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01
CCS P 50/54
DB50
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543—2024
代替 DB50/T 543—2014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 XX - 2024 - 08 - 24 发布
2024 - 10 - 27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543—2024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设施分级..................................................................................................................................... 2
6 基础教育设施............................................................................................................................. 2
7 医疗卫生设施............................................................................................................................. 7
8 公共文化设施........................................................................................................................... 10
9 公共体育设施........................................................................................................................... 13
10 社会福利设施......................................................................................................................... 13
11 15 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 19
参考文献....................................................................................................................................... 26
I
DB50/T 54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 DB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与 DB50/T 543—2014相
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文件的名称为《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b)更改了篇章结构和名称,将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拆分为第8章公共文化
设施和第9章公共体育设施。(见8、9,2014版的8)
c)更改了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体系,由区(县)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更改为市
级、区(县)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级、居住街坊(小区)级。(见5,2014版的5.2.1)
d)增加了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15分钟
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的一般要求。(见6.1、7.1、8.1、9.1、10.1.1、10.2.1、10.3.1、11.1)
e)增加了第6章基础教育设施中的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增加了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设
施百户学生数规划指标;根据基础教育设施优质均衡的要求,将设施配置指标划分为Ⅰ类和Ⅱ类;删除
了原标准中的生均用地面积折减系数。(见6.4,2014版的6.3)
f)更改了第7章医疗卫生设施中的医疗卫生设施分类,由医疗服务设施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两类更
改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设施、专业公共卫生设施和托育设施四类,并分别制定配置要求;增加了专科
医院、托育设施的配置要求。(见7.2、7.4,2014版的7.1、7.3)
g)增加了第8章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文化设施类型和配置要求,如文化广场、文化展示馆(厅、室)、
文化驿站、农家书屋、乡情陈列馆、文化礼堂的配置要求。将街道文化中心更改为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
心,乡镇综合文化站更改为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更改为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村
文化活动室更改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见8.2、8.4,2014版的8.1、8.3)
h)增加了第9章公共体育设施中的体育设施类型和配置要求,如体育公园、特色/传统体育项目场
地、健身步道、文体综合体的配置要求。(见9.2、9.4,2014版的8.1)
i)增加了第10章社会福利设施中的按老龄化率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千人床位数的配置要求;增加
了残疾人托养中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配置要求。(见10.1、10.2、10.3,2014版的9.3)
j)更改了第11章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并按街道(乡镇)公共服
务圈、社区(村)生活服务圈、居住街坊(小区),对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分级组织,按宜
居、宜业、宜游、宜养、宜学进行设施标准归类,增加了居住街坊(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见11.2、11.4,2014版的10.1、10.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
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闫晶晶、李方园、况易、张弛、朱雯雯、涂灵力、
郭书谋、李俐娟、刘晶晶、陈晓露、王孝德、董大法、季英、陈明政、梁杰、陈庆、蔡祥东、余东海、
江文波、彭友谊、肖泽敏、刘大伟、李绍力、刘亮晴、唐明星、何坤先、周海、罗阳、陈曙光、叶亚平、
李英、钟钰珊、陈驰、罗志强、张邯、何波、岳波、王懿娜、刘一瑶、刘清全、陈俊伊、陈杨阳、王鹏、
曹春霞、杨乐、张妹凝、刘兰若、辜元、曹力维、刘晓燕、李鹏、冷炳荣、刘方、吴斯妤、陈祎。
II
DB50/T 543—2024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设施分级,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
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一般要求、设施类型、选
址布局和配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制定并指导规划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市级以上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5624
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99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JG 106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JG 109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JG 110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JG 173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JG 174
儿童医院建设标准
JG 176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JGJ 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TD/T 1062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TD/T 1074
城乡公共卫生应急空间规划规范
建标 127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56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65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 166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 171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
建标 175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177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81
殡仪馆建设标准
建标 182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 189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标 192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93
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
DB 50/T 1118
城市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1
DB50/T 543—202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街道(乡镇)公共服务圈
以现状或规划街道(乡镇)为范围配套有为居民提供日常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单元。
[来源:DB 50/T 1118—2021,9.25,有修改]
3.2
社区(村)生活服务圈
以现状或规划社区(村)为范围配套有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服务设施的空间单元。
[来源:DB 50/T 1118—2021,9.25,有修改]
3.3
居住街坊(小区)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以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 1
000 人 ~ 3 000 人(约 300 套 ~ 1 000 套住宅,用地面积 2 hm2 ~ 4 hm2),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
施。
[来源:GB 50180—2018,12.1]
4 基本原则
4.1 完善体系
以保基本、扩普惠、均等化、多样化、可持续为方向,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完善基础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15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基础保障设施要坚持底线标准,品质提升和特色引导设施应注重因地制宜,确保设施内容无缺项、目标
人群全覆盖、标准不高攀、服务可持续。
4.2
合理布局
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地质条件稳定、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完善、公共交通便利
的地段。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压电缆、油气长输管线,
自然灾害风险较高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以及高噪声、强振动、强电磁场等
污染源。
4.3
集约节约
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复合利用、时空统筹、共建共享,促进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局、联
合设置,构建不同层级、功能复合的公共服务中心。盘活闲置资源,充分利用既有设施和建构筑物空间
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
4.4
彰显特色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与规划人口规模相适应,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综合考虑实际服务管理人口需求;
服务范围应综合考虑行政管理、服务半径、地形条件等因素,平急结合、远近结合,强化适老化适儿化
设施配置,增强设施空间和功能的弹性和动态适应性;根据不同区县的发展阶段、经济发达程度和财政
支持能力等,评估当地服务设施的供给能力,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城乡、新旧城区的差异,确定设施服
务内容和范围,提高标准的实用性,彰显当地特色。
5
设施分级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宜与管理层级相衔接,设置为市级、区(县)级、街道(乡镇)级、社区(村)
级、居住街坊(小区)级。
6
基础教育设施
2
DB50/T 543—2024
6.1
一般要求
6.1.1
完善体系,优质均衡。适应人民期盼和发展需求,完善基础教育设施体系,巩固基础教育普及
水平,助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6.1.2
科学布局,动态优化。结合学龄人口时空分布变化,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保障设施精准公
平均衡供给,避免闲置浪费。
6.1.3
坚持标准,学有优教。尊重新时期基础教育发展规律,优化各类基础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加快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推动“学有所教”走向“学有优教”。
6.1.4
改善环境,便捷通学。合理布局通学路径、校前等候区等设施空间,保障学生通学安全。
6.2
设施类型
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分类详见表 1。
表 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分类 设施名称
学前教育 ( 3 岁 ~ 5 岁) 幼儿园 幼儿园、附设幼儿班
义务教育 ( 6 岁 ~ 15 岁) 小学 普通小学、附设小学班 九年一贯制 学校 — 十二年一贯 制学校
初中 普通初中、附设普通初中班 完全中学
高中教育 ( 16 岁 ~ 19 岁) 普通高中 普通高中、附设普通高中班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附设中职班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综合特殊学校
6.3
选址布局
6.3.1
基础教育设施的选址布局除符合 4.2 的规定外,还应选址在地势平坦开阔、日照充足、通风良
好、场地干燥平整、环境适宜的地段。新选址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大型交通枢纽、工业仓
储物流用地、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
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架空高压输电线、通航河道、泄洪通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
校(园)区;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危险源(易燃易爆设施)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且不应位于污染源、危险源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水系下游 500 m内。
6.3.2
幼儿园、小学还宜选址在邻近集中绿地、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
6.3.3
主要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 300 m,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 80 m,与城
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 80 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6.3.4
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配置公共停车场地,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避免和减
少与城市交通的相互干扰。
6.3.5
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东西向
长度应大于 130 m,新建小学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大于 90 m。
6.3.6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应具备满足应急避难相关要求的场地或建筑,并应符合 GB/T
35624 的规定。
6.3.7
中小学体育场地配置应符合教体艺〔2008〕5 号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主要体育项目用地标准
应符合 GB 50099 的规定。
6.3.8
基础教育设施布局应利用地形高差,设置复合空间,体现山地特色。
6.4
配置要求
6.4.1
一般规定
3
DB50/T 543—2024
6.4.1.1
基础教育设施在改扩建时,用地与建筑面积不得低于“Ⅰ类”标准;新建应符合“Ⅱ类”标
准规定;生均建筑面积不包括设备用房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学校改建,其用地和建筑面积的生均标准
不应低于现状。
6.4.1.2
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配置指标,小学阶段应参照小学标准,初
中阶段应参照初中标准,普通高中阶段应参照普通高中标准。
6.4.1.3
开展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应根据区(县)人口发展趋势与学生人数变化,测
算千人学生数或百户学生数。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宜参照表 2 的规定,一类区域基础教育设
施百户学生数宜参照表 3 的规定。
表 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
设施名称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四类区域
幼儿园 30 18 20 24
小 学 60 55 55 65
初 中 30 36 36 42
普通高中 30 36 36 42
中等职业学校
注 1:一类区域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注 2:二类区域包括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涪陵区、长寿区、南 川区、綦江区-万盛经开区、垫江县。 注 3:三类区域包括万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开州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武隆 区。 注 4:四类区域包括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表 3
一类区域基础教育设施百户学生数
区域 百户学生数
新建区 按照幼儿园不少于 10 生 / 百户,小学不少于 20 生 / 百户,初中不少于 10 生 / 百户,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少于 10 生/百户的标准测算生源数。
改(扩)建区 按照幼儿园不少于 6 生 / 百户,小学不少于 12 生 / 百户,初中不少于 6 生 / 百户,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少于 6 生 / 百户的标准测算生源数。
注 1:百户学生数主要用于详细规划阶段学位数测算。 注 2:住户数是详细规划重要的指导性指标,也是科学预测教育设施需求的前提与基础,在详细规划编制中应按 相关规定预测住户数。 注 3:未明确户数的新建区住宅地块按以下标准换算户数: a)商品房户均建筑面积宜按 100 ㎡计算。 b)保障性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宜按 50㎡ ~ 60 ㎡计算或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注 4:改(扩)建区住宅居住户数按照实际建设或已批方案套数进行计算。
6.4.2 幼儿园
6.4.2.1 幼儿园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6.4.2.2 城镇地区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00 m ~ 500 m,乡镇至少配置一所中心幼儿园,农村按
实际需求配置。
6.4.2.3
3 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建筑宜独立设置,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的幼儿园应符
合 JGJ39 的规定。
6.4.2.4
城镇地区办学规模,宜结合学生人数设置为 6 班、9 班、12 班;农村地区幼儿园办学规模
宜为 2 班及以上。
6.4.2.5
城镇地区幼儿园应按照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校前等候区,面积宜大于 120 m2,也可在周边 150
m 距离内结合绿地等公共空间设置。
4
DB50/T 543—2024
表 4
幼儿园配置指标
区域 办学规模 (班) 每处最小规模(m2) 规划人口(万人) 最小生均规模(m2) 最大班额数 (生/班)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Ⅰ 类 Ⅱ 类 Ⅰ 类 Ⅱ 类
城镇 地区 6 1 800 2 340 1 800 2 520 0.5 ~ 1.2 10 13 10 14 30
9 2 700 3 510 2 700 3 780
12 3 600 4 680 3 600 5 040
农村 地区 1 220 280 - 11 14 20
2 520 560
3 780 840
注: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符合 JGJ 39 的规定。
6.4.3 小学
6.4.3.1 小学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6.4.3.2 城镇地区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 500 m ~ 800 m,农村地区小学应在镇乡辖区范围内统筹规
划布局。
6.4.3.3
城镇地区小学办学规模,宜结合学生人数设置为 18 班、24 班、30 班、36 班、42 班,农
村地区完全小学办学规模宜不少于 6 班。
6.4.3.4
小学应按照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校前等候区,面积宜大于 200 m2,也可在周边 200 m 距离内
结合绿地等公共空间设置。
表 5
小学配置指标
区域 办学 规模 (班) 每处最小规模(m2) 规划人口 (万人) 最小生均规模(m2) 最大班额数 (生/班)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 类 Ⅰ 类 Ⅱ 类
城镇 地区 18 6 480 9 720 12 960 15 390 1.5 ~ 3.5 8 12 16 19 45
24 8 640 12 960 17 280 20 520
30 10 800 16 200 21 600 25 650
36 12 960 19 440 25 920 30 780
42 15 120 22 680 30 240 35 910
农村 地区 6 2 228 9 131 - 8.25 34 45
12 4 215 15 699 7.81 29
18 5 470 18 688 6.75 23
24 7 065 21 895 6.54 20
注 1:小学规模不超过 2 000 人。生均体育场馆面积≥ 7.5 ㎡/生。 注 2:农村地区完全小学配置指标未含住宿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 注 3:乡镇小学宜配建寄宿用房,寄宿制完全小学应符合 JG 109 的规定。 注 4:农村非完全小学包括 1 年级 ~ 4 年级,办学规模宜为 4 班,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70 ㎡,用地面积不应 小于 2 973 ㎡,生均建筑面积宜为 5.58 ㎡/生,生均用地面积宜为 25 ㎡/生。
5
DB50/T 543—2024
6.4.4 初中
6.4.4.1 初中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6.4.4.2 城镇地区初中的服务半径宜不大于 1 000 m。
6.4.4.3 城镇地区初中办学规模宜结合学生人数设置为 18 班、24 班、30 班、36 班。九年一贯制学
校办学规模宜为 27 班( 18 班小学+9 班初中)、36 班(24 班小学+12 班初中)、45 班(30 班小
学+15 班初中)。
6.4.4.4
初中应在周边 300 m 范围内布局公共停车场。
表 6
初中配置指标
区域 办学 规模 (班) 每处最小规模(m2) 规划人口 (万人) 最小生均规模(m2) 最大班额数 (生/班)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Ⅰ 类 Ⅱ 类 Ⅰ 类 Ⅱ 类
城镇 地区 18 8 100 11 700 15 300 18 900 3.5 ~ 7.5 9 13 17 21 50
24 10 800 15 600 20 400 25 200
30 13 500 19 500 25 500 31 500
36 16 200 23 400 30 600 37 800
48 21 600 31 200 40 800 50 400
农村 地区 12 6 000 17 824 - 10.00 30 50
18 8 030 25 676 8.92 29
24 10 275 29 982 8.56 25
注 1:初中规模不超过 2 000 人,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 2 500 人。 注 2:生均体育场馆面积 ≥ 10.2 ㎡/生。 注 3:农村地区初中配置指标未含住宿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寄宿制初中应符合 JG 109 的规定。
6.4.5 普通高中
6.4.5.1 普通高中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普通高中配置指标
设施 名称 办学 规模 (班) 每处最小规模(m2) 规划人口 (万人) 最小生均规模(m2) 最大班额数 (生/班)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Ⅰ类 Ⅱ类
非寄 宿制 普通 高中 18 13 500 15 300 21 600 23 400 6 ~ 10 15 17 24 26 50
24 18 000 20 400 28 800 31 200
30 22 500 25 500 36 000 39 000
36 27 000 30 600 43 200 46 800
寄宿 制普 通高 中 36 37 800 41 400 47 700 51 300 21 23 26.5 28.5 50
48 50 400 55 200 63 600 68 400
60 63 000 69 000 79 500 85 500
注 1: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 2 500 人。 注 2:寄宿制高中每寄宿 1 名学生应增加建筑面积 6 ㎡、用地面积 2.5 ㎡。
6
DB50/T 543—2024
6.4.6 中等职业学校
6.4.6.1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进行设置,15 万人至 40 万人宜设立 1 所;40 万
人至 60 万人宜设立 1 所 ~ 2 所;60 万人 ~ 120 万人宜设立 2 所 ~ 3 所;超过 120 万人每 40
万人宜设置 1 所。
6.4.6.2 新建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配置应符合建标 192 的规定,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6.4.7 特殊教育学校
6.4.7.1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配置应符合建标 156 的规定。
6.4.7.2 各区县应配备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模根据各区县残疾人实际情况确定。
7 医疗卫生设施
7.1 一般要求
7.1.1 完善体系,均衡统筹。构筑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医疗卫生服务设施体系,重点完善儿童和老年
人医疗、精神(心理)治疗、急救、传染病防治等设施。统筹配置城乡和区域的医疗卫生资源,助推国
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市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
7.1.2
扩能提质,重心下沉。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发展健康管理、慢病防治、精神(心理)、
康复医疗、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服务功能,增强医养结合、医育结合,推进区县域医疗卫
生次中心和社区医院建设,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
7.1.3
医防协同,平急结合。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应急防疫设施建设,提高早期监测预警、快速检
测、应急处置和综合救治能力;统筹布局、整合共享平急结合设施和空间,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7.2
设施类型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设施、专业公共卫生设施和托育设施:
a)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儿童
医院、传染病医院)、护理院等;
b)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
等;
c)专业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
d)托育设施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托儿所。
7.3
选址布局
7.3.1
医疗卫生设施的选址布局除符合 4.2 的规定外,还应选址在环境安静、通风良好、地形比较规
整的地段。不应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毗邻。
架空高压输电线、通航河道、泄洪通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院区。
7.3.2
医疗卫生设施周边宜布局具有平急转换功能的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场地。
7.3.3
应急隔离空间医和疗救治应急空间宜结合医疗设施布局。
7.3.4
传染病医院应选址布局在城市常年主导下风向的边缘地段。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区和发热门诊
与周边建筑物应设置大于 20 m 的卫生安全隔离距离。
7.3.5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宜与养老、康复等设施相邻布局。
7.3.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结合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单独建
设时应独立占地,满足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要求。
7.3.7
托育设施宜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和污染源,宜与幼儿园、社区家园等组合布
局,选址在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7.3.8
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相关要求。
7.4
配置要求
7.4.1
一般规定
7
DB50/T 543—2024
7.4.1.1
医疗卫生设施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8 的规定,其中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宜占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的 80% ~ 90%,专业公共卫生设施用地宜占医疗卫生用地的 10% ~ 20%。
表 8
医疗卫生设施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口(万人) 人均用地面积(m2)
100 ~ 300 ≥ 0.8
20 ~ 100 < ≥ 0.7
注:表中的人口为城区常住人口。
7.4.1.2
医疗卫生设施床位数宜按每千人 8 床配置。其中综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
50 %,中医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规模的 10 %,精神科床位数不低于总
床位数规模的 6 %,康复床位数不低于 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辖区常住人口每千人 0.3 床 ~ 0.6
床配置床位,乡镇卫生院按辖区常住人口每千人 1.2 床 ~ 1.7 床配置床位。
7.4.2 医院
7.4.2.1 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规划布局。
7.4.2.2 每个区县均应设置精神(心理)、感染性疾病、儿科等专科,可结合综合医院或中医院设置,
也可独立设置专科医院。
7.4.2.3
每个区县应明确医疗救治应急空间,包括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区)、应急定点医院、应急后
备医院。每个区县应配置一处具备平急转换能力的综合医院,且应设置可独立的传染病区。每个区县的
传染病床位设置应符合 TD/T 1074 的规定。
7.4.2.4
区县护理院的设置应符合卫医政发〔2011〕21 号的规定。
7.4.2.5
医院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 9 的规定。
表 9
医院配置指标
设施名称 床位规模(床) 每处一般规模(m2) 配置指标 备 注
每床指标(m2)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 < 200 23 400 - 117 110 每个区 县应至 少设置 1 所。
200 ~ 499 23 000 ~ 57 385 - 115 113
500 ~ 799 56 500 ~ 90 287 - 113 116
800 ~ 1 199 88 800 ~ 133 089 - 111 114
1 200 ~ 1 500 130 800 ~ 163 500 - 109 112
中医类医院 < 100 6 700 - 67 100 每个区 县应至 少设置 1 所。
100 ~ 299 6 700 ~ 21 000 - 70 105
300 ~ 499 21 000 ~ 36 000 - 72 108
500 ~ 799 36 000 ~ 59 000 - 73 110
800 ~ 999 59 000 ~ 72 000 - 72 108
1 000 ~ 1 500 72 000 ~ 105 000 - 70 105
专 科 医 院 精神专科医院 ≤ 199 - - 73 58 -
200 ~ 499 - - 75 60
≥ 500 - - 78 62
儿童医院 < 200 - - 59 88 -
200 ~ 399 - - 62 93
400 ~ 599 - - 65 97
600 ~ 799 - - 67 100
≥ 800 - - 68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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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543—2024
表 9 医院配置指标(续)
专 科 医 院 传染病医院 (含固定传染 病区) ≤ 59 - - 120 - -
60 ~ 99 - -
100 ~ 149 - -
150 ~ 249 - -
250 ~ 349 - -
350 ~ 599 - -
≥ 600 - -
注 1:综合医院 1 500 床以上,参照 1 200 ~ 1 500 床床位规模的建筑面积标准执行。设置感染疾病科病房、 兼有教育科研功能的综合医院按 JG 110 执行,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 JG 110 相应增加。开展中医 特色诊疗服务的综合医院,其中医特色诊疗用房、中药制剂室等用房可参照 JG 106 另行增加。 注 1:兼有教育科研功能的中医医院按 JG 106 执行,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 JG 106 相应增加。 注 2:兼有教育科研功能的精神专科医院按 JG 176 执行,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 照 JG 110 确定,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 JG 176 相应增加。 注 3:兼有教育科研功能的儿童医院按 JG 174 执行,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 JG 174 相应增加。 注 4:兼有教育科研功能的传染病医院按 TD/T 1074 执行,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 照 JG 110 确定,其他单列项目用房用地面积按 JG 173 相应增加。 注 5:设置独立的传染病区的医院,宜在 JG 110、JG 106、JG 173 标准基础上增加不少于 3 % 的用地面积和不 少于 5 % 的建筑面积。设置传染病防治基地的医院宜在 JG 110、JG 106、JG 173 的配置要求基础上增加 不少于 5 % 用地面积和不少于 8 % 的建筑面积,并宜预留一定的扩展空间。 注 6: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可适当增加用地和建筑面积。
7.4.3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
7.4.3.1 每个街道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住人口超过 10 万的,宜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4.3.2 每个乡镇应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
7.4.3.3 每个社区应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社区可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每个行政村应设置 1 处村卫生室(所),常住人口低于 800 人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
生室(所),人口在 2 5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可再增设 1 处村卫生室(所)。村卫生室(所)宜结合村
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7.4.3.4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应兼具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发挥哨点功能,规划配置应急空间。
应急空间应独立设置,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应设置物理隔离屏障。发热诊室(门诊)、(临时)隔离点(室)、
采样点应设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7.4.3.5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宜配置室外场地,满足临时检测、隔离和转运等需要。
7.4.3.6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配置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