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91.140.60
CCS P 41 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986—2024
农村供水管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2024 - 08 - 12 发布
2024 - 09 - 12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5986—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项目划分 .......................................................................... 2
6 管道埋设工程 ...................................................................... 3
7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 4
8 阀件、计量设备等安装 .............................................................. 5
9 带压开孔安装 ...................................................................... 6
10 管道附属构筑物施工 ............................................................... 6
11 检验检测 ......................................................................... 7
12 工程评定与验收 ................................................................... 8
I
DB 13/T 598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任丘市水务局、沧州市渤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源、朱永涛、李振清、郭小刚、霍学平、王伟、刘志鹏、刘婧、王连杰、
张志华、刘文学、张博雄、张育栋、范士军、刘瑞图、吕茂林、赵英、玄立远。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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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管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供水管网工程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项目划分、管道埋设工程、开
槽施工管道主体工程施工、管道附属构筑物施工、检验检测、工程验收。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维养的农村供水管网的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465 管路补偿接头
GB/T 43824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供水管网 rural water supply network
自入村主管网接入点至村内各个用水户之间的供水工程,一般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组成。
开槽施工 trench installation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的施工方法,有开沟机开槽施工、挖掘机开槽施工、人工
开槽施工等。
[来源:GB 50268-2008,2.0.9,有修改]
不开槽施工 trenchless installation
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的施工方法,有水钻打孔法、定向钻法等。
[来源:GB 50268-2008,2.0.10,有修改]
水平定向钻法 horizontal directional drilling method
利用水平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钻孔,同时将管道拉入孔内的不开
槽施工方法。
[来源:GB 50268-2008,2.0.15,有修改]
水钻打孔施工 water drill drilling method
借助于小型水钻打孔及顶推装置,将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water pressure test for pressure pipeline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 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
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压力降)标准的试验。
[来源:GB 50268-200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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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监
理单位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与施工部署,减少施工给村民及工商企业带来的交通、供水、排水等
影响,必要时设置临时供水、绕行道路、铺设钢板等措施。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进行项目实施。
工程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
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农村供水管网各单元(工序)或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个单元(工序)
或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所有重要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工程联合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
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单元(工序)工程。
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
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水样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能力。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
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单元)工程按相
关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
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
认真贯彻执行。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
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 项目划分
基本要求
5.1.1 农村供水管网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宜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单元(工序)工程三级;投资规模比较小的维养、提升巩固可以采用单位工程、单元(工序)工程两
级划分。
5.1.2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5.1.3 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
5.1.4 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
基本单位。
5.1.5 项目划分应结合农村供水管网工程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
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快速恢复供水,减少对村民和工商企业的影响。
项目划分原则
5.2.1 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宜依据施工合同标段并结合项目区划分,如果工程规模和工程量分配极
不平衡,也可根据工程量做出适当合并和分拆。
5.2.2 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宜按照项目工程量结合项目区划分。
5.2.3 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a) 村内给水管网工程项目规模较小,划分单元工程数量不易过细,宜按照施工图给水主管道
的分布,按主要街道、供水支线控制区、检修控制区(以下统称为控制区域)等作为单元
工程划分规模的标准;
b) 同一控制区域内明挖管道安装单元工程宜按照管沟土方开挖、管道安装、管道敷设、立杆
与水龙头安装、管沟土方回填、地面与路面恢复等分别划分为 1 个单元工程;
c) 同一控制区域内建筑物单元工程主要包括水表井、检修、阀门井等,宜照同一类型划分为
一个单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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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同一控制区域内非开挖穿越单元工程主要包括非开挖定向钻和小型水钻顶管施工等,宜照
施工图结合现场实际需要分别划分为 1 个单元工程;
e) 同一控制区域内街区硬化及路面恢复单元工程主要包括明挖管道破坏的街区硬化和路面的
基层和面层的恢复等,宜分别划分为 1 个单元工程。
项目划分程序
5.3.1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
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
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5.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
确认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
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6 管道埋设工程
基本要求
6.1.1 管道沟槽开挖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查、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对施工区域内的地埋物进行交
底。施工区域地埋物位置数据不详或新发现的地埋物,应联系地埋物的产权单位进行辩识并做好详
细的记录和标识。
6.1.2 沟槽开挖前应做好清表工作,对拆除的各类地表建筑垃圾清理出开挖工作面及土方临时堆放
区域。
6.1.3 沟槽开挖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计管道埋深范围内为自然土层的施工区域且地埋物较少的可采用轮盘式开沟机开挖或反
铲式挖掘机开挖;
b) 设计管道位于硬化路面的施工区域,且土质含建筑垃圾土等原人为扰动土层区域,采用反
铲式挖掘机开挖;
c) 管道埋设位置不具备开槽作业场地的施工区域可采用水平定向钻穿越的施工方法;
d) 部分穿越乡村硬化路面施工段除采用开挖铺设管道的施工方法,也可采用水钻打孔的施工
方法;
e) 对于地埋物较多的施工区域不具备以上埋设方式的,采用人工开挖。
6.1.4 管道沟槽位于农村硬化路面开挖施工,各结构层应留台宽度不小于 15 cm。混凝土面层宜采
用切割机切缝后拆除,铺砖面层宜采用人工拆除到设计开挖边线。
6.1.5 管道入沟槽后应及时回填,防止外水进入管道沟槽引起管道漂浮。
6.1.6 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 GB/T 43824 的相关规定。
施工降排水
6.2.1 管道沟槽开挖前应对临近河渠和排水构筑物的区域提前进行查看,做好应对外水浸入沟槽的
防护措施准备工作。
6.2.2 临近排水管道的施工区域应做好排水管道的封堵和导流,并做好排水措施。避免地下水、地
表水、雨水、管道漏水都等流(渗)入管道沟槽,对管道产生污染及可能出现的浮力破坏。
6.2.3 临近河渠及其它水位高于管道沟槽底高程的施工区域,做好降水和沟槽内明水的排水措施。
6.2.4 降低地下水位深度宜不小于管道沟槽底面以下 0.3 m。采用降水井降水宜经过计算合理布设
井位置,并确保临近建筑物的安全;采用明沟排水施工时,明沟排水井应布置在管道沟槽范围以外。
管道沟槽开挖
6.3.1 管道沟槽的位置宜与相邻地上建筑物保持 1.5 m 以上间距,小于 1.5 m 的距离时应对建筑物
做相应的保护措施。
6.3.2 管道沟槽宜设置于道路日光照射时间相对较长的一侧。
6.3.3 管道施工前应对地埋管线、电力通讯线缆、地下洞穴(地道)等地埋物进行复勘复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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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工开挖探坑方式确定地埋物具体位置。
6.3.4 管道开挖拆除的硬化路面等建筑垃圾宜先清除外运,或与开挖的土方分类放置,避免建筑垃
圾与土方混合。为避免雨季道路积水流入管道沟槽,开挖土方宜放置于临近道路一侧。
6.3.5 管道沟槽基础面的淤泥、杂填土、树根等物应清除,对因地基杂物清除造成的超挖,可采用
回填土夯实进行地基处理,压实度不低于原状土压实度。
6.3.6 管道沟槽开挖应顺直、槽底平整,沟槽交汇处应平顺连接。
6.3.7 采用轮盘式开沟机开挖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轮盘式开沟机适用于 DN 110 以下管道的埋设开槽,且冻土深度小于 70 cm 的地区施工;
b) 沟槽开挖前进行测量放线,确定管道位置的中心线,沟槽开挖按中心线位置施工,误差控
制在允许范围内;
c) 沟槽开挖后,检查开挖深度,开挖深度不小于当地最大标准冻土深度。
6.3.8 采用反铲挖掘机开挖沟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不宜小于 50 cm;
b) 挖掘机开挖沟槽最陡坡度宜符合 GB 50268 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边坡稳定的前提下,可适度
放宽最陡坡度要求;
c) 槽底的原状地基不得扰动,开挖时槽底预留 10 cm~20 cm 土层,人工开挖到设计深度。
管道沟槽回填
6.4.1 管道沟槽回填时,应在管道两侧同时回填。有条件的施工区域管材接口可在打压试验合格后
回填。
6.4.2 沟槽回填前应清除槽内杂物;沟槽内不得有积水;排水系统保持正常抽排,不得带水回填。
6.4.3 回填土的质量要求应符合 GB 50268 的相关规定。
6.4.4 管顶 0.5 m 范围内的回填土应采用轻型压实机具。
6.4.5 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及夯实参照 GB 50268 的相关规定执行。
定向钻穿越
6.5.1 定向钻穿越埋设管道参照 GB 50268 相关规定执行。
6.5.2 水平定向钻穿越的管道公称直径≤DN 160 埋设深度不宜大于 1.5 m,管道公称直径>DN 160
的管道埋设深度不宜大于 2.0 m,且不小于项目所在地的最大冻土深度。
6.5.3 水平定向钻的出入钻点宜设置在附近井位置,减少排气井的设置且便于附近井施工。
水钻打孔施工
6.6.1 在对地下埋设物进行调查后,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水钻打孔法。
6.6.2 水钻打孔穿越管道适用于 DN 200 以下管道穿越宽度在 20 m 以下的乡村道路及不适合开挖
的施工位置。
6.6.3 水钻打孔穿越的钻孔孔径不宜大于设计供水管道外径 4 cm。
6.6.4 水钻打孔工作坑开挖尺寸就满足打孔实际操作需要,坑底不得有明水、淤泥及杂物,保证工
作坑底平整,保证干场作业。
6.6.5 工作坑底应铺设厚度不小于 5 cm 厚木板或 1 cm 厚钢板,保证水钻工作场地基础稳定。
6.6.6 水钻底座应对中整平,钻杆与管道设计中心线误差不超过 0.3%,钻机固定牢固。钻孔水平误
差控制不超过 1.5%,钻孔与管道中心线误差不超过 1.5%。
6.6.7 钻孔完成后及时进行管道穿越。
7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基本要求
7.1.1 本章适用于农村供水的公称直径≤DN 315 的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复合管等供水管道
主体结构施工。
7.1.2 管节、管件、胶圈等主要工程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 管节、管件的贮存、运输、装卸、堆放应符合 GB 50268 的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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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橡胶圈贮存、运输应符合 GB 50268 的相关规定要求。
7.1.5 采用承插口连接的管节,橡胶圈涂刷的润滑剂应无毒且不得腐蚀橡胶圈。
管道基础
管道基础应符合GB 50268的相关规定要求。
管道安装
7.3.1 采用热熔连接的管道,应在开工前做现场试验,通过试验确定最佳熔接温度和时间。减少管
道内翻边对管道过水断面的影响。
7.3.2 完成管道安装后,应对管道两端进行临时封堵,防止杂物进入。
7.3.3 管道放入管道沟槽前应对沟槽做详细检查,避免沟槽内硬物及尖锐物损伤管道。
7.3.4 供水专用胶质量应符合卫生要求,且管道充水时间应严格按照供水专用胶规定时间控制。
7.3.5 承插接口管道应急通水应采取预制支墩等固定措施,临时加固应牢固。
7.3.6 雨季施工,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管道浮力破坏。
7.3.7 管道安装宜符合 GB/T 43824 的相关规定。
8 阀件、计量设备等安装
基本要求
8.1.1 工程所使用的阀件计量设备出厂证明材料应齐全,应符合相应规范技术要求。
8.1.2 阀件、计量设备接口应紧密、紧固力度适中,避免损坏接口丝扣及密封材料。
阀件安装
8.2.1 阀门安装应对阀门外观检查,并检查阀门的灵活性及密闭性。
8.2.2 阀件采用法兰盘连接时表面杂物应清理干净,密封垫位置居中;采用丝扣连接时,丝扣内的
杂物应清理干净。
8.2.3 有止回功能要求的阀件在安装前应确认水流方向。
8.2.4 阀门轮盘及扳手朝向正确,且便于运行管理操作。
8.2.5 采用法兰盘连接的阀件,螺丝应按对称方向拧紧,螺丝紧固应用带扭力矩的扳手确认紧固力
度。保证连接紧密,不漏水。
8.2.6 伸缩器安装应预留可回缩长度,且伸出长度均匀。回缩长度及部件坚固应符合 GB/T 12465
规范相关要求。
8.2.7 阀件支墩应稳固牢靠。
8.2.8 分水器安装平整,两端误差小于 1 cm;两侧出水口平整,误差小于 0.5 cm;水平安装时距
井底高度不小于 15 cm,并设置支墩。
8.2.9 计量设备应符合计量设备安装条件。
计量、监测设备安装
8.3.1 计量、检测设备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a) 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b) 应按水流方向安装;
c) 安装应表盘平整,便于运行期间查抄数据;
d) 有远程传输要求的,应做到井室内无积水;
e) 井内布置信号发射装置的,传输线路宜沿井底、井壁铺设到井口附近;一座井室内有多台
计量设备的信号发射装置应分开布设;
f) 井内布置信号发射装置的,传输线路预埋穿线管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埋设位置准确;信
号发射装置安装宜避开信号干扰源,安装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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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带压开孔安装
带压开孔安装:在原有管道正常工作状态下加装三通,引出水源的施工方法。
管道带压开孔适用于 DN 600 以下的钢管、球墨铸铁管及化学建材管道。开孔直径应小于哈夫
节三通出水口管道内径。
哈夫节三通安装前应对原管道表面清理,钢管、球墨铸铁管应抛光除锈,去除表面污物。开孔
钻机应进行检查,确认设备运行正常。
哈夫节三通安装时两侧螺丝应对称紧固,紧固力均匀。
开孔前应对哈夫节三通及相连阀件进行打压试验,确认接口是否严密,有无渗水漏水现象。
开孔时闸阀应全部开启,钻孔时应确认开孔钻杆进尺长度,避免破坏非开孔侧管壁。开孔完成
且关闭阀门后拆除开孔器。
开孔完成后应连接排水管道,通过反复开启闸阀冲出开孔的管道碎物,避免碎物卡顿闸板。
10 管道附属构筑物施工
基本要求
10.1.1 本章适用于农村供水管道附属构筑物中的各类井室(砖砌井、预制井、装配式塑料水表井、
复合树脂井)及支墩工程。
10.1.2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砌筑结构井室、预制装配式结构井室、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井室
10.2.1 多表井井室尺寸要求:矩形井室净空尺寸长宽不宜小于 1.0 m ×1.0 m,圆形井净空尺寸,
直径不宜小于 1.0 m;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0.95 m。
10.2.2 涉及的三类井室宜参照 GB 50268 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装配式高强复合树脂井、装配式塑料井
10.3.1 井体构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10.3.2 装配式井的吊装及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滚、拖、抛;
b) 构件贮存要求:在仓库放时应远离热源,并有防火措施;露天存放应采取防晒措施。不得
与油类和化学品混合存放。
10.3.3 井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井坑开挖宜与管道沟槽同时进行,并应保持井底座轴线与管道在同一轴线上;
b) 井坑开挖施工工作面宽度应符合施工要求。新建井井坑最小净尺寸不宜小于井底座每侧 40
cm,旧井改造施工井坑最小净尺寸不宜小于井底座每侧 80 cm;
c) 当地下水位高于坑底时,宜把地下水降至井坑最低点 30 cm 以下。构件井安装连接完毕后,
应回填至满足塑料水表阀门井抗浮稳定的高度后方能停止降水。塑料水表、阀门井安装结
束尚未回填遇水发生位移、漂浮或拔口,应返工处理;
d) 井坑底部的砖、石等坚硬物体应清除;
e) 发生井坑被水浸泡情况,应将水排除,清除被浸泡的土层,换填中粗砂,夯实达到设计要
求后再进行下道工序。
地基与基础处理
10.4.1 井室地基基础宜建在原状土上,当地基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
地基处理;
10.4.2 井体安装前应铺设厚度不小于 10 cm 的砂垫层或三七灰土垫层,垫层尺寸应不小于井体外
边缘 10 cm,垫层铺设应平整、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 0.90。
井座安装
10.5.1 井座与水表、阀门连接安装应遵循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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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井座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井底部应与基础接触紧密,并保证井室平整;井座调整完成后
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b) 根据管道的管径确定开孔尺寸,应先确定好水表阀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在井座找到相应
位置开孔洞;水表分水器、阀门底部做支撑措施。
10.5.2 管道接入安装应遵循以下方法:
a) 井体管道接入开孔处毛刺处理干净安装柔性橡胶密封圈确保密封;
b) 管道外壁涂抹润滑剂从橡胶密封孔擦入与水表阀门对接;润滑剂不得采用黄油、机油及对
橡胶有腐蚀性的品种。
c) 根据施工条件的需要,在没有外水渗入井室的情况下可以给井座预留渗透孔。
井座、收口及井筒安装
10.6.1 井座与收口连接处应清理干净,无杂物,密封严密。
10.6.2 当井体高度与地面高差较大时可采用砌筑砖井筒或预制构件等井筒加高;井盖高度宜略高
于地面。
10.6.3 井筒应保持与井室垂直并密封严密。
10.6.4 井筒安装后,上口应做临时封堵。
10.6.5 雨季施工或地下水位较高时,井体安装宜采取抗浮措施。
井坑回填
10.7.1 回填应按照设计要求在管道和塑料水表阀门井验收合格后进行。当雨雪天气或地下水位较
高时应及时回填。
10.7.2 井坑回填应按 GB 50268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宜从塑料水表阀门井周围底部分层、对称回填、夯实,并宜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步进行,每
层厚度不宜超过 30 cm;
b) 连接管件下部夯实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宜采用电动打夯机或木夯等轻型夯实工具对称夯实,
避免井体产生位移和倾斜,不宜机械回填,回填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c) 回填时井坑内应无积水,不应带水回填,不应回填淤泥、湿陷性土、膨胀土及冻土;回填
土中不应含有石块、砖块及其他硬杂物;
d) 当雨季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塑料水表阀门井上浮的措施。当塑料水表
阀门井位于道路路基范围内时,宜采用砂、砂砾等材料回填。
11 检验检测
基本要求
11.1.1 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管材、管件、水处理设备、防腐材料、滤料、化学药剂和粘结剂
等材料和设备应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要求。
11.1.2 工程所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等应进行检测。
检测要求
11.2.1 通则
水泥、钢筋、混凝土等常用材料按照相关规范检测,对化学管材、水表按本节规定进行。
11.2.2 化学管材
检测项目:按相关规范执行。
检测频次:同一厂家、同一规格3万米至8万米按一批次检测;同一厂家、不同规格3万米至5万
米按一批随机抽样检测。
11.2.3 水表
检测项目:密封性、适时误差、电子误差、压力损失、电气防水。
检测频次:同一品牌、同一型号,5000块为一批计,不足5000块按一批次,每批次检测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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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评定与验收
单元工程评定验收
单元工程评定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
分部工程验收
12.2.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12.2.2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并经评定合格;
b) 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c)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12.2.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应在收到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2.2.4 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a)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
b) 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c)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d)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12.2.5 验收鉴定书应符合 SL 233 的规定。
单位工程验收
12.3.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
12.3.2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b)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
定并有处理意见;
c)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12.3.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应
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2.3.4 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a)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
b) 检查工程质量,对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是否按要求处理完毕;
c)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d)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e)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12.3.5 验收鉴定书应符合 SL 223 的规定。
竣工验收
12.4.1 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范及时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
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12.4.2 工程应经过检验、验收、签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2.4.3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12.4.4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其组成应符合 SL 223 的规定。
12.4.5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b)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和卫生要求;
c)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d)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e)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f)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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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12.4.6 验收文件应包括全套设计文件、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试运行报告、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图纸和报告、运行管理办法等。规模较小的项目,验收文件可只包括设计文件、
竣工图纸和竣工报告。
12.4.7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12.4.8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包括:
a) 听取并审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报告;
b) 审查工程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
c) 复核工程是否具备安全可靠运行条件,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d) 审查竣工决算报告;
e) 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作全面评价;
f) 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解决,归档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g) 讨论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2.4.9 验收过程中若发生意见分歧,应充分协商解决,验收委员会有裁决权;不宜在现场裁决的
问题,应报请主管部门决定。
12.4.10 竣工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各保存 1 份。
通水运行要求:同一控制区域内相关单元工程检验、评定合格后,在具备通水条件的情况下,
可投入通水运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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