内每一个光伏方阵应分别由光伏专用线缆引至汇
流母排,在母排前分别设置光伏专用直流开关或直流熔断器,并在输
出回路设置光伏专用直流主开关;
3 光伏汇流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装置;
4 光伏汇流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宜选择室内干燥的
场所;设置在室外的光伏汇流箱应具有防水、防尘、防腐蚀等措施,
其防护等级应为 IP65 及以上。
5.2.8 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给出系统装机容量和年平均发电总量。
5.3 光伏组件
5.3.1 光伏组件的类型、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可安装
面积应根据建筑条件设计确定。
5.3.2 光伏方阵的数量应根据总装机容量及光伏组件串的容量确定。
5.3.3 光伏组件串应根据逆变器的最大功率跟踪控制范围、光伏组件
的工作电压及其温度系数等因素确定。
5.3.4 光伏支架布置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
8
5.3.5 光伏方阵中,同一光伏组件串中各光伏组件的电气性能参数应
保持一致。
5.3.6 光伏方阵在建筑平屋顶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伏方阵宜设置维修通道,宽度不小于 400mm;
2 光伏组件的最低点距屋顶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通风散热的间隙
要求,绿化屋顶的光伏组件的最低点应高于其附近绿化植被的最大高
度。
5.3.7 光伏组件的寿命及衰减率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
政策的要求。
5.4 逆变器
5.4.1 逆变器的配置容量宜考虑容配比,容配比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条
件经过计算确定适合的容配比。
5.4.2 逆变器允许的最大直流输入功率应不小于其对应的光伏方阵的
实际最大直流输出功率,光伏方阵的最大功率工作电压变化范围应在
逆变器的最大功率跟踪范围内。
5.4.3 逆变器应按照型式、容量、相数、频率、冷却方式、功率因数、
过载能力、温升、效率、输入输出电压、最大功率点跟踪、保护和监
测功能、通讯接口、防护等级等技术条件进行选择。
5.4.4 并网逆变器的配置需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具备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功能和防孤岛
功能;
2 应具有并网保护装置,并与电网的保护相协调;
3 逆流型逆变器应具备电压自动调整功能;
4 无隔离变压器的逆变器的控制线路应具备直流接地检测和直
流分量检测功能;
5 应满足环境对逆变器的噪声和电磁兼容要求;
6 宜具备直流电弧故障保护。
5.4.5 逆变器应满足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
5.4.6 逆变器宜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其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检修。
5.4.7 户外型逆变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65 要求,户内型逆变器的
9
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2X 要求。
5.5 防雷与接地
5.5.1 光伏系统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光伏系统应采取防雷措施,并应作为建筑电气防雷设计的
一部分,建筑的光伏系统防雷应结合主体建筑实施;
2 光伏系统和并网接口设备的防雷和接地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 7-712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太阳能光伏
(PV)电源供电系统》GB/T 16895.32 的相关规定。
5.5.2 光伏系统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光伏系统接地应采用联合接地形式,且接地电阻应按各
类系统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2 光伏系统直流侧不得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保护;
3 光伏系统的交流配电接地型式应与建筑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相
一致;
4 光伏组件和构件的金属外框应可靠接地,光伏系统金属构件应
与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联结,联结点不得少于两处。
5.5.3 建筑上设置的光伏系统,金属边框的光伏组件、光伏方阵的直
击雷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边框满足《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对防雷与接
地线缆截面要求的,可利用光伏组件的金属边框作为等电位连接导
体;
2 非金属边框的面板应设置防直击雷装置;
3 光伏系统的金属构件应与屋顶防雷与接地系统可靠电气联结。
5.5.4 光伏系统应采用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5.6 辅助系统
5.6.1 支架和基座应做防腐蚀、防水设计,且应布置整齐。
5.6.2 支架放置部位应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确保排水通畅。
5.6.3 户用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箱(柜)宜设置在公共部位。
10
6
其他相关专业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设置光伏系统的建筑,应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地点的地理、气候
条件以及建筑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的布局、朝向、
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
6.1.2 光伏组件类型、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应结合建筑功能、建筑外
观以及周围环境条件进行选择。
6.1.3 安装在建筑上的光伏组(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
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
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6.1.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
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并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
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
6.1.5 建筑设计应为光伏组件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提供相应的承
载条件和空间。
6.2 建筑
6.2.1 应合理确定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并满足其所
在部位的建筑防水、排水和保温隔热等要求,同时便于系统的检修、
更新和维护。
6.2.2 建筑屋顶设置的组(构)件应满足规划部门规定的与周边建筑
日照间距要求,且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6.2.3 光伏组件的安装部位应避免受环境因素或建筑自身的遮挡,光
伏组件冬至日全天日照时数不应低于 4h,当确有困难组件设置在未满
足 4h 日照区域时,组件设置面积应按比例折算。
6.2.4 光伏组件的构造及布置应考虑通风措施。
6.2.5 光伏系统机房宜采用自然通风,不具备条件时应采取机械通风
措施。
11
6.3 结构
6.3.1 光伏系统的支架构件、连接件及基座,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
风荷载、雪(冰)荷载、积灰荷载、施工检修荷载、温度作用和地震
作用的能力。
6.3.2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上安装光伏系统,应考虑其传递的荷载
效应的合理传递。
6.3.3 既有建筑上增设光伏系统,应对既有建筑进行现场查勘,了解
建筑结构使用现状,并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变形等进行验算复核,
确保原结构可以满足增设光伏后的结构安全要求。
6.3.4 光伏支架结构与主体结构连接可采用预埋件或后置埋件,预埋
件的设计年限宜与主体结构相同,后置埋件的设计年限宜不小于 30
年,钢锚板表面宜采用热浸镀锌处理。
6.3.5 光伏支架通过与基座连接并放置在主体结构上时,支架应由埋
设在基座中的热浸镀锌钢连接件或不锈钢地脚锚栓来固定,支架基座
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应满足抗滑移及抗倾覆的要求,连接节点
及系统重量尚需满足抗风吸力验算要求。
6.3.6 光伏组件或构件安装于轻钢屋面上时,应根据屋面压型板的类
型及规格选用与其相匹配的连接件,连接件应注明抗拔力、抗滑移性
能要求及现场检测要求。
6.3.7 光伏支架或构件与主体结构采用后置锚栓连接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的要求及以下规定:
1 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 2 个锚栓;
2 锚栓直径及锚固深度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锚栓直径不宜小
于 12mm,锚固深度不应小于 60mm;
3 应进行锚栓抗拔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承载
力试验;
4 不应采用膨胀型锚栓,可采用后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化学锚
栓,锚栓应满足抗震性能适用检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