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27.140
CCS P 58 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984—2024
河湖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技术规程
2024 - 08 - 12 发布
2024 - 09 - 12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5984—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工程地质勘察 ...................................................................... 2
6 工程测量 .......................................................................... 5
7 勘察测量文件 ...................................................................... 9
I
DB 13/T 598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水科院
瑞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源水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源、朱永涛、赵士文、霍学平、田园、朱宝锋、杨蒙、张承斌、马园园、
史密伟、刘婧、许丹、严雷鸣、张志华、赵洪亮、李小兵、朱洪昌、马超、蒋志铁。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 13/T 5984—2024
河湖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湖(淀)泊、水库生态清淤工程地质勘察、测量的总体要求和勘察测量文
件的具体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河道、湖(淀)泊、水库等生态清淤工程的勘察和测量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GB 50487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022年局部修订)
GB/T 50585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CH/T 1004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
CH/T 7002 无人船水下地形测量技术规程
CH/T 7003 内陆水域水下地形测量技术规程
CJ/T 340 绿化种植土壤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SL 17 疏浚与吹填工程技术规范
SL 197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DB13/T 5354 中小型线状水利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DB13/T 5606 河湖生态清淤技术规程
DB13/T 5798 工程地质调查钻探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清淤工程
为恢复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等水体功能或实现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目的,采用人工
或机械方式将淤泥清除至水域外,并对淤泥进行科学合理处置的工程项目。
河湖淤泥
河道、湖(淀)泊、水库水体底部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经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形
成的、未固结的细粒或极细粒土的泥状土层。
生态清淤工程测量
在河道、湖(淀)泊、水库清淤工程等建设项目实施各阶段中,开展对清淤工程实施区、工程影
响区、淤泥堆存区、处置区等场地的一系列测量工作,为业主、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提供基础测
绘数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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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清淤工程勘察
根据生态清淤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清淤工程实施区、工程影响区、淤泥堆存区、处置
区等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物理化学指标,编制勘察
文件的活动。
水下地形测量
对水体覆盖下地物、地貌的测量工作。主要包括测深、定位、绘制地形图等。
4 总体要求
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的工作区应包括设计清淤工程实施区、清淤工程影响区(河道、湖(淀)
泊、水库岸线区域)、淤泥堆存和处置等相关区域。清淤工程实施区主要指拟定的清淤范围所组成
的区域;清淤工程影响区主要指拟定清淤范围边线至河道、湖(淀)堤脚线或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
的 10~20 m 区域;淤泥堆存和处置区主要指拟定的堆存范围、临时围堰等组成的的区域。
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应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查明工程区的气象、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
分析评价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查明清淤工程范围淤泥物理力学性质、物理化学指标,进行淤泥分类
等评价;查明淤泥堆存区岩土物理性质,进行地基稳定性评价;开展工程区地形、断面测量,为生
态清淤工程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提供基础数据和评价依据。
生态清淤工程勘察、测量工作的深度、周期和工作量应与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相适应,满足 DB
13/T 5606 要求。
应根据生态清淤工程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地形地质条件和设计要求,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工
程物探、工程钻探、岩土试验和原位测试相结合的勘察方法;水域、陆域地形测量宜采用激光雷达
扫描、多波束测深、倾斜摄影测量等先进测绘技术。
勘察测量作业安全应符合 GB/T 50585 等相关标准要求。
各阶段勘察测量工作应编制和提交工程勘察、测量的相关成果或报告。
5 工程地质勘察
基本要求
5.1.1 生态清淤工程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为生态清淤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5.1.2 依据项目建设程序,生态清淤工程地质勘察应分阶段进行,包括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
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生态清淤工程地质勘察。
5.1.3 生态清淤工程地质勘察应在搜集工程区基础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调查与测绘、勘察与取样、
现场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技术方法,分析清淤工程范围内河道、湖(淀)泊、水库的淤泥物理、化
学指标,查明清淤工程范围内淤泥土层的性质、分布情况以及淤泥分类、环境质量等,以及淤泥堆
存区岩土工程地质条件、岩土层物理力学特性、承载能力等。
调查与测绘
5.2.1 基本要求
5.2.1.1 清淤工程勘察前应开展河道、湖(淀)泊、水库淤泥调查评价工作,工作深度应满足各阶
段设计和施工要求。
5.2.1.2 调查应搜集相关河道、湖(淀)泊、水库地区及周边地区信息资料,包括河道、湖(淀)
泊、水库的利用及规划管理资料、淤泥特征资料、水文特征资料、周边环境状况资料、周围企业生
成废弃物处置与排放资料等。对通过调查资料搜集分析后初步形成的勘察点位进行现场踏勘,用以
校正、删除不合理及无法到达的点位,结合资料分析给出更合理、更具代表性的初始勘察点位布设。
5.2.1.3 生态清淤工程调查应以淤泥污染物状况调查、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为主。淤泥污染状况调
查应包括污染淤泥的污染来源、污染物类型、污染物含量、污染物分布、上覆污染水状况等内容。
工程地质调查应包含河道、湖(淀)泊、水库地貌特征的调查内容,对河道、湖(淀)泊、水库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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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地貌特征、地貌单元、河床地质、岸线及其利用情况、涉水工程建设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分析
地貌演变。
5.2.1.4 测绘比例尺为 1:10000~1:2000,当河道、湖(淀)泊、水库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选用
1:1000~1:500。测绘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
物理地质现象等。
5.2.2 勘察布置
5.2.2.1 勘察点位布置的密度,应根据不同的勘察条件要求和生态清淤区域地形、地质条件及淤积
层的复杂程度综合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地质勘察剖面的布置宜与与地形测量横断面及平面相协调,
地形起伏大、地貌单元多、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加密断面或勘察点位;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点位的布置
应综合考虑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成果、淤泥污染物调查情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清淤设计方案等因
素;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点位的布置,应针对初步设计阶段中提出的工程地质问题,在已完成的勘
察点位之间加密。
5.2.2.2 工程勘察点位布置参照 DB13/T 5354 执行。
5.2.2.3 勘察孔深度应结合生态清淤厚度、河道、湖(淀)泊、水库防洪行洪要求确定,控制孔宜
深入设计河床、湖(库)床以下 5 m~10 m,且宜穿透河底淤泥等软土层或防洪要求河底、库底以下
不少于 3 m,一般孔深度可根据清淤要求适当调整;当勘察深度内遇到厚层碎石土或风化基岩时,勘
察孔深度可适当减小。
5.2.2.4 控制性勘察孔不宜少于勘察孔总数的 1/3,钻探取土取样孔不应少于勘察孔总数的 1/2。
5.2.2.5 淤泥堆存、处置场地勘察布置可参照 SL 17 等相关标准执行。
5.2.2.6 淤泥调查取样点的布置参照 DB13/T 5606 执行。
5.2.3 勘察点位精度
在勘察取样前应进行区域水下地形测量,勘察取样点布置在测图上,水下地形测图比例尺要求
和勘察定位精度参照DB13/T 5606执行。
5.2.4 取样方式
5.2.4.1 生态清淤工程淤泥的取样可根据工程区域环境、试验对象的不同,分别采取人工方式和机
械方式;
5.2.4.2 人工方式淤泥取样器主要有抓斗和柱状取样器两种。抓斗取样深度一般为表层 10cm,主要
用于清淤工程区重点清淤区域的确定;柱状取样器可以采集不同深度的淤泥样品,主要用于淤泥垂
直分布特征研究及确定工程区淤泥的疏挖深度。
5.2.4.3 机械方式取样设备主要为工程钻机等快速取土装置,水上钻孔取样作业宜采用船、平台等
设备,应符合 DB13/T 5798 的规定。
5.2.4.4 地表水样的采集应反映水质及污染物的空间分布和变化规律,应符合 HJ 91.2 的规定。
5.2.5 取样要求
5.2.5.1 生态清淤工程应结合淤泥污染调查,应取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典型污染物检测试验,
每一主要岩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 12 组,并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5.2.5.2 生态清淤工程勘察取样应全柱状取样,化学分析取样深度应至正常层下 20 cm~50 cm,
物理力学分析取样深度应至勘察孔孔底,具体取样要求见表 6。
5.2.5.3 地表水样、地下水样的采样点应结合污染物分布区域选择,水质均匀区域可减少采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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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生态清淤取样类别与取样要求
取样类别 取样间距(m) 土样质量 说明
化学分析试样 A层 0.1~0.2 扰动 取样个数应满足试验检测的要求 大中型湖(淀)泊(面积≥100 km 2)内采样 点位数量应不少于20个;小型湖(淀)泊(面 积<100 km 2)内采样点位数量应不少于10个。
B层 0.1~0.5
C层 0.5~1.0
物理力学分析试样 1.0 原状 土样类别有变化时加密
地表水样 0.5 / 水深不足1 m时,应在1/2水深处
注:A层为污染淤泥层;B层为污染过渡层;C层为正常淤泥层。
5.2.6 淤泥厚度探测
5.2.6.1 测杆法采用测深杆或测深锤进行探测,适用于水深不超过 4 m 水域的淤泥厚度。
5.2.6.2 柱状采样法适用于探测淤泥的垂直分布与淤积厚度。
5.2.6.3 钻探法适用于探测淤泥和水底底部原状土的垂直分布与淤积厚度。
5.2.6.4 其他方法如浅地层剖面法、触探法等测量淤泥淤积厚度,可根据工程需要在试验效果可靠
的前提下采用。
现场测试
5.3.1 生态清淤工程现场测试可采用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判定
清淤工程区、堆存区岩土层地基承载力等物理力学性质。
5.3.2 测试孔布置不少于总勘察点数的 1/3,测试仪器设备规格、现场测试步骤和检测数据分析与
判定方法参照规范 GB 50021、GB 50487 执行。
5.3.3 试验数据的分析内容应包括标贯击数、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原状土强度等测试过程中实
测数据随深度变化的曲线,以及各试验数据的平均值、标准值,测试试验数据的整理应参照规范 GB
50021、GB 50487 执行。
室内试验
5.4.1 生态清淤工程区土体物理力学指标应包括天然密度、含水率、颗粒级配、土体力学指标等,
需测定的物理力学指标、试验设备及方法参照 DB 13/T 5606 执行。
5.4.2 土体物理化学指标应包括 pH 值、有机质含量、TN、TP、重金属等。工程区淤泥污染状况调
查需测定的物理化学指标及分析方法参照 DB 13/T 5606 执行。
5.4.3 应进行地表水、地下水的理化指标及典型污染物的分析,水质检测标准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
执行。
勘察评价与分析
5.5.1 清淤工程地质评价
生态清淤工程地质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b) 对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评价;
c) 对河道、湖(淀)泊、水库现状及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评价,以及场地的不良地质作
用对工程的影响;
d) 提出设计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岩土的物理力学参数,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e) 根据勘察掌握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岸坡现状及历史险情等资料,对工程影响区范
围内岸坡稳定性进行分类和评价;对工程影响区范围内涉水基础设施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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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价;对已经失稳的堤岸及需要除险加固的地段,应结合清淤工程设计的断面,分析
堤岸失稳的原因,提出加固处理的建议;
f) 对各部分淤泥的污染典型特征及分布范围进行分析评价,为设计和施工提供治理依据;
g) 根据淤泥调查和物理化学分析指标,对工程实施区淤泥污染程度、分布范围及合理的清淤
深度进行分析评价;
h) 分析评价淤泥堆存、处置场地的岩土工程特征条件、岩土参数和承载力特性等。
5.5.2 淤泥分层及特征评价
根据生态清淤施工过程中,淤泥的污染程度,从垂直方向由上至下一般分为污染淤泥层(A层)、
污染过渡层(B层)和正常淤泥层(C层)。其主要特征描述如下:
a) 污染淤泥层(A 层):污染最为严重的一层。一般情况下,在有机质及营养盐严重污染地区,
该层颜色为黑色至深黑色,其上部为稀浆状,下部呈流塑状,有臭味。该层沉积年代新,
为近年来人类活动的产物,是内源污染物的主要蓄积库;
b) 污染过渡层(B 层):污染较轻的一层,正常湖泥层到污染底泥层的渐变层,一般情况下,
在有机质及营养盐污染地区,该层颜色多为灰黑色,软塑-塑状,较 A 层密实;
c) 正常淤泥层(C 层):为未被污染的淤泥层。未被污染的底泥层。其颜色保持未被污染的当
地土质正常颜色,一般无异味,质地较密实。
5.5.3 淤泥分类及环境质量评价
5.5.3.1 淤泥分类评价
根据淤泥中污染物的含量,将淤泥分类如下:
a) I 类淤泥,适用于农田利用,熟化和无害化处理后可作为营养土、基质辅料或土壤改良剂
等,用于栽培可食用农作物,淤泥中污染物含量应低于 GB 15618 的最低限值规定;
b) II 类淤泥,适用于园林绿化,可用于非食用林地、苗木园地、非牧草地、道路边坡绿化等,
淤泥中污染物含量应低于 CJ/T 340 中 II 级种植土的最低限值;
c) III 类淤泥,适用于筑堤、市政道路、商业和工业用地回填等,淤泥中污染物含量应低于 GB
36600 中第一类场地风险筛选值;
d) IV 类淤泥,适用于制砖、陶粒和水泥熟料添加等建材利用,可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或其他
方式处置,淤泥中污染物含量应低于 GB/T 25031 等标准的最低限值规定;
e) V 类淤泥,为污染物指标超过 IV 级的淤泥,环境风险较大,应按国家其他规定进行处置。
5.5.3.2 淤泥环境质量评价
5.5.3.2.1 污染物常见指标要求清淤前和处置过程中均应进行采样检测分析。根据淤泥污染源调查,
可能存在对环境危害较大、毒性较强污染物的,应依据 GB 36600 和 GB 15618 的规定增加检测指标;
5.5.3.2.2 对于重金属环境本底值较高区域,应采集周边场地样品测定相应重金属指标。
6 工程测量
通用要求
6.1.1 生态清淤工程测量应结合工程建设各阶段需求开展,成果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深度要求,
应标明控制点、水准点、周边管线、周边建(构)筑物等。
6.1.2 生态清淤工程测量范围应包括生态清淤工程区、工程影响区、淤泥堆存区、处置区。
6.1.3 生态清淤工程测量内容主要包括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水位观测、地形测量、断面测量、水
下障碍物探测。
6.1.4 生态清淤工程在清淤施工前、施工期和施工后应进行断面测量。断面测量范围应包括生态清
淤工程区、生态清淤工程影响区。清淤施工前、施工期、施工后横断面测量间距均宜取 50 m~100
m,河道缩窄处、弯道较大处、支流汇入处等测量间距应加密。测图比例尺精度达到 1:500。小型河
道地形横断面测量应测至河道上开口线或堤脚以外 5 m~15 m;宽阔河道、湖(淀)泊、水库和河口
等宽阔水域的清淤工程地形横断面应测至设计上开口线以外 30 m~50 m;按水下方计量的淤泥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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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形横断面图应测至取土边线外 30 m~50 m;陆上淤泥堆存区地形横断面测量应测至围堰外坡
脚以外 5 m~15 m。
6.1.5 坐标系统宜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 2000),投影方式宜采用高斯-克吕格投
影,3°分带,投影长度变形不宜大于 25 mm/km;因项目需要采用依法批准的独立坐标系时,应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转换关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
测量方法与精度要求
6.2.1 测绘仪器
项目使用的测绘仪器应经过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包括全站仪、水准仪、测深仪、GNSS
接收机、激光雷达等符合技术要求的。
6.2.2 控制测量方法
6.2.2.1 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 GNSS 测量、网络 RTK 测量和导线测量等方法。
6.2.2.2 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和 GNSS 拟合高程测量等方法。平面控制和
高程控制测量方法可参照 SL 197 的相关规定。
6.2.2.3 水位控制测量采用水位站(水尺)进行观测,局部工程可采用直接测定法。长期水位站的
固定水尺应符合 GB/T 50138 的要求,水尺高程可选用五等以上水准接测。
6.2.3 现状地形测量方法
生态清淤工程现状地形图测量可采用全野外测量、航空摄影测量、无人机摄影测量和激光雷达
扫描等方法。
6.2.4 水深测量方法
水深测量宜采用有数字记录的单波束回声测深仪、多波束回声测深仪和无人测量船(简称无人
船),在浅水区、水底树林和杂草丛生水域可以采用测深杆或测深锤。
6.2.5 测量精度
6.2.5.1 控制测量
控制测量精度按照GB 50026的相关要求执行。
6.2.5.2 地形测量
6.2.5.2.1 生态清淤工程地形图测图比例尺宜按表 2 的有关规定选取。
6.2.5.2.2 生态清淤工程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超过表 3 的规定。
6.2.5.2.3 生态清淤工程细部点的点位和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2 地形图测图的比例尺
比例尺 用途
1:2000~1:5000 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等
1:500~1:1000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等
注1:精度要求低的专用地形图,可按小一级比例尺地形图的规定进行测绘或利用小一级比例尺地形图放大成图; 注2:局部施测大于1:500比例尺的地形图,除另有要求外,可按 1:500地形图测量的要求执行。
表3 图上地物点相对于临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 单位为毫米
区域类型 点位中误差
生态清淤工程区(陆域)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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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图上地物点相对于临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续) 单位为毫米
区域类型 点位中误差
生态清淤工程影响区 0.8
生态清淤工程区(水域) 1.5
注:隐蔽或施测困难的地区,误差允许值可放宽 50%
表4 细部坐标点的点位中误差
地物类别 点位中误差允许值(cm) 高程中误差允许值(mm)
主要建(构)筑物 5 10
一般建(构)筑物 7 10
6.2.5.3 水下地形测量
6.2.5.3.1 水下地形测量应与陆上地形测量相互衔接,水下地形点的平面位置精度不应超过表 5 的
规定,困难地区可放宽至 1.5 倍。
6.2.5.3.2 深度测量中误差不应超过表 6 的规定。
表5 水下地形点平面位置精度
测图比例尺 水下地形点平面中误差(m)
1:500 0.45
1:1000 0.90
1:2000 1.80
1:5000 3.75
1:10000、1:25000、1:50000 7.50
表6 深度测量中误差
水深范围(m) 测深仪器或工具 流速(m/s) 测点深度中误差(m)
0~4 宜用测深杆或测深锤 / ±0.10
0~10 测深锤或探测仪 <1 ±0.15
1~10 测深仪 / ±0.15
10~20 测深仪或测深锤 <0.5 ±0.20
>20 测深仪 / ±H×1%
注 1:水底树林和杂草丛生水域不宜使用回声测深仪; 注 2:当精度要求低、水下地形地貌条件困难区域、用测深锤测深流速大于表中规定或水深大于 20 m 时,测点 深度中误差不宜超过表中相应限差的 2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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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测量
6.3.1 测量准备
6.3.1.1 资料搜集
测量前应搜集(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a) 自然地理、气候气象、水文等;
b) 河道、湖(淀)泊、水库交通、通讯、用船、港湾及避风设施等工作条件;
c) 周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控制点和水准点位置及成果资料;
d) 水位站(验潮站)点位及成果资料;
e) 生态清淤工程周边地形图资料、已有的水下地形(水深测量)资料等。
6.3.1.2 测区踏勘
项目正式作业前,应进行测区踏勘。测量应结合已有资料了解测区内的地形、地貌等基本情况,
确定生态清淤工程的测量范围。
6.3.1.3 方案制定
6.3.1.3.1 应编写测量技术设计书,内容要求应符合 CH/T 1004 测绘技术设计的相关要求并报建设
单位审批。
6.3.1.3.2 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测量开展前进行技术培训与试点工作,规范测量程序,统一技术路
线。
6.3.2 项目前期现状地形测量
6.3.2.1 地物测绘主要内容
地物测绘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测量控制点;
b) 居民地;
c) 河道、湖(淀)泊、水库及其附属建筑物;
d) 道路和管道;
e) 送电线路和通信线路等第三方主体;
f) 独立地物、地质勘察点和水文气象设施;
g) 境界、地类界及垣栅。并在地形特征点上测注高程。
6.3.2.2 河道、湖(淀)泊、水库
河道应测注位置、水位、河底高程、坡降及河堤断面尺寸;湖(淀)泊应测注位置、水位、湖底
高程、湖堤标高;水库应测注位置、坝(堤)顶高程和坝(堤)脚高程等。
6.3.2.3 跨河桥梁
桥梁应在图上准确定位,测注桥面宽度、桥梁跨度、桥孔、桥墩的断面尺寸,桥下水面、桥梁梁
底、承台高程等。
6.3.2.4 各类水工建(构)筑物
各类水工建(构)筑物应对其长、宽、高、直径等外视尺寸进行测量,桥梁、水闸、泵站、坝等
重要建(构)筑物位置应进行细部测量。
6.3.2.5 清淤水深
6.3.2.5.1 河道、湖(淀)泊、水库清淤水深测点的密度以能显示出水下地形特征为原则,一般间
距为图上 1 cm~3 cm,并绘制带状图及断面图。
6.3.2.5.2 水深测量应符合 CH/T 7003 的技术要求。使用无人船进行测量应符合 CH/T 7002 的技术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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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6 线路、管路
送电线路、通信线路和架设在地面上或其中一段埋在地下的管道,均应测绘入图。电力线路应
标注、区分高低压并注明电压等级和长度,根据不同电压等级标注保护范围。项目区内的其他管线
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调查标明。
6.3.2.7 钻孔等地质勘察点
除按技术设计书规定测绘外,也可按已有坐标展绘,并注记其高程。地质勘察点过密时,可择
要测绘。
6.3.3 水下物探测试
6.3.3.1 水域物探工作前应搜集工程区域地形、地质和地球物理条件等资料,调查了解工作场地的
天气,在水流较缓、风浪较小的情况下开展工作,仪器设备应满足性能稳定、构件牢固可靠、防潮、
绝缘性能好等要求。
6.3.3.2 生态清淤工程勘察中宜在下列方面采用地球物理勘探:
a) 作为钻探的先行手段,了解隐蔽的地质界线、界面或异常点、异常带、地下埋置物、暗沟
及古河道等,为经济合理的确定钻探方案提供依据;
b) 作为钻探的辅助手段,在钻孔之间增加工程物探线,为钻探成果的内插、外推提供依据。
6.3.3.3 物探方法宜根据场地条件和测试内容,选取合理的探测方法,水上常用的物探方法有水域
探地雷达探测、声波回声测深、侧扫声呐探测、浅地层剖面探测、水域地震映像探测等,物探方法
具体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应符合现行工程物探规程的有关规定。
过程测量
6.4.1 放样测量
应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对需要生态清淤的河道、湖(淀)泊、水库区域进行放样,明确清淤范
围和四周位置坐标,埋设控制桩,并应测设标高。控制桩规格及测设要求按照GB 50026的相关要求
执行。
6.4.2 施工测量
a) 施工范围内的控制桩、点应每个月校核一次;
b) 做好清淤过程中地形测量及断面测量工作,避免超深与超宽;
c) 施工过程中清淤工程量采用横断面法或平均高程法。条带状水域应采用横断面法,面状、
地形较平坦的水域可采用平均高程法或方格网法。
竣工测量
6.5.1 竣工地形测量要求按照 GB 50026 的竣工总图编绘的相关要求执行。
6.5.2 竣工图的测量可用于工程计量、工程质量等检验,工程计量方法可参照 SL 17 等相关标准执
行。
6.5.3 竣工测量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区踏勘,核实项目工程实施的完
成情况。
7 勘察测量文件
勘察大纲
7.1.1 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现行相应技
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特点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编制勘察大纲。勘察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工程概况;
b) 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如有);
c)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
d) 执行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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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选用的勘察方法;
f) 勘察工作布置;
g) 勘察完成后的现场处理;
h) 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i) 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
j) 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
k) 拟建工程勘察点平面布置图。
7.1.2 勘察大纲中勘察工作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钻探布置;
b) 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方法和布置;
c) 取样方法和取样器选择,采取土样和水样及其存储、保护和运输要求;
d) 室内土、水试验内容、方法与数量;
7.1.3 当勘察大纲中拟定的勘察工作不能满足任务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大纲或编制补充勘察大
纲。
7.1.4 勘察大纲及其变更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勘察成果要求及报告
7.2.1 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真实、内容完整,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7.2.2 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文字部分和图表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勘察报告应有单位公章、相关责任人签章;
b) 图表应有编号、名称及相关责任人签章。
7.2.3 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b)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c) 河道、湖(淀)泊、水库基本资料;
d) 河道、湖(淀)泊、水库生态环境资料;
e) 河道、湖(淀)泊、水库水文气象资料;
f) 河道、湖(淀)泊、水库地形地质资料;
g) 河道、湖(淀)泊、水库底泥物理力学及物理化学特性;
h) 河道、湖(淀)泊、水库清淤对堤岸稳定性的影响评价;
i) 河道、湖(淀)泊、水库清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
j) 清淤堆存、处置场地岩土工程评价;
k) 结论与建议;
l) 相关附图附表。
测量大纲
7.3.1 概述
测量大纲包括项目概述和技术设计。
7.3.2 项目概述
项目概述宜包括:任务要求、依据的标准、原有测量资料的精度、测图比例尺,河道、湖(淀)
泊、水库清淤工程测区的水下地貌、航行条件、避风锚地、交通运输、通信联络、水文气象、经济状
况、物资供应、生活补给和人员组织、仪器、车船配置等内容。
7.3.3 技术设计
7.3.3.1 控制测量
控制测量宜包括但不限于:
a) 采用的平面、高程系统、投影带和投影面、平面或高程系统相互转换及对拟利用的原有资
料检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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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平面、高程布网方案、观测方法、平差方法;
c) 造标类型高度、埋石规格、需用材料的估算及点之记要求;
d) 水位控制的实施方案,水位站布设的数量、站址、有效控制范围;
e) 平均海面、深度基准面、绘图水位的计算;
f) 人员、仪器、交通设备及测量实施计划进度。
7.3.3.2 地形测量
地形测量宜包括但不限于:
a) 测图控制点及测量方法;
b) 实测和修测区域的范围、测绘和检测方法及基本等高距;
c) 内业整理及内业绘图技术要求;
d) 任务委托书中的特殊要求和作业方法;
e) 人员、仪器、交通设备及测量实施计划进度。
7.3.3.3 水深测量
水深测量宜包括但不限于:
a) 测深线布设密度、数量、定位点间距及深度插点原则;
b) 水位观测数据;
c) 水位改正区域的划分及深度改正方法;
d) 定位方式、站台布设、精度估算和定位区域划分;
e) 扫测和航行障碍物探测线的布设、作业手段和方法、扫海趟布设和重叠带宽度设计;
f) 适航水深测量的仪器、测量方法、内外业技术要求;
g) 内业整理和绘图方案及技术要求;
h) 人员、仪器、交通设备及测量实施计划进度。
7.3.3.4 施工测量
施工测量宜包括但不限于:
a) 施工控制测量实施方案及水位站布设方案;
b) 施工标志及其放样方案;
c) 清淤施工测量要求。
7.3.3.5 制图
制图测量宜包括但不限于:
a) 制图数学基础、图幅规格、分幅和制图比例尺;
b) 编图方法和工具;
c) 编图计划、内容;
d) 制图输出精度。
测量成果要求及报告
7.4.1 质量检查与验收
7.4.1.1 检查验收和质量处理应按照 GB/T 24356 相关章节内容执行。
7.4.1.2 数据成果质量通过二级检查一级验收,成果应依次通过测量单位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测
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
量验收,其要求如下:
a) 测量单位宜实施测量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检查应采用全数检查。最终检
查宜采用全数检查,涉及野外检查项的可采用抽样检查,样本以外的应实施内业全数检查;
b)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应独立、按照顺序进行,不得省略、代替或颠倒顺序;
c) 最终检查应审核过程检查记录,验收应审核最终检查记录。审核发现问题作为资料质量错
漏处理。
7.4.1.3 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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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制测量资料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b) 仪器选择的合理性及检定证书的完整性,仪器设备安装的正确性;
c) 水位站布设的合理性及设备的安装可靠性;
d) 水位站基准引测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