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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 46-071-2024 海南省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标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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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02 08: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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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J 46-071-2024 海南省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7676-2024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海南省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building photovoltaic system
construction in Hainan province
P
HN
DBJ 46-071-2024
2024-08-16 发布
2025-01-01 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海南省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building photovoltaic system
construction in Hainan province
DBJ 46-071-2024
主编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5 年 1 月 1 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海南省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
标准》的通知
琼建定〔2024〕199 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
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目标,规范我省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安
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保证工程质量,我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
了《海南省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现正
式发布,编号为 DBJ46-071-2024,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8 月 16 日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3 年度海南省工
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立项目录〉(第一期)的通知》(琼建
定函〔2023〕77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省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设计;
5 安装施工;6 验收;7 运行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海南省建设标
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
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
站(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 77 号,邮编:570203,电话:
0898-65359219,电子信箱:bzk_dez@hainan.gov.cn),以供今后修订
时参考。
本标准主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热带建筑科学研究院(海南)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河北工业大学
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武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市路灯管理所
主要起草人:胡家僖




魏广龙
陈秋銮
范征宇
吴坤顺
陈帝超


梁亚峰
余文胜
王朝红


韩盈志
李国辉
柯文明
林建琼


成美丽
占晓轩
张旭东
杨林青


李琳玮
赵小利
胡冗冗
许鹏鹏
贾方域


谢斯斌
主要审查人:潘

梁俊强




蒋银岚
尹慧玲
聂来龙


1 总

1
2 术

2
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规定
4
3.2 环境保护
4
3.3 安全防护
5
4 设

7
4.1 一般规定
7
4.2 规划设计
8
4.3 建筑设计
8
4.4 光伏组件选型设计
11
4.5 结构设计
12
4.6 电气系统设计
16
4.7 光储直柔系统设计
29
4.8 消防设计
37
5 安装施工
40
5.1 一般规定
40
5.2 施工安装准备
41
5.3 土建工程
43
5.4 光伏组件安装
45
5.5 电气系统安装
46
5.6 光伏系统调试
49
5.7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52
6 验

55
6.1 一般规定
55
1
6.2 基 座
57
6.3 支 架
58
6.4 连接部件
59
6.5 光伏组件
60
6.6 电气系统
63
6.7 能效测评
65
7 运行管理与维护
73
7.1 一般规定
73
7.2 维护内容与方法
74
本标准用词说明
77
引用标准名录
78
附:条文说明
79
2
3
1
2
4
3.1 General Regulations
4
3.2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3.3 Safety Protection
5
7
4.1 General Regulations
7
4.2 Planning and Design
8
4.3 Building Design
8
4.4 Design of Photovoltaic Components Construction
11
4.5 Structural Design
12
4.6 Electrical System Design
16
4.7 Design of Optical Storage Direct and Flexible System
29
4.8 Fire Protection Design
37
40
5.1 General Regulations
40
5.2 Prepar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41
5.3 Civil Works
43
5.4 Installation of Photovoltaic Components Construction
45
5.5 Electrical System Installation
46
5.6 Photovoltaic Power System Commissionin
49
5.7 Labor Safety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52
55
6.1 General Regulations
55
Contents
4
6.2 Base
57
6.3 Bracket
58
6.4 Connecting Parts
59
6.5 Photovoltaic Components Construction
60
6.6 Electrical System
63
6.7 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65
73
7.1 General Regulations
73
7.2 Maintenance Contents and Methods
74
77
78
79
1.0.1 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目标,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建筑光伏系统
的设计、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施
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及改造的建筑光伏系统也
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1.0.3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时,应合理确
定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且不影响该部位的建筑功能;并满
足所有相关部位的防水、排水、通风、隔热、隔振、防潮、防雷电、防
火、抗强(台)风及抗震等要求。
1.0.4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
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以及海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建筑光伏系统中的设备和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海南
省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企业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1 总

1
2 术

2.0.1 建筑光伏系统 building mounted photovoltaic(PV)system
安装在建筑物上,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
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建筑光伏系统包含光伏建筑一体化
和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
2.0.2 光伏建筑一体化 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BIPV)
光伏发电设备作为建筑材料或构件,在建筑上应用的形式,称
为光伏建筑一体化。
2.0.3 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 building attached photovoltaic(BAPV)
光伏发电设备不作为建筑材料或构件,在已有建筑上安装的
形式。
2.0.4 光伏组件 photovoltaic(PV)module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结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流输出的最小不
可分割的光伏电池组合装置。
2.0.5 光伏构件 photovoltaic(PV)module component
具有建筑构件功能的光伏组件。
2.0.6 建材型光伏构件 photovoltaic(PV)modules as bulding com-
ponents
将太阳能电池片与瓦、砖、卷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
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
面卷材、光伏幕墙等。
2.0.7 普通型光伏构件 conventional photovoltaic(PV)component
将光伏电池组件与建筑构件组合在一起,或使光伏构件独立
成为建筑构件,如光伏雨篷构件、光伏遮阳构件等。
2
2.0.8 光伏方阵 photovoltaic(PV) array
由若干个光伏构件、光伏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
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2.0.9 并网光伏系统 grid-connected photovoltaic(PV)system
与公共电网联接的光伏系统。
2.0.10 独立光伏系统 stand-alone photovoltaic(PV)system
不与公共电网连接的光伏系统。也称离网光伏系统。
2.0.11 并网逆变器 grid-connected inverter
将来自光伏方阵或光伏组件的直流电转换为符合电网要求的
交流电并馈入电网的设备。
2.0.12 汇流箱 combiner box
在建筑光伏系统中将若干个光伏组件串并联汇流后接入的
装置。
2.0.13 光储直柔系统 solar DC system with energy storage for
flexibility improvement(PEDF)
配置建筑光伏或其他可再生电力设备和建筑储能,采用直流
配电系统,且具备功率主动响应功能的新型建筑供配电系统。
2.0.14 建筑电力交互 grid-interaction of building
应用信息通信技术,使建筑与电网进行用电信息交互,实现供
电与用电双向调节的建筑用能管理技术,一般由产能装置、储能设
施、调节装置以及用电设备构成。
2.0.15 关断装置 shutdown device
用于紧急关闭建筑光伏系统,能够断开光伏组件与光伏组件、
光伏组件与逆变器、逆变器与并网点之间电气连接的装置。
3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光伏系统的发电规模和形式应结合海南当地的太阳能资
源、建筑条件、安装条件、负荷特点等因素确定,光伏建筑一体化应
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要求,以及“安全、高效、可靠”
的建筑光伏系统电气要求。
3.1.2 建筑光伏系统建设应与海南省总体规划、能源规划和电力规
划相协调。
3.1.3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可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或建筑附加光伏发
电系统。新建建筑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时,应与建筑主体同步设
计、安装施工和验收。
3.1.4 建筑光伏系统应纳入建筑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的荷载计算。
3.1.5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应对建筑物按照《既有建
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进行复核,不改变原有的建筑功
能和使用性质,同时进行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
3.1.6 建设建筑光伏系统,应充分考虑海南省建筑风貌要求,不得破
坏当地特色建筑的风格及形式。
3.1.7 建筑光伏系统应预留通信接口和感测端口,宜搭建数字化平
台,为建筑光伏系统的数据监测和收集、状态辨识与预警、分布式
光伏的群控群调等提供潜在功能支撑。
3.2 环境保护
3.2.1 建筑光伏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环境特点,制
定环境保护措施,对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污染物采取防治
4
措施。
3.2.2 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噪声防治设 计应符 合现行 国家标准《声 环 境质 量 标 准》
GB 3096 的规定;
2 对逆变器及其他输变电设备产生的噪声应从声源上进行控
制,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且其安装位置远离主要功能
用房,降低噪声对室内人员日常生活干扰风险;
3 对施工阶段噪声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
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的规定。
3.2.3 建筑光伏系统不应使用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光伏组件和设
备,对破损或废旧的光伏组件和设备进行回收处理。
3.2.4 在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正常工作的逆变器的电磁发射
应不超过 《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发
射》GB 17799.3 规定的发射限值;连接到工业电网和在工业环境中
正常工作的逆变器的电磁发射应不超过《电磁兼容 通用标准 工业
环境中的发射》GB 17799.4 规定的发射限值。
3.2.5 光伏系统使用的蓄电池宜采用密封免维护电池,存放蓄电池
的场所应通风良好,无自然通风条件时应安装排气扇。维护蓄电池
时,应符合蓄电池运行维护的相关规定。
3.2.6 建筑光伏系统的构件产生的光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
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的规定。
3.3 安全防护
3.3.1 光伏系统与构件及其安装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
求。安装光伏系统的建筑,应对安装部位采取防火措施。
3.3.2 由建材型光伏构件构成的围护结构构件,应满足相应围护结
构构件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要求。
3.3.3 建筑光伏系统应配置快速关断装置,以便于安装和运行维护。
5
3.3.4 建筑光伏系统应采取防止光伏组件损坏、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3.3.5 应对建筑光伏系统采取防强降水的保护措施。
1 建筑光伏发电系统应配置强降水应急方案;
2 绝缘电阻低于 0.5M赘 时应自动关停光伏微网系统,暴雨等
级及以上气象预警降雨时间前的 1 小时内宜强制手动关停光伏微
网系统;
3 绝缘电阻上升至 0.5M赘 及以上时应自动启动光伏微网系
统,气象预警解除后应立即手动取消强制关停。
3.3.6 应对建筑光伏系统采取抗风保护措施。
1 参建各方需关注气象动态,及时做好台风预警,并定时检查
线缆及固定结构完整度;
2 在光伏设备安装时,应选用满足台风荷载的固定式结构。
3.3.7 对光伏设施应采取抗高温保护措施,保证光伏组件的高效
运行。
1 在安装光伏设备时应配置对应的降温设备或措施,保证光伏
部分持续运行;
2 对有遮挡设备或可活动的光伏设施,在一天中的极端高温时
段可考虑适当遮蔽或移动光伏板。
3.3.8 对光伏设施应采取抗高盐及耐高湿度腐蚀的保护措施。
1 应采用具有相应抗腐蚀能力的金属材料;
2 应对设备进行防潮保护,隔绝潮湿及高氯离子含量空气。对
有条件的室内配电环境,可安装除湿设备及盐雾过滤器,以降低室
内空气的湿度及氯离子浓度。
6
4 设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光伏系统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场地条件、建筑功
能、所在地区的太阳能资源、地理与气候条件等因素,与建筑设计、
景观设计相融合。
4.1.2 根据当地的特点,建筑光伏系统的规划、设计应采取相应的抗
风、抗震、防火、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过热等技术保护措施。在
安装光伏组件的部位应采取必要的结构安全、电气安全以及防坠
落等防护措施。
4.1.3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美观性要求:
1 光伏组件应按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
布置;
2 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及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建筑屋顶加装光
伏系统时,应控制光伏构件的形式、色调与周边环境、设施相协调;
3 建筑屋顶为坡屋面时,光伏组件应与建筑屋面平行,不得超
出屋面外沿,光伏组件最高点不得高过屋脊;
4 平屋面安装建筑光伏系统时,宜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
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靠近屋面边缘的光伏组件安装不宜超过女
儿墙高度,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4.1.4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不应影响建筑的
消防、隔热、采光、通风、防水、排水等。
4.1.5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
计。光伏设施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设防要求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4.1.6 在既有建筑上安装的光伏组件的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25 年;光
伏建筑一体化光伏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其替代的建筑构
7
件的设计使用年限。
4.1.7 建筑光伏系统的设计,应选用适宜的光伏组件和构造形式,光
伏组件作为围护结构时应符合海南省现行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有关标准的规定,便于后期的运营、维护与管理。
4.1.8 建筑光伏系统产品应根据管理和使用要求,安装与用户数量
相匹配的计量装置。
4.2 规划设计
4.2.1 应用光伏系统的建筑(群)朝向宜为南向。
4.2.2 应合理进行场地布局与规划设计,使应用光伏组件的位置适
宜,并避免建筑周围的环境景观及建筑自身的投影对光伏组件的
遮挡。
4.2.3 根据光伏组件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对发电量的影响,规
划与建筑设计应为其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空间。
4.3 建筑设计
4.3.1 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条件。
4.3.2 建筑光伏系统与支撑结构作为建筑突出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的规定,且四面均不得围蔽
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4.3.3 宜根据建筑效果、设计理念、可利用面积、安装位置和周边环
境等因素选择光伏组件的类型、尺寸、颜色和安装位置。
4.3.4 光伏组件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
4.3.5 安装光伏组件的建筑部位应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不得影响
该部位的建筑结构安全、防水、排水、建筑隔热、自然通风及遮阳
效果。
8
4.3.6 光伏组件不宜设置于易触摸到的地方,且应设置高温和触电
的标识。
4.3.7 光伏组件应避开厨房排油烟口、屋面排风排烟道、通气管、空
调系统等构造和设备安装位置。
4.3.8 在建筑平屋面应用光伏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材型光伏构件应保证其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技术性能;
2 光伏组件可采用固定式或可调节式安装支架;
3 光伏组件前后排间距宜满足冬至日 6h 日照不受遮挡的
要求;
4 组件方阵水平面上的投影不应超出建筑物立面或者屋面边
缘范围,宜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造对光伏组件安装中影响感观的
凸出部位进行适当围挡;
5 光伏组件应与支架牢固连接,符合抗风要求,根据现场条件,
支架结构在 12 级风力及以下时应无明显移位、变形,其基座与屋
面结构层应可靠相连,并在相连的部位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6 安装光伏组件的基座及其安装方式应不影响屋面排水功能,
支架基座应增加附加防水层;构成建筑屋面面层的建材型光伏构
件,除应保证屋面排水畅通外,其刚度亦应满足使用要求;
7 光伏组件布置应预留满足其日常维护、检修、清洗、设备更换
等要求的设施与运维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 550mm;
8 光伏组件周围的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光伏方阵之间
的人行通道上部应铺设屋面保护层;
9 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屋面处应预埋或加装防水套管,并做防
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毕。
4.3.9 在建筑坡屋面应用光伏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伏组件应采用顺坡架空或顺坡镶嵌的安装方式,水平面上
的投影不应超出建筑物立面或者屋面边缘范围;
2 宜设置便于人员上下上人检修的相关设施,或选用满足上人
强度要求的光伏组件;
9
3 支架应与预埋件牢固连接,预埋处排水应畅通;
4 光伏组件顺坡镶嵌在坡屋面时,不得降低屋面围护结构的热
工要求;
5 顺坡架空安装的光伏组件与屋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安
装和通风散热间隙的要求,且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顶面的平行
距离不应超过 30cm;
6 建材型光伏构件应满足具备作为坡屋面材料的特性。
4.3.10 在阳台或平台栏板应用光伏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伏组件附设或镶嵌在阳台或平台栏板上时,宜最大程度地
满足光伏系统接受更多太阳光的设计要求;
2 构件型阳台栏板式光伏组件应符合阳台栏板的高度、强度的
要求,并应设置电气安全防护措施,满足建筑电气安全要求,且应
与栏板结构主体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防止坠落;
3 无论是附设或镶嵌在栏板上安装的光伏组件,还是构件型阳
台栏板式光伏组件,其组件及支架应与栏板结构主体上的预埋件
牢固连接,并采取防坠落措施。
4.3.11 在建筑外墙面应用光伏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材型光伏构件应满足墙体热工要求,并应满足作为外墙围
护结构的功能要求;
2 光伏组件及其支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不得影响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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